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全文2016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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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正文:----------------------------------------------------------------------------------------------------------------------------------------------------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
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
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
公示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8日。
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初审部门的公函及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
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2016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2016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是指建筑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和能力的规定。
2016年版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是根据国家建设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建筑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财务、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同时,建筑企业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能力和施工设备,能够独立承担一定规模和难度的建筑工程项目。
这些基本条件和管理能力的要求,旨在确保建筑企业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承担建筑工程,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的信誉和业绩进行了严格要求。
建筑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也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这些要求旨在筛选出具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建筑企业,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此外,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还对企业的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企业还必须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档案,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评估。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建筑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2016版对建筑企业的基本条件、管理能力、信誉业绩、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官方2016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官方2016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目录一、总则 (1)二、标准 (2)(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3)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1.1一级资质标准 (5)1.2二级资质标准 (6)1.3三级资质标准 (7)1.4承包工程范围 (8)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9)2.1一级资质标准 (11)2.2二级资质标准 (13)2.3三级资质标准 (16)2.4承包工程范围 (22)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4)3.1一级资质标准 (26)3.2二级资质标准 (27)3.3三级资质标准 (28)3.4承包工程范围 (32)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4)4.1一级资质标准 (35)4.2二级资质标准 (41)4.3三级资质标准 (43)4.4承包工程范围 (44)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5)5.1一级资质标准 (47)5.2二级资质标准 (49)5.3三级资质标准 (51)5.4承包工程范围 (52)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4)6.1一级资质标准 (55)6.2二级资质标准 (56)6.3三级资质标准 (58)6.4承包工程范围 (59)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7.1一级资质标准 (62)7.2二级资质标准 (63)7.3三级资质标准 (65)7.4承包工程范围 (66)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7)8.1一级资质标准 (68)8.2二级资质标准 (69)8.3三级资质标准 (70)8.4承包工程范围 (74)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6)9.1一级资质标准 (77)9.2二级资质标准 (78)9.3三级资质标准 (79)9.4承包工程范围 (82)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83)10.1一级资质标准 (85)10.2二级资质标准 (87)10.3三级资质标准 (88)10.4承包工程范围 (90)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91)11.1一级资质标准 (92)11.2二级资质标准 (94)11.3三级资质标准 (97)11.4承包工程范围 (99)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00)12.1一级资质标准 (101)12.2二级资质标准 (102)12.3三级资质标准 (103)12.4承包工程范围 (104)(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105)13.1一级资质标准 (107)13.2二级资质标准 (108)13.3三级资质标准 (109)13.4承包工程范围 (110)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1)14.1一级资质标准 (112)14.2二级资质标准 (113)14.3三级资质标准 (114)14.4承包工程范围 (115)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6)15.1资质标准 (117)15.2承包工程范围 (118)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9)16.1一级资质标准 (122)16.2二级资质标准 (123)16.3承包工程范围 (125)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6)17.1一级资质标准 (127)17.2二级资质标准 (127)17.3承包工程范围 (127)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8)18.1一级资质标准 (128)18.2二级资质标准 (128)18.3承包工程范围 (129)19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9)19.1一级资质标准 (129)19.2二级资质标准 (129)19.3三级资质标准 (130)19.4承包工程范围 (130)20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0)20.1一级资质标准 (130)20.2二级资质标准 (130)20.3三级资质标准 (131)20.4承包工程范围 (131)21.1一级资质标准 (131)21.2二级资质标准 (131)21.3三级资质标准 (132)21.4承包工程范围 (132)2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2)22.1一级资质标准 (132)22.2二级资质标准 (132)22.3承包工程范围 (132)2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2)23.1一级资质标准 (132)23.2二级资质标准 (133)23.3承包工程范围 (134)2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4)24.1一级资质标准 (134)24.2二级资质标准 (134)24.3三级资质标准 (135)24.4承包工程范围 (135)2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5)25.1一级资质标准 (135)25.2二级资质标准 (135)25.3承包工程范围 (135)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5)26.1一级资质标准 (135)26.2二级资质标准 (136)26.3三级资质标准 (136)26.4承包工程范围.............................................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7.1一级资质标准.............................................27.2二级资质标准.............................................27.3三级资质标准.............................................27.4承包工程范围.............................................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8.1一级资质标准.............................................28.2二级资质标准.............................................28.3三级资质标准.............................................28.4承包工程范围............................................. 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9.1一级资质标准.............................................29.2二级资质标准.............................................29.3三级资质标准.............................................29.4承包工程范围............................................. 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0.1一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30.2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30.3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30.4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30.5承包工程范围............................................. 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1.1一级资质标准.............................................31.2二级资质标准.............................................31.3三级资质标准.............................................31.4承包工程范围............................................. 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2.1一级资质标准.............................................32.2二级资质标准.............................................32.3承包工程范围............................................. 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3.1一级资质标准.............................................33.2二级资质标准.............................................33.3三级资质标准.............................................33.4承包工程范围............................................. 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4.1一级资质标准.............................................34.2二级资质标准.............................................34.3承包工程范围............................................. 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5.1一级资质标准.............................................35.2二级资质标准.............................................35.3承包工程范围............................................. 36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6.1一级资质标准.............................................36.2二级资质标准.............................................36.3承包工程范围............................................. 3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7.1一级资质标准.............................................37.2二级资质标准.............................................37.3三级资质标准.............................................37.4承包工程范围............................................. 3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8.1一级资质标准.............................................38.2二级资质标准.............................................38.3三级资质标准.............................................38.4承包工程范围............................................. 39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9.1一级资质标准.............................................39.2二级资质标准.............................................39.3三级资质标准.............................................39.4承包工程范围............................................. 40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40.1一级资质标准.............................................40.2二级资质标准.............................................40.3承包工程范围............................................. 41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41.1一级资质标准.............................................41.2二级资质标准.............................................41.3三级资质标准.............................................41.4承包工程范围............................................. 42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42.1一级资质标准.............................................42.2二级资质标准.............................................42.3三级资质标准.............................................42.4承包工程范围............................................. 43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43.1一级资质标准 (159)43.2二级资质标准 (159)43.3三级资质标准 (159)43.4承包工程范围 (159)44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9)44.1一级资质标准 (160)44.2二级资质标准 (160)44.3三级资质标准 (161)44.4承包工程范围 (162)45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2)45.1一级资质标准 (162)45.2二级资质标准 (163)45.3承包工程范围 (164)4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5)46.1一级资质标准 (166)46.2二级资质标准 (166)46.3承包工程范围 (166)47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6)47.1一级资质标准 (167)47.2二级资质标准 (167)47.3三级资质标准 (167)47.4承包工程范围 (168)48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8)48.1资质标准 (169)48.2承包工程范围 (169)(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169)49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170)49.1资质标准 (171)49.2承包业务范围 (172)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装修、设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资质申报与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不同等级,包括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等。
资质等级的划分依据为企业的规模、经营年限、专业能力以及取得的荣誉等。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资质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展。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建筑业政策和规定。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自己的资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质申报和审核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二)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专业能力;(三)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五)企业的业绩和荣誉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包括技术评审、现场考察和资格审查等。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公示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对资质审核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核结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违法乱纪。
第三章资质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提供非本资质等级的服务。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领域的企业,包括施工企业、设计企业、勘察企业、咨询企业等。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定与评定第三条资质等级划定原则资质等级划定原则如下:1.根据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年限、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2.资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次表示资质较高、中等、较低;3.资质等级的划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依法公示。
第四条资质评定的程序资质评定的程序如下:1.企业在满足划定条件的前提下,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对企业的各项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估;3.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划定企业的资质等级;4.资质等级划定后,将公示企业的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管理的要求第五条注册资本要求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二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3.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建筑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如下:1.一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5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2.二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3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3.三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1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经营范围要求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工程的能力;2.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中型工程和一般工程的能力;3.三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小型工程和简单工程的能力。
第四章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八条监督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对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进行定期检查;2.对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承接不同类别的工程进行抽查;3.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目录1内容全文2基本信息3管理规定内容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查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企业资质、设计企业资质、咨询企业资质和监理企业资质。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透明。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第六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按照工程施工类别、等级和综合实力等要求进行。
第七条施工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等级,其中特级为最高级别。
第八条施工企业资质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评定应根据企业注册资金、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等综合实力要求进行。
第十条施工企业资质的递减原则是资质等级递减不跨级。
第三章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第十一条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按照设计项目类别和综合实力等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设计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等级,其中特级为最高级别。
第十三条设计企业资质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设计企业资质等级的评定应根据企业注册资金、设计人员素质、设计成果质量等综合实力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设计企业资质的递减原则是资质等级递减不跨级。
第四章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第十六条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按照咨询服务类别和综合实力等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咨询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等级,其中特级为最高级别。
第十八条咨询企业资质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的评定应根据企业注册资金、咨询人员素质、咨询项目质量等综合实力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咨询企业资质的递减原则是资质等级递减不跨级。
第五章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按照监理服务类别和综合实力等要求进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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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14日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精简篇)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2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7月17日山东省住建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资质许可权限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2016建筑行业资质新标准【最新】

2016建筑行业资质新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企业工程业绩: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建筑工程 2 项。
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个等级。
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申请设立或变更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属于集体所有制、个体工商户的建筑业企业具备独立的管理、使用和支配资金的权利;(二)有一定的注册资金;(三)有相应的场所、设备、技术和专业人员;(四)具备与申请的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业绩和建筑工程质量;(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诚信记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依法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和批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设立和变更,应当根据业务范围、技术能力、实际施工比例、企业信用等因素进行分级,确定资质等级。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企业资质:(一)违法违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三)严重失信,造成不良影响;(四)企业资质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业务。
第三章企业资质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技术要求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承包和工程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业绩情况。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可以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各类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分为多个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级,等级越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业绩等要求越高。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取得或变更资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在取得资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业务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核第六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企业性质等;(二)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及工作经历;(三)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业绩材料;(四)与建筑业资质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资质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申请进行初审通过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技术实力和业绩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对于初审通过的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出具资质证书,并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资质等级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
第十条对不符合资格的资质申请,资质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资质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业务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变更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运营和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复查和评估,以确保企业的综合实力和业绩符合资质要求。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警告、罚款、暂停资质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资质管理部门上报企业经营情况、业绩报告等相关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7月06日信息类别:法律法规规章类信息项目:部门规章文件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发布日期: 20070626实施日期: 20070901内容概述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业活动。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勘察资质、设计资质、监理资质、招标代理资质等五类。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批、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等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员工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合规、透明。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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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标 签】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二维码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号】建办市函[2016]462号
【发文日期】2016-05-19
【实施时间】2016-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
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令)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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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发表日期:2015-02-11 | 来源:民商法律网| 点击数: 2974 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
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