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 法学论文
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引言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和工具,成为人们获取和分享知识、文化、娱乐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新的挑战。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本文将探讨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什么是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对通过网络传播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作品,由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这些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多种形式。
作为著作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网络著作权具有独立性和应用性。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现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渐完善。
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网络著作权能够得到保护。
比如,在中国,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著作权的行使和保护。
国际上,也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公约和协定来保护网络著作权。
然而,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国性导致了法律适用和执法的难度。
其次,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使得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由于网络上的大规模传播和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难以有效地得到保护。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网络著作权,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法律保护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各国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同时,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来保护网络著作权。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
通过加大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打击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
另外,加强技术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
加强技术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未授权的复制和传播行为。
数字水印、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能够帮助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中追踪和保护其作品。
最后,增强公众意识和法律教育。
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网络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网络环境下已经显现出不适用的问题,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侵权现象的频繁发生。
互联网的高速传播特性使得著作权的被剽窃和未经授权的转载成为常态,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规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用户侵权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以此来限制著作权的大规模侵权行为。
仅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显然是不够的。
著作权保护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包括技术手段、产业共治和用户教育等方面。
技术手段的应用是确保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系统、防盗链技术和密码保护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著作权被侵犯。
产业共治是通过建立著作权服务机构和著作权保护协会等组织来管理和维护著作权,形成共同的规范和标准,实现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长效发展。
用户教育则是培养用户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规范的尊重,通过普及著作权相关知识,引导用户形成自觉自愿的行为习惯。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也需要与其他权益进行平衡。
知识共享的理念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广泛传播和接受。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进步,一些作品的自由传播尤其重要。
在著作权保护的应当注重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合理需求,探索合理的著作权使用机制,推动知识共享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国际合作。
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超越国界的特点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跨国和跨境的挑战。
各国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法律标准,以应对跨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挑战。
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探讨和考虑。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篇一《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们可以轻松地获取各种知识和文化成果,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在瞬间获取全球各地的信息、音乐、电影、文学作品等。
各种创新的理念和技术也能够迅速传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正是这种便捷性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在互联网上,盗版音乐、电影、软件等随处可见。
一些人认为,在网络上下载这些盗版资源是一种“免费的午餐”,可以节省开支。
但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权益。
创作者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来创作这些作品,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如果大家都去使用盗版资源,创作者的积极性将受到极大的打击,最终将影响到整个文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此外,互联网上的抄袭现象也屡见不鲜。
一些人在撰写论文、博客、小说等作品时,直接抄袭他人的成果,甚至不加以任何修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违背了学术道德和创作伦理。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旦抄袭行为被发现,将会对抄袭者的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呢?首先,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其次,互联网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加强对平台上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对侵权用户进行处罚。
同时,积极推广正版资源,为用户提供合法、便捷的获取渠道。
再者,创作者自身也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创作手稿、时间戳等,以便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最后,作为普通网民,我们也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法学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摘要:全球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随之而来。
由于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加之传统的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及主体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因网络作品本身的特殊性,网络作品侵权行为也显示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的特征,传统的著作权法无法给予其全面的保护,这就需要专门针对网络作品提出一些新的保护措施保护和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在探讨了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我国现阶段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后,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侵权;保护措施引言网络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因网络而依法产生的权利,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著作权。
相对于世界各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我国显然缺乏网络方面的立法规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网络中的侵犯著作权的方式与传统的侵权方式有许多不同之处,从而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如何调整和解决这些新的问题,《著作权法》上却还是空白。
仔细研究这些新的侵权方式并修改立法来规定和调整应成为当前著作权研究中的重点。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述(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主要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
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基于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权利源于利益,著作权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
[1]而网络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网络作品,从广义上看,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及其民法保护网络上的作品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尤其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然而,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常常受到侵犯,因此民法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越来越重要。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争议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争议主要来自网络上的作品多为个人创作,版权难以维护,侵权情况屡见不鲜;同时,很多网络作品都是转载、改编、抄袭而来,这些行为无疑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和信息的高速传输使得著作权监管更加困难,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其保护。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民法保护民法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立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进行积极立法,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信息网络上复制、传播其作品等,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2. 对网络平台责任进行界定。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最主要载体,其责任也一直备受争议。
近来我国加强了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信息监管责任,对于过度繁琐或容易引起用户反感的“公约”或者“规则”等不得强制执行等行为,予以取缔。
3. 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打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攻坚战,注定是一场进退两难的纠缠之战。
但是,毫无疑问,对于在网络空间公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包括公安机关和版权局的配合打假等措施。
案例一:中国电信涉嫌侵权2018年4月,浙江某公司将中国电信告上法庭,理由是中国电信将其制作的网络视频剪辑后在自己的平台上转发,侵犯了其著作权。
该案件触及了网络平台的版权问题。
案例二:国际在线涉嫌侵权2018年7月,我国第一个网络版权案件——国际在线涉嫌侵犯新浪公司版权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国际在线不仅应当赔偿新浪公司20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要对广告提供商言行网络集团公开道歉。
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论文
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论文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相关论文。
仅供大家阅读参考!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全文如下:一、互联网著作权作为宪法性基本权利,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一)互联网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互联网著作权作为宪法性基本权利,有待公权力积极介入保障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可见著作权包括互联网著作权是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基本权利普遍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即防御权功能和收益权功能,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为侵害行为;收益权功能要求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
(二)行政法必须维护公民互联网著作权从社会学角度看,任何社会要健康、稳定的发展都必须有一定秩序,除了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之外,管制是维护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1. 引言1.1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各种信息在网络上自由流动。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文化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更加复杂和紧迫。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能够促进创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只有在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创作者才会有动力进行创作。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发表平台,但同时也带来了作品被盗用和侵权的可能性。
保护著作权不仅可以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信息安全和文化传承方面。
在网络环境中,大量的数字化作品在不经意间被非法传播和复制,给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
加强著作权保护可以有效遏制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文化传统和文化多样性。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加强著作权保护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才能有效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现行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一是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难题。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异常容易,导致著作权在数字化环境下面临更大的侵权风险。
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技术手段更新换代的挑战,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手段已经难以适应数字化环境的需求。
二是跨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随着网络的全球化,跨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愈发复杂。
著作权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司法协助等问题成为跨境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三是网络盗版对著作权保护的冲击。
网络盗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而且,网络盗版行为屡禁不止,著作权保护机制需要更加严密和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一威胁。
现行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面临诸多挑战,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规定和技术手段,以应对数字化、全球化的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新挑战。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愈发突出。
在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无处不在,随之而来的是著作权的被侵权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挑战1. 数字化媒体的普及网络时代,数字化媒体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
然而,数字化媒体的复制和传播方式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数字化媒体的普及使得盗版和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发生。
2. 匿名性与跨国特性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匿名性和跨国特性,使得著作权的追责变得复杂困难。
网络上的盗版行为容易隐藏身份,一些跨国盗版网站更是避免了本地法律的制裁,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 意识和法律法规缺失在网络时代,一些用户对著作权意识不强,对侵权行为缺乏警惕性。
与此同时,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地相对滞后,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三、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策1. 加强立法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合适的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建立版权申请与保护体系在网络环境下,建立版权申请与保护体系是至关重要的措施之一。
通过注册和登记版权,确保著作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3. 强化技术手段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引入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加强著作权保护。
例如,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对作品进行标识和追踪,从而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提高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加强著作权教育宣传,提高用户对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鼓励合法使用作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但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加强立法、建立版权保护体系、运用技术手段以及提高用户意识,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为促进网络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在传统的实体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相对较为容易,通过实物形式的作品可以明确归属著作权人,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
网络环境的出现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
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得著作权的归属难以确定。
在网络上,作品可以以复制、传播的形式存在,而不再是实体物品的形式。
这就给著作权的归属带来了困扰,因为网络上的作品可以很容易地被他人侵权复制、传播。
与此网络上的作品也可以被不同用户修改、演绎,这进一步增加了著作权归属的复杂性。
对于这个问题,一种解决办法是通过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来追踪作品的来源和修改痕迹,以便确定著作权归属。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解决跨国性问题。
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作品可以跨越国界传播,但不同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程度和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了著作权的保护在国际范围内存在差异,同时也给跨国著作权的维权带来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法律标准以及加强执法合作。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平衡创作者和用户的权益。
网络的出现为用户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获取和分享作品的途径,但也同时增加了侵犯著作权的可能性。
保护著作权不应阻碍用户的合理使用和分享。
我们需要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著作权许可机制,对用户进行教育引导,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够解决。
这包括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以提高著作权的可追溯性;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法律标准和加强执法合作;平衡创作者和用户的权益,保护著作权的同时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全球合作和持续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1500字论文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和娱乐消遣的主要渠道。
互联网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将从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未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力逐渐减弱。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力逐渐被削弱。
例如,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逐渐失效,网络盗版现象越来越严重。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益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益逐渐减弱。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收入逐渐减少。
例如,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逐渐失效,网络盗版现象越来越严重。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质量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质量逐渐下降。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质量逐渐被削弱。
例如,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逐渐失效,网络盗版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数字化转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进行数字化转型。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数字化转型,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的在线发布和传播。
例如,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可以通过数字化转型,实现在线发布和传播,网络盗版现象可以通过数字化转型,实现在线发布和传播。
知识产权保护的线上线下融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进行线上线下融合。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实现线上线下的互补和互动。
例如,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可以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实现线上线下的互补和互动,网络盗版现象可以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实现线上线下的互补和互动。
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交媒体营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进行社交媒体营销。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论文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论文(一)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的有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护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在网络环境下,使用他人作品原则上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但是对于法定许可的规定是非常有限的。
在目前简单多变的信息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的数量及其繁杂,而我国现行立法又没有关于著作权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许可模式,尤其是进一步明确法定许可的有关规定,是特别迫切并非常必要的。
论及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时,上海高校的陶鑫良教授曾乐观预言,法定许可应当成为网上传播一般作品的新的国际惯例,但是在西南政法高校举办的著作权法基础理论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法规司于慈珂司长在介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进展时指出,著作权法定许可已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
可见对于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都有着很大的争议与分歧。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完善1.建立并应用数字权利管理技术。
数字权利管理技术是通过数字内容加密、用户身份认证、数字内容解析3个步骤完成全套加密、解析工作的。
网络环境下,数字化的作品有着不同于传统作品的特点,基于此,某些发达国家便致力于开发、应用数字权利管理技术。
《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护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为了爱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实行技术措施。
在这项新型数字化科学技术之下,内容供应者可以自行打算对其作品进行加密爱护。
只有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之后的用户,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详细到授权的内容,可以细化为是否允许用户复制、打印或者设定复制、打印限度的程度。
2.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许可途径。
第一,数字化集体管理的建设。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数字化科技技术的进展,整个著作权市场上,呈现出传播网络化、需求多样化的局面,因而给著作权的使用、限制以及爱护方面都带来了挑战。
在数字化时代,为了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世界发达国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改革。
网络著作权法范例论文
网络著作权法范例论文网络著作权法范例论文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突显。
网络著作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作者的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网络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法律适用、权利主体和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深入理解和探讨网络著作权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一、网络著作权法立法背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使得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逐渐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复杂情况。
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然而,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旧有的法律规定逐渐显露出滞后和缺陷。
为此,2010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法的法律适用网络著作权法适用于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行为。
网络著作权法明确了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对于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和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网络著作权法还规定了网络转载、复制、传输、公开演出等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责任。
三、网络著作权的权利主体网络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组织,只要是对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都可以依法享有和维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
而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网络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合作创作者之间的维权方式和责任。
四、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网络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并对其提出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其中包括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以及篡改、删除他人著作权标记的行为等。
此外,网络著作权法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其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结论:网络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于促进网络文化发展、保护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和挑战方面,网络著作权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 法学论文
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前言当今时代,信息资源己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最重要的财富,而网络的普及、发展和网上信息的增多,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信息与知识的需求;人们只要轻点鼠标,天涯海角的信息扑来眼底,使人们在有限的时间里以比传统方式快上十倍、百倍的速度获取着信息,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著作权问题。
综观我国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大致可分成“上网”、“网上”及“下网”等三类。
第一类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第二类是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第三类是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
这些纠纷对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挑战:即网络环境中的各种信息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享有哪些著作权利;以及如何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实行保护等。
这都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著作权保护概述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其特征有三个:一是应当具有独创性;二是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三是智力创造成果。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具有独创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
当然,创作性的程度,虽不如专利法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所要求的创作性那样高,但其智力创作的作用仍需达到相当的程度,足以表现出作者的个性及独创性。
在智力创造活动中,主体的创造力凝聚在客体中就形成了智力创造性的作品才是真正表现了作者人格的作品,才是作者创作的作品。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分析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分析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变得更加普遍和便利。
本文将分析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通过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旨在深入了解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中,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知识的传播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然而与此同时,侵权行为也随之产生。
盗版、侵权等行为层出不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威胁。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挑战和困难,需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法律法规的意义与不足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一方面,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定义不够明确,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执法机构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难以有效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手段1. 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在数字作品中嵌入特定的标识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追踪和保护。
2. 版权管理信息系统(CMS):通过对数字作品进行数字版权管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与控制。
3. 网络爬虫技术:通过对互联网上的信息进行监测和检索,快速发现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网络公司的自律与合作1. 在网络环境下,各大网络公司应加强自律,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
2. 同时,网络公司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例如建立跨公司的版权保护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合作处理。
五、用户教育与意识提升1. 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推广,增强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 弘扬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观念,倡导依法获取和传播知识。
六、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挑战与展望1. 虚拟性、跨界性等特点使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对打击侵权行为提出了新的挑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度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度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度,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讨论背景网络的出现使信息流动更加迅速和方便,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传统的著作权限制度无法完全适应网络环境的特点,因此需要探索新的制度。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度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全球性:网络突破了地理限制,使得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这给著作权的跨国保护带来了挑战;2. 匿名性:在网络上,用户可以通过匿名方式发布、传播作品,这为著作权的追溯和维权带来了困难;3. 多媒体性: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可以以各种多媒体形式展示,传统的著作权限制度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式;4. 可编辑性:网络上的作品可以随时修改和编辑,传统的著作权保护难以涵盖这种变化。
三、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度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问题:1. 侵权问题:网络上的著作翻译、转载和传播变得异常容易,因此侵权问题时有发生;2. 维权困境:网络上的著作往往以匿名方式发布,著作权人难以追溯,导致维权困难;3. 知识共享问题: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的需求日益增加,如何平衡知识共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现有制度和实践案例分析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度,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制度和实践案例。
例如,一些国家采取了数字化著作权管理系统,通过技术手段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此外,有些国家对网络上的著作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例如“网络独家制度”,为网络上的原创作品提供了额外的保护。
五、评价与建议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度,我们需要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首先,应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国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其次,应加大技术保护手段的研发,使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
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互联网著作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创造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需要有行政法的保护机制来维护互联网著作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互联网著作权的特点、存在的问题、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以及行政法保护的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互联网著作权相比传统著作权有着独特的特点。
首先,互联网著作权的作品形式多样,涵盖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这意味着互联网创作所涉及的著作权类型非常丰富。
其次,互联网著作权具有高度的复制性和传播性,这使得互联网上的作品容易被复制和传播,进而导致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再次,互联网空间具有全球化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国内的问题,还需要与国际社会进行合作,共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是互联网著作权的主体难以确定。
互联网生态系统中的著作权主体涉及到了作者、网络平台、用户等多个方面,其中网络平台的责任尤为重要。
然而,当前网络平台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关注度和努力程度并不一致,部分平台存在对著作权的漠视和忽视,导致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
其次是互联网著作权的起源和创作日期难以确定。
互联网上的著作往往以数字形式存在,没有明确的刊载出版的日期和来源,这使得著作权人的权益难以被确定和保护。
此外,互联网著作权的鉴定和维权成本较高,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法律途径,这对于一些普通的著作权人来说是一个较大的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行政法保护互联网著作权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行政法可以通过设定相关的规则和标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得以实施。
其次,行政法可以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要求其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的责任,从源头上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行政法还可以规定具体的维权程序和机制,为著作权人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减少维权成本。
行政法保护互联网著作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涉及到版权法、信息技术、网络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和积极应对。
本文将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中存在的挑战和解决方案,以期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1. 数字化侵权盛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复制和侵权行为日益猖獗。
各种形式的数字作品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易传播和复制,这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2. 碎片化使用:在网络环境中,人们更倾向于碎片化、跨平台、跨设备使用作品,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复杂性。
如何在碎片化使用中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3. 跨境侵权难题:在全球化的网络环境中,著作权跨境侵权问题更加突出。
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和规定存在差异,导致跨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更加困难。
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网络版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2. 加强技术手段:通过技术手段,完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实现对数字作品的监控和管理,提高版权的可控性和可管理性。
3. 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间版权保护的合作与协调,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加强跨境侵权问题的解决,维护全球版权秩序的稳定。
4. 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加强版权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公众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版权秩序。
5. 创新商业模式: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内容付费和创新变现方式的发展,使创作者能够通过网络创作获得应有的回报,从而提高著作权保护的积极性。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
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激发创作积极性,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手段,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创新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努力,共同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论互联网下著作权侵权和法律救济-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环境下的诞生的作品在作品总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各式各样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扰乱了作品的市场秩序,长远来说会对我国的文化经济市场以及世界文化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鉴于此,本文以互联网著作权为研究对象,以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为分类,分析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归责与免责,讨论我国著作权立法上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互联网著作权进行整体介绍为后面的侵权分析做铺垫,同时加深对互联网著作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识。
第二部分是分析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以及类型。
第三部分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基础,结合国外的理论学说讨论互联网侵权的归责与免责的相关问题。
第五部分回应前面我国在互联网著作权立法上存在的问题的并提出相应完善法律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著作权;直接侵权;间接侵权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legal relief under the InternetabstractWith the advancement of technolo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e works born under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account for an increasing proportion of the total works. At the same time, various copyright infringements on the Internet have disrupted the market order of the works. Said will have an adverse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ultural economic market and world cult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article takes Internet copyright as the research object, classifies direct infringement and indirect infringement, analyzes the liability and exemp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cusses the lack of copyright legislation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overall introduction to Internet copyrights to pave the way for subsequent infringement analysis, and at the same time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ost important rights in Internet copyrights-the righ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communication. The second part is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he third part is based on China'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combined with foreign theoretical theories to discuss issues related to the attribution and exemption of Internet infringement. The fifth part responds to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China's Internet copyright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law.Keywords:Internet; copyright; Direct infringement;Second infringement目录一、引言 (2)(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2)(二)互联网著作权国内外现状及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 (2)(三)研究方法与内容 (2)二、立法背景及互联网影响 (3)(一)著作权的立法背景 (3)(二)互联网对著作权的影响 (3)三、互联网著作权概述 (4)(一)互联网著作权的主体 (4)(二)互联网著作权的客体 (4)(三)互联网著作权的内容 (5)四、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特点及类型 (6)(一)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6)(二)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7)五、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与免责 (9)(一)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责任 (9)(二)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免责条件——避风港原则 (11)六、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改进与完善建议 (13)(一)完善互联网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机制 (14)(二)完善著作权相关立法及法律制度 (14)七、总结 (16)参考文献 (17)谢辞 (18)一、引言(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互联网突破了时空的局限给我们带来的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互联网技术的介入也打破了原本著作权制度的平衡状态,使著作权保护显露出一个巨大的漏洞,导致侵权行为频发。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作者:王高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高速的与时俱进的法,对比于一般法来讲,知识产权法更注重于技术的变革,它对信息技术具有极高的敏感度.知识产权法律狭义包括、、,如刚产生时只是对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有越来越多的作品种类被纳入着作权的保护范围中,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业规避于法律之外,给权利人带来了侵权认定问题、赔偿标准问题、维权成本问题,使得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找到了利用法律漏洞的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在不断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面临法律保护的困境的给予保护的建议.二、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影响一网络技术进步对着作权法的冲击1、新技术的冲击新的创作方式和工具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着作权法上作品创作过程的理解.如现有的大数据的自动收集、人工智能的作品创作.以人工智能为例, 2017年谷歌“阿尔法狗”以60胜的战绩战胜世界围棋顶尖高手,让全世界见识到“人工智能”的威力,不过只是人工智能的冰山一角.其实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的收集和代码编程而形成的模拟运算工具,但是在模拟运算中可以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以人名为开头能形成一首诗,但是人工智能所创作的诗是否能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这又是一大问号.一般的学者认为,由非人类所创作的东西,不属于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但是在20世纪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都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规范至版权法中加以保护;日本也在计划建立新的制度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以代替版权.2、新技术问题的产生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表明着作权必须要有着作权人,第十一条中表明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运算工具是否能成为作者作者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运算工具并非的有智力活动,即使运算工具可以作为作者,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又该如何制定由于运算工具不属于自然人,因此不能将保护期限延长到死亡后50年,同样的运算工具不属于法人,保护期限也不能延长到50年.二网络技术的版权归置问题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应该归属于创造该人工智能的人,但是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着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其一,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不是由创造人工智能的人直接作出的;其二,创造人工智能的人是否属于辅助工作.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是现在急需制定的法律问题,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认定版权保护的标准需由各国的政策去选则.本人认为,究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主要考虑两大类,其一,是否有着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其二,归属是否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从第一点来说,人工智能与普通软件不同,它不仅是基于设计的算法做出的定向性输出,而是能够在没有预先规则设定的情况下,通过自主学习来进行创作.虽然人类能够控制对人工智能规制的设计,但无法完全控制对人工智能自主的数据获取与输出,甚至分次将相同的内容给人工智能,输出结果也能够不同,人工智能的结果已经不是人为所能预计的,它具有了学习能力,开始模拟生物的大脑,所以已经形成了所谓的创造能力.其二,人工智能与设计者来说可以认为是技术的再创造的演绎,设计者在开发人工智能时付出了劳动和创造,比如人工智能创作的诗词,触发创作的原材料是通过编程来归集的,编程是设计者的创造技术,做诗词的提取、排序也设计者的创造技术,所以算法取决于技术,不是取决于内容本身,版权的权属归置应由设计者享受.三新传播方式的出现对着作权的影响1、传播方式的对比在着作权的发展历史中,没有进行传播就形成不了权利,传播是着作权最主要的一个环节.传播是随技术的发展而演变的.文字和图画催生了着作权制度;胶卷和录音机将影视和声音成为着作权的新客体;广播和等新技术的产生又将着作权进行了扩张.然后到了当代,互联网成为了新传播源,从过去的书籍、报纸、电视、广播,到如今通过手机、网络获取所需视、听、文的资源,传统的传播方式在进一步的缩减占比.互联网的传播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快速传播,现有的网络传播方式主要有实时网络直播、网络转播、内容聚合、云存储和内容分享.网络技术产生了创作共用、存取开放等新的着作权保护模式,与此同时,各式各样的网络侵权盗版现象却层出不穷,严重伤害了权利人的创作动力和热情.不断出现新的传播方式,使得着作权法现有的安排捉襟见肘,由于当时的立法者不能超越当时的技术传播方式,技术稍微一变化法律一片空白.2、实时网络直播、网络转播产生的问题在传统的直播中又引申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着作权法的表演权第三十七条表明,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谓着作权法中的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公开再现.在一般直播或转播电视信号中,始终是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着作权的双重保护.现代网络直播催生了游戏直播,游戏直播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中的表演作品,如果难以界定游戏直播是法律上的表演行为,那么这个节目就不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同样的也不能采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维权,所以游戏直播的转播也就够不上侵权行为,即使节目被转播也得不到任何报酬.3、内容聚合的传播问题视频聚合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以自己名义提供链接将分散在各网站的内容集中观看的行为,比如在一款APP中就能搜到优酷、爱奇艺、腾讯、搜狐等所有视频网站的资源,省去了在多个应用里逐一搜索视频的麻烦,也避免了各种各样的客户端安装麻烦.在司法实践中,聚合平台的行为认定为内容提供行为还是技术服务行为,多年来一直是争执的焦点.技术与借来使用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就会面临不同的侵权认定结果.权利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属于直接侵权或是间接侵权,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这种侵权行为.对于聚合平台的侵权行为认定是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仍有探讨的空间.曾经有学者认为,聚合平台的行为就好比是电影院在放买票的电影,但是有人给用户一台望远镜,用户通过望远镜来观看屏幕上的画面,聚合平台本身是不提供内容的,它就像递给用户的那台望远镜,只是获取资源的辅助工具.所以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聚合平台就有不一样的认知,从技术的视角看,提供内容的行为或提供链接行为,应该只是一个事实问题,它将别人的有版权的视频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用户.但从法律上来看,判断这个行为是构成侵权还是纯粹的服务,也对聚合平台侵权行为的认定提出了挑战.4、云存储和内容分享传播的问题现今,许多的互联网公司都推出了云存储服务,使用户通过云端进行快速且稳定的上传、存储等.同时也会有不法分子借助这一技术传播盗版内容,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云存储不单单是存储内容的网盘这么简单,它还是一种服务.比如,现有的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工具就像是私家车,不会外借并且比较固定,停在特定位置以后需要到达那个位置才能上车.云存储就好比是公交车,大家随上随下,位置不固定且内部空间大.云存储服务目还是处于争夺市场份额的阶段,各式各样的商业模式包含其中,也在一直的变化.云存储现有包含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类,向用户免费开放服务,主要以广告和流量盈利.第二类,有更好的用户体验,有更大的存储空间,采用VIP收费制度.第三类,鼓励上传资源,资源上传后可公开分享,并提供下载收取系统币的服务方式.第一类、第二类,由于分享的模式的封闭使传播的问题较小,基本属于封闭环境,而第三类云存储是允许分享的,这种情况下,服务的就类似于百度文库或者豆丁文档分享.由于网络存在海量信息、不特定用户、信息更迭较快等特点,我国法律对云存储服务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认责,并未规定审查义务.同时,对于云存储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是传播服务或存储服务的界限难以定夺,例如,在云存储中,虽然服务商号称是对用户的所有信息单独存储,但是为了节约存储盘的目的,会将相同的源文件整合,只保留一份供多人下载,因此云存储从单独的存储服务又转向了传播服务,对侵权的认定也发生了变化.在实际服务的运营中,几乎所有的服务商都会与上传信息的用户签订协议,用户上传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在侵权案发生后拿协议作为免责的证据.在实际案件中,这种规定除了可以在诉讼中被服务商拿来当护身符之外,几乎约束不了上传者、保护他人的权益.因此,可以说云存储的模式是建立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上的,所以从2016年开始,我国有大批的云存储网站被查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也不是绝对的保险.三、互联网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建议一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的世界是一个快速发展的世界,这是顺应人类发展趋势而达到的必然结果,互联网连接着千家万户,也连接着全世界,国家和地域的区分在互联网中逐渐被淡化,比如阿里巴巴、速卖通的全球推广,就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这给法学界长期的区域隔断性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既然各国都开始为数字化作品进行了新的立法,建立新的制度,那么我国也必须顺应潮流,在国家立法的同时也要对接国际的立法手段,达到跨区域的司法认可性.二技术保护作者增强技术保护措施,比如以前我们常玩的单机游戏,一般都引用了数字激活码的概念,新技术的实施为版权人管理、控制版权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新的方向.当着作权人产生一件作品的时候,1应该设有内部水印,当作品被传播时也能对用户起到明示的作用.2采用数字加密技术,该技术主要针对软件类作品,可通过对数字作品加密处理,禁止未授权客户打开或安装使用,或者对作品的复制次数进行限制,防止非法拷贝.四、结语在现代互联网技术急速发展的同时,对着作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国家的司法变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着作权的利益平衡是一个动态的平衡.在不同的科技发展水平下,平衡的含义并不相同,即使是现在达到了利益平衡状态,但是这种平衡状态也是随时能被打破的.可是无论如何,利益平衡始终都是立法者所追求的最终状态,这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追求过程,是着作权法唯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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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前言当今时代,信息资源己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最重要的财富,而网络的普及、发展和网上信息的增多,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信息与知识的需求;人们只要轻点鼠标,天涯海角的信息扑来眼底,使人们在有限的时间里以比传统方式快上十倍、百倍的速度获取着信息,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著作权问题。
综观我国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大致可分成“上网”、“网上”及“下网”等三类。
第一类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第二类是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第三类是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
这些纠纷对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挑战:即网络环境中的各种信息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享有哪些著作权利;以及如何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实行保护等。
这都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著作权保护概述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其特征有三个:一是应当具有独创性;二是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三是智力创造成果。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具有独创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
当然,创作性的程度,虽不如专利法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所要求的创作性那样高,但其智力创作的作用仍需达到相当的程度,足以表现出作者的个性及独创性。
在智力创造活动中,主体的创造力凝聚在客体中就形成了智力创造性的作品才是真正表现了作者人格的作品,才是作者创作的作品。
(二)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且表现了作者的思想或感情。
(三)是固定于己知的和将来开发的任何有形表达介质的,具有原创性的作品,通过这些介质,有关的作品可以直接或借助于某种机器或装置而被人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交流。
(四)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本身是无形的作品,因自身符合法定的各项条件而被视为为成立之时,作品就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而存在,它体现了特定的自然人的智力创作的贡献,在某种意义上说还体现了创作者的人格价值,因此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
作品遵循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二、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一)网络作品的界定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将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则是其最本质的特点。
那么借助数字技术表现在网络中的“作品”是否符合这一要求呢?网络作品从其来源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传统形式的作品如书稿、电影胶片、唱片等借助数字技术在网络中予以重现;一种是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造的作品。
对于前者,其仅是对原有作品表现载体的改变,对作品的内容及其表达形式并未做出实质性的变更,也即没有独创性。
因此只能算是原有作品的复制品,这种数字化的过程仅是一种复制行为。
而后者的创造实与传统作品无异,也是其创造者智力活动的结晶,只不过其载体由有形(纸张、胶片)变为无形的二进制编码。
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仅是内容的表达形式而非其载体,如果信息社会发展到以计算机终端屏幕代替图书,人们就不会把文字作品与载体混淆了。
(二)网络作品的法律性质问题1、信息产品数字化的法律性质。
数字化是将传统作品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语言,这同以往采用的摄影、录音等技术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但是,这样做,很明显会影响到著作权的保护。
如果认为作品数字化是“复制”行为,却可以得到更多的支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的伯尔尼公约提出的条款与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工作组(IITF)发表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都规定“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
另外,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数字化是复制行为”,“复制,是把软件转载到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所以,可以认为将传统信息作品转移到新型传播媒体上应视为复制。
2、信息作品的网络传播法律行为的界定。
数字技术的发展,几乎可以将所有的信息移置到网络上,并得以广泛地传播,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如何使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得到合理的尊重,首先要确定信息传播的性质。
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有人认为是发行行为。
但是这种发行行为同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行为不完全相同。
通过网络传输提供给公众的作品,不涉及固定作品的有形物体,因此也无所谓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复制件是由用户自己复制的,不是网络提供的。
只是在客观上,网络传输起到了公众复制作品的可能。
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的问题还在于:首先,到目前为止,根据通常的理解,发行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
而信息数据在网上的传输,有可能通过被用户的卸载而形成一个复制件,也有可能仅仅只被用户浏览一下而已。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类似广播的公共传播行为。
因为网络传播同广播传播没有本质的区别,家庭录制设备出现后,同样遇到网络传输所遇到的复制问题,但并没有将广播权解释为发行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的定义是“无线电波、有线电视手段传播作品”,而计算机网络和有线电视传播作品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网络传播是点对点的传播,所以网络上的作品传播,可以理解为更广泛的公共广播传播行为。
当然,另一方面,在法律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同时,也应处理好对信息的保护与用户对信息的合理使用的关系。
“个人使用”长期以来属于合理使用。
如:作为个人使用的复制,各国法律都予以认可,这是根据当前国际公约上允许保留复制权的规定做出的。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表现所谓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目前给网络环境的著作权带来法律问题最多的,是信息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拷贝、利用等。
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
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如果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也无法发放许可并收取报酬。
(2)当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当模糊,数字化作品的特殊性,从而使得著作权的规定产生模糊。
例如,网上比较著名的胡戈利用陈凯歌的电影《无极》的镜头剪辑“一个馒头发生的血案”,就牵扯到对著作权的再利用问题。
(3)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速度和难易度、作品的修改、复制品的信息含量等问题都发生了本质变化,它对作者的最主要经济权利即复制权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因而“复制”的概念,“复制品”的概念,都需要进一步拓宽。
(四)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
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
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
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其保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现行的著作权法己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应该根据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设计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则。
考虑到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那么这些信息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必定就是“海量许可”。
海量许可的操作难度是很大的,而且,也不适应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
对现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适应网络著作权的需要。
保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调和。
这里的“合理使用”是广义的包括了狭义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所谓狭义“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实行“推定许可”对作者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即作者将作品上载到网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和广泛性,如未作说明,或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预防其被转载、复制,即认为作者自动放弃其部分著作权。
允许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但是,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就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允许转贴,但要遵守规则。
在网络上经常有这样的现象,网民将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贴”在某个网站上,这对于网站来说属于“被动转载”,类同于读者向文摘报刊荐稿。
这种行为对于促进网络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但是,网民和网站的义务应该加以明确。
网民必须要做的是在转载时注明出处,按原样署上作者姓名,并不得对原文加以删改,否则视为侵犯作者著作权。
网站有义务对被动转载的作品进行核查,核实作品是否注明“不得转载”,原作被转载时是否己有删改等情况,并支付原作者报酬。
第四,允许网站先用,之后适当付酬。
这有个前提,除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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