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安全劳动法
浅谈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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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借鉴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后法律武器,但目前我国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人工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日本劳动法立法完善,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比较全面。
在论述日本劳动法主要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法的相应办法。
日本劳动法特点借鉴XX 年末,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考察期间为农家妇女熊德明讨工资的事件,掀起了全国清欠农人工工资的攻坚战,这从另一方面也揭露了在转型时期我国劳动者权益严重受侵害的事实。
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必需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劳动法。
作为近邻的日本,其劳动法立法完善,劳动法权益保护全面,本文通过论述日本劳动法的主要特点,以其为鉴,提出完善我国劳动法的相应办法。
日本的劳动法主如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发展起来的,随着战败而来的日本“民主化”政策和作为其中之一的劳动大体权利的确立,是日本增强劳动法制的重要原因。
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人运动的高涨,劳动法也慢慢发展起来。
现仅就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几个主要特点作一些介绍。
(一) 日本劳动法立法完善,项目齐全,体系完整,修改及时二战后,由于美国占领军当局推行非军事化、民主化政策,加上工人队伍的壮大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同时受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公约的影响,日本劳动法有了较大发展。
1945年制定了工会法,1946 年9 月制定了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 年4 月制定了劳动标准法,即所谓“劳动三法”接踵诞生。
随后1947 年制定职工安宁法,失业保险法和劳动者伤害补偿保险法;1949 年制定紧急失业对策法和煤矿离职者临时办法法,以此增进工人就业,对失业者给予救济,并由政府举行公共事业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缘。
1958 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职业训练法,70 年代初又制定了《职业训练大体计划》,为职业技术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培训了大量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熟练工人和技术管理人材,对日本工业现代化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改善工人生活,日本1959 年制定了最低工资法,1966年制定了雇佣对策法,1970 年又制定了国内劳动法。
日本労働契约法
![日本労働契约法](https://img.taocdn.com/s3/m/fb7a3c9cf18583d0496459de.png)
日本労働契约法第一章法(19年12月5日法128号)(第1条-第5条)第2章合同的形成和修改(第6条-第13条)第3章合同的最后期限第4章(第14条-第16条)应规定第19条补充规定第一章规则(目的)第1条此外,以下是协议原则、其他合同和基本事项、设定方法、合理条件和决定以及沟通和保护方法。
第2条(定义)是指“持有人”和“使用人”以及“使用人”和“使用人”“用户”和“使用人”不包括在两个法律法规中,使用它们的人和租用黄金的人不允许这样做。
(合同原则)“协议、协议和立场基础、参与者和用户”第3条2合同、员工和用户、雇佣模式、平衡考虑,甚至更多。
3合同、员工与用户、生活、协调与分配、结论与改进4、业主和用户应遵守的合同、信托、利益和义务。
5用户及用户、合同依据、行使、滥用等(合同内容及理解与推广)第四条用户、参与者及建议、合同条件及内容、参与者及对合同的理解2许可持有人和使用人,以及许可合同的内容(许可合同的期限和内容以及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在内)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第5条(雇员的安全和安全考虑)规定了用户、雇员合同和伙伴、雇员生命、身体等的安全。
确保员工的安全,必要的考虑等。
第二章是关于合同的成立及其进一步(合同的成立)第6条。
合同、用户、用户、用户和用户同意第七条合同的订立、用户的合理条件、聘用规则、已知情况、合同内容、聘用规则和条件,不得涉及参与者和用户。
以下是雇员、雇员和用户雇佣的一些规则和条件:什么是要求,什么是要求,什么是要求,第12条的限制是什么?(合同内容)第八条合同的参与人和使用人、协议、内容和条件与合同相同。
(雇佣规则、合同条款和条件)第9条规定了以下条件:用户、员工和协议、雇佣规则、员工、非营利组织和条款和条件此外,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事件的性质、事件的情况和限制。
第十条用户的聘用规则和条件、条件和条件、条件和条件、要求和条件、必要性和条件以下是一些例子:组合、情况、其他聘用规则、相关事项、合理方法、合同内容和条件以及变更后的聘用规则和条件。
日本公司工资细则
![日本公司工资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5179f0f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9d.png)
日本公司工资细则日本的公司文化严谨而精细,公司工资细则也不例外。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些规定过于复杂,但实际上这些规定不仅能够帮助公司管理对员工的支付,还能保证员工按时获得他们该得到的工资和福利。
以下是日本公司工资细则的一些重点。
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日本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薪资,通常包括员工的职位、级别、经验和资历。
公司往往按照员工的能力和工作内容,进行相应的等级评定,从而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
这些等级评定通常会被记录在员工的个人档案中。
2. 法定假期津贴根据日本劳动法,员工有规定假期可以享受相应的假期津贴。
在日本,一年中员工可以享受的法定假期包括年末年始假期、春季假期、黄金周假期、夏季假期和银行假期等。
公司通常根据员工使用的假期时间,给予相应的津贴。
3. 其他工作津贴除了基本工资和假期津贴,日本的公司还会根据员工的工作内容,提供相应的其他工作津贴,例如职务津贴、食宿津贴、技能津贴等。
这些津贴通常会因个人能力和经验的提升而逐渐增加。
4. 社会保险和税金根据日本的工资规定,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税金。
这些支出通常是由公司和员工各自分摊的。
社会保险包括健康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和劳动灾害保险。
税金则包括所得税、住民税、国民健康保险税等。
公司需要准确处理这些支付,以避免出现问题,并保证员工获得符合标准的福利。
5. 奖金和年终奖金奖金和年终奖金通常是日本公司常规的薪水支付方式,在日本的职场中非常普遍。
奖金通常和员工的业绩有关,而年终奖金则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来决定。
这些额外的收入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生产力。
总之,日本公司的工资细则非常详细,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和税金、奖金和年终奖金等方面都有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员工获得公平的待遇和福利,并鼓励员工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这种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并加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日本《部分工时劳动法》的修正——以均等待遇原则为中心
![日本《部分工时劳动法》的修正——以均等待遇原则为中心](https://img.taocdn.com/s3/m/c25d0a82cc22bcd126ff0cc1.png)
模 日益 庞大 ,是 最 主要 的 非典 型劳 动关 系形 态 之
一
,
在 现代 日本 就 业格 局 和整 体经 济 中 占有 举 足
轻重 的地位 。根 据 日本厚 生 劳动省 2 0 0 4 年 发表 的 《 关于2 0 0 3 年 就 业 形 态 多样 化综 合 实 态 调 查 结 果 》,从 2 0 0 3 年 就业 形态 的 劳动 者 比例来 看 ,正 式职 工 占6 5 . 4 %,非正 式职 工 占3 4 . 6 %,其 中非 全 日制工 占据全 部 职工 数 的2 3 % ,占非正 式 职工 的 6 6 . 7 %【 2 】 。另据 日本厚 生劳 动省 2 0 0 7 年1 月所公 布
部 分工 时劳 动 ( p a r t — t i me w o r k),又称 为非 全E l制 用 工 ,是 指 劳动 者在 一 定周 期 内的 E l均工
一
、
日本部分 工时劳动发展 中遭遇的 困境
作 时数 短 于 可 比的 全时 劳 动者 的特殊 劳 动关 系形
态 。在 E l本 ,部 分 工时 劳动 的发展 十 分 迅速 , 占
的《 部 分工 时劳 工 的现状 》 ,2 0 0 5 年 部分 工时 劳
工 的人 数 已达 到 占非 农业 受 雇 劳工 的2 4 %,而 且
的进 展 , 《 部分 工 时劳 动 法 》修 订 引人 均等 待 遇
原则 即是一次 重大的进 步。
女性 受 雇 者 中 ,部分 工 时劳 工 比例 已达 4 0 %,男
在案件 审 判 中陷入 困境 。一 个关 键 的前提 性 问题
《安全管理》之日本的安全生产
![《安全管理》之日本的安全生产](https://img.taocdn.com/s3/m/fa730bdb336c1eb91a375d9f.png)
日本的安全生产日本政府多年来在一切经济活动中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一系列的安全对策和措施,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大幅下降,伤亡人数不断减少,成为世界上安全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之一。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水平的提高,日本的安全生产问题突显,工伤死亡人数剧增。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日本政府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矿山安全法》、《劳动灾难防止团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由于法律健全、措施得当、各方重视,日本的安全生产问题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
20xx年,日本工矿业在生产过程中死亡的人数只有307人。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所有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劳动安全生产体制,任命或指定劳动安全卫生负责人,监督和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内的各个车间和班组还必须设置安全卫生管理员、作业主任等具体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人员。
同时,有50名以上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自己的医生,负责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卫生,维护和管理作业环境,调查影响健康的原因和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
日本的监察机构十分重视安全的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
不是事故发生以后再去调查、追究责任,而是事先监督、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消灭事故隐患。
因此,日本矿山在实施某些特殊的项目时,必须事先制订方案,并报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批准。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有效地防止了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和扩大。
厚生劳动省中设劳动基准局,具体负责劳动安全卫生事宜。
在47个都道府县设立了劳动基准局,负责各都道府县劳动基准的实施。
直接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则是设立在各厂区的347个劳动基准监督署(343个署和4个分支机构),它们都是作为厚生劳动省的派出机构,由厚生劳动省指挥领导。
劳动大臣每5年制定一次工伤事故防止计划,计划中规定了事故预防的重点对策和降低伤亡事故的目标,各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针计划,劳动基准监督署也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使得各级各项工作目标明确,重点清楚,职责分明。
中国女人去日本打工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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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人去日本打工安全吗
中国女人去日本打工安全。
1日本法律森严,犯罪成本高,一旦被抓会留下犯罪记录,有工作的可能丢掉工作,没工作的很难找到工作。
这对于大部分视寻找一份稳定长久工作的日本人来说是很严重的一件事情。
2日本街头随处可见警察巡逻,每个地区还设有交番,警力延伸到社区,出警非常迅速,同时也容易形成联防体制,这对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
3日本的社会的管理理念是倾向于创建安全安心的环境。
由于社度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都比较到位,整个社会相对成熟,人心浮躁的因素相对少了很多。
并且日本的人均收入较高,贫富差距不悬殊。
在日本只要你愿意,找一份养活自己的工作并不困难。
4公民受教育程度和道德水准较高,国民素质普遍比较高。
1。
日本劳动派遣的发展历史及实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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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派遣的发展历史及实务介绍劳动派遣是指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派遣公司将其派遣到需求人力的雇主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日本的劳动派遣制度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成为现如今日本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日本劳动派遣的发展历史进行回顾,并介绍相关的实务内容。
一、发展历史日本的劳动派遣制度起源于1975年的派遣法。
当时,由于人员调动的需要和企业竞争的压力,一些公司开始雇佣派遣工人来满足人力需求。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动和经济的发展,劳动派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
1999年,随着派遣劳动者数量的快速增长和相关问题的暴露,日本政府修订了派遣劳动法,增加了对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这使得派遣制度得以合法化并进一步发展。
2009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日本的劳动市场遭受重创,劳动派遣也面临诸多问题。
为了保护劳动派遣工人的权益,日本政府再次对派遣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
此后,对劳动派遣的监管和管理更加严格。
二、实务介绍1. 劳动派遣的用工模式在日本,劳动派遣公司与企业签订委托派遣协议,根据企业的人力需求,派遣公司会为企业选择合适的派遣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由派遣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待遇。
2. 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了保护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在日本,派遣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条款。
例如,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休假权利、工时限制等。
此外,派遣公司也需向派遣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
3. 派遣劳动的限制为了规范劳动派遣行业,日本政府针对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和用工期限进行了严格限制。
根据派遣法的规定,派遣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地点的派遣期限最长为3年,但可以通过派遣工人的同意延长至5年。
此外,针对某些特定行业,派遣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
4. 双方责任的明确在派遣劳动关系中,派遣公司与雇主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派遣公司负责管理和监督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并向雇主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
日本劳动法概论
![日本劳动法概论](https://img.taocdn.com/s3/m/d26b2a81763231126fdb112b.png)
六、日本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三大神器
1、年功序列工资制
➢主要内涵是员工的基本工资随员工本人的年龄和企 长而每年增加,而且增加工资有一定的序列,按各企 的年功工资表次序增加,故称年功序列工资制。
➢年功序列工资制的优点:防止过度竞争,保证秩序 一种稳定感,工作的心理压力不大,能力能正常发挥 业内人才的相互流动。
日本劳动法概论
2020年4月21日星期二
目录
一、总体概括
➢自1994 年7 月《劳动法》颁布后,虽然国务院 部门也大量颁布了很多劳动法规和规章,但从总 中国内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完善的。而作 郊,日本的劳动立法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对劳 护层面都是比较完善和全面的。作为一个后发的 国,日本的劳动立法发展主要从战后开始,然而 长的时间里,日本已经建立了一套有其自身特点 动法体系。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解雇权滥用法理“规定
➢日本关于“解雇”的理论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从开 始的“解雇自由说”到“正当理由说”,以及到如今的“ 权利滥用说”,其中,“解雇权滥用法理”在2005年1 月1日被正式写入日本的劳动法。
➢关于“解雇权滥用法理”的内容,最初是在日本的案 例中得到确认的,具体内容为“解雇在从客观来说缺 乏合理的理由,且不被社会共同理念认为达到相当 程度的情况下,是权利的滥用,并且是无效的”,后 来该精神得到各级法院的遵照执行。
9、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机制
➢日本政府为了保障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的执行, 负责监督检查的政府机关,而且都是根据劳动立法的 的专门的配套机关,如对劳动标准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省劳动标准局、地方劳动标准局和劳动标准监察署负 安定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省职业安定局和地方 务课及其所属的公共职业安定所负责。由此可见,日 督检查是比较有针对性的制度。
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受到劳动基准法的保护根据同
![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受到劳动基准法的保护根据同](https://img.taocdn.com/s3/m/6efb240b4a7302768e993917.png)
(1) 禁止以国籍为由的歧视雇主不得以劳动者的国籍、信仰或社会地位为由,在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上给予歧视性待遇。
(劳动基准法第3条)(2) 明确提示劳动条件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提示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
特别是关于工资、劳动时间等事项及其他命令性规定事项,必须以明确的书面形式(劳动条件通知书等(请参照所附资料))给予提示。
(劳动基准法第15条)(3) 禁止强制劳动和从中榨取雇主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违背其意志的工作。
另外,不得以中介他人的就业为职业而从中谋利。
(劳动基准法第5条、第6条)(4) 禁止规定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的违约金及预先签定损害赔偿金等合同对于合同期未满的辞职者,禁止规定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的违约金。
严禁预先签定损害赔偿金合同。
(劳动基准法第16条)(5) 限制解雇由于发生劳动灾害而休养的劳动者原则上禁止在因工伤或因病疗养期间及其后30天之内解雇劳动者。
(劳动基准法第19条)(6) 解雇通知解雇劳动者时,原则上必须至少在30天之前事先通知本人。
如果在30天之前没有通知的话,则最低须支付未满30天部分的平均工资(解雇通知津贴)。
但是,由于天灾等无法抗拒的原因而使企业无法继续维持,或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被解雇时,则不属于该范畴。
但是,上述情况必须接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解雇通知除外的认定。
(劳动基准法第20条、21条)(7) 工资的支付每个月必须用货币在规定的日期前,将工资全额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但是,税金、雇用保险费、健康保险费、劳资双方协定的工会会费等的扣除部分都不包括在全额支付的范围内。
(劳动基准法第24条)(8) 最低工资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最低标准工资的工资(最低工资法第5条)。
最低工资根据都、道、府、各县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而设定。
(9) 劳动时间、假日雇主不得让劳动者1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1周超过40小时以上(一部分规模、职种的企业单位为44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40条)。
日本建筑工人的管理制度
![日本建筑工人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4b4b3e5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73.png)
日本建筑工人的管理制度日本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其建筑行业也具有很高的水平,其建筑工人管理制度也非常完善。
日本建筑工人管理制度在保障工人权益和提高施工效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下面我们将通过对日本建筑工人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来了解其特点和优势。
一、工资福利待遇日本建筑工人享受较高的工资水平,对于高级技能的建筑工人,其工资甚至达到很高的水平。
此外,日本对于建筑工人的福利待遇也是非常丰厚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等。
这些福利制度的健全保障了建筑工人的生活质量,也降低了建筑行业的用工成本,提高了施工效率。
二、技能培训日本建筑工人管理制度非常重视对工人的技能培训。
建筑行业是一个需要丰富经验和高超技能的行业,技术的熟练程度直接影响着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
因此,日本建筑工人管理制度规定了建筑工人需要接受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也为建筑工人提供了良好的技能提升机会,有利于提高整体的施工水平。
三、安全管理日本建筑工人管理制度对施工安全非常重视。
在日本,施工现场安全是第一位的,任何公司都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定。
此外,日本对工人施工安全的培训也是非常重视的,确保每一位工人都具备相关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施工事故的发生概率。
四、劳动合同日本建筑工人管理制度对于劳动合同也是非常重视的。
建筑公司必须与工人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内容,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日本的劳动法,建筑工人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
五、工会组织在日本,建筑工人也多数加入了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在维护工人权益、谈判劳工合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会组织能够帮助工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工人的凝聚力和斗争力,有利于维护建筑工人的整体权益。
总的来说,日本的建筑工人管理制度是非常健全和完善的。
这一制度通过提高工人工资待遇、加强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加强工会组织等多种手段,保障了建筑工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整体的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
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借鉴
![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e1197432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76.png)
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借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劳动法律法规在各国企业中的作用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劳动法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法律体系完备:日本劳动法以其全面和细致而著称。
从《劳动基准法》到《劳动契约法》、《劳动者派遣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涵盖了劳动者权益的方方面面,还对企业的雇佣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劳动法律执行严格: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劳动法的执行,通过严格的执法和监督机制,确保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企业,政府会给予严厉的处罚,这使得企业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
劳动法律对员工权益保护充分:日本劳动法着重强调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如《劳动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员工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
劳动法还对企业裁员、退休金制度等做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员工的长期利益。
劳动法律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广泛:日本劳动法不仅是一部约束企业的法规,也是一部指导企业管理的指南。
企业通过遵循劳动法规定,不仅可以避免违法行为,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日本劳动法的特点提供了以下借鉴启示:完善我国企业的劳动法律体系:我国应借鉴日本劳动法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劳动法律体系,使法律法规更加全面、细致。
这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企业的雇佣行为。
加强企业劳动法律意识的培养:我国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通过定期开展劳动法培训、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讲座等方式,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法律意识。
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正常运转:借鉴日本劳动法对员工权益保护的经验,我国企业应重视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同时,企业应通过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保障员工的正常福利和待遇,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
日本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翻译文本)
![日本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翻译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b1875bc3b8f67c1cfad6b892.png)
日本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摘要:本文基于对日本就业习惯的理性理解,讨论了日本劳动法与就业习俗之间的关系。
我们的基本结论如下。
日本就业协会通过日本就业协会成员之间的协议自然地发展了就业习惯,并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了高效的经济绩效。
在这段时间里,日本的劳动法主要是为了私人谈判定下平台并尊重其协议,而不是通过法律规则直接执行所期望的结果。
通过对日本劳动关系的间接做法,日本劳动法其中至少一部分对于实现日本劳动关系中固有的经济效率作出了非常积极的贡献。
20世纪90年代以后,当日本经济陷入长期停滞,日本就业习惯的优点减少,需要进行改革。
在这个阶段,日本劳动法采取了直接调节经济的方法,特别是在就业保护和工时管理领域。
由于对日本就业关系采取这种不匹配的监管方法,日本劳动法已成为阻碍日本经济表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1. 介绍日本经济为经济学家提供了许多难题。
它具有各种显然独特的属性,如主要银行体系,资本市场中集团公司的共持股,企业之间的垂直关系,以及官僚在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干预。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所谓的日本就业习惯,通常的特点是永久性就业和资历。
虽然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它是低效率的来源之一,这违背了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并导致人力资源分配方面的相当大的浪费,因此为了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对其进行了改革,这一论点不能解释为什么战后日本经济到1980年代为止是成功的,同时还保护了显然效率低下的习俗。
直到最近,许多经济学家开始认为日本经济所显示的一系列特性应该被理解为理性的和支持战后日本经济成功的有效系统。
在劳资关系领域,小池认为,日本劳动关系和组织的面向群体的性质可以被自然地理解为一个优越的经济体系,以适应具有不确定性并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
在这种对日本就业习惯理性理解的基础上,本文讨论日本劳动法与就业习俗之间的关系。
它涉及日本劳动法是否强制建立日本就业习惯的问题,或者是否在日本战后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调整到已经建立的制度。
我们同时考虑日本劳动法是否提高了系统的效率,无论是在截止到1980年代的经济增长过程还是在1990年代开始并一直持续到现在的停滞期。
论日本劳动争议行为的法律构成
![论日本劳动争议行为的法律构成](https://img.taocdn.com/s3/m/7ebb9fea524de518964b7d6f.png)
( ) 一 争议行 为的概 念 与性质
F本《 j 宪法》 2 第 8条将 团体 行 动 的权 利 作 为劳 动者 的基本权 利予 以保 障 。该 团体 行动权 通 常 由争 议权 和工会 活动 权 构 成 。《 动组 合 法》 一 步 争议权 的根 本所 在 。另 外 , 其
法 》 7条 的规 定 , 为 争 议 行 为 是 指 劳 动 者 团体 第 认 为 了达到 团结 的 目的 , 基于 统一 的意思 决定 , 阻碍雇
主 的业 务 正常运 营 的一 切集 团行 为 。 见 , 争议 行
自治体 的法律 和条 例 对 争议 行 为 的不 当禁 止 , 可能
会造成对《 宪法》 的违反而无效 。但是 , 争议权不仅
仅 停 留在 自由权 的层 面 , 据 自由权 被 保 障 的合 法 根 行 动仪 限 于 个 人 的 “ 现 的 自 由 ” 《 法 》第 2 表 (宪 1
收 稿 日期 :O O一 8—2 2L 0 7
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 1 年 第 1期 ( 01 总第 14期) 2
论 日本劳动争议行为的法律构成
田思路 贾秀芬
( 、. 12 南京 信息 工程 大学 公共 管理学 院 , 江苏 南京 204 ) 104
摘 要: 日本宪法所保护的团体行动权通常 由争议权和工会 活动权构成。正 当的争议行为受到法律保 护, 其正 当性要从 争议 行 为的主体 、 目的 、 式 、 续等 方 面进 行 分析 判 断 ; 法 的争议 行 为 不但 不 能 免 除刑 形 手 非
为 既可 以表现为 罢 工( 业务 停 止 ) 也 可 以表 现 为 怠 ,
日本劳动法
![日本劳动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bda7c5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cb.png)
日本劳动法日本劳动法是日本的一部重要劳动立法,于1936年4月15日颁布。
劳动法以劳动者和雇主为对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份额,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该法包括劳动合同,就业条件,劳动保护,就业福利,工作环境等内容。
一、劳动合同劳动法定义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规定劳动者和雇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禁止对劳动合同采取不公平的行为,并禁止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采取欺诈行为。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一旦形成,雇主变更经济条件或工作条件,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二、就业条件劳动法规定,雇主聘请劳动者必须根据本国法律规定,提供合理的就业条件。
劳动法禁止雇主聘请劳动者时对其国籍、信仰、性别、年龄等有歧视的行为,禁止雇主苛刻虐待劳动者,强迫其工作和安定居住,并禁止成人与未成年劳动者的劳动模式。
三、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正常休息时间和工资待遇,以及雇佣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均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劳动者每日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并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最低税不得低于每月约14.9万日元。
四、就业福利劳动法要求雇主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就业福利,包括住房补贴、饮食补助、医疗补助、交通补助等。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在雇主处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全额承担,为劳动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供有力的保护。
五、工作环境劳动法要求雇主必须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保证劳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禁止雇主处以违反职业健康卫生规章的行为,以及禁止雇主违反法律法规,作出有损于劳动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日本劳动法是日本劳动政策的重要基础,使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薪资及就业福利,保护劳动者的经济和社会权益,有助于建立稳定的勤劳积极的劳动社会。
日本安全生产的现状
![日本安全生产的现状](https://img.taocdn.com/s3/m/1e38bdc4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51.png)
日本安全生产的现状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正朝着集中、统一、高效的方向发展日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劳动省负责,机构分三级,第一级是劳动省劳动基准局,第二级是各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47个),第三级是厂(矿)区劳动基准监督署(340多个)。
安全监督机构垂直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官队伍管理制度,全国共有安全监察官3000多名。
主要职责:一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指导;二是对企业实施安全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发现危险紧急情况时,有权命令企业停止生产撤离人员;三是对违法造成重大恶性事故的责任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起诉;四是根据群众举报开展调查和处理;五是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六是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七是负责收缴工伤保险费和工伤鉴定与补偿;八是负责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和基本情况调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据了解日本将于2001年实施政府机构改革,将厚生省与劳动省合并,减少政府机构数量,但不减少人员,安全生产将与职业病防治紧密职合起来,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更加集中有力。
二、法规完善,注重服务1947年,日本颁布了《劳动基准法》,相当于我国的《劳动法》,其中对就业、劳动时间、工资和劳动安全卫生作了一系列原则规定。
60年代日本事故多、伤亡大,最高年份死亡人数达6000多人。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降低伤亡事故,劳动省开始制订《劳动安全卫生法》,详细规定了企业应遵守的安全卫生标准,该法1972年正式颁布后,劳动省加大了执法力度,事故逐年下降,1998年死亡人数也降到1844人。
为了保障劳动者劳动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使劳动者在安全舒适的劳动环境中工作,还制定了《作业环境测定法》和《尘肺法》,以及粉尘、噪音、电离放射线、震动危害防止等9个规则,并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日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详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监督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不作经济处罚,主要是提出整改意见,注意引导企业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
日本劳动法(最终版)
![日本劳动法(最终版)](https://img.taocdn.com/s3/m/50088c8459eef8c75ebfb301.png)
1、劳动 合同的期
限
2、劳动 合同的 形式
3、劳动 合同的
解除
4、“解 雇权滥 用法理 “规定
5、集体 协议的
签定
6、不公 正劳动
行为
7、调整 劳动关 系的组 织机构
8、劳动 争议的 处理程
序
9、劳动 法的监 督检查
机制
1、劳动合同的期限
➢ 在日本,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同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一样, 可以划分为定期劳动合同与不定期劳动合同,其中,定期劳动 合同包括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可见,不公正劳动行为的确定,是对于维护工人的结社权、集 体谈判权和工会活动权的进一步保障和确认。
7、调整劳动关系的组织机构
劳动行政部门
• 维护双方劳动关系的稳定, 统筹劳动关系的整体发展。
➢ 在日本,调整劳动关系的组
织机构包括政府的劳动行政 部门、工会组织、雇主组织 以及劳动工会是有区别的,仅限企业范围,故称企业 工会。
➢ 日本企业工会成员仅限于科长以下的职工,一旦晋升为科长, 就不再是工会的成员。
➢ 日本的企业工会不同于西方工会,西方工会和企业管理阶层处 于对立位置,日本的企业工会却和企业管理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工会认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代表企业同时代表工会。
➢ 至于在集体协议的形式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当事人 署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3年 的视为3年期协议。
6、不公正劳动行为
➢ 不公正劳动行为的概念在日本劳动法领域中是一个重要的部分。 根据日本《工会法》的规定,雇主采取下列行为均属不公正: 因雇员是工会会员,或因雇员加入工会或按工会决定采取正当 行动而解雇雇员;以雇员不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为雇用条件; 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所雇用的雇员代表举行集体谈判;对工人成 立工会或开展工会活动进行控制和干涉;以工人提出控告、申 诉或者出庭作证为由而解雇工人或采取其他不利于工人的措施。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正案考察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正案考察](https://img.taocdn.com/s3/m/deed6833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32.png)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正案考察孙晓柳【摘要】劳动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设置的,是劳动者维权的法律武器。
但是,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权益正受到严重侵害,我国劳动法侧重于“经济性”,缺乏“社会性”,注重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而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理念不够深入。
作为近邻的日本,其《劳动安全卫生法》立法完善、修改及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比较全面。
论述2014年刚修订《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以其为鉴,对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The Labor Law is set for the purpose of guaranteeing laborers’rights and interests,and it is also a legal weapon for laborers to safeguard their legal rights. However,currently,Chinese laborers’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seriously damaged. Chinese Labor Lawemphasizes“economical efficiency”but ignores“sociality”, and it pays great attention to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little attention to human - oriented“human care”concept. As a close neighbor of China,Japan has perfect legislation and timely modification for its Law of Labor Safety and Health,and also carries out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n labor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main content and features of Japanese Law of Labor Safety and Healthy just revised in 2014,and takes it as a reference,which is of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for perfecting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safe production,and maintaining laborers,especially peasant workers’rights and interests.【期刊名称】《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4页(P17-20)【关键词】劳动安全卫生法;精神压力;被动吸烟【作者】孙晓柳【作者单位】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厦门36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31.3近年来,日本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的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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労働安全衛生法(昭和四十七年六月八日法律第五十七号)最終改正:平成二三年六月二四日法律第七四号第一章総則(第一条―第五条)第二章労働災害防止計画(第六条―第九条)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体制(第十条―第十九条の三)第四章労働者の危険又は健康障害を防止するための措置(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章機械等並びに危険物及び有害物に関する規制第一節機械等に関する規制(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の六)第二節危険物及び有害物に関する規制(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章労働者の就業に当たつての措置(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七章健康の保持増進のための措置(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章の二快適な職場環境の形成のための措置(第七十一条の二―第七十一条の四)第八章免許等(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九章安全衛生改善計画等第一節安全衛生改善計画(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節労働安全コンサルタント及び労働衛生コンサルタント(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第十章監督等(第八十八条―第百条)第十一章雑則(第百一条―第百十五条)第十二章罰則(第百十五条の二―第百二十三条)附則第一章総則(目的)第一条この法律は、労働基準法 (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四十九号)と相まつて、労働災害の防止のための危害防止基準の確立、責任体制の明確化及び自主的活動の促進の措置を講ずる等その防止に関する総合的計画的な対策を推進することにより職場における労働者の安全と健康を確保するとともに、快適な職場環境の形成を促進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定義)第二条この法律において、次の各号に掲げる用語の意義は、それぞれ当該各号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
一労働災害労働者の就業に係る建設物、設備、原材料、ガス、蒸気、粉じん等により、又は作業行動その他業務に起因して、労働者が負傷し、疾病にかかり、又は死亡することをいう。
二労働者労働基準法第九条に規定する労働者(同居の親族のみを使用する事業又は事務所に使用される者及び家事使用人を除く。
)をいう。
三事業者事業を行う者で、労働者を使用するものをいう。
三の二化学物質元素及び化合物をいう。
四作業環境測定作業環境の実態をは握するため空気環境その他の作業環境について行うデザイン、サンプリング及び分析(解析を含む。
)をいう。
(事業者等の責務)第三条事業者は、単にこの法律で定める労働災害の防止のための最低基準を守るだけでなく、快適な職場環境の実現と労働条件の改善を通じて職場における労働者の安全と健康を確保するように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また、事業者は、国が実施する労働災害の防止に関する施策に協力するように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機械、器具その他の設備を設計し、製造し、若しくは輸入する者、原材料を製造し、若しくは輸入する者又は建設物を建設し、若しくは設計する者は、これらの物の設計、製造、輸入又は建設に際して、これらの物が使用されることによる労働災害の発生の防止に資す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建設工事の注文者等仕事を他人に請け負わせる者は、施工方法、工期等について、安全で衛生的な作業の遂行をそこなうおそれのある条件を附さないように配慮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四条労働者は、労働災害を防止するため必要な事項を守るほか、事業者その他の関係者が実施する労働災害の防止に関する措置に協力す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事業者に関する規定の適用)第五条二以上の建設業に属する事業の事業者が、一の場所において行われる当該事業の仕事を共同連帯して請け負つた場合においては、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そのうちの一人を代表者として定め、これを都道府県労働局長に届け出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前項の規定による届出がないときは、都道府県労働局長が代表者を指名する。
3前二項の代表者の変更は、都道府県労働局長に届け出なければ、その効力を生じない。
4第一項に規定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当該事業を同項又は第二項の代表者のみの事業と、当該代表者のみを当該事業の事業者と、当該事業の仕事に従事する労働者を当該代表者のみが使用する労働者とそれぞれみなして、この法律を適用する。
第二章労働災害防止計画(労働災害防止計画の策定)第六条厚生労働大臣は、労働政策審議会の意見をきいて、労働災害の防止のための主要な対策に関する事項その他労働災害の防止に関し重要な事項を定めた計画(以下「労働災害防止計画」という。
)を策定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変更)第七条厚生労働大臣は、労働災害の発生状況、労働災害の防止に関する対策の効果等を考慮して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労働政策審議会の意見をきいて、労働災害防止計画を変更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公表)第八条厚生労働大臣は、労働災害防止計画を策定したときは、遅滞なく、これを公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これを変更したときも、同様とする。
(勧告等)第九条厚生労働大臣は、労働災害防止計画の的確かつ円滑な実施のため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事業者、事業者の団体その他の関係者に対し、労働災害の防止に関する事項について必要な勧告又は要請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体制(総括安全衛生管理者)第十条事業者は、政令で定める規模の事業場ごとに、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総括安全衛生管理者を選任し、その者に安全管理者、衛生管理者又は第二十五条の二第二項の規定により技術的事項を管理する者の指揮をさせるとともに、次の業務を統括管理さ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一労働者の危険又は健康障害を防止するための措置に関すること。
二労働者の安全又は衛生のための教育の実施に関すること。
三健康診断の実施その他健康の保持増進のための措置に関すること。
四労働災害の原因の調査及び再発防止対策に関すること。
五前各号に掲げるもののほか、労働災害を防止するため必要な業務で、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もの2総括安全衛生管理者は、当該事業場においてその事業の実施を統括管理する者をもつて充て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都道府県労働局長は、労働災害を防止するため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総括安全衛生管理者の業務の執行について事業者に勧告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安全管理者)第十一条事業者は、政令で定める業種及び規模の事業場ごとに、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資格を有する者のうちから、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安全管理者を選任し、その者に前条第一項各号の業務(第二十五条の二第二項の規定により技術的事項を管理する者を選任した場合においては、同条第一項各号の措置に該当するものを除く。
)のうち安全に係る技術的事項を管理さ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労働基準監督署長は、労働災害を防止するため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事業者に対し、安全管理者の増員又は解任を命ずることができる。
(衛生管理者)第十二条事業者は、政令で定める規模の事業場ごとに、都道府県労働局長の免許を受けた者その他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資格を有する者のうちから、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当該事業場の業務の区分に応じて、衛生管理者を選任し、その者に第十条第一項各号の業務(第二十五条の二第二項の規定により技術的事項を管理する者を選任した場合においては、同条第一項各号の措置に該当するものを除く。
)のうち衛生に係る技術的事項を管理さ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前条第二項の規定は、衛生管理者について準用する。
(安全衛生推進者等)第十二条の二事業者は、第十一条第一項の事業場及び前条第一項の事業場以外の事業場で、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規模のものごとに、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安全衛生推進者(第十一条第一項の政令で定める業種以外の業種の事業場にあつては、衛生推進者)を選任し、その者に第十条第一項各号の業務(第二十五条の二第二項の規定により技術的事項を管理する者を選任した場合においては、同条第一項各号の措置に該当するものを除くものとし、第十一条第一項の政令で定める業種以外の業種の事業場にあつては、衛生に係る業務に限る。
)を担当さ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産業医等)第十三条事業者は、政令で定める規模の事業場ごとに、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医師のうちから産業医を選任し、その者に労働者の健康管理その他の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事項(以下「労働者の健康管理等」という。
)を行わ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産業医は、労働者の健康管理等を行うのに必要な医学に関する知識について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要件を備えた者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産業医は、労働者の健康を確保するため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事業者に対し、労働者の健康管理等について必要な勧告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4事業者は、前項の勧告を受けたときは、これを尊重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十三条の二事業者は、前条第一項の事業場以外の事業場については、労働者の健康管理等を行うのに必要な医学に関する知識を有する医師その他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者に労働者の健康管理等の全部又は一部を行わせ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作業主任者)第十四条事業者は、高圧室内作業その他の労働災害を防止するための管理を必要とする作業で、政令で定めるものについては、都道府県労働局長の免許を受けた者又は都道府県労働局長の登録を受けた者が行う技能講習を修了した者のうちから、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当該作業の区分に応じて、作業主任者を選任し、その者に当該作業に従事する労働者の指揮その他の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事項を行わ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統括安全衛生責任者)第十五条事業者で、一の場所において行う事業の仕事の一部を請負人に請け負わせているもの(当該事業の仕事の一部を請け負わせる契約が二以上あるため、その者が二以上あることとなるときは、当該請負契約のうちの最も先次の請負契約における注文者とする。
以下「元方事業者」という。
)のうち、建設業その他政令で定める業種に属する事業(以下「特定事業」という。
)を行う者(以下「特定元方事業者」という。
)は、その労働者及びその請負人(元方事業者の当該事業の仕事が数次の請負契約によつて行われるときは、当該請負人の請負契約の後次のすべての請負契約の当事者である請負人を含む。
以下「関係請負人」という。
)の労働者が当該場所において作業を行うときは、これらの労働者の作業が同一の場所において行われることによつて生ずる労働災害を防止するため、統括安全衛生責任者を選任し、その者に元方安全衛生管理者の指揮をさせるとともに、第三十条第一項各号の事項を統括管理さ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ただし、これらの労働者の数が政令で定める数未満である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2統括安全衛生責任者は、当該場所においてその事業の実施を統括管理する者をもつて充て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