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笔记(张利民)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自考00249《国际私法》授课笔记
第一章绪论(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选)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突.”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则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选).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一种被称为”动态冲突”的.(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选)(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选)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属于间接调整方法.(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或”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入民事诉讼法.现在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比尔主持编纂的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每一个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的一个法律部门”.英国的戴西和戚希尔等都说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审判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多选)从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已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7)关于海事的公约.(8)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包含有国际私法内容的许多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有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及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2)在冲突法方面,中国尚未加入专门的冲突法公约.(3)在统一实体法方面,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较多,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条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关于修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9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国际公约.(4)在国际民商事程序法方面,有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70年《公约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此外,截至2004年5月27日,中国已同32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或者民(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性质.,不得行使诉讼或执行管辖权;对外国公民应赋予国民待遇而不得加以歧视以及不得要求其他国家放弃其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主张,而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与执行一切外国的判决或裁决,等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已有2000年文本),调整共同海损理算的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调整国际贸易支付的有《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现为1995年修订本)以及1953年施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等.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或学派)的学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只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它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当然各国亦应当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要求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同等保护.第二,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根据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处理涉外民商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萨维尼早在其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便表达了这样的思想:”绝对主权原则”并不能在任何国家的立法中找到,故而世界各国和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各国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最好采取互惠原则,并坚持内外国人之间的平等.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等).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本书取第三种观点)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1893年第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正式确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它的正式成员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并行的还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较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更具有世界规模的,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联合国中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是它的”国际法委员会”,但一大缺陷是该委员会由国际公法专家组成.此外,尚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通过国际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定的统一实体私法可称为”统一私法”或”统一实体法”,也有称为”现代万民法”的.国际上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具有显要地位.中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接受该协会章程,并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其成员国.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曾于1964年在海牙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83年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渥太华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保理公约》.1994年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统一实体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中国是其成员国之一.其最有影响的成就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和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他被称为是”国际私法之父”.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到了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他认为,凡是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凡是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他把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主要表现在他反对过去封建主义那种在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一条属人主义路线.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后来,人们把这种思想理论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已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达让特莱主张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他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他认为只要有可能,一个法则就应该认为是”物”的,只有在极其例外的场合,才赋予它们以”人法”的效力,才可随人所至而及于域外.为了限制”人法”的适用范围,他还发展了法则区别说早已提出的”混合法”这个概念,并且认为,尽管这种”混合法”既涉及物又涉及人,但它们更接近于”物法”.以达让特莱为代表的这一派有一句格言,就是”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并且认为主权管辖的界限与法律适用的界限应是一致的,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因而法律也只能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根据主权观念,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加以系统化,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项重大贡献.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就是既得权的观点.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使他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强调,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从普遍主义观点出发,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他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尽管他当时还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但他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其次,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着重大影响.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提出既得权说的是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本地法”说由美国法学教授库克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提出.他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的权利.因为这样的外国法规则已经被法院并入自己的法律并当作自己的法律加以适用了.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1998年在英国布里斯托尔召开的20世纪最后一次比较法国际大会结集出版的《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抑或倒退?》一书,充分反映了比较国际私法学在推进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的冲突规范;(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数量;(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5)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6)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了重大的发展.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一直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方法.2.不少规定本身欠缺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差.3.未能充分调动国际私法学界的力量,从而顾此失彼的现象常有所见.宋朝的汪大犹认为”既入吾境,当依吾俗,安用岛夷俗哉”,这是一种绝对的属地主义观点.新中国国际私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后,国际私法学已从着重介绍外国的学说跨进了学科创新的阶段,其中,国际私法趋同化走势正在不断加强和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应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理论的提出,当是重要的标志.真题及答案目录(更新完善中):2002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4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5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7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9年7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真题及答案目录(更新完善中):。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六章
第六章⾃然⼈ 第⼀节⾃然⼈的国籍冲突 ⼀、⾃然⼈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国籍是⾃然⼈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然⼈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的积极解决 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的本国法。
2、在当事⼈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主要三种: (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3)与当事⼈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1)本国法的确定,⼀般主张以当事⼈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如当事⼈⽆住所或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三)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双重或多重的,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的民事⾏能⼒,⼀般适⽤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节⾃然⼈的住所冲突 五、⾃然⼈住所识别标准 1、⼀般法院地法 2、也有属⼈法 六、⾃然⼈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办法 1、发⽣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 2、发⽣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如果是异时取得,⼀般以最后取得的优先;如果同时取得,⼀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七、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1、户籍为住所,不⼀致,经常地为住所; 2、当事⼈有⼏个住所的,与产⽣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三节⾃然⼈权利能⼒和⾏为能⼒ ⼀、⾃然⼈的权利能⼒ 在⾃然⼈权利能⼒发⽣冲突时,应适⽤何种准据法,有以下⼏种主张: 1、应适⽤于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2、应适⽤法院地法; 3、应依当事⼈的属⼈法来解决他的权利问题。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三种不同主张: 1、由其国籍国管辖; 2、由他的住所地宣告; 3、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使管辖权,但在⼀定条件或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板块总论一、绪论1、主体(1)自然人最后取得者优先1)国籍积极冲突: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国际上解决的办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籍为准,如无住所或不能确定住所,则以居所所在地国籍为准。
这是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时所普遍采用的办法,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体现。
(2)由法院确定。
3)住所A.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在住所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一般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优先;如果一个人的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B.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当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时,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住所地。
个住所的,以(2)法人1)国籍《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住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营业所《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6、外国法人的认可(1)认可的概念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对于外国法人能否在内国活动,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另一个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可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前者涉及外国法人是否存在的事实,只能依有关外国法人的属人法判定;后者涉及内国的法律和利益问题,即内国是否也在法律上承认其法人的资格并允许其活动的问题。
国际私法课堂笔记3
国际私法课堂笔记3第四章冲突规范的运用若干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集中介绍在冲突规范的具体运用中产生的几个特殊问题:识别、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反致,其与冲突规范共同作用对准据法的最终确定产生一系列影响。
通过本章学习,领会上述制度在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过程中的作用及其其对国际私法的影响。
教学重点与难点:识别、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反致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在法院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根据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对有关人、物、行为构成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赋予它们法律上的名称给予它以法律地位、分类和定性,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识别的过程对有关法律事实和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二、识别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在运用冲突规范阶段的识别问题1、影响冲突规范中范围部分的确定。
2、影响冲突规范中系属部分的确定。
(二)案件受理阶段的识别问题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三、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识别冲突(一)识别冲突的产生•1、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其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不同,对同一法律事实,各国将其分别纳入不同的法律范畴,作出不同的分类定性。
•2、对同一法律概念,各国往往也会赋予其不同的含义。
•3、由于社会制度或法律历史传统不同,一国有的法律概念,另外的国家不存在。
(二)识别冲突的解决---法院地法例外:(1)如果应依法院地法识别,而法院地法中没有关于该法律关系的概念,就应按照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2)特殊的或专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就应根据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四、识别的作用(一)在程序上会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二)影响国际民商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三)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国内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性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第二节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一)概念(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基础立法基础(三)公共秩序含义的弹性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运用。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 (4)选择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适⽤;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条件选择适⽤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适⽤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78条:“⼈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的实体法。
” 3、外国法的查明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与我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 4、公共秩序保留:在⼀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外国法时,如其适⽤将与⾃⼰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使对⾃⼰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的⼀种⾏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4条:“当事⼈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性法律规范的⾏为,不发⽣适⽤外国法律的效⼒。
《国际私法》听课笔记第十七章
《国际私法》听课笔记第十七章第十七章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合同,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P.370综不雅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与实践,对仲裁国际性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1)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保持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内国的,则为国际仲裁。
(2)以国籍作为划分标准。
即当事人中至少一方国籍是非内国国籍的,则为国籍仲裁。
(3)以国籍、住所、协议履行地、仲裁地点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保持因素作为界定标准,只要上述保持因素中的几个或一个不在内国的,都是国际仲裁。
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法国可以说是采用多种保持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典型国家。
P.370~P.371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保持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
包罗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动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P.371 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按照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P.371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P.372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常用的有效方法,但二者有本质区别:(1)就机构的性质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而审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院,则是国家司法机关。
(2)就管辖权来源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法院审理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则来自国家的强制力。
(3)就审理程序的公开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不公开进行的,而法院审理国际民商事争议,除极少数涉及国家奥秘或个人隐私的外,原则上是必需公开进行的。
2023年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1.法则区别说: 最初由意大利巴托鲁斯使用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 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3.国际私法: 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一方面使用4、冲突法: 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合用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中国判例不是渊源, 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一节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重要为前两个)第二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1.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是内国, 另一是外国, 以内国国籍为准;(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 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自然人国籍的悲观冲突的解决我国,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 合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国际私法上课笔记(1~4章)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国际民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实践中对涉外因素的认定更宽松:包括第三人涉外,当事人涉及港澳台,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域外公司在中国内地开设的分公司,中国内地公司在域外开设的分公司。
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㈠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㈡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②国际惯例更是需要当事人选择。
③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㈠国内立法(主要渊源)㈡判例㈢国际条约㈣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custom”和“i nternational usage”的译法,前者翻译为“国际习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规范,后者翻译为“国际惯例”,指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例。
国际惯例主要为国际商事惯例,属于任意性规范,供从事国际商业交往的当事人任意选用。
㈤学说或法理(教材上的观点、实际上不是)第四节、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性质:㈠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性质㈡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性质(老师的观点)法:①实体法②法律的辅助性规范③程序法㈢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联系)①②调整对象都具有涉外因素,最终都会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
国际私法课堂笔记
国际私法课堂笔记1、国际私法研究方法: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实证法。
2、学习时贯穿的思想主线:涉外性质的考量:采用对受害人最有利的原则;掌握好冲突规范这一法律适用的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国际经济民事纠纷。
3、法律援引:我国涉外法律(合同法、民法通则、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等4、学习方法:多做笔记、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名词概念,并进行强行记忆。
5、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最新司法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80(80公约)6、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所要具备的条件:①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产生的发展是前提②法律条件:涉案当事国之间承认法律的域外效力。
7、国际私法的性质:涉外性、国际性、广泛性。
8、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称之“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特有规范,如“动产及不动产,以物之所在地法”。
它是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②直接调整: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s)。
9、内国法:针对的是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无国籍人适用当事国法律的统称。
如某人有A国国籍,其人在B国时优先适用了B国法律,B国法律称之为内国法.10、当发生了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的选择适用时,优先适用后者。
11、域外效力:即属人效力,通常采用国籍标准来判定。
是指一国法律适用于所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
12、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13、国际私法性质学说以及代表人物①国际法学派:德国的萨维尼、意大利的孟西尼。
②国内法学派:法国的巴丹、德国的康恩、英国的戴赛、戚希尔、莫里斯、施米托夫,美国的比尔、库克里斯、苏联的隆茨等。
③二元论。
(完整版)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总论
、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小国际私法(德、日)
、中国际私法(英、美)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
。)
、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
第⼀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 1、⼀⽅或双⽅是外国⾃然⼈或法⼈,或⽆国籍⼈,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的法律事实发⽣在外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的原因 1、现实⽣活中⼤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 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 1、国际条约 2、冲突规范 五、⼏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法律的区际冲突 (⼆)法律的⼈际冲突 (三)法律的时际冲突 第⼆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 ⼀、国际私法的名称 ⼤陆法系各国⽐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就⽴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为”,⽽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法则称为“法律适⽤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个独⽴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这⾥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
我国⼤多数学者⽐较⼀致 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 统⼀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成⽂法见《练习》P18T3 ⼆、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四、⼀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国际私法》听课笔记第八章
《国际私法》听课笔记第八章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动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方式,主要分为要式和非要式两类。
P.134 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中,自古流传下来的就是按照“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理由是:(1)主权说。
(2)任意法说。
目前多倾向于第二说。
但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设定、负担等行为,一般只允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以及行为地法律规定了其必需遵守的方式的行为,则是应当适用行为地法的。
P.134~P.135在当代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已放得很宽,如有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的。
P.135练习: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目前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是:A、行为地,B、法院地,C、当事人属人法,D、依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选择适用可适用的准据法。
为使法院地能依个案具体情况选择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现了对保持点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数保持点以增加可选性的立法趋势。
此类冲突规范允许选择的准据法包罗法律行为成立和效力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等。
P.135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报酬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P.136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
而大陆法的代理则包罗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代理法的调整范畴。
P.136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即代理权关系,其准据法应依产生代理权的原因别离确定。
P.136关于协议的法律适用,现今多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支配本人与代理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也当首先由当事人约定。
在当事人未选择委托协议的准据法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和主张:1、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2、适用代理报酬代理行为地法。
3、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
4、适用代理协议的重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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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 involving a foreign element涉外情况:1.主体涉外参与民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具有外国国籍,主体一方或双方涉外。
eg.涉外婚姻,外贸,涉外侵权2.标的物涉外eg.买卖货物在国外的合同,涉外继承(赵欣伯继承案)3.法律事实涉外法律事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或事件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eg.被继承人在外国死亡,合同签订或履行在外国,船舶在XX国领海发生碰撞即在该国境内发生英文:What constitutes a foreign element?A foreign-related element is satisfied by one of(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1.one party is a person of foreign nationality;2.the legal facts take place in a foreign country;3.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dispute is situated in a foreign country. 【Case】中国机械公司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在日本签订买卖合同。
其中,从中国的角度,主体一方涉外,标的物涉外,法律事实涉外;从日本角度,只有主体涉外注意点:1.三个因素中有一个涉外即可2.涉外因素的考察有一个角度的问题:从哪个国家或哪个国家的法院的角度分析涉外因素现行立法的规定:1.《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的定义“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不足之处:(1)主体只考虑国籍因素,不考虑住所、营业地等其他因素,这导致一些干扰情况,如泰国华侨与中国国籍人结婚到涉外婚姻登记部门,按照上述定义,这不属于涉外婚姻,而实践中视为涉外婚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而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法人按照定义不是涉外。
(2)与公约有冲突,我国规定只要都是在中国注册的无论营业地,均不是涉外;公约规定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内均为涉外。
2.《民法典(草案)》的定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位于中国人民国和国领域外;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争议标的转移越出一国国界;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1)“外国领域内、在外国”改为“中国领域外”涉外因素的范围扩大了中日大陆架之争: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日本主张中间线专属经济区、领海不是一国领土(2)《适用意见》删除国际组织和外国国家英国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阐述P5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Methods of adjusting/regulating foreign related civil relations调整涉外民事关系1.间接调整方法【Case】某25岁中国男子和某13岁西班牙女子申请结婚,按中国法,婚姻不能成立;按西班牙,女子最低婚龄是12岁,婚姻能成立。
产生法律冲突conflict law。
中国有关结婚的冲突规范:《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英文:<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civil law>Article 147:L the marriage of a citize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a foreign shall be bound by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y get married ,while a divorce shall be bound by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a court accepts the case.定义:有关的国际私法规定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指明根据什么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调整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中罗交货共同条件》第26条(中国与罗马尼亚)实体法substantive law/统一实体法:uniform substantive law定义:有关的国际私法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Scope of Private IL在范围问题上的不同主张:1.日本、德国PIL只有一个内容: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德日都有其国际私法典,日本《法例》,德国《民法施行法》。
规定的内容只有冲突规范。
2.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等]PIL三个部分组成: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范3.法国PIL有: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国籍法规范[其他国家一般规定在国际公法中]、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
4.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冲突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民商事争议解决程序规范(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商事冲裁规范)第二章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结构1.范围limitation,冲突规范调整的事项2.系属attribution,冲突规范中对适用法律部分的规定3.连接因素(点)connecting factor (point):将某一特定的事项和某法律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二.类型分类标准:系属部分对法律适用的不同指定1.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含义:系属指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
如“夫妻财产制”,我国规定有法定制和议定制,共同制和分别制●模式:##范围适用#国法●特征:1)系属部分只提供一个法律2)范围往往附条件3)从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可以推导出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all-sided conflict rules●含义:系属只提供抽象的线索,需根据具体情况推定适用法律的冲突规范●模式:##范围适用##法●特征:1)系属仅提供一个法律2)连接点比较抽象3)是冲突规范的典型形态3.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conflict of laws●含义:系属要求同时适用(遵守)两个法律(或两个以上法律)的冲突规范。
●模式:##范围适用##法和##法例:《海牙离婚公约》第一条:“夫妻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许离婚时不得为离婚之请求”●特征:1)系属部分提供两个法律2)要求同时适用或遵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3)立法对象:主要针对需从严控制的民事关系规定4.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conflict of laws●含义:系属要求在几个法律中选择适用其中一个的冲突规范●模式:##范围适用##法或##法●类型:1)有条件的:选择后一法律须满足提出的条件例:日本《法例》20条:“父母子女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
”2)无条件的:提供的几个法律出于平等地位,无适用的先后顺序。
例: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2条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一)行为地法(二)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法(三)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四)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五)至于不动产的遗嘱,依不动产所在地法●特征:1)系属提供了几个法律2)只需要遵守或适用系属提供的几个法律中一个即可3)主要是针对可以从宽掌握的民事关系规定的练习:判断下列冲突规范的类型1.我国《票据法》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本国”是抽象的,为双边]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整条法律是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2.《海商法》274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3.《合同法》12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单边4.《票据法》98条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有条件的选择性规范5.《民法通则》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重叠性冲突规范,满足2个条件:发生在境外;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三.准据法applicable law/lex causae/proper law(自体法)1.含义:经冲突规范援引或指向的、用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2.条件:●冲突规范的援引---必须先使用冲突规范。
如,“《民法通则》是准据法”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没有说明其背景●实体法第二节识别characterization; qualification; classification 一.概念✧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识别:法院在运用冲突规范解决涉外民事纠纷时所作的定性和解释,即对争议事项的定性和对法律概念的解释。
✧P211.对动产、不动产的认定●民法通则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Article 149 in the statutory succession of an estate, movable property shall be bound by the law of the decedent’s last place of residence ,…2.对侵权行为地的解释●民法通则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二.识别标准的理论主张1.法院地法说the lex fori theory P23●主张:用法院地法识别。
●依据:1)保证法律的统一。
冲突规范中的概念术语的含义应与法院地其他法律中的相同概念的含义保持一致,如“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