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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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飞体检标准

招飞体检标准

招飞体检标准
招飞体检是飞行员选拔的重要环节,体检标准的严格与否直接关系到飞行员的身体素质和飞行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招飞体检的标准内容。

一、视力要求。

1.1 近视度数不得超过600度,散光不得超过200度,裸眼视力不得低于1.0。

1.2 远视度数不得超过300度,散光不得超过200度,裸眼视力不得低于0.8。

1.3 色觉正常,无色盲、色弱。

二、听力要求。

2.1 双耳听力正常,无感音神经性耳聋。

2.2 无耳鸣、耳痛等症状。

三、心理要求。

3.1 无严重的心理障碍,无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疾病。

3.2 无过度的紧张焦虑情绪,能够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

四、身体条件。

4.1 身高要求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4.2 体重要求男性不超过80公斤,女性不超过65公斤。

4.3 无先天性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慢性疾病。

五、其他要求。

5.1 无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

5.2 无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肺结核等。

5.3 无重大手术史,无重大外伤后遗症。

以上就是招飞体检的标准要求,希望广大飞行员候选人能够按照标准要求,做好充分的身体准备和心理调适,以保证自身的身体素质符合招飞要求。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飞行员的身体素质和飞行安全。

中国招飞体检标准

中国招飞体检标准

中国招飞体检标准一、病史采集1. 飞行人员病史采集,包括家族史,均应由招飞体检机构统一进行。

2. 飞行人员及亲属应如实提供患病情况、治疗过程、诊断结论和CT、MRI等医学影像资料。

3. 病史采集应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信息:如出生史、成长史等;(2)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或曾有严重外伤史等。

4. 有既往病史的飞行人员,在参加飞行时必须携带原始病历和近期病情证明。

二、身体测量1. 身高:用标准测量尺测量,足跟到头部最高点的垂直距离,双脚立正,头部正直,两眼平视前方,枕后发际线与身高的差值应在5.0cm (男性)或4.5cm(女性)之内。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2. 体重:符合体重指数(BMI),计算公式为:体重(kg)/身高(m)的平方。

BMI正常范围为18.5~24.9,小于18.5为偏瘦,25.0~29.9为超重,30.0~34.9为I级肥胖,35.0~39.9为II级肥胖,大于40为III级肥胖。

3. 坐高:座位高度为44cm(或与之相当的身高)。

两腿伸直,两足平放在地面上,足尖向前,双腿并拢,收腹挺胸紧腰,背靠椅边,双手下垂,记录双臂垂直距离椅面的垂直长度。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4. 臂长:两臂自然下垂时,自虎口至中指指端的长度。

使用测量尺测量。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5. 腿长:立正姿势站立,从股骨大转子至脚内踝的距离。

使用测量尺测量。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6. 颈围和腰围:用软尺在平静呼气之末测量颈后第七颈椎上缘(低头时触摸到颈后最突出的部位)和第12肋骨下缘(肋弓下缘)的围度并记录;平静呼气之末用软尺在腋中线处测量腰最细部位(肋弓下缘)的围度并记录。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7. 膝围和踝围:用软尺在平静呼气之末分别测量左、右膝中点和左、右踝最粗部位的围度并记录。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招飞体检标准

招飞体检标准

招飞体检标准
招飞体检是飞行员选拔的重要环节,体检标准的严格性直接关系到飞行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和飞行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招飞体检的标准要求。

一、视力要求。

1. 裸眼视力,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1.0,任一眼不低于0.8。

2. 矫正视力,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1.0,任一眼不低于0.8。

3. 色觉,无色盲、色弱。

二、听力要求。

1. 双耳听力正常,无听力障碍。

2. 无耳鸣、耳聋等疾病。

三、心血管系统。

1. 心脏,无心脏病、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等。

2. 血压,舱内舱外血压不得超过140/90mmHg。

四、呼吸系统。

1. 肺活量,男性不低于2500ml,女性不低于2000ml。

2. 无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

五、消化系统。

1. 肝功能,无肝炎、肝硬化等疾病。

2. 肠胃功能,无消化系统疾病。

六、神经系统。

1. 无癫痫、癫痫前状态等疾病。

2. 无精神病史。

七、其他要求。

1. 无传染性疾病。

2. 无先天性畸形、后天性畸形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疾病。

综上所述,招飞体检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候选人需要全面检查自己的身体状况,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飞行员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以便顺利通过招飞体检,成为合格的飞行员。

希望候选人们能够认真对待自己的身体健康,为飞行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飞行员体检项目

飞行员体检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 7007.3—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 飞行合格;b.暂时不合格;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b.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4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4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4
一、身体条件
1. 身高:男性170-185厘米,女性160-175厘米;
2. 体重:符合民航招收飞行员体重指数标准;
3. 视力:双眼裸视不低于0.3(C字表),矫正视力达到1.0(C字表)及以上;
4. 听力:单侧耳语听力大于等于5米;
5. 牙齿:牙齿整齐,无缺损,无色盲、色弱;
6. 胸廓:胸廓对称,无畸形;
7. 四肢:四肢发育正常,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生理功能
1. 心肺功能:心肺功能正常,无器质性病变;
2. 血压:血压正常,不超过民航招收飞行员血压标准;
3. 脊柱:脊柱无侧弯、驼背等异常;
4. 神经功能:无脑震荡、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

三、精神状态
1. 无心理障碍,情绪稳定;
2. 无精神病史,无药物滥用史。

四、医学疾病史
1. 无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遗传性眼病等;
2. 无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
3. 无严重器质性疾病,如恶性肿瘤等。

五、药物滥用史
1. 无药物滥用史,包括毒品、兴奋剂等;
2. 无酒精滥用史。

六、传染病史
1. 无艾滋病、乙肝、丙肝等传染病史;
2. 无梅毒等性传播疾病史。

七、家族病史
1. 无家族遗传性疾病史;
2. 无家族癌症病史。

八、年龄限制
1. 年龄在16-25岁之间;
2. 未满18岁的申请人需提供家长同意书。

飞行员体检标准

飞行员体检标准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Appraisal standa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recruitment of civil aviation ai rman trainee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目录前言1 范围 (1)2 总则 (1)3 一般条件 (1)4 精神、神经系统 (1)5 心理 (1)6 呼吸系统 (1)7 循环系统 (1)8 消化系统 (2)9 泌尿、生殖系统 (2)10 血液系统 (2)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 (2)12 运动系统 (2)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2)14 眼及其附属器 (3)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3)附录A(规范性附录)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 (4)附录B(规范性附录)辅助检查项目 (13)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明、吴坚、徐林、李谦、杨秀云、吕天翔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总则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

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

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本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本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本1.引言1.1 概述概述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是一个具有广泛关注的话题。

随着民航事业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追求飞行梦想。

然而,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学生身体状况的要求较高。

因此,体格检查成为了招收飞行学生的必需环节。

体格检查旨在确保学生具备适应飞行学习和职责的身体条件。

通过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的体检,可以及早发现一些潜在的健康问题,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治疗和保健建议。

只有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学生才能更好地应对飞行过程中的压力和挑战。

在体格检查中,主要关注学生的视力、听力、平衡力、心肺功能、神经系统以及身体各项指标等等。

合格的飞行学生应当具备较好的视力,能够清晰地辨认远处物体;良好的听力,能够听到周围环境的声音;平衡能力,以保持稳定的姿态;优秀的心肺功能,确保在长时间高空飞行中保持稳定的体能状态;完好的神经系统,以应对紧急情况的反应能力等等。

通过体格检查,可以筛选出适合从事飞行学习的学生,并为他们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同时,体格检查也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经过严格的体检,才能确保飞行学生在飞行过程中不会因身体问题而引发意外事件。

因此,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本是十分必要的。

在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飞行员队伍的壮大,体格检查将会更加细致化和专业化。

同时,也需要不断加强对飞行学生的健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持良好的体能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培养出更多优秀的飞行员,为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参考如下: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文的整体结构和各个章节的内容安排。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中,将简要介绍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的背景和意义。

在文章结构的部分,将详细说明本文的章节组成和内容安排。

最后,在目的中,明确本文的写作目标,即对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广东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广东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广东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一般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身体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在广东省,具体的民航招飞体检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遵循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般民航招飞体检标准的一些要求:
1. 身高:男性不应低于168厘米,女性不应低于160厘米。

2. 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如果超过标准体重的20%,则不合格。

3. 视力:要求双眼裸眼视力C字表均在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4. 听力:要求双耳听力均在35dB以下。

5. 身体素质:要求无色盲、色弱、斜视、重度沙眼、慢性鼻炎、耳鸣等耳鼻喉疾病,且无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

此外,根据广东省的具体情况,还可能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例如对广东省户籍、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的民航招飞体检标准可以参考广东省民航招飞的相关规定或者咨询相关机构。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2-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主要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

2 引用标准GB 1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3 体检鉴定结论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暂时不合格;c. 不合格。

4 一般条件4.1 应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合水平,身体健康状况能满足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需要。

不应有任何影响安全行使职责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疾病。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肿瘤临床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 精神、神经系统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5.2 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 神经症不合格。

神经衰弱、焦虑症治疗后症状基本消失合格。

5.4 睡眠障碍不合格。

睡眠不良合格。

5.5 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 言语障碍不合格。

5.7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不合格。

5.7.1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疾病治愈后,脑功能正常合格。

5.7.2 颅脑外伤治愈后,无后遗症、脑电图正常合格。

5.8 癫痫及其病史不合格。

5.9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合格。

5.10 难以治愈的、反复发作的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 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 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 心理学心理测验不及格不合格。

7 呼吸系统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1.1 肺结核治愈后,全身状况良好合格。

7.1.2 慢性气管炎、肺气肿,肺功能无明显异常合格。

7.2 自发性气胸反复发作不合格。

8 循环系统8.1 严重心血管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中国民用航空局

ICS备案号:MH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Appraisal standa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recruitment of civil aviation airman trainees(征求意见稿)×××× 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总则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体质指数小于18.5,大于17.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

3.5.1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病史。

3.5.2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3.5.3 梅毒螺旋体(TP)特异性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 精神、神经系统4.1 不应有精神疾病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应有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4.3 不应有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4 不应有酒精滥用或依赖。

4.5 不应有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4.6 不应有心境(情感性)障碍。

4.7 不应有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标准(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 18.5(含)—24(含),无“O”、“X”型腿;(4)民航招飞体检眼科要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C字表0.1,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单眼裸眼视力低于0.7(C字表)需戴眼镜矫正到1.0(C字表),附眼镜度数处方。

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5)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民航招飞的视力标准(1)民航招飞关于视力检查项目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相当于E字表0.8) 或以上,近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2)民航招飞关于视力检查项目若任何一眼远视力低于 0.7,则要满足: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矫正视力(可配戴眼镜)不低于1.0,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3)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

(4)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关于屈光,屈光不正分为三种:近视、远视、散光。

其中散光就是进入眼球的光不能在视网膜上形成焦点的眼,散光可以和近视或者远视同时出现。

其检查标准是远视、近视不得超过300度;散光不得超过200度;屈光参差(双眼度数之差)不得超过250度。

在此要大家纠正一点,民航招飞对视力要求高,但是并不意味着不能戴眼镜,民航招飞体检时可以配戴眼镜测试视力,配戴眼镜者视力过关后,如果屈光度超过标准也不合格。

理论上,配戴不超过300度的眼镜都是可以的。

民航招飞的其他体检要求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18.5(含)—24(含),无“O”、“X”型腿;4、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明民航飞体检标准

明民航飞体检标准

明民航飞体检标准一、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如下:身高在165-185厘米之间,体重52公斤以上,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视力裸眼视力在1.0以上,无色盲、色弱,无慢性鼻炎和鼻窦炎,嗅觉正常,听力正常,无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没有头痛、头昏、失的症状。

民航飞行员体检:1. 眼科: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

视野异常,色盲、色弱,夜盲治疗无效等,均不合格。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可以确诊为不合格。

2. 嗅觉检查:被查者闭上眼睛,用右手食指压迫右侧鼻翼使右鼻孔闭塞。

检查者任选一种药瓶,将药瓶口对准被查者左鼻孔,距离约1.5厘米,令被检查者用左侧鼻孔吸气辨认是何种气味。

无法辨别者可确诊为不合格。

3. 听力检查: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

可诊断为不合格。

4. 耳鼻喉科: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内耳疾病或眩晕症,晕机病治疗无效,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以上检查结果均可诊断检查不合格。

5. 外科检查:身高男低于165厘米,体重男性52公斤以下,四肢残缺或身体有明显畸形可认为不合格。

6. 内科检查:血压平静血压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有慢性胃肠病(经常心口痛、吐酸水或拉肚子),患过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经常头痛、头昏、失眠,经确诊可认为不合格。

需要检查的人群:有意愿成为飞行员的人群。

结果阳性可能疾病:色盲。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是2017年9月10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归口于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制定过程修订背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临床医学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对航空医学认识的不断深入,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06)中的一些要求已不适应当前中国民航发展实际需要和中国国民身体素质实际情况。

为使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工作更加科学,选拔出更加全面优秀的人才加入飞行员队伍,中国民航局着手梳理原有招飞标准的内容,开展对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 2006)的修订工作。

编制进程2006年10月16日,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 2006)首次发布[5] 。

2006年11月1日,《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7013- 2006)实施[5] 。

2017年4月17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飞行学院、医学中心征集意见,对原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06)进行了修订[4] 。

2017年9月7日,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发布[2] 。

2017年9月10日,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实施[2] 。

2018年7月9日,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要求规范MHT7013—2017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要求规范MHT7013—2017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1围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总则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合格;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酒精滥用或依赖;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e)心境(情感性)障碍;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i)精神发育迟缓;j)心理发育障碍;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2024民航飞行员体检具体标准是什么

2024民航飞行员体检具体标准是什么

2024民航飞行员体检具体标准是什么2024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是什么民航飞行员条件体检标准如下:1,身高,体重男学生身高在165~185 cm之间,体重超过52 kg;入学时未满18周岁,身高可以放宽到164 cm以上,体重可以放宽到50 kg以上。

身体匀称,体重一般在标准体重的80%~130%之间。

(标准体重简单计算法=身高-12.视力:按空军环视 C字表,双眼裸视在0.8中(5.0)以上;3、血压、脉搏血压在安静的时候,收缩压在100-140 mmHg之间,舒张压在60-90 mmHg 之间,脉搏通常在每分钟60~100次之间4.眼科:视力(C字视力表0.8以上合格1.0以上,符合歼击机标准)斜视(包括隐性斜视)裂隙灯色觉近视散光眼科暗室(能记得的项目只有散瞳验光和有无眼科手术史)。

血液检查(如有传染等)2024民航招飞行员报名要具备哪些条件民航飞行员招考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身体条件,具体细则可以咨询中国飞行员考试中心。

条件详情如下:1、基本要求,年龄一般不小于17岁,不超过20岁,必须是普通中学的高中毕业生;文化要求,参加2024年高考,并且分数线需达到考生所在省份一本线以上,民航飞行员实行的是本科提前批录取。

2、身体方面的要求,包括身高、体重、视力、血压以及色觉等其他招飞所要求的报名标准;思想政治要求,要求考生自愿、监护人支持,并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以及热爱人民军队等。

民航飞行员工资一般多少钱目前国航、南航、东航等三大航的最资深的教员机长,目前的月薪在6万左右。

随着国内民航业的蓬勃发展。

一些小航空公司出于发展的需求,在机制灵活的背景下,反而对机长的薪酬会支付的更多。

如有的小航空公司机长的年薪可能会有70-80万元,有些大航空公司机长的年薪则在40-50万元左右。

一名教员机长的年薪约在70-80万元,而一些货航机长的年薪可能会在百万以上。

不过,无论是小公司还是大航空公司,机长的薪酬几乎都绕不过飞行小时,这才是核心所在。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3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3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3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通常是由民航局或相关民航招飞单位制定并
发布的,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组织而有所不同。

一般
来说,民航招飞体检标准会涉及身体健康状况、视力、听力、心理
素质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括的一些体检项目和标准:
1. 身体健康状况,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的检查,通常要求身体健康,无严重的慢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

2. 视力,一般要求申请者在未经矫正的情况下,双眼裸视力达
到一定标准,可能会有对不同视力问题的具体要求。

3. 听力,要求申请者的听力达到一定标准,能够正常感知飞行
中的指令和环境声音。

4. 心理素质,可能包括心理测试、性格评估等项目,要求申请
者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括的体检项目和标
准,具体的民航招飞体检标准可能因地区、国家或组织而有所不同。

另外,民航招飞体检标准也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行调整和更新,因此针对特定时间的具体标准,建议申请者在申请时向招飞单
位或相关部门咨询最新的体检标准和要求。

中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

中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

中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中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是为了确保学员拥有身体健康、适合从事飞行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以下将详细介绍中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

一、身高标准身高是飞行学员的基本要求之一。

对于男性学员,标准身高为162-190厘米;对于女性学员,标准身高为155-185厘米。

身高标准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学员在飞行过程中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二、视力要求视力是飞行学员必备的重要能力。

中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要求裸眼视力达到1.0,而佩戴隐形眼镜者要求视力达到0.8。

此外,学员还需要通过红绿色盲、黄蓝色弱识别等相关测试。

这些视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员能够准确地辨认颜色和远近距离,以保证飞行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听力要求优秀的听力是飞行学员必备的条件之一。

民航招生对学员的听力要求包括一般听力、语言听力和声音辨别力。

要求学员的听力在正常范围内,能够辨别指令和声音信号,确保在飞行过程中能够正常交流和处理各种情况。

四、呼吸系统要求学员的呼吸系统需要正常工作才能胜任飞行工作。

招生标准要求学员不能患有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呼吸系統疾病,也不能有严重的呼吸困难。

五、心血管系统要求心血管系统是飞行工作中至关重要的。

民航招生要求学员的心脏功能正常,无严重心脏病、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

六、神经系统要求学员的神经系统需要正常工作才能确保飞行的安全性。

招生标准要求学员没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中风等。

七、消化系统要求消化系统的健康状态是飞行学员要求之一。

招生标准要求学员没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如胃溃疡、肠道炎症等。

八、泌尿系统要求泌尿系统健康的学员能更好地适应飞行工作。

招生标准要求学员没有严重的泌尿系统疾病,如肾功能障碍、输尿管结石等。

九、免疫系统要求学员的免疫系统需要正常工作才能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招生标准要求学员没有严重的免疫系统疾病,如艾滋病、重症感染等。

十、精神状态要求飞行学员的精神状态直接影响飞行安全。

招生标准要求学员没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等。

中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

中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

我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随着我国民航业的迅速发展,飞行员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

作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除了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飞行经验外,身体健康状况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我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从多个方面对飞行学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飞行学员的身体素质达到了飞行的基本要求。

下面就我国民航招生飞行学员体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身高要求1. 男性身高在165cm至190cm之间2. 女性身高在160cm至180cm之间身高要求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飞行员在操纵飞机时需要有足够的身体灵活性和舒适度,身高过高或过矮都会影响驾驶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二、视力要求1. 裸眼视力要求:每只眼睛在5.0以上2. 矫正视力要求:达到1.0视力是飞行员的重要感官之一,良好的视力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高空中对各种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反应。

我国民航对飞行学员的视力要求非常严格。

三、听力要求1. 裸耳听力要求:没有装置的耳朵在500、1000、2000Hz的平均听力损失率均不超过25dB2. 佩戴助听器的民航飞行员应当使用双侧符合国家标准的助听器良好的听力可以帮助飞行员更清晰地接收飞行指令,做出正确的决策。

四、心血管系统1. 定期进行心电图检查,任何器质性疾病均为不合格2. 心率在正常范围内,无心律失常良好的心血管系统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高空中抗压能力强,减少在飞行过程中因为体力不支而出现意外。

五、呼吸系统1. 肺功能正常2. 没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良好的呼吸系统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高空中呼吸顺畅,减少因为缺氧等原因出现突发状况。

六、神经系统1. 没有癫痫病史2. 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良好的神经系统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高空中精神集中,保持良好的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七、消化系统1. 没有慢性胃病史2. 没有慢性肠病史健康的消化系统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的身体状况良好,减少因为消化不良等原因对飞行安全产生影响。

八、泌尿生殖系统1. 没有慢性泌尿生殖系统疾病2. 肾功能正常健康的泌尿生殖系统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身体状况正常,减少因为生理问题对飞行安全产生影响。

民航招飞体检

民航招飞体检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总则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

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 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

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 精神、神经系统4.1 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应有人格障碍。

4.3 不应有癔症、神经症。

4.4 不应有睡眠障碍。

4.5 不应有物质依赖、物质滥用。

4.6 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4.7 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4.9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

4.10 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

4.11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4.12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4.13 不应有肌肉疾病。

4.14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和局灶性异常,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

5 心理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6呼吸系统6.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

6.2 不应有肺结核。

胸部X线检查时,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无临床意义,可视为合格。

6.3 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

6.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7 循环系统7.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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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体格检查鉴定结论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不合格。

3 一般条件3.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下列影响正常功能的疾病或功能障碍:a.心理品质不良;b.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c.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d.畸形、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e.长期使用某种物质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3.2 身高低于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74cm不合格。

体重指数(BMI)大于等于24或小于18.5个别评定。

3.3 恶性肿瘤、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4 遗传性疾病或其家族史不合格。

3.5 辅助检查结果明显异常不合格。

4 神经、精神系统4.1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

4.2人格障碍不合格。

4.3癔症、神经症不合格。

4.4 睡眠障碍不合格。

4.5 物质依赖、物质滥用不合格。

4.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不合格。

4.7 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

4.8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不合格。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10 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 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 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3 肌肉疾病不合格。

5 心理学心理测试不及格不合格。

6呼吸系统6.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6.2 肺结核不合格。

6.3 气胸及其病史不合格。

6.4 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7 循环系统7.1 心血管系统疾病不合格。

7.2 血压:收缩压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不合格。

7.3 脉搏每分钟高于40次、低于60次或高于100次、低于120次,排除病理性疾病合格。

7.4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7.5 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8.1 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2 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明显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直径大于3cm的肝囊肿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非病理性轻度肝脏肿大合格。

8.3 胆道系统结石不合格。

8.4胆囊息肉样变不合格。

8.4.1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样变合格。

8.5 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5.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9.1 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 直径小于2cm的单纯性肾囊肿合格9.2 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 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血液系统10.1 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非病理学性脾脏轻度肿大合格。

11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骨骼、肌肉系统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传染性的、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 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2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3 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4 轻度腋臭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14.1任何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时,如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合格:(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2)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0;(3)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

14.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 视野异常不合格。

14.4 色盲、色弱不合格。

14.5 夜盲不合格。

14.6 双眼视功能异常不合格。

14.7 斜视,6米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外隐斜视超过5△、上隐斜视超过1.5△不合格。

14.8 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9 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0 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1 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2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3 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4 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5 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6 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6.1 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合格;14.16.2 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 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 dB 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2 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3 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

15.4 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不合格。

15.5 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6中耳疾病不合格。

15.7 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8眩晕史不合格。

15.9 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 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1 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2 影响功能的口腔疾病和牙颌畸形不合格。

附录A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一些病症的鉴定原则。

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

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1 精神、神经科A1.1 常规检查项目A1.1.1 病史搜集。

A1.1.2 精神检查。

A1.1.3 脑神经检查。

A1.1.4 运动检查。

A1.1.5 反射检查。

A1.1.6 感觉检查。

A1.1.7 植物神经检查。

A1.1.8 脑电图检查。

A1.1.9 心理学检查。

A1.2 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A1.2.1 病史搜集。

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询问重点内容如下:a. 童年期的生长、发育史;b. 学习生活史;c. 个性生活史;d.. 既往病史: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

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e. 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病史。

A1.2.2 精神检查A1.2.2.1 一般表现。

A1.2.2.2 情感。

A1.2.2.3 思维。

A1.2.2.4 定向。

A1.2.2.5 记忆。

A1.2.2.6 计算能力。

A1.2.2.7 意志等。

A1.2.3 脑神经检查A1.2.3.1 嗅神经、听神经由耳鼻喉科检查。

A1.2.3.2 视神经由眼科检查。

A1.2.4 运动检查A1.2.4.1 不自主运动。

A1.2.4.2 肌体积。

A1.2.4.3 随意运动。

A1.2.4.4 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1.2.5 感觉检查A1.2.5.1 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觉。

A1.2.5.2 深感觉:震动觉。

A1.2.6 反射检查A1.2.6.1 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跖反射。

A1.2.6.2 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A1.2.6.3 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何夫曼氏征。

A1.2.7 植物神经检查A1.2.7.1 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

A1.2.7.2 弯腰试验检查:嘱受检者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5 s后直立。

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

A1.2.7.3 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a. 眼心反射;b. 立卧试验;c. 卧立试验;A1.2.8 脑电图检查A1.3 心理学检查:学习飞行能力的预测及相关检查。

A1.4 神经精神科鉴定原则A1.4.1 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

如遇有攻击、暴力、自杀未遂等行为者均应评定为不合格。

A1.4.2 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

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

A1.4.3 癔症:系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和转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快心情,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为主的精神障碍。

A1.4.4 神经症: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

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

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

A1.4.5 睡眠障碍:含器质性睡眠障碍和非器质性。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指各种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非器质性睡眠与觉醒障碍。

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发作性睡眠异常情况(如睡行症、夜惊、梦魇)等。

A1.4.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是指在发育早期就有正常语言获得方式的紊乱,表现为发音、语言理解,或语言表达能力发育的延迟和异常,这种异常影响学习、职业和社交功能。

这些情况并非因神经或言语机制的异常、感觉缺损、精神发育迟滞或周围环境因素所致。

A1.4.7 意识障碍:系指昏迷和晕厥。

A1.4.7.1 类似手术麻醉所致的昏迷合格。

A1.4.7.2 因一氧化碳中毒所致的短暂昏迷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A1.4.7.3 病理性晕厥和无法预防的晕厥不合格。

A1.4.8 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系指大脑皮层对植物神经调节机能减弱或植物神经本身的功能失调而言。

主要表现为:人工荨麻疹,手足发绀,皮肤大理石纹,手足多汗;指、睑震颤等。

但仅有上述一、二项轻微体征,多属正常现象,不能诊断为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

有上述四至五项体征为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五项体征以上为植物神经功能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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