国际私法笔记(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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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

Civil relation involving a foreign element

涉外情况:

1.主体涉外

参与民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具有外国国籍,主体一方或双方涉外。eg.涉外婚姻,外贸,涉外侵权

2.标的物涉外

eg.买卖货物在国外的合同,涉外继承(赵欣伯继承案)

3.法律事实涉外

法律事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或事件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行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

eg.被继承人在外国死亡,合同签订或履行在外国,船舶在XX国领海发生碰撞即在该国境内发生

英文:What constitutes a foreign element?

A foreign-related element is satisfied by one of(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one party is a person of foreign nationality;

2.the legal facts take place in a foreign country;

3.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dispute is situated in a foreign country. 【Case】中国机械公司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在日本签订买卖合同。其中,从中国的角度,主体一方涉外,标的物涉外,法律事实涉外;从日本角度,只有主体涉外

注意点:

1.三个因素中有一个涉外即可

2.涉外因素的考察有一个角度的问题:从哪个国家或哪个国家的法院的角度分析涉外因素

现行立法的规定:

1.《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的定义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不足之处:

(1)主体只考虑国籍因素,不考虑住所、营业地等其他因素,这导致一些干扰情况,如泰国华侨与中国国籍人结婚到涉外婚姻登记部门,按照上述定义,这不属于涉外婚姻,而实践中视为涉外婚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而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法人按照定义不是涉外。

(2)与公约有冲突,我国规定只要都是在中国注册的无论营业地,均不是涉外;

公约规定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内均为涉外。

2.《民法典(草案)》的定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

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位于中国人民国和国领域外;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争议标的转移越出一国国界;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1)“外国领域内、在外国”改为“中国领域外”

涉外因素的范围扩大了

中日大陆架之争: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日本主张中间线

专属经济区、领海不是一国领土

(2)《适用意见》删除国际组织和外国国家

英国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阐述P5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Methods of adjusting/regulating foreign related civil relations调整涉外民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

【Case】某25岁中国男子和某13岁西班牙女子申请结婚,按中国法,婚姻不能成立;按西班牙,女子最低婚龄是12岁,婚姻能成立。产生法律冲突conflict law。

中国有关结婚的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英文:

Article 147:L the marriage of a citize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a foreign shall be bound by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y get married ,while a divorce shall be bound by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a court accepts the case.

定义:有关的国际私法规定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指明根据什么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调整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

《中罗交货共同条件》第26条(中国与罗马尼亚)

实体法substantive law/统一实体法:uniform substantive law

定义:有关的国际私法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Scope of Private IL

在范围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1.日本、德国

PIL只有一个内容: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德日都有其国际私法典,日本《法例》,德国《民法施行法》。规定的内容只有冲突规范。

2.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等]

PIL三个部分组成: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范

3.法国

PIL有: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国籍法规范[其他国家一般规定在国际公法中]、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

4.前苏联和东欧国家

冲突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民商事争议解决程序规范(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商事冲裁规范)

第二章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1.范围limitation,冲突规范调整的事项

2.系属attribution,冲突规范中对适用法律部分的规定

3.连接因素(点)connecting factor (point):将某一特定的事项和某法律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二.类型

分类标准:系属部分对法律适用的不同指定

1.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含义:系属指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

如“夫妻财产制”,我国规定有法定制和议定制,共同制和分别制

●模式:##范围适用#国法

●特征:

1)系属部分只提供一个法律

2)范围往往附条件

3)从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可以推导出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all-sided conflict rules

●含义:系属只提供抽象的线索,需根据具体情况推定适用法律的冲突规范

●模式:##范围适用##法

●特征:

1)系属仅提供一个法律

2)连接点比较抽象

3)是冲突规范的典型形态

3.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conflict of laws

●含义:系属要求同时适用(遵守)两个法律(或两个以上法律)的冲突规范。

●模式:##范围适用##法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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