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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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的调研报告(1)范文

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的调研报告(1)范文

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的调研报告(1)土地的国家所有与地上房屋的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与房屋所有制度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

有的学者希望通过改变土地所有制形态,依靠土地私有化解决问题;也有学者期望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永久化,解决土地国家所有与房屋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

笔者想在这里,谈谈自己的几点思考。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制度与土地使用制度是一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从根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制度度来源于宪法规定,而土地地使用制度则是在宪法授权权之下,具体的权利义务安安排。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用权70年不变。

但70年年后,使用权人必须将土地地交还给国家。

如果地上房房屋的使用年限远远超出770年,房屋所有权人是不不是还必须交出土地和地上上房屋呢?我国《城镇国有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使用权期满的,使用者可以以申请续期,并缴纳出让金金,重新登记。

这样,房屋屋所有权人可能会面临两种种选择:要么缴纳土地出让让金,申请续期;要么让出出自己的房屋,由国家行使使土地所有权。

不论何种选选择,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是非常痛苦的事情。

但既然然土地国家所有,那么,土土地使用权不可能永久化,,房屋的所有权必然会受制制于宪法上所规定的土地所所有权。

另有一种情况是是,当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土地使用权期限时,应当如如何处置?我国居民房屋折折旧期限普遍为30到500年,这就使得房屋在不具具有使用价值之后,房屋所所有权人仍然拥有土地使用用权。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法相对简单,那就是尽量做做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房屋屋使用的寿命相一致,当土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房屋屋所有权自然灭失。

我国当当前的土地使用制度借鉴了了他国的有益经验,并且考考虑到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从长远来看,应当逐步考虑虑将居民的商品房使用寿命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有机结结合起来。

通过适当延长土土地使用权期限,增加房屋屋使用寿命,解决可能到来来的矛盾。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摘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既为乡村振兴在法律层面上保驾护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一份硕果。

其中,针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民法典》专章中的相关规定与实质内容过于原则性,本篇文章旨在深入探究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制度的整体发展,并且,探讨《民法典》下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民法典一、引言《民法典》专章中,在规定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涵上,规范了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要知道,中国市场经济正在以强劲之势继续向前发展,而在有关规定下,合理的放活农村宅基地权利,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准,主要是针对的使用权的群体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户,为的是给农村集体成员居住者有一定的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不难看出,这一条法规中并未对宅基地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以一个比较清楚的划分,而是仅仅根据资格宅基地权利前提的集体组成人资格,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占有权作了规范。

这一方面影响了其财产价值,一方面又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因此,即便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前提,但是在农村居民居住需求进行保障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做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做了限制。

正因如此,本次出台的《民法典》为更加方便宅基地的使用和限制宅基地,在许多条款中将宅基地所有权的人身属性做出了相当限度的弱化。

二、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大量出现,这主要得益于当下都市中的住宅相对居高不下的售价,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民宅基地住房也变成了更多人的首选。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案的思考和解决方案原告:X县X镇A村村民小组。

被告:X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X县X镇B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某本案争议山林座落于原告A村区域内,原属下给组村民烈士陈某所有,陈某牺牲后,由陈某的长子继承祖籍山场。

之后陈某的妻子携子迁至B村。

从80年代以来,A村与B村一直对此山林权的归属存在纠纷争议。

2008年5月27日,xx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不服该颁证行为,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09年1月14日,Y市人民政府经实地调查、勘验四至后,作出Y府复决字(2008)第2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遂于2009年2月12日向xx中院提起诉讼,认为xx县政府发放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47号林权证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Y市中院行政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X县政府和第三人B村、张某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Y市中院重审后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由X县人民政府对B村、张某与A村关于两处山场的界址争议进行调处。

双方当事人上不服上诉后,省高院维持了重审判决。

X县政府按照程序重新颁发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A村组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Y市审理。

思考: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行政裁决。

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同时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读后感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读后感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读后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现代民法之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所有权形式,自19世纪初叶迄至20世纪60年代,已经普遍为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美国、英国、新加坡、瑞士及我国台湾、香港民事立法所确立,并由此成为各国家和地区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更重要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与老百姓来说,也是息息相关的。

因此,本人阅读陈鑫所著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深刻的了解到作者深厚的法学背景及将物权法从“纸面上的法律”转成“现实中的法律”法学功底。

这本书从学理、法条、立法争议和典型案例等视角,深入精到地剖析了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

体现了以下几特点:“专”。

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制度为主题,在内容上力图最大限度总结和反映近年来我国这领域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精。

突出重点,在每个点的整理中力争容纳最大限度的信息量,追踪立法过程,梳理各版草案的变化,厘清争点、热点、疑难点,力图精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的内容,对其理论缺陷及适用中的问题,也不回避。

“实”。

理论联系实际。

从现实生活中精选出真实的案例,展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可以帮助我们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概念和特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共同构成的复合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的特征:内容构成的复合性、权力处分的一体性;规范对象是特定的空间,而非实体;是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结合。

由于其规范的是一种非实体、复合性的权利,特别是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所有的特殊条件下,理解和认识有一定难度,甚至一些学者和专家都认为它是一种“假所有权”。

但从另外角度看,正是说明了确立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性。

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如何确权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如何确权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如何确权在现实⽣产中房屋权属争议是经常产⽣的,特别是农村房屋权属争议,发⽣房屋权属争议后,就需要解决房屋权益争议纠纷,确定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怎样确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如何确权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以⽣争议的,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三条【物权纠纷解决⽅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百三⼗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产权取得⽅式有哪些1、购买取得购买是⼈们取得产权的⼀种主要形式。

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续是否齐全,卖房⼈是否有合法⾝份;第⼆应与卖房⼈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式、价款、付款⽅式、双⽅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续。

2、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定的资⾦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通过建设⽽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应注意建设⽤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应注意有关⼿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项、规划、开⼯等⼿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有问题,则建设者不⼀定能取得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式是指原产权⼈通过赠予⾏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

在办理房屋赠予⼿续时,赠予⼈与受赠⼈应签订书⾯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续。

但如果赠予⼈为了逃避其应履⾏的法定义务⽽将⾃⼰的房屋赠予他⼈时,如果利害关系⼈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为⽆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几点思考

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几点思考
义。
首先 , 可 以 降 低登 记 和交 易 成 本 , 有 助 于提 高不 动 产市 场发 展效 率 。 不 管是 对 于政府 机构 还 是 民众 来说 , 减 少 分散 登 记 的部 门或 是取 消 多地 重 复登 记而 在 一个 地 方统 一登 记 , 都 能够 节省 大
握官员购置和使用住房的具体信息 , 就可以通过 合法途径将官员财产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化 , 国家 和 社会 能够 在 一 定 程 度上 建 立 起 对 官员 收 入情况 的监督 机制 , 有 效遏 制 官员在 住 房方 面 的
星丝主i 重 堡重堡
C H I N A R E A L E S T A T E
推动不动产 统 一登记 制度建立 的几点思考
卢新 海 柳 芳 华 中科技 大 学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 重复抵押 、 住房权属不清 、 个人多地有多套房 的 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国务 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 现 象 , 一 些 不法 分子 还 利用 制度 漏洞 用 房地产 进
登记制度 , 尤 其是 住 房 统 一 登 记制 度 , 了解 和掌
建 立不 动 产统 一登 记 制度 , 将 房屋 、 土地 、 草 地、 林地 等 不动 产 登记 , 统 一 到一 个登 记机 构 来 ,
在我 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 社会公平与 正 义 要 求不 断 提 高 的今 天 ,具 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
二、 实 现不 动产 统一登 记所 面 临的 困境
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 大大降低了登记成本和交 腐 败行 为 。 易成本 , 最大限度地方便了民众为个人不动产产 权办理登记手续 , 体现了政府 以人为本的原则。
其次 , 有 利于保护交易市场安全 , 有助于社 会经济市场规范发展。由于登记的严重分散 , 信 制 度 。 统 一登 记 的范 围 、 登记 机构 和登记 办 法 , 由 息 不能 得 到全 面披 露 ,就 有 可能 出现一房 多 卖 、 法律 、 行政 法 规规定 ” 。但 时至 今 日, 我 国 的不动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前就已经存在,未经批准的房屋。

这类房屋
由于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被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交易风险大: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不能正常进行买卖交易。

一旦发生纠纷,业主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3.公共服务配套不完善:小产权房多分布在城市边缘、农村等地区,公共服务配套较差,如水电气路等设施不完善。

4.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没有规范的监管和审查制度,小产权房建筑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

相关建议:
1.政府应该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监管力度,规范其建设和使用行为,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2.鼓励小产权房业主升级改造,提高房屋品质和安全性。

3.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提高小产权房居民的生活质量。

4.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公众对小产权房的认识和了解。

法院裁判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关税务案例探析

法院裁判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关税务案例探析

法院裁判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关税务案例探析从发生的原因来看,物权变动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则是基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继承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

在税收实务中,后一类中涉及法院裁判的不动产案件比较复杂,不动产权属变动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往往难以把握,本文结合案例尝试简单进行分析。

一、案件的类型及定性(一)不动产确权判决案件案例1:丘某实际出资,以父亲的名义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住宅,与父母约定房产归丘某所有,丘某也一直独占该房产。

后其父亲去世,因丘某父亲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丘某的母亲及兄妹)不配合丘某办理权属过户,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法院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税务部门办理涉税手续。

税务部门对是否按继承进行税务处理意见分歧。

分析:本案属于典型的借名登记案件,同一房屋在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发生分立或冲突的情况下,法院有两种处理思路:物权确认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

第一种思路认定的纠纷案由是物权确认纠纷,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诉争房产归事实物权人所有,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动产登记时进行的是更正登记,第二种思路认定的纠纷案由是委托合同纠纷,性质上属于给付之诉,诉讼请求是要求受托人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到委托人名下,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不动产登记时进行的是变更登记。

本案是确权之诉,诉争房屋本来就属于丘某所有,并非通过法院判决将房屋所有权从其父转移至丘某,更不是丘某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

税务部门不应按照继承来进行处理。

而按照委托合同纠纷处理思路,法院的判决虽未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进行的变更登记实际上是以物抵债,即先由丘某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房产,再以房产份额清偿债务。

(二)法院裁定不动产拍卖案件案例2:2014年1月B公司通过法院拍卖拍得一块土地(法院同月送达拍卖裁定),因被拍卖人A公司原因,2015年3月B公司才取得该地块的产权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权问题探析——对我国《物权法》的几点思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权问题探析——对我国《物权法》的几点思考

人 与集 体的 � 权利 分 割点 的确 定问 题;(5 )住 宅 整体 和 的 占有 ,使用 和收 益的 权利 此 定义 将共 有权的 法律 个人 对基 地的 权利 义务 等 为解 决上 述复 杂的 法律 关系 ,自 19 世 纪初 叶至 20 世纪 60 年 代西 方主 要发
达资 本主 义国 家已 普遍 设立 了建 筑物 区分所 有权 制 � 的 义务 以及共 有法 律关 系, 因而 较为 科学 ,准确
收稿日期 2 0 08 - 10- 2 5 作者简介 宋达华( 1 9� 78 - ),男,河南永城人 ,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范围 界定 基于 对各 国和 我国 立法 与学 说关 于共 有部 分之 范围 的比 较和 分析 可知 � 虽 然各 国对 共有 部分 的范 围界 定不 完全 一致 � 但 归纳 起来 有以 下三 点是 相同 的� 首先 �共有 部分 为全 体或 一部 分区 分所 有权 人共 同所 有� 其次 �共有 部分 是专 有部 分以 外的 建筑 物部 分� 可采 用排 除法 �列举 法和 推定 方式 来确 定共 有部 以由 区分 所有 权人 共同 约定 � 即 包括 法定 共有 部分 和约 定共 有部 分� 我国 宜采 用列 举法 与推 定方 式相 结合 来界 定共 有部 分范 围� 根据 以上 归纳 的三 点� 基 于共 有部 分就 是除 法定 专有 部分 及约 定专 用部 分之 外的 建筑 物的 其他 部分 和不 属于 专有 部分 的建 筑物 的附 属物 及基 地这 一概 念� 笔者 认为 可从 以下 几个 方面 对共 有部 分进 行列 举 (如果 在实 际操 作中 遇到 没有被列举之部位� 则根据情况采用推定方式界 定 ) �第 一 � 建 筑 物 的 基 本 构 造 部 分 � 例 如 支 柱 � 外 天 井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必 须 共 有的 部 分 等 � 第 二 �建 筑

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权属及限制

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权属及限制

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权属及限制房地产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资本市场,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在这个市场中,二手房交易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

然而,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权属及限制问题也是买卖双方必须要面对的。

本文将详细探讨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权属及限制问题。

一、房屋权属问题房屋权属是二手房买卖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要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属情况,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1.1 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卖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买方应仔细核对这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2 房屋抵押情况房屋抵押是指卖方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的行为。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需要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以避免购买到已抵押的房屋。

买方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的登记机关或者银行了解到房屋的抵押情况。

1.3 共有或共有权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房屋可能存在共有或共有权的问题。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必须核实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或共有权人,并与其进行相应的协商和解决。

二、房屋限制问题除了房屋权属问题外,买卖双方还需要了解房屋的限制情况。

这些限制可能会对房屋的使用和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

2.1 房屋使用权限制房屋使用权限制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对房屋使用的限制条件。

例如,某些房屋可能只能用于住宅用途,而不允许办公或商业使用。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仔细了解这些使用权限制,以确保房屋的使用符合规定。

2.2 房屋产权交易限制房屋产权交易限制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对房屋买卖交易的限制条件。

例如,某些地区对外地人购买房屋设置了限制,或者对房屋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买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前,应仔细了解这些限制条件,避免因不符合规定而无法完成交易。

2.3 房屋欠款或纠纷有些房屋可能存在欠款或纠纷问题,这将对买卖双方产生很大的风险。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需要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未还贷款、未缴纳物业费或征收补偿款等问题。

房屋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案

房屋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案

房屋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案房屋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案(一)引言房屋确权颁证是一个数量庞大且涉及广泛的问题,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尤其突出。

由于历史原因和发展进程中的不完善,房屋确权颁证过程中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属争议、缺乏相关证明文件、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下等。

这些问题对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保护造成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方案和政策来促进房屋确权颁证的顺利进行。

(二)问题分析1. 土地权属争议房屋确权颁证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土地权属争议。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房屋的土地权属产生了争议,使得房屋确权颁证变得困难。

一些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缺失或不完善的情况,导致无法证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重新核实土地权属、调查相关证据、与各方进行协商等方式来解决。

2. 缺乏相关证明文件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房屋确权颁证过程中缺乏相关证明文件。

在房屋交易和贷款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筑物权属证书等。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因素,一些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丢失或不完善,使得房屋确权颁证受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推行“证明文件补录”制度,鼓励相关部门和个人重新申请缺失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补录。

3. 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下房屋确权颁证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些申请人在进行房屋确权颁证时遇到官僚主义、拖延时间和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房屋确权的进程。

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可以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简化各项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还可以加强对政府部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办事,高效履职。

(三)解决方案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如下解决方案:1. 加强土地权属核实工作为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权属核实工作。

通过调查、核实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协调各方意见等方式,确保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

房地一体确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房地一体确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房地一体确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说到“房地一体确权”,估计很多人一听就头大。

哎呀,什么是房地一体确权啊?其实啊,简单来说,就是把土地和房子的产权搞清楚,确保你住的房子和那块地的权利归属都能“落到实处”。

说白了,就是把房子和土地的“主人”找清楚,防止将来出现纠纷,谁也不想住着房子,结果发现“屋主”不是自己,土地还是别人家的。

想想都让人头皮发麻,对吧?不过,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可真不简单。

这事儿搞不定,后果可大着呢。

有些地方,房地一体确权就是一锅粥,搞了几年也没个头绪。

比如说,某些地方的土地证不全,房屋的产权证也没办好,住的地方是自己的,但这些证件却是空白,甚至连房子周围的土地是不是属于自己,都搞不清楚。

这样一来,万一出个什么事,谁来负责呢?试想一下,如果有一天要转让这块地,或者拿着房产证去银行贷款,拿出来的一堆文件根本没法证明你有权利。

这种尴尬,真的是说不出的烦心。

有些地方的房地一体确权问题,可能是历史遗留的麻烦。

毕竟早些年,很多地方的土地制度和房产管理并不像现在这么规范,土地也没有完全划分清楚,很多证件都是“纸上谈兵”,让人很是焦虑。

更别提一些农村地方了,土地确权这事儿,动不动就拖上好几年,甚至根本没个明确的时间表。

你让老百姓怎么办?这可不光是打个电话、发个短信就能搞定的事儿,很多时候,这还需要相关部门部门的协调、清理以及大规模的土地调查。

可以想象,一堆工作人员坐在办公室里翻旧账,结果就是越来越拖,拖得让人心烦意乱。

更别说,那些土地确权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也不够成熟。

技术不行,搞个数字化管理,几乎是没什么实质性进展的。

大家都知道,现在的技术多先进,电子地图、GPS啥的多得是,然而一旦要用到这些手段,相关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操作的能力,还得有一定的法律意识。

如果技术和法律配合不够,房地一体确权的整个流程也就成了“走过场”了,空有其表,实际意义不大。

更别提有些地方的人员不足,一下子跑不动那么多的土地、房产登记,确权的工作就会变得如同“搅合水”的事儿,搞得大家都迷糊。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房地产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等多个方面,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从中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件的总结和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房款,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房。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应依约履行合同。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较为常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困扰。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丙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丁维修。

丁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

丙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履行维修义务。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丁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法院判决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维修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较为常见,其中维修问题是重要焦点。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维修责任,避免纠纷发生。

3. 案例三:拆迁安置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戊与被告己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己在拆迁后给予戊一定面积的安置房。

拆迁后,戊发现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己履行协议。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己应依约给予戊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法律案件分析房屋产权(3篇)

法律案件分析房屋产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产权纠纷,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争议。

张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而李女士则主张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1. 房屋购买情况:2008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由张先生支付房屋总价款,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

2. 房屋过户情况:2010年,张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此后,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3. 产权纠纷:2020年,张先生发现房屋在过户过程中存在瑕疵,认为李女士在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三、法院判决1. 案件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

2.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关于房屋所有权问题,法院认为:- 虽然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至其名下,故张先生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

- 李女士在过户过程中并未存在欺诈行为,且双方在2010年已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四、案件分析1.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登记为要件。

本案中,虽然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至其名下,故张先生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

2. 合同履行与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3.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件启示1. 签订合同需谨慎: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等办案依据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等办案依据

一、案例(一)房屋所有权确认1、顾锡炎诉哈哈餐饮美食有限公司未经过同意使用其房产要求迁让案件——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22页1、正确理解和适用所有权限制原则2、正确理解和适用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李贵兰取得换出的承租房所有权后诉换入人刘绍清返还该换住的房屋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97页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30页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为:立达集团与立达公司解除置换协议后渤海公司依合同入住讼争房屋的行为是否转化为侵权行为。

4、大连曙光精密铸造厂、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维发、大连房地产开发集团信和地产总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65页5、如何认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6、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赠与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第138页〖要点提示〗:开发商违反规划建造的社区服务用房,被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后,开发商将该用房产权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将该用房登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的,因涉及行政处置行为,该社区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

(7)张梅、王福洲诉王锦洲以被告名义购房办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54页〖裁判摘要〗:一、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

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房改房权属界定难的原因及建议

房改房权属界定难的原因及建议

房改房权属界定难的原因及建议作者:廖如荣发布时间:2013-10-24 10:29:43随着房价飙升,当前,涉及房屋归属问题尤其是涉及房改房归属问题案件数量日趋增多。

该类案件不仅表现为单纯的确权纠纷案件,在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及遗产继承分割案件中均时常涉及房改房权属的认定。

该类案件是当前民事案件中的一热点,更是难点。

其原因主要是:一、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上位法依据不足。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已于2013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以“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为由决定废止,当前涉房改裁判依据仅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此外,只能参考国务院及其部委和各地方政府的政策、规章。

二、标的特殊。

房改房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产物,与普通商品房迥异。

首先,房改对象特定,仅为售房单位职工和家庭,且每个单身职工和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其次,权利主体多样,购买者只有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才具有完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只具有部分产权,其与原产权单位或集体组织存在特殊共有关系。

再次,房价的优惠性。

房改价并未完全体现房屋价值,它是售房单位根据房改对象职级、工龄甚至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等多种因素给予工龄折扣、住房补贴、免税等政策优惠和福利补助后的优惠价。

三、利益重大、关注度高。

在房价畸高的当下,每套住房价值动辄过百万,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攸关,必倾力争之。

对此,该院建议,在处理房改房权属争议时,充分考虑房改政策,审慎处理,合理平衡各利害关系人利益。

具体处理建议如下:一、房改房原则认定为参加房改的产权登记人所有。

(一)对于只利用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的房改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废止后亦应认定为健在一方个人所有。

因享受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的主体,系已故者的配偶,而非其本人,其享受前提为未再婚,即政策主要考虑到照顾以及安抚已故者配偶缘故。

关于房屋所有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房屋所有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房屋所有权纠纷的答辩状答辩人:[你的名字]案号:[案号]原告:[原告姓名]被告:[你的姓名]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为[你的身份证号码],住址为[你的住址]。

我特此对原告提出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一、关于纠纷的背景和事实[在这一部分呈现案件的背景和事实,包括涉及的房屋、相关交易和协议等。

使用清晰明了的语言和逻辑,阐明被告在该纠纷中的立场。

]二、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1. 房屋登记权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通过房屋的登记来确认的。

被告在本案中提供了相关有效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购房发票等文件,证明了房屋的合法购买。

被告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房屋过户所需的所有材料,证明了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归属。

2. 无违法行为证据被告自购房之日起一直合法居住于该房屋,并按时缴纳了相关税费及维护费用。

同时,被告在房屋保养维护、装修及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等方面,从未有过任何违规行为。

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不当之处1. 主张的缺乏证据原告未能提供与我方房屋所有权归属相冲突的有效证据,也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其拥有合法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据我了解,原告对于该房屋仅有一纸未经认定的凭证,无法证明其拥有合法购房权利及所有权。

2. 主张的不合理性原告在起诉中主张其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宣称被告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了该房屋。

然而,被告从购房开始至今,一直合法居住于该房屋,并全面承担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与义务。

如原告主张的合法性成立,将给被告带来严重的不公与损失。

同时,一人一房政策的背景下,原告尚未提供与该房屋无关的住房信息,进一步证明了原告主张的不合理性。

四、请求法庭的判决1. 确认被告对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2. 驳回原告针对被告的房屋所有权提起的所有诉讼要求。

3. 原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相关损失。

解析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

解析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

解析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商品房合同是购买商品房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它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其中,权属和产权问题是商品房合同中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对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进行解析。

一、权属问题在商品房合同中,权属问题指的是购买人对商品房的所有权的归属。

一般来说,购买人在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后,开发商将商品房的所有权划转给购买人。

这体现了商品房合同中的权益平等原则。

然而,权属问题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例如,在商品房还未竣工或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购买人不能立即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购买人和开发商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明确购房款项的支付方式和产权移交的时限。

此外,购买人还需注意商品房的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限制转让等情况,以避免购买的商品房权属受到限制。

二、产权问题产权问题是商品房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购买人对商品房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的保障。

一般来说,购买人在支付全部房款后,开发商会按照约定向购买人移交产权证书,购买人从而成为商品房的合法产权人。

在合同中,产权问题还应细化具体权益及约束条件。

例如,购买人享有的产权范围、使用权、处置权等内容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另外,购买人还需留意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产权维护义务等,以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此外,在商品房合同中,还可以约定一些附加的权益保障条款,如装修标准、业主自治、共用设施等,以提升商品房的品质和购买人的利益。

三、其他问题除了权属和产权问题外,商品房合同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是商品房的交付问题。

合同中应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标准和方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其次是商品房的质量问题。

购买人应当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商品房质量的陈述,如建筑结构、材料标准等,确保购买的商品房符合预期。

此外,商品房合同还应包括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是购买人必须要关注的核心内容。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问题分析小产权房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产生的非正规性房屋,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合法的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因此产权归属不明确。

小产权房一直是房地产市场的隐患和社会问题之一。

在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归属不明确小产权房的建设者通常是村民或农民,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合法建房手续,导致房屋归属权无法确立,买卖、继承、赠与等产权交易存在法律障碍。

2. 法律保护不完善小产权房属于非法建设房屋,对于小产权房的产权保护和维权,法律上存在很多限制和困难。

有些地区的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存在限制和处罚,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3. 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小产权房进行非法活动,如毒品制贩、盗窃等,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威胁。

此外,小产权房居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对不完善,居住环境差,给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

二、建议针对小产权房确权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小产权房的法律保障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小产权房确权提供法律依据和保护。

应明确小产权房的归属权和产权交易规则,为小产权房居民提供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渠道和途径。

2. 加强政府监管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对于已经建成的小产权房进行合法化改造,并严格限制和管理新建小产权房的数量和规模。

政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建设和利用小产权房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3. 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针对小产权房区域,政府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提供足够的教育、医疗、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改善小产权房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4. 推动产权登记和确权工作加大对小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和确权工作力度,通过建立全面、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确保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能够得到明确和保护。

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小产权房居民主动登记确权,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

5.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宣传教育等形式,加强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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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问题的几点思考——从两起案件谈起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闽一、案情1、2003年,王某等四人合伙靠挂某电力设备安装检修公司(下称安检公司)开发房屋,因开发资金不足,向荆某借款300万元,出具了借据。

后因到期未能偿还,双方于2005年8月17日签订“集资联建住房协议书”(下称协议),约定以债务人开发的某处四号楼4-4-1号房屋共计99.7平方米的房屋抵顶借款189430元。

2003年2月安检公司与本案第三人王某某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七号楼1-4-1号,面积为107.26平方米的住宅,当日预交房款 4.2万元,安检公司为其出具了临时收据。

2005年10月,王某某又缴纳房款92619.28元,安检公司基建办公室为其出具了临时收据,收据上注明收款事由为四号楼4-3-2号房款、维修基金等。

2005年12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集资联建协议”,约定将诉争的四号楼4-4-1出售给王某某。

2006年3月,安检公司为出具了“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内容为王某某交四号楼4-4-1号99.2平方米住宅的购房款126976元。

同年7月,开发商将该房钥匙交给王某某。

王某某随即装修入住。

2006年2月23日,安检公司将所卖的100户房屋的住宅“明细表”按照房屋交易审查要求报房产交易中心审查,买方为“李某某等100户”,在“明细表”中表明了诉争房屋的买方为王某某。

房产部门出具了“房屋交易审查表”,注明“同意”。

后因房屋登记机关原因未能办理产权手续。

现安检公司已被注销,其开办单位为某电力公司。

荆某以某电力公司为被告,以王某某为第三人于2007年10月16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四号楼4-4-1号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原审认为王某某于2003年2月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约定的集资房为7号楼1-4-1号,面积107.26平方米,价款137292.8元。

因“房屋购销合同”的合同标的非本案中原告与王某某争议的集资房,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原告荆某提供的王某某与安检公司2005年12月27日签订的集资联建协议约定的集资房为4号楼4-4-1号,面积99.2平方米,价款126976元。

这与原告与安检公司的协议约定相同。

原告与安检公司的协议早于王某某与安检公司的协议,故原告的协议合法有效,诉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75条、106条的规定,判决四号楼4-4-1号房屋归原告荆某所有。

2、2003年,王某等四人合伙靠挂开发事实及与原告荆某所签协议过程、诉讼时间、房屋产权未能办理情况与前一案例相同。

案件诉争标的是38号楼4-4-2号房屋。

该房购买人刘某与2003年2月与安检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刘某购买的标的物是3号楼4-4-1号房屋。

安检公司分别与2005年8月15日、2005年12月27日与原告荆某、本案第三人刘某签订了集资联建协议,将同一处房屋即本案诉争房屋38号楼4-4-2号重复集资。

安检公司从2003年9月3日至2005年10月18日共分三次收取了刘某缴纳的房款12万余元,其中一张收据注明“预交房款3号楼4-4-1”,当时均出具了临时收据。

2006年3月26日,安检公司为刘某出具了“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注明购房款127615万元,购得房屋为四号楼4-4-2号房屋,即本案诉争房屋。

现该房已由刘某装修入住。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因刘某提供的房屋购销合同标的物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因安检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不能适用该“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的规定。

因而刘某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故原告荆某与安检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诉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依据民法通则75条、106条规定判决确认。

二、分析若忽略本案王某某、刘某与安检公司之间以事实行为变更了对原房屋购销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情形,忽略原、被告之间“以房顶债”的事实,仅以该两份判决所依据的安检公司与原告及第三人分别签订的“集资联建协议”看,前述判决的逻辑是:第一,荆某是该二房的买受人,其与安检公司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可以作为享有所有权的依据;第二,荆某所签协议在刘某与王某某之前,在选择利益保护时应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认定,即要保护协议时间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荆某已经支付了房款,理应取得房屋所有权。

以此逻辑至少将面临三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第一,于一房数卖的场合,能否认定所有的买卖合同都是享有所有权的依据?第二,若有多个买方都支付了价款,能否认定他们都享有所有权?第三,若以签订协议的先后日期确定所有权的归属,若日后再有人拿出更为在先的日期的合同,法院将如何确定所有权?笔者认为,前述判决在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有不妥。

其原因在于,第一,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混淆,将物权变动的原因等同物权变动的结果,忽视了物权(确认)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差别,第二,将合同的部分履行等同于全部履行,忽视了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的基本特征;第三,将协议的先后日期作为确权的依据,忽视了债权的平等性原则。

(一)关于主体问题本案原告荆某是以安检公司的开办单位某供电公司为被告,以诉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为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与安检公司所签的集资联建协议。

依此协议,原告交付了价款,被告即应交付房屋,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将房屋交付第三人使用。

那么原告以此为依据的主张,只能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

该协议恰恰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及有否履行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该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所有权的发生。

即便是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支付房款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由于该标的物是不动产,该约定因违背法律规定也应归于无效。

所以原告提供的“协议”并不能作为与被告之间有所有权争议的依据,仅是对方债务未履行的依据。

另外,从前述案件的判决中也能未体现出该房屋在所有权的归属上原、被告之间有何争议。

如果说在所有权的问题上有争议的话,也应该明确原告想与谁“争”、“争”什么以及应当与谁“争”。

因而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二)关于请求权的问题本案原告依据“协议”要求确认其房屋所有权,该协议是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依据还是债权请求权的依据?该问题的回答涉及本案确权的基础。

物权确认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物权确认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的基础,该内容与权利归属确定后,当事人方可行使物权(物上)请求权。

如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等。

物权确认请求的前提是基于权利人对该物享有的占有、使用、管理等事实状态,即权利人在对该物的所属上,存在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是一种“公然”状态。

这种对物的支配或利用状态,在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场合是基于对原因行为,如契约行为的全部履行,也就是说脱离了原契约关系的约束。

在房屋买卖的场合表现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全部履行(买方交付价款、卖方交付房屋)→所有权登记。

请求人的权利此时至少应处于合同义务全部履行之后,物权或准物权行为(如占有、控制等)已有发生之时。

原告荆某请求确权的两处住宅均系集资联建协议的标的物,该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房抵债”。

实质是以买房的方式,使卖方偿还所欠款项,这是双方当事人对原有债务还款方式的变更,因而该协议在事实上并非买卖协议。

当然,以该协议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原因行为亦为法律所允许。

本件中如果将该协议视为买卖协议的话,那么该份协议也只能表明荆某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卖方并未履行交付义务,所以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从原告提交的该份协议、起诉的被告身份、案件的事实上看,原告均是以一份未实际履行的合同主张权利,实际是合同之债,这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而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债权。

从权利的功能和作用形式的角度看,债权属请求权,其首要权能是要求他人为某种给付。

所谓“给付”,指的特定的行为。

在合同债权场合,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某种确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对该行为可能涉及到标的物,权利人并不享有直接支配或排除第三人干预的权能。

附带地,与作为支配权的物权不同,作为请求权的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相容的合同债权。

综上,本案原告只能行使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

本案的处理混淆了此两种请求权的依据。

(三)关于债权的平等性问题如前所述,合同债权属相对权,不具有公开性和排他性,其指向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非合同的标的物。

因此,买受人无法知道也不必知道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

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个买受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都不能取得优先于其他买受人的权利,至于其买卖合同成立时间的先后则在所不问。

此即债权平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买受人均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移转房屋所有权。

基于先后买卖契约而生之此多重债权,均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力。

因此,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出卖人破产时,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以同等地位参与分配。

诚然,由于房屋属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最终只有一个买受人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实现合同目的。

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根据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填补自己的损失。

原判决将协议日期的先后作为确定所有权的时间标志,损害了债权平等性原则。

(四)关于物权的设立问题“一房数卖”的情形,在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交易中并不少见。

解决这些问题,不能脱离我国法律现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由此而在合同效力、物权移转等方面引发的一系列体系效应。

我国现行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根据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其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分为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

后者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规制的重点,是物权交易法的核心。

大陆法系具有典型意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三种,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1、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为其代表。

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不承认有物权行为。

以买卖契约为例,第三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所有权的移转以债权契约为根据,既不须另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2、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须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尚须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3、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以奥地利民法为代表。

即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债权行为)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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