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渝人社〔2017〕331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0月19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办学许可证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庆市的教育发展也在不断推进,学校之外的教育机构纷纷萌芽,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旨在规范各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促进重庆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机构类别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体育培训机构、艺术培训机构、外语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计算机培训机构、特色教育机构、科技创新机构、素质教育机构、夏令营和冬令营机构等。
二、培训机构注册原则1.训机构必须先向县级教育局进行报备,依据审查结果按照《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规定,对有价值的建议给予支持,提出合理的建议,或者改进原有的培训机构设立标准。
2.申请成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必须提出书面的文书申请,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3.训机构成立者必须有当地贷款,不能参与赌博、投机行为,不能违反重庆市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否则将被取消许可。
4.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申请者必须提供有关课程和活动的经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单等有关信息。
三、培训质量管理及考核1.训机构须遵守《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课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训机构须实行定期考核,保证课程质量,确保质量满足该机构的要求。
3.训机构必须定期公布有关教学管理、学生考试与评价等信息,以便学生清楚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并对机构的教学管理进行考核。
4.直管理体系更加严格,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纠正,保证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
四、教师队伍建设1.训机构招聘教师时要求有教育背景,并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以及相关教学经验。
2.师必须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学术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3.师必须做好责任教育,善于分析学生的特点,科学培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
4.训机构要加强教师团队管理,定期对教师进行绩效评估,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职业教育与培训,尤其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保证职业培训的质量和规范管理,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设置资格要求1. 独立法人资格: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2. 专业教育背景:机构的负责人和核心教师应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拥有相关的教育培训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教学证明。
3. 基础设施和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适当的办学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以保证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课程设置要求1. 根据市场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合理安排和设置相关的课程,以确保培训的实际效果与就业需求相匹配。
2. 灵活多元的教学方式:机构应该采用多种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在线教育、实践教学等,以满足不同学员的学习需求。
3. 教师队伍建设:机构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行业背景,能够针对学员的需求提供专业的教学服务。
三、管理规范要求1. 招生与宣传: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广告,保证真实、客观、准确的信息发布。
2. 学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学员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保证学员信息的保密性和准确性。
3. 课程质量监控:机构应定期开展课程质量评估和教学效果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培训质量。
四、监管与评估机制1. 监管机构设立:重庆市应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2. 高效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应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3. 多方参与评估:监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行业协会等相关方进行评估,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进一步保障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教学、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对应培训类别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高危险性体育培训项目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1.开办需使用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培训项目以及开办棋牌类之外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2.开办舞蹈或戏剧类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工位设置充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二)年检制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通过年检的培训机构及基本信息,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统一对外公布。
(三)变更注销
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须在发生变更前3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教育部门提出终止办学许可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六)其他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在职教师。聘用境内的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外籍教师聘任及管理的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在中国,职业培训机构是培养和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重要教育机构。
为了保证职业培训的质量和规范,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设置标准。
本文将以重庆市为例,探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一、机构资质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编号,同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机构必须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师资队伍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要求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职业技能水平。
机构应聘请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或专业人士担任教职员工,并提供相关教师资格证明。
三、教学设施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要求满足教学需要。
教室、实验室、培训用具和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并能够提供学生所需的实际操作环境。
此外,机构还需提供必要的图书馆和自习室等学习场所。
四、课程设置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导向。
机构应根据重庆地区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需求,设立与市场紧密结合的专业课程。
课程设置必须合理科学,内容丰富全面,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五、教学管理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
机构应明确学习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进度和质量,并及时发布学校公告和教学安排等信息。
此外,机构还应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和跟踪,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指导和辅导。
六、安全与卫生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机构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机构还应保障师生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总结: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包括机构资质要求、师资队伍要求、教学设施要求、课程设置要求、教学管理要求以及安全与卫生要求等方面。
只有满足这些标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才能够合法运营并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最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第三条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举办者资产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第五条运转资金.为保证培训机构设立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应提供足够的运转资金.培训机构的运转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营利性培训公司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需保证培训机构开设初期(最少6个月)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租、人员工资等费用)。
设立后举办者须将开办资金及时存入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符。
2.场所设施: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场所位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公、教学、实验、活动等设施。
3.人员配备: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师资队伍,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学历和资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4.教育教学方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教育教学方案,明确教育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安全保障措施: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工作,确保教育教学环境、设施和器材的安全。
6.经费使用情况: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7.监管机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自查、督查和评估,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师生安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渝教民办[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教民办〔2008〕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民办中职学校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2006年颁发的《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标准》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具备颁发中等学历文凭资格,以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的中等学校。
第三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办学。
第四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专职领导班子。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xx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第三条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xx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xx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举办者资产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
第五条运转资金。
为保证培训机构设立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应提供足够的运转资金。
培训机构的运转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
营利性培训公司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需保证培训机构开设初期(最少6个月)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租、人员工资等费用)。
设立后举办者须将开办资金及时存入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7]147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47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推动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的要求,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对照《标准》,积极完善自身条件,达到《标准》的相关要求。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所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认真审查。
经审查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办学资格。
我局将根据《标准》的要求,在年底对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评估。
评估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
二○○七年七月十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各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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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第三条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举办者资产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
其他业务。
第四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
第五条运转资金。
为保证培训机构设立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应提供足够的运转资金。
培训机构的运转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
营利性培训公司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需保证培训机构开设初期(最少6个月)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租、人员工资等费用)。
设立后举办者须将开办资金及时存入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培训场地。
具有能够满足培训教学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集中培训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
市级培训机构增设培训点的,在符合办学标准的前提下,可“一证多点”办学,但须到市人力社保局和新增培训点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区(县)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行政区域内增设培训点的,在符合办学标准的前提下,可“一证多点”办学。
培训场地系举办者自有的,需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楚;培训场地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不得作为培训场所。
第七条培训教学人员。
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
专职培训教师最低不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有2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
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专兼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八条培训范围。
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有科学的培训计划方案,并有明确的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配备相应培训教材或讲义。
鼓励培训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办适应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的培训专业。
第九条管理制度。
(一)《章程》。
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章程,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公司章程除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外,还需明确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办法等内容。
(二)收费和退费办法。
按照本市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取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机构的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须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预收费期限或课时,以及退费的结算方法。
(三)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包含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培训管理制度。
建立加强培训教学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培训教学人员责任心,保证培训质量的培训管理制度。
(五)劳动用工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包括员工聘任、解聘,规范用工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内容的劳动用工制度。
(六)安全稳定制度。
建立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培训机构安全、稳定、和谐,确保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和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设施、设备等)。
(二)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需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央行个人信用报告;联合举办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2.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拟聘用的专兼职培训教学人员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4.拟聘用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从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
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三)资产资金证明材料
拟办培训机构举办者资产和开办资金证明材料。
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0%。
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培训场地证明材料
1. 拟办培训机构对培训场地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
2.培训场地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3.向学员提供食宿的,需提供学员宿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五)培训管理材料
1.培训计划方案。
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培训课程、培训期限、培训安排、培训教材、培训方式、考核方式等。
2.《章程》。
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培训地址;
(2)培训宗旨、培训对象、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3.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劳动用工合同范本、学员培训合同范本。
4.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清单及证明。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按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