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施工监测设计及监测实施方案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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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施工监测设计及监测实施方案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监测作业的安全,确保监测工作安全、有效开展,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管辖范围内的轨道交通线路的施工监测设计及监测实施方案的安全性审查工作。
第3条对施工监测设计图的安全性审查包含监测布点位置、监测点布设形式、监测作业手段的安全适用性等方面。
第4条本办法所指监测实施方案包括施工监测实施方案及第三方监测实施方案,对监测实施方案的安全性审查包含监测组织管理、人员、设备保障及防护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等方面。
第5条对施工监测设计图及监测实施方案的安全性审查工作除需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施工监测设计安全性审查
第6条施工监测设计时在监测点的布设位置、测点埋设形式、监测技术手段选择等方面应考虑实施作业的安全性。
第7条对监测点的布置位置,施工监测设计应在确保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同时保证满足监测安全作业的条件,规避现场作业安全风险。
(1)明挖基坑围护结构桩(墙)顶水平位移测点如冠梁较窄,不利安全作业时可布设于挡土墙上;盖挖结构的桩墙体水平位移测点应分两个阶段分别布设,一为明挖施工布设于冠梁或挡土墙上,顶板盖上之后,应将其布设于原冠梁/挡土墙对应上部顶板上。
(2)运营道路沉降监测点应优先考虑设置在辅路上,其次是道路两侧路边及应急停车带,再次是道路中间隔离带,尽量避免将测点布置在道路中间。若道路中间确因路下施工影响必须布设道路沉降测点时,为保证监测作业的安全,应参照第9条选择适宜的监测手段进行监测。
(3)建(构)筑物、桥梁、河堤等变形监测点应尽量设置在无坠物及高处坠落安全隐患位置,对河堤监测对象布点位置应尽量设置河堤远离水面一侧的不易落水位置。
(4)既有地铁、铁路变形监测点应尽量设置在远离带电设备、无障碍物的易监测位置。
(5)基坑及隧道内监测点应尽量设置在人员到达容易、不易坠落、受施工干扰小的位置。
第8条对监测点的布设形式,施工监测设计应在确保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同时满足监测安全作业的条件,规避现场作业安全风险。
(1)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表装修较好的建(构)筑物、产权单位不同意损坏结构布设测点的采取表面粘贴标志进行布设,对变形敏感的特殊建(构)筑物,表面粘贴标志不能满足精度要求的,应参照第9条选择适宜的监测手段进行监测。
(2)管线沉降应根据管线埋深、与新结构关系、材质、修建时间、现有状态选择重要位置布设管顶(管侧土体)测点,道路下的管线沉降测点应在重要部位按穿透路面布设沉降测点。
(3)道路及地表沉降测点的埋设,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可采用标准方法和浅层设点方法。对地表预先探测到地中存在空洞或施工中地表发生塌陷并经修补过的地段,应采用标准方法进行地表沉降观测点埋设。
在城市交通特别繁忙并且不允许进行钻孔的地段,经设计同意后,其地表设置的一般沉降测点可采用道路浅层设点的方法。
第9条对监测手段的选择,施工监测设计应在确保满足工程安全需要及监测精度的同时满足监测安全作业的条件,明确推荐监测方法,规避现场作业安全风险。
(1)对采用常规人工监测危险性较大的桩顶水平位移、桩体变形、支撑轴力监测,以及周边环境变形敏感的重要基坑的监测,宜采用自动测斜仪、测量机器人和自动轴力计进行。
(2)对高速路、快速路、城市主干道等运营道路行车区部位的监测应采用测量机器人空间交会技术手段。
(3)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桥梁、河湖等监测对象应采用测量机器人空间交会、静力水准、电水平尺等技术手段。
①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桥梁。
②到达困难的建(构)筑物、桥梁、河湖。
③对有坠物隐患或结构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4)对既有轨道交通、铁路运营时段的监测应采用远程自动化监测手段,非运营时段在运营管理单位同意、现场有管理人员监管配合并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可采用常规现场监测手段。
第10条对监测频率,施工监测设计应充分考虑作业安全,如对道路变形监测频率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对道路变形影响过程,以尽量少且能够满足施工及道路安全的监测频率为宜。
第11条土建工点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监测设计图的过程中应充分与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协商,实现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的同点监测。施工监测设计图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应求施工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意见;施工监测设计图根据施工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意见修改后,报施工图强审单位进行强审;施工监测设计图经强审后出图,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案。施工监测设计图安全审查流程见附图1,报审表见附表1。
第三章施工阶段实施方案安全性审查
第12条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于施工前依据施工监测设计图分别编写施工监测方案和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编写时应综合考虑新建轨道交通工程自身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影响范围、与各监测对象的空间位置关系、周边环境作业条件、施工场地内作业条件等,保证监测作业的安全。
第13条监测方案中应包含完善的监测安全组织管理及应急体系、明确监测安全作业人员职责,保证足够的监测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第14条监测方案中提出的监测点的布设位置、测点埋设形式及监测技术手段,应能满足实施作业安全性的需要。
第15条监测方案中要有明确的针对道路监测、建(构)筑物、桥梁、河湖监测、既有地铁、铁路监测、基坑及隧道监测的安全保证措施。
(1)道路上路监测作业应按要求制定防止交通意外伤害防护措施。如配戴安全防护反光背心、安全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指挥安全作业等。
(2)建(构)筑物、桥梁、河湖监测作业应制定妥善的防止高空坠物、防止高处坠落、防止落水等安全保证措施。如佩戴安全防护反光背心、救生衣、安全帽、系挂安全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指挥安全等。
(3)既有轨道交通、铁路监测作业应制定妥善的防止人员误入、防止人员触电、防止人员摔伤、设备摔坏、防止仪器设备遗落线路内等安全保证措施。如严格执行请销点制度、佩戴安全防护反光背心、配备手电等照明设施、设置作业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指挥安全等。
(4)施工场地内基坑及隧道监测作业应有明确的防止人员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器设备伤害、触电、防止仪器设备摔坏等安全保证措施。如避免与施工交叉作业、佩戴安全防护反光背心、安全帽、系挂安全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观察指挥安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