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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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5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产业技术协同创新联席会议,徐守盛、杜家毫同志任顾问,李友志、杨学军同志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二、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孙金龙、张硕辅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
三、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杜家毫同志任主任,陈肇雄同志任常务副主任,何报翔、李友志、盛茂林、张硕辅、黄兰香、张剑飞、戴焕、赵永平、袁建尧、戴道晋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四、湖南省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资产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陈肇雄同志任常务副组长,朱一平、龙晓华、郑建新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陈肇雄、李友志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
六、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陈肇雄、张硕辅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七、湖南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陈肇雄、袁建尧、戴道晋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
八、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陈肇雄、张硕辅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九、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杜家毫同志任组长,何报翔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8e9806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59.png)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湘财社[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社〔2013〕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2013年10月28日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精神,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e5068f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73.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
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
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要确定专人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
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即时精准提供服务。
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
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b515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2e.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
以市、州为单位,由各市、州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在本地区现行的“一费三金”标准(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障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30%的提标幅度制订新的统一标准,报市、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今年已经对“一费三金”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这次调整标准的幅度按照年内不超过30%掌握。
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从签订协议的当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相应增加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予以补缴。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今年已经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
湖南:调整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标准 年人均纯收入提高至4000元
![湖南:调整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标准 年人均纯收入提高至4000元](https://img.taocdn.com/s3/m/dcae0728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78.png)
湖南:调整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标准年人均纯收入提高至4000元
作者:
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02期
记者从湖南省扶贫办获悉,根据国家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标准的预期目标,结合全省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实际,经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等部门测算评估,省委、省政府明确2020年全省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标准,由之前的年人均纯收入3700元提高至4000元,同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同步进行了调整。
据悉,湖南是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重要论述首倡地,全省上下牢记嘱托,努力走好精准、特色、可持续发展的脱贫路子,贫困群众脱贫按下“快进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684万,年均减贫100万人以上。
2019年,全省瞄准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展开“清零行动”,成绩显著,全年实现63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718个贫困村出列,全省贫困发生率降至0.36%。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bba132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4a.png)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政府采购
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
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0〕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22〕18号),湖南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了《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执行。
原有的《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湘民发〔2020〕37号)同步废止。
凡列入目录并已安排财政预算的服务事项,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目录执行。
执行中确需新增目录外的购买服务事项,由湖南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湖南省民政厅及时组织调整修改指导性目录。
附件: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e3c81b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8d.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湘政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6日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为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改革创新,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社会资本办医、医疗卫生信息化、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巩固已有成果,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 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9ce96c5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aa.png)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湘价服[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1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现就我省社会团体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806130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6a.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8•【文号】劳社部发[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部署要认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通知》对两个确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尽快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真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确保资金到位,切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两个确保资金,确保应筹措的资金落实到位。
从今年开始,各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前几个月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在8月底前全部予以补发;对未按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同时予以补缴。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地要坚持和完善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并在今年7月底前对两个确保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36d605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8c.png)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湘财综〔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4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view/2439453.htm>》(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view/7606358.htm>》(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view/4678846.htm>〉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2017年6月3日附件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view/2439453.htm>》(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view/7606358.htm>》(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view/4678846.htm>〉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福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221f00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22.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湘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助企纾困政策,持续扩大就业容量(一)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大型企业实施。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鼓励金融机构助企稳岗扩岗。
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牵引带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积极拓展首贷、信用贷。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在贷款额度、利率定价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8c4b53d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32.png)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财金〔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落实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工作部署,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市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事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式,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提高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能力,促进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坚持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深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科学理念,优化养老服务领域政府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PPP项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领域的主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f81459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8c.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湘政办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31日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大宗消费(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兑现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奖补政策,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化经营,开展二手车诚信评价和示范经营创建活动。
加大汽车促销力度,开展“惠购湘车”活动,在活动举办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湖南报废或转出符合相关标准的家用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乘用车新车的,予以电子消费券补贴。
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
(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下同)(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
扩大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比,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40%。
鼓励旅游客运车、网络预约车、邮政快递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绿色交通出行服务。
完善城市公共充电服务网络,优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充电设施有效覆盖,基本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服务网络。
湖南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2675ed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40.png)
湖南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湘财社[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0〕9号)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三月九日附件: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湘财社[2009]24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一)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严格界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任务、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全面推进包括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收入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三)坚持统筹算账的原则,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4fc068b941ea76e58fa047d.png)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作者:赣民发[2012]3号等来源:《老友》2012年第06期各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明确了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8c3d10c0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f8.png)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2017年关于湖南省社保政策的有哪些新消息,社保政策新出台会有哪些影响。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经湖南省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近270万企业退休工人将受益,增资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根据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方案,从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在普调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在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另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据悉,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湖南省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参保缴费工作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人。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ba354b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2c.png)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08
•【字号】湘人社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9720元、一等每年7610元、二等甲级每年3800元、二等乙级每年2960元、三等甲级每年2540元、三等乙级每年21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原执行的抚恤待遇标准高于新制定的保健金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待今后保健金标准调整时逐步冲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月8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e7665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a5.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湘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5日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在全省所有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继续推进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长沙市第三批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重点任务是:(一)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所有县(市) 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
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
中央财政对县(市)和新增试点城市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县(市)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汨罗市铭鸿电子有限公司、段革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汨罗市铭鸿电子有限公司、段革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5f81bf0e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2b.png)
汨罗市铭鸿电子有限公司、段革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5【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18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立春胡铁霞程鹏【审理法官】蒋立春胡铁霞程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汨罗市铭鸿电子有限公司;段革祥;段晓倩;段晓龙【当事人】汨罗市铭鸿电子有限公司段革祥段晓倩段晓龙【当事人-个人】段革祥段晓倩段晓龙【当事人-公司】汨罗市铭鸿电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琪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琪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琪【代理律所】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汨罗市铭鸿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段革祥;段晓倩;段晓龙【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铭鸿公司应否向死者刘某某的亲属即三被上诉人段革祥、段晓倩、段晓龙支付丧葬补助金及遗属抚恤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铭鸿公司应否向死者刘某某的亲属即三被上诉人段革祥、段晓倩、段晓龙支付丧葬补助金及遗属抚恤金。
本案中,死者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前与铭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铭鸿公司未为刘某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铭鸿公司称刘某某已签署“承诺书”声明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和其为刘某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可作为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因“承诺书”规避了铭鸿公司为刘某某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无效,意外伤害保险又系商业保险,不能作为铭鸿公司拒绝承担支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责任的理由。
刘某某的死亡未被认定为工伤,系非因工死亡,与铭鸿公司是否有过错无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铭鸿公司向三被上诉人支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无不当,故对铭鸿公司上诉主张不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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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4]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
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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