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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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锡建房管〔2018〕6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锡建房管〔2018〕6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锡建房管〔2018〕6号各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市区公房出售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百姓,现就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明确如下:一、政策依据公有住房房改出售主要政策依据为:《市政府印发无锡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锡政发[1998]35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调整无锡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3]10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7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5号)。

二、审核备案工作职责1、审核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申请的审核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负责。

公房房改出售审核内容主要有:申购公房是否属于可售范围;申购人是否具有房改购房主体资格(比对租赁契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与征租底册是否一致。

比对申请人工龄证明或身份证明,审核申购人是否具有购买资格。

查实是否有租赁纠纷或者欠租);申购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比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收取租赁合约、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原件,离异人员应提供使用权归属依据)。

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写“出售公有住房估价表”、“无锡市市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自2014年起,市本级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融资单位)的融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

融资单位年初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益性项目的具体融资方案须报市债务办审批,自营性项目的融资在合同签订后报市债务办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性债务根据苏政办发〔2013〕1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其所属市(县)、区统一管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系统12345和12319等服务热线工作意见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系统12345和12319等服务热线工作意见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系统12345和12319等服务热线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锡政园办[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系统12345和12319等服务热线工作意见(锡政园办〔2013〕5号)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行业12345和12319等服务热线工作,切实提高全行业服务热线工作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为市民群众排忧解难。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服务热线工作的使命感。

市政园林系统12345和12319,以及122社会求助等服务热线是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树立市政园林行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服务热线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根据我局行业类型多、市民诉求量大、政府和群众要求高等特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投入,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组织,认真对待每一件社会求助,积极落实每一起应急抢修,把完成好每一件服务热线工作作为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体现,强化全行业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热线工作机制。

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我局构建起了纵向“局平台、管理机构和管护单位”三级工作网络,横向“局平台、区平台和专业平台”三块工作平台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合理的服务工作机制,在热线办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今年,要继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即由局平台将市民反映的问题和市局工单下达到相关管理处,再由相关管理处下发到管护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局监管中心。

各相关管理处要加强对管护单位服务热线落实工作的检查考核,制订具体措施,以确保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局监管中心要加强对区级和专业平台服务热线工作情况的掌握和数据采集,主动做好工作对接和指导服务,进一步发挥行业监督的作用。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确保岁末年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临近年底,加上前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等情况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抢节点、赶进度意愿增强,各市(县)、区住建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领导、细化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要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提前预判,强化监管,压实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二、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管控到位要突出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和施工消防等工作重点,加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力度。

相关施工企业要根据冬季雨雪冰冻、强降温天气、节前作业人员思想状态波动大等易引发事故的特点,落实冬季安全施工各项工作措施。

科学合理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降温、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按规定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在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积极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要着力加强施工现场和办公生活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扎实开展节前收尾阶段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1、按《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暨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50号)文件要求暂停施工后尚未复工的项目,继续加强施工现场扬尘管控和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节前完成相关问题隐患的整改工作,并按相应的工作流程办理中止施工备案手续。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苏建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我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经2021年10月29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8日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通过各自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因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苏建函科〔2017〕818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8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房管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十九大消防安保工作,并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23号)要求,重点加强对在建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范与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及装饰材料质量;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要督促燃气场站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标准运行管理。

二、强化设计过程监管各地建设局(委)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要依法加强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对于违反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对违反强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市政和园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卫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原市园林管理局的职责,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和园林局。

(三)取消负责制订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规划和利用、保护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全市城市道路(桥梁)、供水、生活饮用水(纯净水)、排水、污水(再生水)处理、城市燃气、城市照明(亮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城市绿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责任。

(二)起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总体发展规划。

(三)拟订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市政设施维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城市绿化、公园重点工程的建设;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全民义务植树费的收缴工作;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专项经费计划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参与编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苏建质安〔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防范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和一级以下资质企业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在建项目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在建项目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4.0.21的要求及时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进行整改。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控制和避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适用范围1、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等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2、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不见面”审批改革,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一律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监一体化系统”),施行网上办理。

3、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监理、检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的相关要求,切实强化履职力度,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应通过“安监一体化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全过程管理模块”,按照各自职责对新进场待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管控,切实规范履职行为。

三、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4、为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使用、拆卸、维保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的一体化服务。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根据《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行为。

未经征收完毕或未完成协议拆迁的房屋建筑不得进行拆除,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行为的宣传与指导。

(二)明确市级部门管理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督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市征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区级部门管理责任。

各区应当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拆除管理的属地负责制。

实施拆除施工工程的属地镇(街道)应当负责所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拆除施工以及扬尘防治技术支持和督导管理工作,并负责拆除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核发。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好渣土处置、消纳、线路证的发放工作。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督查所辖区域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无锡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锡建工[2013]10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无锡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锡建工[2013]10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无锡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无锡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锡建工[2013]10号)各市(县)、区建设局、住保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住宅参建各方在分户验收和竣工交付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减少质量通病和交房纠纷,确保商品住宅工程质量,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楼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样板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的,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销售和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的住宅单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交楼标准样板登记表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登记表信息中不应使用高级、优质或同等品牌等不确定用语。

二、本市于2013年10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应当按要求设置交楼标准样板房。

三、作为室内装修参考展示的销售样板房不属于交楼标准样板房范围,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但应当在销售样板房的入口处明示“销售样板房,仅供参考,交楼标准详见交楼样板”标牌,规格不小于200×400mm。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预售前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样板房:同一期同一施工单位相同交楼标准交付的多层或高层商品住宅应设置一套或一套以上的样板房,不同户型应分开设置样板房;别墅(包括联排别墅)设置一套样板房。

凡是设置销售样板房的,应当设置与销售样板房相同户型的商品住宅交楼标准样板房。

江苏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江苏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江苏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建档[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06)100号)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城管(市容)局、房产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

城建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做好城建档案工作,对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迅速,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已经形成,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馆藏日益丰富,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还存在着工作发展不平衡、依法行政力度不够、档案资源结构失衡、信息化建设步伐较慢、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职责范围,定期听取城建档案部门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深化城建档案机构改革、强化城建档案机构管理职能、加快馆库建设、推进信息化进程、保持人员稳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城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支持保障作用。

二、建立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的新特点,制定加强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苏建规字[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

城镇燃气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城镇燃气设施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燃气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燃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核实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等手续。

(三)初步设计审查。

燃气场站、燃气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项目核准层级由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批准。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10号)与《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锡建规发[2018]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一)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

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发文规定招标控制价下浮系数。

编制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省计价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人工、材料价格应严格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不得上浮和下调。

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违反清单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将责令企业整改,并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中一般失信行为予以认定。

对编制人员依法扣分、对责任企业除在江苏建设招投标网上依法公示外,暂停其全省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二)加强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完成一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周期作为过程结算节点,并按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计价规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价款的计算、核对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苏建城[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0〕9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近年来,全省各地普遍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力度,建设了一批饮用水安全保供工程,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有力保证了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但是,我省水生态环境总体上比较脆弱,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城乡饮用水安全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容易遭受上游客水、汛期农业面源污染和本地突发水污染的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得不到保障;苏中、苏北和里下河地区部分城市供水设施老化,技术管理和水质检测能力薄弱,不能适应原水水质变化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乡镇和农村供水安全问题突出;部分城市应急水源尚未建成,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

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各地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二、加强供水全过程管理,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涉及水源、自来水厂、输配水管网和二次供水等各个环节,各地要切实加强从源头到龙头的管理,全面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1、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保护。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锡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推进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加强物业项目规范化、长效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市民群众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加快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至2018年末,实现全市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创建一批全国示范、省优物业服务项目,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强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物业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条块结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

根据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对全市各类住宅小区的全覆盖。

(三)市场主导,政府扶持。

推动物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

对一些因环境条件限制,无法市场化运作的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和保障房小区,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三、主要措施(一)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1.优化商品房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锡建总[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锡建总[2010]37号)各市(县)、区建设局、住保房管局、城管局,各设计单位:根据我市建设“生态城、高科技产业城、旅游和现代服务城、宜居城”的要求,为了加强我市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建筑的所有阳台(包括有顶的户内花园和底层庭院)均需设置阳台污水收集系统,阳台部分的雨水可接入建筑污水管道;地下层居住建筑应设置污水收集系统;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有专用洗衣房的低层住宅除外。

二、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每层阳台单设洗涤废水管,地漏均设存水弯头;阳台排水总立管底部应设置存水弯头,或者排水横干管末端设置水封井,立管底部的总存水弯头若设置在冻土标高以上,应采取保温措施等。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排水管理部门应将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要求纳入到审查、监理、质监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范畴中,予以落实。

四、居住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业主,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做好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五、本通知于2010年4月15日实施,原锡建总〔2006〕25号文同时废除。

凡是从2010年4月15日起新设计的住宅建筑按照本通知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锡建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办理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手续的通知(试行)锡建发〔2019〕47号各市(县)、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为精简办事流程,提高工程建设手续办理的效率,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燃气、热力、路灯、电力设施等工程。

燃气工程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中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由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并将专家通过的论证意见作为办理下一步建设手续的依据。

热力、路灯、电力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做法,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并将专家通过的论证意见作为办理下一步建设手续的依据。

燃气、热力、路灯、电力等管线专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依据专家通过的审查意见,办理相关质安监手续,具体按照《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锡政办发〔2015〕141号)规定执行。

由于各种原因暂无法办理前期建设手续的城市道路、环卫设施等重点民生工程,质监、安监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审查意见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制等形式,先期介入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政府监管,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完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对于市政管线迁移等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9•【字号】锡政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4]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进一步适应特大城市建设的需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的工作目标,全面实施“绿色无锡”计划,切实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全市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绿化面积成倍增加,景观标准愈来愈高,城市绿化在绿化美化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必须把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放到推进新一轮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并切实抓紧抓好。

(一)搞好城市绿化管理,是增强城市竞争力的客观需要。

当今世界,生态环境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好的资源和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举措。

经济越发展,城市越发达,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就越高,对绿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就越高。

生态兴则经济兴、城市兴。

(二)搞好城市绿化管理,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现实需要。

通过努力,我市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已初见成效,各项主要指标已基本达到国家园林城市考核标准。

但必须看到我市城市绿化在管护水平、市场化运作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创建力度,不断提高城市绿化综合管理水平。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养护与安全运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养护与安全运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养护与安全运行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公布日期】2019.11.18
•【字号】锡政园政〔2019〕41号
•【施行日期】2019.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转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养护与安全运
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锡政园政〔2019〕41号
江阴市、宜兴市住建局,各区城管局、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惠山区交通运输局、无锡市政设施管理处: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养护与安全运行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城〔2019〕57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仔细研读领会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层层压实责任、夯实工作,高度重视城市桥梁养护与安全管理工作,按省厅文件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城市桥梁在受控状态下安全运行。

请各市(县)区城市桥梁主管部门于2019年11月28日前,将城市桥梁独柱墩风险清单及处置进展情况、危桥和隐患桥梁清单、桥梁护栏升级改造清单(以上清单请注明桥梁名称、隐患内容、主管部门、养护责任单位、计划完成改造时间、资金预算)。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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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建总[2010]3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24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
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
(锡建总[2010]37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住保房管局、城管局,各设计单位:
根据我市建设“生态城、高科技产业城、旅游和现代服务城、宜居城”的要求,为了加强我市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建筑的所有阳台(包括有顶的户内花园和底层庭院)均需设置阳台污水收集系统,阳台部分的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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