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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6]3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7
【实施日期】2016.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6〕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7日
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市县人民政府职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1日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林业、粮食、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等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办统一指导、协调本级食品违法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管理、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并同步抄告同级食品安全办。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0•【字号】赣府厅发[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2003年12月20日赣府厅发[2003]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省经贸委《江西省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省计委《江西省特色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开发(园)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省经贸委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升工业园区水平,使工业园区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带动区、体制和科技创新的试验区、城市发展新区,并努力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前沿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工业园区的界定工业园区一般是指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由政府或企业创立的工业企业集聚区域,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综合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区内企业主要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工业园区的分级(一)主要指标。

1.省级工业园区。

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20亿元、1亿元、1万人以上,每平方公里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3亿元、2000万元、2000人以上的工业园区,可以申报“省级工业园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赣府厅发[2006]41号(完整版)

赣府厅发[2006]41号(完整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

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等单位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2008年07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中宣部《关于在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名单复核结果的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我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务列入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考核。

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征收入库3%,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征收经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按月一并征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4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4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43号2004年6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由于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从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已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的地区,由原参保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等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对未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政府办中小学退休老师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如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所在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府厅发[1999]5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9.08【实施日期】1999.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1999)51号1999年9月8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落实,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将增加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发到个人。

省财政补助的资金将立即下拨。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2005年5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通知如下:一、完善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改制事业单位是指已按有关政策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组织;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以上三类事业单位统一简称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已参保事业单位,要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规范参保办法;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参保前应征得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参保的证明。

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并与其签订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统一参保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从2005年7月1日起,参保的事业单位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6号2002年12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赣府发[1999]27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国家公务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可享受医疗补助;(二)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三)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五)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六)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横向调剂的补助功能,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的“老有所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一)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是指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原城镇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返城后一直未经县以上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

(二)认定上山下乡知青身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1962年以来,城镇青年由县级及县以上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组织动员上山下乡的;(2)1968年以来,动员城镇居民下乡随同下乡的子女,当时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以及城镇居民“收回”时,留在农村的子女年满17周岁的;(3)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满17周岁的。

二、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办法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本人自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赣府厅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30日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近年来,消防“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现象屡禁不止,影响疏散逃生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化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攻坚整治占堵消防“生命通道”等突出隐患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集中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隐患,依法全面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拆改违规广告牌,坚决清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进一步建立健全从根本上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的制度机制、责任链条和防控体系。

具体工作任务分为四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15日前)。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作出专题部署。

向社会广泛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动单位场所,对照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改。

(三)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6月16日至2025年10月31日)。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其中,2024年6月底前,完成人员密集场所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拆除以及违规广告牌拆改工作;完成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标线标志施划和警示牌设置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0]4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0]4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8日赣府发〔2000〕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6日发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即赣府厅发〔1994〕17号文)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体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赣府厅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5日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推动新时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江西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及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焦人民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的需要,围绕美丽江西建设,以“作示范、勇争先”的昂扬斗志,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江西篇章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持续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86.57%。

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87.87%,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三)严格水土保持空间管控。

结合江西“三区三线”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范围,根据省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分类分区提出差别化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切实减少人为活动影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1号2007年8月2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多层次的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本规定适用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实施建设,并按该意见规定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购买价格。

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赣府厅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筹规划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资金管理和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基础设施集约节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构建系统化集成、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格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不符合“五统一”项目建设要求的平台或系统,原则上不得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赣府厅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5日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四章整改落实评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容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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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10〕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的“老有所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是指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原城镇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返城后一直未经县以上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

(二)认定上山下乡知青身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1962年以来,城镇青年由县级及县以上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组织动员上山下乡的;(2)1968年以来,动员城镇居民下乡随同下乡的子女,当时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以及城镇居民“收回”时,留在农村的子女年满17周岁的;(3)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满17周岁的。

二、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办法
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本人自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1、2009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从1995年10月1日起至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办理补缴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

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补缴后,仍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本《通知》补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从2010年1月1日起,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参保人员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累计或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其1980年12月31日前原上山下乡插队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费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及划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2009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具体补缴标准详见附表1)。

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前款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整水平的60%执行,丧葬抚恤费标准参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标准的60%执行。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费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办法
本人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选择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由本人申请,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按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之后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从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2010年,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5元,今后随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申报和审批程序
1、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办理养老保障,需向其户口所在地街办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2),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2)原县级及县级以上知青管理部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知识青年下放证、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荣誉证或档案部门留存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花名册》等能够证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身份的相关原始材料;
(3)公安部门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迁入证明或返城入户的派出所《入户登记表》等户籍迁移材料;
(4)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街办或乡(镇)政府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主要核实申请人的出生时间、知青身份、上山下乡插队年限、城镇户籍等情况,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再填写《江西省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申请养老保障汇总表》(详见附表3),汇总上报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个人初审材料)。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街办或乡(镇)政府上报的人员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街办或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等情况,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登记造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办理参保或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同时,填报《江西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5),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10年请各地于9月份以前报送补助资金申请表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有关政策衔接
已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养老生活补助的退休人员(含比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下同),本人自愿,可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经本人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享受养老生活补助人员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详见附表4),可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改领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

五、财政补助资金
根据已达退休年龄的已参保或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人数,以及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改办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人数,按照我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省、市、县财政按7:1:
2(其中省直管县按8:0:2)的比例安排资金。

其中,已达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的,资金补助至参保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资金补助至当地已设立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专户,分账核算。

今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已达退休年龄的已参保或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改办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人数及补助资金申请表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以便尽快核实人数,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问题,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这一群体的亲切关怀。

为推进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各市、县(区)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纪检监察、档案、信访、街办(乡、镇)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人员,抓紧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从下文之月起执行。

个人申报和登记造册工作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缴费标准表
2、江西省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申报审核表
3、江西省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申请养老保障汇总
4、享受养老生活补助人员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5、江西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缴费标准表
单位: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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