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7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7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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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供水经营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测算及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水价核算界定)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计算水利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

第四条(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生产成本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材料。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以及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其它制造费用中应计入供水运行的部分。

第六条(费用构成)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它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等。其中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它管理经费。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4.偿还贷款支出。是指供水经营者利用贷款、债券建设水利供水工程,在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内,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债券本金的支出。经济寿命周期即供水工程的预计使用年限,具体可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七条(利润)供水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的合理收益。

第八条(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可计入水价,并由供水经营者交纳的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有关税收附加等。

第三章供水成本、费用的核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价值和财务制度规定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第十条(固定资产修理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人员及工资福利费)供水经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算,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算。

第十二条(其它成本费用)供水生产经营所需其他成本费用,按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没有明确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算;现有标准明显偏低或标准即将调整的,按照实际所应达到的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不得列入的支出)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为购臵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直接计入)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

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资产及成本费用分摊) 对于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所发生的共同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应按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各种不同功能之间进行分摊。分摊顺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除其他生产经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供水应分摊的成本费用。

具有多种功能的水利工程,在核价时其固定资产的共用部分应参照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在不同功能或不同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划分。

第十六条(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费用分摊方法)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的具体分摊方法如下:

1、库容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功能的水库工程),公式如下:

洪库容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防洪库容公益服务分摊比例= 洪库容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死库容+兴利库容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2、工作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排捞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洪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涝服务分摊比例=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洪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3、过水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行洪排捞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

间)

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排涝时间)行洪排涝水量(或行洪行洪排涝分摊比例= 间)

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供水总量(或洪水时间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第十七条(供水与其它生产经营分摊) 供水与水产、发电、运输、旅游等综合经营项目共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综合经营项目

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

农业供水成本中应扣除的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水费收入。

第十八条(不同供水对象的分摊) 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不同供水对象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一)对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分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二)不同供水对象的共同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应按照一定方法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不同供水对象的分摊方法)不同供水对象共同发生的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可以采用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分摊方法如下:

'

''B B A A A A ???+系数=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

'

''B B A A B B ???+分配系数=非农业供水成本、费用 其中:A ——年非农业供水量

B ——年农业供水量

A ′——非农业供水保证率

B ′——农业供水保证率

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或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

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或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非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

第四章 供水税金及利润

第二十条(农业用水的税金和利润)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二十一条(非农业用水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

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一般按五年贷款期的利率确定。

非农业供水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1、()m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计价供水净资产= 2、各类供水总量

非农业年均供水量价供水净资产非农业供水净资产=计? 其中:供水净资产是指按照上述有关方法分摊后的用于供水的净资产,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严重偏低的,供水净资产可不计未分配利润。

m 为按第三章第 条规定的分摊系数

3、非农业供水计价利润=

非农业供水净资产×[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2~3%)]

第五章 供水量

第二十二条(供水计量点) 水利工程供水一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

成本。

第二十三条(供水量计算年限) 供水水价应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用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延长。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二十四条(合同供水量)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合同供水量也可作为供水价格核算依据。

第六章 各类供水水价

第二十五条(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

农业用水量

用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农业用水价格= 第二十六条(非农业用水价格) 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

非农业用水量

水计价利润)、费用)+(非农业用(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价格=非农业用水含利未计税

{}]1[1收比率)率)+(教育费附加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营业税税率)格农业用水含利未计税价计营业税及附加)=非非农业用水价格(含利?÷

{}]()(1[(1]1[(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营业税税率)非农业用水量)-应征所得税税率

非农业用水计价净利润(费用)+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转税、所得税)=非农业用水价格(含流+?÷÷

第二十七条(发电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结合其它兴利目的的发电用水价格(元/m 3

),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0.8%核定;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m 3),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1.6~

2.4)%核定。

结合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上网销售电价×0.8%

不结合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上网销售电价×(1.6~

2.4)%

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第二十八条(高水头或低水头发电用水价格) 当水力发电水头过高或过低时,结合其他用水的发电用水价格(元/ m 3)可按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售电电价(元/kW 〃h )的8%核算水价;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售电电价(元/kW 〃h )的16%~24%核算水价。

第二十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工程水价) 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工程水价核算方法与常规水价核算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常规工程水价成本、费用中包含固定资产折旧额,而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工程水价计价成本、费

用中不包含供水固定资产折旧,但应包括等均还本付息年值。一般核算方法如下:

利用贷款、债券供水计价成本、费用=一般计价成本、费用-计入供水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供水成本、费用还本付息年值。

其中;1、还本付息经营期可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参考公式是:

固定资产总额

本类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分类年限计价还本付息经营期=∑?( 2、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息年值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公式:

()1

](1[]1[-+?t t 贷款、债券利率)+(贷款、债券利率)(贷款、债券利率)贷款、债券总额息年值=

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 其中t=还本付息经营期

3、计入供水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还本付息年值分摊比例应按有关方法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死库容水价) 动用死库容供水水价,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

死库容供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2~3)

第七章 不同计价方式下的水价核算

第三十一条(两部制水价) 两部制水价主要包括基本水

价和计量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第三十二条(两部制水价核算程序)一般情况下,两部制水价按如下程序进行核算:

第一步:将供水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为直接工资(含社会保障支出)、直接材料(含原水费)、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指不含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折旧费、修理费等9个分项和水资源费;

第二步:按库容比例法或工作量法比例法、人员工资比例法等方法,计算分摊到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9个分项第三步:计算不同供水对象的分配系数,并按分配系数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9个分项分别划分为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两部分。

第四步:按不同供水对象的水资源费标准,将水资源费划分为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两部分。

第五步:计算非农业用水的利润、税金。

第六步:将分摊到农业用水(或非农业用水)的各项成本、费用划分为两部分:

A部分成本及费用=直接工资(含社会保障支出)+管理费

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

B 部分成本及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直接材料(含原水费)+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不含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水资源费

第七步,将A 、B 部分成本及费用按供水容量(或设计供水量、协议用水量)实际供水量分别计算出基本水价、计量水价。

第三十三条(农业及非农业两部制水价的计算)原则上实行两部制水价时也应分类计价,各类用水的成本、费用按照第 条进行分摊后,具体计算方法以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举例如下:

一、农业用水两部制水价计算

、协议供水量

供水总量或设计供水量部分成本及费用基本水价(元A m )/3 计量供水量部分成本及费用=

计量水价(元B m )/3 供水经营者未与用水户签订供水量协议的,基本水价也可暂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

有效灌溉面积

部分成本及费用亩)=基本水价(元A / 二、非农业用水两部制水价计算

供水总量或协议供水量

部分成本及费用)=基本水价(元A m 3/ 计量供水量

+利润部分成本及费用+税金)=计量水价(元B m 3/

新建水利工程的基本水价可按不变成本计算,计量水价按基本水价以外的成本、费用及规定的税金、利润计算。

第三十四条(超定额累进加价)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用水户用水定额内的用水实行正常水价;超过用水定额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价格可按照如下方法核算:超定额用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1+超定额用水加价幅度)

其中超定额用水加价幅度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季节水价)季节水价是指在不同用水季节的水价标准不同,但在同一季节内水价标准是固定的,季节水价实行政府定价。

季节水价(以分两个季节为例)的平衡公式如下:

多年平均供水量×基准水价=

第一季节供水量×第一季节供水价格+第二季节供水量×第二季节供水价格

基准水价是指正常来水季节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出来的水价,各季节水价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浮动水价)浮动水价是指在基准水价的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的供水价格。浮动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计算公式为: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规范》第 16.5.2条规定:“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 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和发包人最终确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除应具备设计施工图和竣工图、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调价规定等依据外,还应包括工程变更、修改、签证和对办理竣工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尤其是项目经理部在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结算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有关竣工结算价款的,应按约定的内容执行。承发包双方可约定完整的结算资料的具体内容,还可涉及竣工结算的其他内容。例如:合同价采用固定价的,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合同价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无论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与中标入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是订立合同且是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在招标投标中,因采用的计价方式不同,编制投标报价单的方法和内容会有一定的区别。在原中标价的基础上,根据施工的设计变更等增减变化,经过调整之后,编制竣工结算。报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

(1)报价汇总表; (2)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取费表;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材料清单及材料差价表或差价报价表; (5)设备清单及报价表; (6)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费用报价表。 3.工程变更及技术经济签证 (1)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已按签发的变更通知单(见表。14一14)执行。 (2)因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品种数量不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合理化建议等原因,发生的施工变更,已执行的技术核定单(3)在合同履约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改变工程内容和标准,导致施工中用工数和工程量增加,改变了工程施工程序和施工时间,承包人在施工中办理的技术经济签证. 4.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建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保证制度,项目经理部在施工中还要注意收集其他相关的结算资料: (1)发包人的指令文件; (2)商品混凝土供应记录; (3)材料代用资料; (4)材料价格变动文件; (5)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日志;

0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09月23日计价格[1998]1810号)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计价格【1998】1810号文印发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四章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四章核算办法 第五章附则 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

水利工程结算书

水利工程结算书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 第**标段 合同编号:****2014-01-48 完工结算书 *********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目录 一、完工结算报告编制说明 二、完工结算情况报告 三、合同内完工结算审核表及计算说明 四、变更项目完工结算审核表 五、合同合价项目审核表及说明 完工结算报告编制说明 本结算报告根据**县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第**标段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2014-01-48)及其他相关文件编制,具体说明如下:1.工程量采用本工程实际发生工程量; 2.使用定额有 (1) 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 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3) 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4) ***省水利厅、发改委**水规计字【2004】71号文颁发的《******省水利水电工程补充预算定额》; 3.工程单价采用合同单价及故城县委托造价公司单价,未有部分据实调整。 **县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 第**标段完工结算情况报告 一、建设内容及工程量: 1、工程建设内容 我公司承建***县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第**标段工程,合同编号:****2014-01-48,由于设计变更,原协议中陆黄村坑塘工程量减少、在迎瑞坑塘施工中,县建设局规划为县城**公园项目,取消***坑塘工程。变更新增***坑塘隔离网、****坑塘隔离网、***1#坑塘隔离网、****5#坑塘1#.2#连接涵管、***渠引水管道、***渠清淤工程。 2、完成主要工程量 ***村坑塘土方开挖,警示牌5个;***坑塘土方开挖(施工部分);****坑塘防护栏(砖墙)共计、***防护栏(无砖墙)273m、***5#坑塘1#连接涵管71m、2#连接涵管262m、***渠引水管道935m、***渠清淤工程。 二、工程投资 该项目投标合同总价元。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2020)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包括:农业灌溉、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国营农牧场、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其它单位以及城市供水企业管网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工商业、行政事业、特种行业等用水。 第三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价格制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保障基本、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市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七条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核入供水价格收取。 第八条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水价实行季节水价、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形式。 第十条水价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执行。不跨市州省属、市属跨县区的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市发改部门、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不跨县区的市属水利工程和县区属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执行标准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及价梯式水价等形式。对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部文件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2007年11月20日以水财经[2007]470号文印发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

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

江苏水利工程竣工结算书

江苏水利工程竣工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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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山镇移民新农村建设、尖山水泥路、黄洼交通路及渠道护砌建设工程 竣 工 结 算 书 项目名称:冶山镇移民新农村建设、尖山水泥路、黄洼交通路及渠道护砌建设工程 合同编号:N3201000005555625001001 建设单位:南京市六合区农村基础建设管理处 监理单位:江苏九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南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报送日期: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目录 一、编制说明 二、申报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汇总表 三、申报竣工结算工程量汇总表 四、申报竣工结算工程量计算附表 五、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或技术联系单 六、变更工程量计量签证核定单 七、其他相关材料

一、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冶山镇移民新农村建设、尖山水泥路、黄洼交通路及渠道护砌建设工程新建混凝土道路长1000m,宽6.0m。移民村新农村建设:2.5m宽素砼路面长5000m,φ120PE管4120m,路灯31盏,环境综合整治等。新建黄洼交通路浆砌石护坡,总长480m;新建山曹水库放水渠480m,矩形1.2*1.5m。由南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工程于2013年3月开始动工,主体工程于2013年11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工程名称:冶山镇移民新农村建设、尖山水泥路、黄洼交通路及渠道护砌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建设地址:本标段为1个合同段,合同段名称为冶山镇移民新农村建设、尖山水泥路、黄洼交通路及渠道护砌建设工程,建设地点在六合区冶山镇。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资金来源:省以上财政资金。 2、编制原则及依据 2.1 编制原则 全部项目施工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编制结算书,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并经现场监理人员签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投标文件中的单价进行编制。 2.2 编制依据 2.2.1. 冶山镇移民新农村建设、尖山水泥路、黄洼交通路及渠道护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9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9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发改价格[2006]3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水利工程结算编制说明

四川省泸定县新城区磨河沟山洪泥石流治理工程 竣工结算书 项目名称:四川省泸定县新城区磨河沟山洪泥石流治理工程 建设单位:泸定中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报送日期:年月日

审定人: 审核人: 编制人: 编制日期:年月日

编制说明 1.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四川省泸定县磨河沟山洪泥石流治理工程。 四川省泸定县新城区磨河沟山洪泥石流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排导槽一座、拦砂坝三座、谷坊六座。设计标准为50年一遇泥石流。由四川省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于2012年3月开始动工,2014年7月底前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项目建设地址:本标段为一个合同段,合同段名称为四川省泸定县新城区磨河沟山洪泥石流治理工程,建设地点在四川省泸定县下田坝磨河沟。 四川省泸定县新城区大渡河堤防工程,竣工结算造价7064.55万元,总造价7064.5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部分造价6344.08万元,施工临时工程造价535.84万元,新增工程造价184.88万元。 本工程竣工结算单价按原财政评审审定的单价为依据,结合现场经业主批准同意的施工电价的调整,部分单项工程实际施工方案的调整,以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变化(根据合同,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四川省造价信息网公布的甘孜州材料价格为依据),因此对竣工结算的单价进行了调整。 1.2编制原则和依据 竣工结算编制原则执行四川省水利厅现行有关编制规定、办法、定额、费率标准,缺项部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四川省造价信息网公布的甘孜州材料价格的平均水平为依据。主要文件依据: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4-6-4 9:56: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级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城市用水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用水包括的范围为: 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 2、工业用水: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用水。 4、经营服务用水:商业、宾馆、招待所、餐饮、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信息、金融、房地产、书店、洗浴等用水。

5、特殊行业用水:桑拿、冲浪、足浴、室内游泳池、洗车、美容、舞厅等用水。 以上未包括的行业按使用性质划入相应用水类别。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以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一〉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实际发生的购水费用)、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净资产=报告期资产-资产负债 净利润=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第七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八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为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

(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 52-93 电力工业部部利水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52-93的通知 水建[1993]330号 为推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技术的进步,保证施工测量的质量,水利部和原能源部 委托水利水电长江葛洲坝工程局为主编单位,对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局标准《水 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S9-85进行了修订。该规范的修订送审稿已通过两部审查,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SL52-93,自199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局标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1993年6月25日 1 总则 1.0.1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阶段的测量工作。其内容包括总则、控制测量、 放样的准备与方法、开挖工程测量、立模与填筑放样、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测量、地 下洞室测量、辅助工程测量、施工场地地形测量、疏浚及渠堤施工测量、施工期间的外部 变形监测、竣工测量。 1.0.2 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和有关测绘资料,布设施工控制网。 (2)针对施工各阶段的不同要求,进行建筑物轮廓点的放样及其检查工作。 (3)提供局部施工布置所需的测绘资料。 (4)按照设计图纸、文件要求,埋设建筑物外部变形观测设施,并负责施工期间的观测 工作。 (5)进行收方测量及工程量计算。 (6)单项工程完工时,根据设计要求,对水工建筑物过流部位以及重要隐蔽工程的几何 形体进行竣工测量。 1.0.3 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为极限误差。 1.0.4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

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书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下水高效节水灌 溉项目一标段 合同编号:****/2017/DXS/01 竣工结算书 ****** 2019年5月

说明 我公司承建的*****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下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一标段工程已经完工,现进行竣工结算。 我标段合同价为4100864.00元。 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增加费用158834.9元(详见工程量减少清单)。实际完成工程价款合计:4259698.90元。

目录 一、竣工结算报审表 二、竣工结算表 三、投标书工程量清单(复印件) 四、附件 1、变更签证单(复印件)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施工合同(复印件)

****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下水高效节水灌溉 项目第一标段 竣工结算书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下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第一标段。 2、工程地点:*****。 3、工程容: 铺设PE管道,配套潜水泵,配电柜,50KVA变压器,80KVA变压器,高压输电,机井房等工程。 4、招标围:工程量清单围的全部工程; 5、计划工期:计划工期: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的80%,201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 6、工程概算 工程概算投资4100864.00元。 二、编制依据 1、编制依据 1.1****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下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第一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招标单位有效法律文件; 1.2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规程、标准; 1.3现场水文地质情况及施工条件; 1.4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规定等; 1.5我单位承建类似工程的实力及多年丰富的施工经验。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政府投资供水项目准许收益率从低设置。

(完整版)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清单(2018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精选(最新) G1499.1《热轧光园钢筋》 G1499.2《热轧带肋钢GB1499.1- 2008 GB1499.2-G2938《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2008 第 1 部分: 差动电阻式应变计》 GB/T 3408.1-2008 第 2部分: 振弦式应变计》 GB/T 3408.2-2008 第 1 部分: 差动电阻式钢筋计》 GB/T 3409.1-2008 第 1 部分: 差动电阻式测缝计》 GB/T 3410.1-2008 第 2部分: 振弦式测缝计》 GB/T 3410.2-2008 3411.1-2009 G3412.1《大坝监测仪器 检测仪第 1 部分:振弦式仪器检测仪》 GB/T3412.1-2009 G3413《大坝监测仪器 埋入式铜电阻温度计》 GB/T 3413-2008 G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T 5223-2014 G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 5224-2014 G3408.1《大坝监测仪器 应变计 G3408.2《大坝监测仪器 应G3410.1《大坝监测仪器 测缝计 G3411.1《大坝监测仪器 孔隙水压力计 第 1 部分: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 GB/T G10597《卷扬式启闭机》 GB/T 10597-2011 G11828.1《水位测量仪器 : 浮子式水位计》 GB/T11828.1-2002 G11828.3《水位测量仪器 G11828.4《水位测量仪器 第 3 部分:地下水位计》 GB/T 11828.3-2012 第 4 部分:超声波水位计》 GB/T 11828.4-2011 第5 部分:电 子水尺》 GB/T 11828.5-2011 遥测水位计》 GB/T 11828.6-2008 G11826《转子式流速仪》 GB/T 11826-2002 G11826.2《流速流量仪器 第 2部分:声学流速仪》 GB/T 11826.2-2012 G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2898-2000 待确认 G1417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GB/T 14173-G14627《液压式启闭机》 GB/T 14627-2011 G1565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 GB/T G1577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G15773《水土保持综合规划通则》 GB/T 15772-2008 验收规范》 GB/T 15773-2008 效益计算方法》 GB/T 15774-2008

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清单(2018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精选(最新) 《热轧光园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 G2938《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应变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2部分:振弦式应变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钢筋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钢筋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测缝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2部分:振弦式测缝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孔隙水压力计第1部分: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检测仪第1部分:振弦式仪器检测仪》GB/ G3413《大坝监测仪器埋入式铜电阻温度计》GB/T 3413-2008 G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G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G10597《卷扬式启闭机》GB/T 10597-2011 《水位测量仪器:浮子式水位计》GB/ 《水位测量仪器:压力式水位计》GB/ 《水位测量仪器第3部分:地下水位计》GB/T 《水位测量仪器第4部分:超声波水位计》GB/T 《水位测量仪器第5 部分:电子水尺》GB/T 《水位测量仪器遥测水位计》GB/T G11826《转子式流速仪》GB/T 11826-2002 《流速流量仪器第2部分:声学流速仪》GB/T G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G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0待确认 G1417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 14173-2008 G14627《液压式启闭机》GB/T 14627-2011 G1565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GB/T 15659-2014 G1577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2-2008 G1577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G1577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G17638《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17638-2017 G20290《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2014

论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方法

论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方法 摘要:竣工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不多算,不高估冒算。文章主要结合水利工程竣工结算的影响因素,对水利工程中的竣工结算审核方法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水利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系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报发包人后,发包人将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建设、监理、咨询、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有关单位十分重视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1当前水利工程竣工结算普遍存在的问题 1.1利用合同开口多算 有的业主对发包合同重视不够,仅与施工单位商定工程范围、进度和质量等条款就签订合同,开工建设。竣工结算时才发现原发包合同一无工程价款,二无结算要求,连设计变更也无限制的条款,甚至随意开口。合同对工程结算没有约束力,施工单位借此夸大施工难度,在办理结算时又利用合同开口和其他漏洞高估多算,增加结算投资。这种现象在一些未经招投标的小型水利工程中较多见。 1.2签证不严格 由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计量(监理)与评价(结算)分离的工程监管模式。搞结算审核工作的造价工程师施工时一般不到现场,结算审核时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主要就是施工图(竣工图)和监理签证,这就给施工环节(尤其是隐蔽工程)偷工减料提供了可能。现场监理人员对造价管理和有关规定大多掌握不够,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有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不认真核实就签字盖章。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竣工结算时搞突击,这种事后补签的隐蔽工程往往数量多记,甚至根本没有发生也列入结算。 1.3设计变更事后签证

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

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建议稿)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战略及经济和产业政策研究课题组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10008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产业的市场化,规范再生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参照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再生水是指经过深度处理后进行回用的污水,也就是经过三级处理后回用的污水,不包括农业直接回用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回用只经过二级处理后的污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主要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型回用系统;分散处理的建筑中水回用系统和建筑群联合(小区)中水回用系统的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是使用再生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景观水体、市政建设和绿化部门都应该按照本办法缴纳再生水价格。再生水费为使用者费用,用以补偿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

和运营的支出。 第五条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在原则上采用政府指导定价方式,同时实行听证会和公告制度。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当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第六条征收的再生水费应当专项用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再生水价格的构成 第七条制定再生水价格构成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要测算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体运营费用参考值,并以该参考值作为向社会投资和运营者招标标底的上限;对于现有或正在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也可以根据该测算方法作为政府指导定价的依据。 第八条各类用户的再生水价格可以实行差别定价,其具体形式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再生水价格用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运行总费用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生产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能源消耗费、药剂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及其它支出。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 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 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 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 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 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 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 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 合理化建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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