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加大财政资金对产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XX〕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创新成果示范应用,聚焦支持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点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和产业创新联盟的创新项目。探索与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形成错位联动。
(一)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鼓励企业参与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开展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探索产业政策创新。
(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活动,联合优势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创新及基地建设。
(三)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扩大示范应用和新业态、新模式推广。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采取资助、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滚动支持、发放创新券等形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标准为:
(一)对纳入年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和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工程并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相关投入总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纳入年度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的项目,由专项
支持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于产业标准化和创新政策类研究可给予全额支持。
(三)对于属于“四新”经济热点领域,纳入年度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扩大示范应用和推广的项目,由专项支持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最高不高于该项目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实施项目。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收回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