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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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外观专利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外观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制造、销售或者进口侵犯外观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外观专利侵权案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手机外观设计和生产的公司,该公司设计了一款名为“时尚之星”的手机外观,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不久后,乙公司推出了一款外观与“时尚之星”极为相似的手机产品,并开始大规模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乙公司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案件审理: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法进行了证据调查和听证。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产品设计图纸、生产销售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其对“时尚之星”手机外观的专利权。

而乙公司则提出了其产品设计图纸、生产销售合同等证据,试图证明其产品并非抄袭甲公司的外观设计。

最终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的手机产品外观与甲公司的“时尚之星”手机外观存在明显相似之处,构成对甲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在这一过程中,甲公司通过提交充分的证据,成功证明了其对“时尚之星”手机外观的专利权,从而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而乙公司则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产品并非侵权,最终被判定侵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结论: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充分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侵权方应当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3篇)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智能手表专利侵权案为例,探讨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

二、案件概述原告:A公司,一家专注于智能穿戴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被告:B公司,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

案情:A公司于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手表”的专利产品,并于2011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6年,A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的某款智能手表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B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B公司还表示,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若停止销售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B公司的智能手表在技术特征上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属于侵权行为。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案例评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B公司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这表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主要从技术特征上进行判断。

2.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1)专利权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体现了法律的规制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导言:外观设计是产品设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关乎产品的美观与功能,更涉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与法律保护。

在如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案例分享等方面展开,并从个人看法出发,对该领域进行一定的探讨与理解。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1.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包括摘要、主要图和附图。

其中,主要图是最重要的部分,它清晰地展示了该外观设计的特征,对于后续的侵权判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 相似性比较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似性的比较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相似性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外观的整体外观相似性和外观的细部外观相似性。

当两者相似度较高时,就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3. 教授技术意见书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常会聘请技术专家撰写教授技术意见书,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

该意见书的撰写会综合考虑外观的相似性、市场影响等因素,对案件的判定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享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在全球范围内,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涉及到的专利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案件中,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和图标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过长期的审理和调查,最终法院判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判决三星赔偿苹果巨额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并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2. 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也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

在该案中,美的集团指控格力电器的空调外观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仔细调查与评估,最终判定格力电器的产品侵犯了美的集团的外观设计专利,判决格力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严格的比较和分析,以确保侵权行为的合理判定。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近年来,公司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眼镜”的产品,该产品集成了多项创新技术,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和市场前景。

为了保护其创新成果,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于同年8月获得授权。

然而,在智能眼镜产品上市销售后不久,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外观、功能极其相似的“仿制智能眼镜”。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该仿制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仿制公司”的企业生产销售。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仿制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权的有效性:科技公司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侵权行为的认定:仿制公司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3. 侵权责任的承担:如果仿制公司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专利权的有效性:法院认定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仿制公司的产品在整体外观、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产品高度相似,构成对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判决仿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知识点较多,以下将对关键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在申请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纹理、颜色、图案或其组合所具有的新的和原创的特点,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侵权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使用被他人保护的外观设计作品。

下面将介绍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汽车制造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他们的外观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然而,竞争对手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其设计相似的轿车。

原汽车制造公司发现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汽车制造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侵权事实,并判决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汽车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具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该沙发的外观设计独特,备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家具商未经授权,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似的沙发。

原家具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家具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家具商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侵犯了原外观设计专利的权益。

法院判决家具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家具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法责任。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并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独特功能的新型智能手表,并申请了专利权。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表,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涉嫌侵权的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三、案件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1)专利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侵权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拥有新型智能手表的专利权,而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实质上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1)损失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损失: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产品销售所造成的销售收入损失、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2)损失计算结果根据科技公司的举证,创新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科技公司损失20万元。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外观专利侵权那些事儿,通过一些案例把这事儿给整明白喽。

一、“神似”的杯子案例。

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告设计了一款超级酷炫的杯子。

这杯子的外观那是相当独特,杯身是流线型的,就像那种超跑的车身线条一样,而且杯把是个弯曲的造型,上面还有一些精致的小纹理,像是树叶的脉络。

被告呢,也推出了一款杯子。

猛一看,哟呵,和原告的杯子简直就是孪生兄弟啊。

杯身的流线形状几乎一模一样,杯把虽然纹理有点小差别,但是整体弯曲的感觉和形状那也是高度相似。

这时候,原告就不干了,告被告外观专利侵权。

法院咋看的呢?法院首先看整体的视觉效果。

这就好比你看两个人,虽然有些小细节不一样,但是整体给人的感觉就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那这就有问题了。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在购买杯子的时候,很容易就把被告的杯子当成是原告的杯子。

因为咱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个大概的样子,谁会拿着放大镜去看那些特别细微的差别啊。

所以,最后法院判定被告侵权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外观专利侵权可不光是看那些小细节,整体的感觉相似那可不行,就像你不能抄袭别人的整体创意,稍微改改边边角角就当成自己的新东西。

二、奇特的灯具案例。

再讲一个灯具的案子。

原告设计的灯具是那种很有艺术感的,形状像一朵盛开的花朵。

花瓣是用特殊的玻璃材料做的,灯光一亮起来,那效果就像花朵在闪闪发光一样。

而且灯具的底座是个圆形的,上面还有一些独特的雕刻,像是古老的图腾。

被告的灯具呢,也是花朵造型。

不过被告说,我的花瓣数量和你的不一样啊,我的底座雕刻虽然也是圆形的,但是图案和你的图腾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但是啊,法院看的是整体的视觉印象。

这个灯具在正常使用的时候,大家看过去,首先看到的就是一朵花在发光。

消费者不会去数花瓣的数量,也不会特别仔细地去对比底座的雕刻图案。

整体上,被告的灯具和原告的灯具给人的视觉感受非常相似,就像两个差不多模样的花朵在那亮着。

所以呢,法院还是判定被告侵权了。

法律案例真实小故事分析(3篇)

法律案例真实小故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子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真实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以及当事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知名手机厂商(以下简称“原告”)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设计的新款手机(以下简称“涉案手机”)。

该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赢得了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另一家手机厂商(以下简称“被告”)推出了一款外观与涉案手机高度相似的手机(以下简称“侵权手机”)。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

2.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本案中,涉案手机的外观设计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因此原告享有该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推出的侵权手机在外观上与涉案手机高度相似,包括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

3. 商标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本案中,涉案手机上使用的商标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注册,因此原告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侵权手机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被告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

4. 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与启示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与启示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与启示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分支,涉及到创新、发明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以及对其解析和启示:案例一,Apple vs. Samsung.在这起专利侵权案中,苹果公司声称三星公司侵犯了其设计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和界面设计。

法院最终裁定三星侵犯了苹果的部分专利,并判决三星支付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强调了专利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科技和设计领域。

它提醒企业和个人要谨慎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并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此外,该案例还凸显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性,需要充分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支持。

案例二,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这个案例涉及到软件专利的可行性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裁定,某些软件相关的专利过于抽象,不符合专利法的可行性要求。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软件专利的讨论,强调了专利法对于技术创新的平衡要求。

它提醒人们要审慎申请和审查软件专利,确保其具有明确的技术实质和创新性。

案例三,Merck v. Integra Lifesciences I.这个案例涉及到药物专利和研发过程中的实验使用权。

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确认,研发阶段的实验使用符合专利法的合理使用原则。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强调了专利法对于创新研发的支持和保护作用。

它提醒了企业和研究机构在新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以及专利法对于医药领域创新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以上案例展示了专利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和影响。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要充分理解专利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并在创新研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专利法的支持和保护。

专利法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也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利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侵权案例在商业社会中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例,以期引起对专利保护的重视和警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

甲公司设计了一款独特的产品外观,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不久,乙公司推出了一款外观与甲公司产品极为相似的产品,并且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甲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发明专利侵权的案例。

某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机械装置,申请并获得了发明专利。

不久,另一家竞争对手公司也推出了类似的机械装置,并在市场上大肆销售。

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起诉,指控对方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

经过诉讼,法院认定对方公司的产品确实实施了原公司的发明专利技术,判决对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公司的损失。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专利方法侵权的案例。

甲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生产工艺方法,并获得了专利保护。

不久,乙公司未经许可就开始使用了甲公司的专利方法进行生产。

甲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甲公司专利方法的侵权,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以及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

在商业活动中,要特别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同时,对于拥有专利的企业来说,也要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发展。

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对我们加深对专利保护的认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专利侵权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新型抗癌药物专利,并于2012年6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123456。

该专利涉及一种抗癌药物的制备方法,具有疗效好、副作用小等优点。

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1日开始生产一种抗癌药物,其制备方法与原告专利中的制备方法基本相同。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四、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抗癌药物的制备方法与原告专利中的制备方法基本相同,构成对原告专利的直接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告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

2. 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法院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在侵权期间,其专利产品销售额为1000万元,利润率为20%。

被告侵权期间,其销售额为500万元,利润率为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的直接侵权。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2)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3)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及帮助侵权认定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及帮助侵权认定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及帮助侵权认定分析【要点提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观察到的部分以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同时,设计空间的自由度将影响到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近似判断。

而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为他人提供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零部件行为可构成间接侵权。

【案情】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会社)。

被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马公司)。

被告谢志成。

被告三阳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

2009年10月30日,原告本田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轻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年7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263300.9。

2013年3月22日,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向上海市嘉定公证处申请对涉案产品的购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13年4月19日,上海市嘉定公证处出具(2013)沪嘉证经字第366号《公证书》,对公证购买过程进行了记载,并证明该《公证书》所附的发票、合格证、保修手册、驾驶手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附照片与实际情况相符。

其中,发票号码为10071238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上盖有“闽侯县上街志成摩托车店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载明品牌为“三铃牌”、型号为“SL100T-T”的黑色摩托车,制造企业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

奔马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许可使用证明书》,载明:“本公司自行设计开模的摩托车外观专利产品(专利号:ZL201130064842.0),自2011年开始向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供应专利产品外观配套件,特授权该公司使用我公司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用于其需要使用的“天王星SL100T-T”等系列摩托车”,落款处载明:许可使用人三阳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并加盖有该公司的公章。

奔马公司的《零配件报价/核价单汇总表》,显示车型为“天王星YMT”的摩托车外观配件的供方为三阳机车工业有限公司,需方为奔马公司,供应配件时间为2011年12月16日。

典型侵权法律案例(3篇)

典型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产品公司”)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公司,其研发的智能手表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某电子产品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表在外观和功能上与某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相似。

二、案件经过1. 专利申请与授权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智能手表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17年获得授权。

该专利涵盖了智能手表的外观设计、内部结构以及控制方法等方面的创新技术。

2. 市场调研与发现侵权行为2018年,某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某电子产品公司生产的智能手表在多个方面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相似,包括外观设计、部分功能以及控制方法。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电子产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

3. 发送侵权警告函2018年5月,某科技公司向某电子产品公司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但某电子产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应。

4. 提起诉讼2018年7月,某科技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子产品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2.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某科技公司所拥有的“智能手表及其控制方法”专利权合法有效;(2)某电子产品公司生产的智能手表在多个方面与某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相似,构成了对某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3)某电子产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某电子产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某科技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某电子产品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某电子产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作者:暂无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第5期司法实践中以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为由进行专利无效的抗辩或提起反诉,是被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诉讼策略。

而在汽车维修、保养行业,许多维修改装企业往往对改装车外观设计保护方面欠缺知识,本文将通过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广大读者了解车辆外观专利设计的相关保护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1. 案件事实于某于2007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沙滩车(500CCGO-K ART)”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3日公告并授予于某“沙滩车(500CCGOKART)”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1××××。

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包括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

A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0日,经营范围为卡丁车、沙滩车整车制造;机动车零部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

2008年6月18日,于某以A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相似)的沙滩车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沙滩车产品;(2)A公司赔偿于某经济损失15万元。

2. 裁判结果庭审中,被告A公司提出在法国2007年3月《摩托市场》杂志和2007年339号(3月16日-3月21日)周刊《报纸(卢尔地区)》平原刊上,刊载了有关沙滩车的图片。

涉案侵权产品与杂志上刊载的沙滩车产品图片相比较,两者从形成车身的金属杆的数量、弯曲弧度和整体轮廓到车内的座椅形状和安排位置、车灯外形、座位上方的小块梯形帆布车顶都基本相同。

同时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第129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制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

制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

制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以制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为题,下面列举了十个案例:1. 纺织公司A设计了一种新型的警察制服外观,获得了专利保护。

然而,公司B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公司A专利相似的警察制服外观,构成了侵权行为。

2. 设计师C设计了一款独特的厨师制服外观,获得了专利保护。

然而,服装公司D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和销售与设计师C 专利相似的厨师制服外观,构成了侵权行为。

3. 咖啡连锁店E设计了一种独特的服务员制服外观,获得了专利保护。

然而,竞争对手公司F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咖啡连锁店E专利相似的服务员制服外观,构成了侵权行为。

4. 学校G设计了一种新颖的学生校服外观,获得了专利保护。

然而,服装公司H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学校G专利相似的学生校服外观,构成了侵权行为。

5. 酒店I设计了一种独特的酒店员工制服外观,获得了专利保护。

然而,酒店连锁集团J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在其旗下的酒店使用与酒店I专利相似的员工制服外观,构成了侵权行为。

6. 公司K设计了一种新型的医生制服外观,获得了专利保护。

然而,医疗器械公司L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公司K专利相似的医生制服外观,构成了侵权行为。

7. 高端时尚品牌M设计了一种独特的女性礼服外观,获得了专利保护。

然而,快时尚品牌N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品牌M专利相似的女性礼服外观,构成了侵权行为。

8. 运动品牌O设计了一种新颖的运动员制服外观,获得了专利保护。

然而,假冒品牌P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品牌O 专利相似的运动员制服外观,构成了侵权行为。

9. 航空公司Q设计了一种独特的空乘制服外观,获得了专利保护。

然而,其他航空公司R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在其航班上使用与航空公司Q专利相似的空乘制服外观,构成了侵权行为。

10. 军事装备公司S设计了一种新型的军人制服外观,获得了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一家知名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某新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拥有一项名为“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该专利已在我国获得授权。

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拥有名为“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 提供一块基板;b. 在基板上形成一层导电层;c. 在导电层上形成一层绝缘层;d. 在绝缘层上形成一层电子元件;e. 在电子元件上形成一层保护层。

2. 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包括以下步骤:a. 提供一块基板;b. 在基板上形成一层导电层;c. 在导电层上形成一层绝缘层;d. 在绝缘层上形成一层电子元件;e. 在电子元件上形成一层保护层。

3.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包括基板、导电层、绝缘层、电子元件和保护层等步骤,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一、概述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主要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造型设计,而非产品的功能或者结构。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将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二、侵权认定的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侵权行为是针对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2. 侵权行为是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3. 侵权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的;4. 侵权行为是在公开、使用、许诺使用或者进行实质准备等侵权行为中的一种。

三、判定标准《专利法》规定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 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2. 对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比对,判断其是否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一致;3. 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适用于侵权认定的条件。

四、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说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某企业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认为另一企业的产品涉嫌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对被告产品进行了形状、纹样、颜色等方面的比对,最终认定被告产品构成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

五、个人观点和建议就个人观点而言,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

建议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要注重专利的布局和申请工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也建议加强对《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学习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六、总结《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从法律层面确保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外观设计的创新成果。

企业和个人在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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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德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被告德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二、被告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立即停 止侵权; 止侵权; 三、被告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 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四、被告德力公司赔偿原告弓箭国际经济损失人 民币三万五千元(含诉讼合理支出); 民币三万五千元(含诉讼合理支出); 驳回原告弓箭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弓箭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弓箭国际诉安徽德力公司
本 案 争 议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涉案专利的保护 范围。 范围。 二、关于德力公司的抗辩理由 三、关于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 的抗辩理由 四、德力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弓箭国际诉安徽德力案
原告: 原告:弓箭国际 被告: 被告: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分公司 被告: 被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 一、三被告停止侵权; 被告德力公司赔偿50万元, 50万元 二、被告德力公司赔偿50万元,被告华联回龙观公 司赔偿10万元,被告鑫向前公司赔偿10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司赔偿10万元,被告鑫向前公司赔偿10万元; 被告德力公司、华联回龙观分公司、 三、被告德力公司、华联回龙观分公司、鑫向前公司在 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3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 为侵犯专利权: 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售出后的实施; )专利产品售出后的实施; (2)先用权抗辩; )先用权抗辩; (3)临时通过的运输工具的使用; )临时通过的运输工具的使用; (4)科学研究和实验; )科学研究和实验; (5)为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 )为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 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
诉讼时效(专利法第 条 诉讼时效(专利法第68条):
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日起二年; 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日起二年; 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审理时发现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请求。 审理时发现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请求。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4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 案例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吴赤兵
主 要 内 容
一、专利侵权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外观设计专利案例评析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免费提供专利侵权咨询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专利侵权解决途径(专利法第 条 专利侵权解决途径(专利法第60条):
1)自行协商解决; (1)自行协商解决; (2)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3)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
二、外观设计案例评析 种类相同的产品
插座VS开关
汽车玩具VS汽车
降压仪VS床边护理仪
玻 璃 水 壶


汽 车 后 灯
染色机——设计单元的常规重复排列
延河老窖唐老窖
蚊 香 盒
通 用 汽 油 机
内 燃 机
通用汽油机VS内燃机
玩 具 小 汽 车
组 合 座 椅


电动自行车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0
判断主体(司法解释第 条):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 判断主体(司法解释第10条):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 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 近似。 近似。 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 评价(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 评价(《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 节): (1)对申请日之前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 ) 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形状、 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其微小变化。 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其微小变化。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4
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 条规定 条规定): 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70条规定): (1)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2)合法来源; )合法来源; (3)已经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已经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4)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1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不考虑: 不考虑: (1)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 )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 (2)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特征(司 )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特征( 法解释第11条 法解释第 条);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 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2)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涉及的设计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涉及的设计特征;
德力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
德力公司提交的反证1- 为其于 为其于2006年12月31日 德力公司提交的反证 -1为其于 年 月 日 向鑫向前公司供货的提货单, 向鑫向前公司供货的提货单,证明供货在南京调 节协议之前; 节协议之前; 弓箭国际于调解协议后曾委托北京市万慧达观勤 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指出德力公司再次侵权, 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指出德力公司再次侵权, 并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分别于2007年9月27日和 并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分别于 年 月 日和 2007年10月22日在华联回龙观分公司、宁波好又 日在华联回龙观分公司、 年 月 日在华联回龙观分公司 多公司购买到侵权产品; 多公司购买到侵权产品; 因此德力公司于南京调解协议后再次侵犯涉案专 利权的事实成立,反证1- 不足以推翻上述侵权 利权的事实成立,反证 -1不足以推翻上述侵权 事实。 事实。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流程(专利法第 条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流程(专利法第60条)
请 求 受 理 审 理 请求调解 调解成功
调解不成
申请强制执行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 又不停止侵权行为
作出处理通知
当事人起诉
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起诉
服从处理 出庭应诉
民事诉讼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6
侵犯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侵犯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 利法第60条 利法第 条)。 实施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实施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11条第 条第2款 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11条第2款)。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 一产品并销售的,应认定为销售行为, 一产品并销售的,应认定为销售行为,但侵权产品 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司法解释第12条 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司法解释第 条)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第 条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 第2款): 款 (1)保护范围=产品+授权图片 )保护范围=产品+ (2)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可用以解释外观设计 可用以解释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8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
中止处理: 中止处理:
(1)被控侵权人请求中止; )被控侵权人请求中止; (2)被控制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 ) 请求,并已经受理; 请求,并已经受理; 一般情况下中止处理,但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 一般情况下中止处理,但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 可以不中止处理。 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5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9
产品的种类由用途决定, 产品的种类由用途决定,可以参考产品的名 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 架分类位置。( 审查指南》 。(《 架分类位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 章第5.1.1节) 章第 节 产品的种类相同: 产品的种类相同:用途相同 产品的种类相似: 产品的种类相似:用途相近或者用途部分相 同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5
赔偿数额的确定(专利法第 条 赔偿数额的确定(专利法第65条):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4)权利人的合理开支。 (4)权利人的合理开支。 (5)酌情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酌情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华联回龙观公司和鑫向前公司抗辩 理由成立
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 法来源。 法来源。在没有证据证明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 观分公司明知涉案产品侵犯专利权而销售的情况 下,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应立即停止 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刊登声明、 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 响的责任。 响的责任。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2
现有设计抗辩: 现有设计抗辩:
(1)现有设计 ) 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为 现有设计(专利法第23条第 条第4款 现有设计(专利法第 条第 款); (2)被控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侵权(专利 )被控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侵权( 法第62条 法第 条)。 (2)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 ) 性差异的,应认定属于现有设计(司法解释第14 性差异的,应认定属于现有设计(司法解释第 条)。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免费提供 专利侵权咨询
受理案件材料: 受理案件材料: (1)专利侵权技术咨询委托书; )专利侵权技术咨询委托书; (2)原告起诉状; )原告起诉状; (3)原告证据; )原告证据; (4)被告证据; )被告证据; (5)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立案处咨询电话: 立案处咨询电话:62801799 咨询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不得向当事人公开。 咨询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不得向当事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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