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联动管理实施细则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联动管理实施细则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联动管理实施细则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联动管理实施细则为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的意见》,以及《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案》(沪府发…2016?29号),进⼀步推动本市财政科技投⼊管理改⾰,提⾼财政资⾦使⽤效率和效益,现针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的联动与统筹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

⼀、实施⽬标遵循“顶层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托全市统⼀的财政科技投⼊信息管理平台,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的跨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打破原有部门界限,形成⽀持重点有效聚焦、⽀持项⽬避免重复,项⽬信息充分共享的联动⼯作模式。

充分发挥财政资⾦的引导和带动作⽤,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产业与科技的对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实施原则(⼀)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加强顶层设计,聚焦本市产业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部门间的统筹协调,避免⽀持项⽬重复分散。

(⼆)充分酝酿、集中会商开展部门间深度合作,酝酿提出各⾃领域的⽀持重点和部门间合作需求,通过集中会商的形式,增强统筹联动效应。

(三)分类管理、责任清晰在联动协同的基础上,各部门根据资⾦管理办法和财政管理要求,合理合规使⽤专项资⾦,开展项⽬全过程管理。

(四)绩效导向、信⽤管理建⽴以绩效为导向的专项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专项实施效果和联动管理⼯作成效;在专项管理中逐步开展信⽤管理。

三、专项定位和涵盖范围(⼀)专项定位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按照技术创新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产业化为主要⽬标,引导企业加⼤技术创新投⼊⼒度,提升创新能⼒,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涵盖范围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包括: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成果转化与应⽤资⾦、⾼新成果转化专项资⾦、张江⾃主创新专项资⾦的有关⽀持内容。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支持方向)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增强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赋能产业升级,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打造高端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生态体系。

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上海行动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14〕67号),加快促进工业基础能力提升,鼓励以企业为主体,提高产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水平,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业强基的产业发展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评估。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一)核心基础零部件产品的研发,解决影响核心基础零部件产品性能和稳定性的关键技术;(二)重点领域核心基础元器件研发攻关,掌握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技术;(三)围绕关键基础材料开展研发创新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实现关键基础材料的自主保障;(四)面向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可靠性试验验证、工艺改进等产业技术基础支撑能力建设;(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嘉府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的通知嘉府发〔2023〕1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嘉定区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3年7月17日嘉定区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做强创新引擎,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根据《上海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沪府发〔202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发展壮大未来产业优势,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想(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部署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立足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目标定位,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以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为牵引,助力上海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

(二)发展目标以场景驱动、衍生应用为牵引,推动现有优势产业未来化,全力打造未来智能、未来能源2个未来产业集群;以跨领域技术融合创新为导向,推动尖端项目产业化,突破打造未来材料、未来健康2个未来产业领域;以科研院所前瞻技术供给为依托,推动原创科技成果产品化,探索开拓未来空间1个未来产业方向。

形成嘉定区“2+2+1”未来产业发展格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沪府办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

为进一步打造新时代全球生物医药重大战略产业高地,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大力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一)加快基础理论创新和前沿技术突破。

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等创新平台作用,瞄准细胞与基因治疗、mRNA、合成生物、再生医学等基础前沿领域和新赛道,开展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研究,布局前沿新技术和新型药物攻关。

加强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及材料、现代中药研制。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二)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药物研发。

充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技术,聚焦新药靶点挖掘与验证、药物发现与设计、新型药物筛选、用药安全分析等环节,加快模型、算法、专业软件等攻关突破和共性平台建设,开展智能化场景应用示范。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顶尖科学家与优秀青年人才项目。

支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IP)的全球顶尖科学家和大师级人物在沪开展颠覆性理论和技术突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在基础研究先行区、各类人才计划等方面,对优秀青年人才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四)加速科研成果向临床前研究转化。

建立以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数量、成果本地转化数量等为考核目标的贴息支持机制,推动合同研发机构(CRO)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新药临床前研究服务,按照规定给予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金额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科合[2017]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6.09【实施日期】2017.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沪府办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快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下,有序吸引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加快元宇宙、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布局;助推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发展活力,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一套综合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生态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创中心联动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一)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对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方向、聚焦领域及行业发展等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和统筹协调。

集中资源打造兼具投资、运营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专业平台和高能级基金管理机构。

加强国资存量基金整合优化,推动各投资阶段合理布局、平衡发展,打造适配科创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金体系,培育开放协同的基金生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沪人社专发 (2016) 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8日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指标的人才评价导向,现就本市畅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途径、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措施及相关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1.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见附件1),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依据。

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国家及本市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2.进一步完善工程技术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有关精神以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一)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结构调整升级和产业链合作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化项目;(二)产业发展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推广及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项目;(三)经核定的以软件、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规模的企业核心团队;(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五)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六)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首次工程批流片的产品;(七)重点产业方向领军企业;(八)数字出版业的发展;(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上海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六条(支持范围)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一)推进智能化改造。

支持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支持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技术,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支持技术创新。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沪科合〔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徐府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2009〕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提升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化质量和水平,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2009-2012年)>的通知》(徐府发〔2009〕12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设立区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2009年至2012年,安排不低于10亿元预算资金,用于推进区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2.明确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根据全市九大推进领域的产业布局,确定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为生物医药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确定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关注领域为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领域(简称“3+X”)。

3.鼓励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职工人数在300人及以下,或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能够围绕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区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从产业链上实施对接配套的企业。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沪经信规范〔2020〕8号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沪经信规范〔2020〕8号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沪经信规范〔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0-27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10月19日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沪府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规〔202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1日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支持政策第三章企业培育支持政策第四章投融资支持政策第五章研发和应用支持政策第六章长三角协同创新支持政策第七章行业管理支持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促进新时期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若干政策适用于符合有关条件的本市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含IP、EDA,下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及机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人才支持政策第三条优化研发设计人员和企业核心团队奖励政策。

优化研发设计人员支持结构,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攻关任务的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先进封装测试企业研发设计人员,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以及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导向的大型行业应用软件企业研发设计人员。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做大产业规模,对于首次突破相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EDA、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

其中,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突破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作进一步放宽。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

政策名称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一、政策依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353号〕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对于纳入年度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其中,产业政策研究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重点支持以下两个专题:(一) 成果产业化联合攻关专题本专题重点支持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智慧医疗、3D打印、工业无线通讯等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以及重点支持由企业牵头、上海高校知识服务平台合作开展协同创新的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须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在合作模式上要有特点、有创新。

本专题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

(二) 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专题本专题重点支持专业化配套关键零部件和关键材料研发项目,以及行业细分领域关键技术联合攻关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在合作模式上要有特点、有创新。

本专题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申请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三) 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四) 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自2014年1月1日起);(五) 项目申报单位中至少须有一家高校或科研院所;(六) 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并承诺投入必要的资金及落实实力相当的研发团队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一)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与书面同时申报。

网上申报需登录“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http://)或“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在线填报并递交相关电子文本(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资料)。

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支持和推动企业进行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强我国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领域。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为2024年至2025年。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七条支持项目的申报由企业主动提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申报项目所需的技术路线、目标和任务应明确,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路线图应提供。

第十条申报项目的评审机构由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源利用等方面。

第十一条评审结果应及时公布,并按照评审结果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

第十二条申报未通过的项目,应当明确不通过的原因,并提供改进意见。

第三章项目支持与推动第十三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得到以下支持:(一)资金支持:对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确定。

(二)政策支持: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例如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

(三)土地等要素支持:对项目所需土地等生产要素给予支持。

(四)人才支持: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项目支持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财务审计和监管要求,用于项目研发和应用示范。

第十五条支持项目应按照计划书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节点完成,如有变更应及时申报和调整。

第十六条支持项目应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沪科规〔2020〕1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沪科规〔2020〕1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沪科规〔2020〕10号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3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市企业开展后续研发活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各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区内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各区科技、税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协助。

第五条(扶持政策)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如下:(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

上海市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嘉经〔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嘉定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高质量协调发展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21]19号)、《嘉定区关于支持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8号)、《嘉定区关于支持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9号)、《嘉定区促进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10号)、《嘉定区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嘉经[2021]11号)和《嘉定区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意见》(嘉经[2021]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3+1”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扶持资金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扶持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

扶持资金聚焦汽车“新四化”、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三大千亿级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在线新经济,特别是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形成智能化发展的新兴业态和应用模式。

第三条管理职责扶持资金由嘉定区经委和嘉定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区经委根据本区“3+1”产业发展需要,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加大财政资金对产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XX〕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创新成果示范应用,聚焦支持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点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和产业创新联盟的创新项目。

探索与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形成错位联动。

(一)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重点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鼓励企业参与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工程。

支持开展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探索产业政策创新。

(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活动,联合优势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创新及基地建设。

(三)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

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扩大示范应用和新业态、新模式推广。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采取资助、奖励等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滚动支持、发放创新券等形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标准为:
(一)对纳入年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和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工程并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相关投入总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纳入年度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的项目,由专项
支持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于产业标准化和创新政策类研究可给予全额支持。

(三)对于属于“四新”经济热点领域,纳入年度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扩大示范应用和推广的项目,由专项支持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最高不高于该项目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项目协议。

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实施项目。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收回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