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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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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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纳税评估文书式样式样1:纳税评估工作报告说明:本表由审核分析人员递给评定处理人员。

式样2:税务约谈通知书国税约谈字[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于年月日时委派你单位人员到就问题面谈,希准时到达。

请提供以下举证资料:批准人签字:税务机关(章)年月日税务约谈通知书国税约谈字[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于年月日时委派你单位人员到就问题面谈,希准时到达。

请提供以下举证资料:税务机关(章)联系人:电话: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书分上下联,上联税务机关留存,下联交纳税人。

式样3:约谈举证记录共页第页被约谈人(签章):年月日说明:本记录经被约谈人签字后,由税务机关留存。

式样4: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纳税人名称(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填报人:(签章)税务机关接收日期:年月日接收人:(签章)说明:本报告由纳税人自查填报用。

式样5: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说明:本表用于纳税评估无问题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留存。

式样6: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税字()第号:你(单位)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及缴款书(汇款凭证),经审核,发现如下错误。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本通知回复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回请你(单位)根据上列情况办理如下更正手续:(1)申报错误的请调整应纳税金,并报送更正后的申报表;(2)应补税的缴纳应补税款及其滞纳金;(3)应退税的,请办理退税手续或抵缴税款手续。

经办人: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本表为16开竖式式样7: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检建字第号经初步判明,(单位名称)存在以下问题:建议实施日常检查。

建议人:接收人:建议部门(章)年月日说明:本建议书一式二份,建议部门(人员)和接收部门(人员)各执一份。

式样8:纳税评估稽查案件移送书国税评移字( )第号国税局稽查局:经对(单位名称)实施纳税评估,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

现连同有关资料移送你局依法进行处理,请按规定将查结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我局(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京地税评[2007]48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486号)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略)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略)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略)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华会计网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科反馈。

一、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评估单位”)必须依据《办法》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

二、纳税评估参考指标(附件1)中各类指标的正常峰值,市局流转税科将与市局信息中心协调制定后下发,在此之前各评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定各类指标的正常峰值。

三、《办法》中规定的由市局信息中心评估选案岗提供的评估清册,待市局信息中心软件开发完毕后再行提供,在此之前各评估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管户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四、为方便对纳税评估档案的分类、管理,现对南宁市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使用附件2中表证单书时的字号统一规定如下:字号由“南市+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简称+国税+文书简称+使用年份+序号”组成。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简称统一规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兴宁”;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青秀”;南宁市西乡塘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西乡塘”;南宁市江南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江南”;南宁市良庆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良庆”;南宁市邕宁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邕宁”;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高新”;南宁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经济”;南宁华侨投资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华侨”。

沪国税征[2009]1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9]1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统一全市评估工作流程、文书制作和结果处理,是进一步深化本市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是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重要途径。

各分局要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规程,确保落到实处。

二、《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各分局要结合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软件同步上线应用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规范、优化评估流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一般应按照评估对象初选、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八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以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条纳税评估采取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分别确定评估对象方式,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体系。

市局通过总局下达、根据总局纳税评估数学模型产生、市局税收业务处室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四位一体”联动办公室移交等,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市局级纳税评估。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21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21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213号)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及时总结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它征管信息,运用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综合评价。

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包括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五个步骤。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评估分为行业专项评估和日常个案评估,范围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

省、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全省或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指标的参数值。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具体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承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赣地税发[2003]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3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增进税企交流,提高全省地税机关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

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达到对纳税人整体性和实时性控管,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信息,并为评定纳税的信誉等级提供依据。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由负责地方税收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纳税评估范围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期地方各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有税款的申报情况。

第五条纳税评估对象采取下列方式选取:(一)专项纳税评估对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进行分类,从指定范围内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中选取;(二)日常纳税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选户与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逻辑关系校验错误的;2、纳税人某一项单项指标当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指标值浮动较大的;3、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4、未按期缴纳税款的;5、发票违章的;6、申报情况与地税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8、期内办理退税以及发生弥补亏损的;9、年度适用税种汇算清缴的;10、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纳税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办法》﹝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办法》﹝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办法【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2000﹞200号【发文日期】2000-12-05【实施时间】2000-1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评估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评估是当前加强税收征管,深化征管改革,堵塞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予高度重视,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研究; 二、经市局研究,先行在崇文、朝阳、丰台、大兴、怀柔五个区县局中各选择一个税务所进行试点,适当时机,在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三、各试点分局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其他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开展此项工作的各项准备。

2000年12月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纳税申报的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除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以外的其余所有纳税人的纳税评估。

第三条 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及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分析评估。

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申报行为中的异常问题,从而达到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的目的。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四条 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依法进行评估; 二、依法对纳税申报错误行为、违反税法行为予以确认; 三、依法对已确认的纳税申报错误行为、违反税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四、凡涉嫌偷、逃、骗税的问题或疑点问题移送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六、及时汇总评估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并及时整理立卷,按照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入征管档案。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宁国税发[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国税发[2004]155号)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市局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1目的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2适用范围凡依法对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税收征管项目进行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a)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评估;(b)特定纳税人、特定行业(或类型)的纳税评估;(c)特定税收管理事项的纳税评估。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暂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3工作职责3.1 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收管理处,作为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协调机构。

对各类实施专项检查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评估的,由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布置。

3.2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协调,统一布置市局纳税评估计划,定期评估并公布税收征管质量及存在问题,集中审核并移送稽查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案源,指导和监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锡国税发[2003]224号、锡地税发[2003]212号•【施行日期】200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国税发〔2003〕224号锡地税发〔2003〕212号)各辖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现将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市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分别评定、共同核定的原则开展评定工作。

各辖市、区局可以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反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精神,根据省国、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对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实施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定办法纳税信用等级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采用申报评定和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A级纳税信用等级(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实行申报评定制,B、C、D级纳税信用等级(以下简称“B、C、D级纳税人”)实行审核评定制。

A级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经国、地税分别评定,由市国、地税联席会议核定;B、C、D级纳税人经国、地税分级评定委员会分别评定,由分级联席会议核定。

二、A级纳税人评定管理(一)申请标准1、开业并连续经营两个纳税年度(含)以上,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纳税人;2、纳税人提出申请,且《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纳税人自评得分在95分(含)以上;3、评定期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4、评定期前两年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5、评定期内无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6、同一法定代表人同时注册有若干个企业中无非正常户或者失踪户;7、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8、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完整、准确核算代扣代缴税款;9、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会计师(含)以上的职称;10、有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定期内无保留意见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审计报告或者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的日常税务检查无问题结论的文书;11、其他社会诚信评定中无不良记录。

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

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

征收管理处便函税源管理处征便函[2008]14 号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征管处(科):现将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疑点纳税人清册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年月日疑点纳税人清册使用说明一、疑点纳税人清册为“评估对象确定”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为单位,按(评估确定疑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税管员分类汇总形成。

三、每个评估项目无论其确定疑点纳税人的数量为多少均要形成一份疑点纳税人清册。

四、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为零,则应在“纳税人识别号”列写明“该评估项目没有确定任何一个疑点纳税人”。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填报人、填报时间、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为必填项。

五、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大于零则疑点纳税人清册文档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六、本文档填报人、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两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领导(主要是指县区分局税源监控科科长、副科长)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七、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为“审核分析确认”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中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形成的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三、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

四、除基期、评估资料来源、评估资料所属期、分析方法等项内容为选填项外,其余各项内容均为必填项。

其中主要疑点问题项中不仅可以填写计算机筛选出针对某一纳税人的疑点问题,而且可以填写审核分析人员通过案头分析等其它渠道发现的该纳税人在评估属期内存在的疑点问题。

税务约谈通知书格式

税务约谈通知书格式

税务约谈通知书格式【篇一:纳税评估文书】ps001《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税评[]()号(纳税人识别号:)经评估分析,发现你单位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存在以下涉税疑点:1. 2.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需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请你单位对此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委派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与涉税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于年月日(午时)到接受税务约谈。

请你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 2. 3.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 本通知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设置。

2. 适用范围: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使用。

ps002《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评估案卷编号:使用说明:1. 本通知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设置。

2. 适用范围: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使用。

ps003《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税务局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税评[]()号(纳税人识别号:)经纳税评估,发现你单位存在涉税疑点,需到你单位进一步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由______________等_______位同志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你单位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届时请将纳税资料准备齐全并且请你单位负责________________工作的人员在场。

请予以配合特此通知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 本通知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设置。

2. 适用范围: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使用。

ps004《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情况表》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情况表评估案卷编号:使用说明:1. 本通知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设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大地税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90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基金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方法,按照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综合评估,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由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构成。

日常评估是指根据日常评估指标体系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税款差额进行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专项评估是指根据专项评估指标体系的预警值偏离分析和内外数据信息比对,对特定行业、特定税种的纳税人及特定的管理对象上年和以前年度涉税疑点问题,进行分析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由评估对象确定、分析调查、评估处理、质量控制等四个环节构成。

第六条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之后进行。

同一纳税年度内,已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列为评估对象。

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

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

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附件:疑点纳税人清册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序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所属税务机关税管员主要异常情况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年月日疑点纳税人清册使用说明一、疑点纳税人清册为“评估对象确定”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为单位,按(评估确定疑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税管员分类汇总形成。

三、每个评估项目无论其确定疑点纳税人的数量为多少均要形成一份疑点纳税人清册。

四、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为零,则应在“纳税人识别号”列写明“该评估项目没有确定任何一个疑点纳税人”。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填报人、填报时间、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为必填项。

五、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大于零则疑点纳税人清册文档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六、本文档填报人、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两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领导(主要是指县区分局税源监控科科长、副科长)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七、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所属行业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纳税评估序号评估期限评估税款所属期基期评估资料来源评估资料所属期评估税种分析方法主要疑点问题:1.2.3.4.5.6.7.8.审核分析评估意见:审核分析人员签字:填表时间:年月日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为“审核分析确认”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中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形成的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三、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

四、除基期、评估资料来源、评估资料所属期、分析方法等项内容为选填项外,其余各项内容均为必填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苏地税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苏地税发[2004]3号2004年1月16日)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按照操作规程,积极探索不同行业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应当遵循分类实施、简便高效的原则,按照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管理建议五个步骤进行(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第二章确定对象第三条日常评估对象由纳税评估人员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从外部采集的各类动态信息,对当期申报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和指标比对(具体指标比对体系见附件二),综合考虑各种非正常因素后按月确定。

第四条从税源的重要性、稳定性和发展性考虑,税务分局确定日常评估对象时,应充分关注重点税源户、零申报户、亏损弥补户等。

第五条专项评估对象和特定评估对象由市、县地税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以及部门信息交换等特定信息确定,下达税务分局实施。

第六条评估对象确定以后,税务分局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详见附件三),落实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经税务分局领导确认批准以后,转入评估分析阶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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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并与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16日
——结束——。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3、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协调开展对有关部门掌握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的集中共享工作,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计算机自动分析方式,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提高评估工作实效;
4、落实上级税务机关布置的有关纳税评估工作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比照省局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纳税评估工作的计划、总结,提出工作意见,反馈存在的问题,等等。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地按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分工协作。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明确相应的分工,同时注重协调配合。为了强化我省纳税评估的协调、指导工作,省局建立纳税评估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全省纳税评估工作。成员由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计征处、进出口处组成,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陈滨成员:阮诗雄、沈家骏、姜苏、董昌芳、李晖、郑元芳。
日常办公室设征管处。其职责有:
1、建立日常协作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建立反馈机制,开展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和考核,等等;
2、统一制定评估工作计划。今后各专业管理部门开展的具体评估工作任务,需经纳税评估工作小组统一协调下发,避免出现多头评估、日程冲突等现象;
3、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协调开展对有关部门掌握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的集中共享工作,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计算机自动分析方式,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提高评估工作实效;
4、落实上级税务机关布置的有关纳税评估工作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01•【文号】国税发[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修订。

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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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处便函税源管理处征便函[2008]14 号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征管处(科):现将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疑点纳税人清册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年月日疑点纳税人清册使用说明一、疑点纳税人清册为“评估对象确定”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为单位,按(评估确定疑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税管员分类汇总形成。

三、每个评估项目无论其确定疑点纳税人的数量为多少均要形成一份疑点纳税人清册。

四、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为零,则应在“纳税人识别号”列写明“该评估项目没有确定任何一个疑点纳税人”。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填报人、填报时间、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为必填项。

五、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大于零则疑点纳税人清册文档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六、本文档填报人、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两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领导(主要是指县区分局税源监控科科长、副科长)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七、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为“审核分析确认”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中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形成的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三、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

四、除基期、评估资料来源、评估资料所属期、分析方法等项内容为选填项外,其余各项内容均为必填项。

其中主要疑点问题项中不仅可以填写计算机筛选出针对某一纳税人的疑点问题,而且可以填写审核分析人员通过案头分析等其它渠道发现的该纳税人在评估属期内存在的疑点问题。

五、本文档审核分析人员签字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六、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评约字()第号:经我局对你单位①至②的纳税情况进行书面审核,发现你单位在纳税方面存在以下异常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你单位委派人员于年月日时就上述涉税问题向税务机关做出面谈或书面解释,并对所做出的解释提供举证资料。

希准时到达。

如你单位不能如期派员进行面谈,请提前告知,否则,我单位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局处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约谈地址:批准人(局长)签章:税务机关(章)年月日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为“约谈通知书发放”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约谈通知书中的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三、其中①、②处分别为评估税款的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

四、批准人(局长)签章项打印时才有显示。

五、本文档批准人(局长)签章项中的签字部分应由该环节批准人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

六、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纳税人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约谈举证记录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被约谈人签章(押印)约谈举证记录使用说明一、约谈举证记录为“税务约谈”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中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形成的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三、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约谈举证记录。

四、本文档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五、被约谈人签章(押印)项内容应由被约谈人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六、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约谈报告评估人员签章:年月日纳税评估约谈报告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约谈报告为“生成约谈报告”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约谈报告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其中约谈认定事实可摘要约谈举证记录中内容。

三、评估人员签章及日期项打印时才有显示。

四、评估人员签章项中的签字部分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

五、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评估类)税检通一[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单位决定派等人,自起对你(单位) ①至②期间的(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利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通知书(即实地核查通知书)使用说明一、税务检查通知书为“实地核查通知书发放”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税务检查通知书中的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三、其中①、②处分别为评估税款的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

四、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纳税人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实地核查报告评估人员签章:年月日纳税评估实地核查报告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实地核查报告为“生成实地核查报告”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实地核查报告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三、评估人员签章及日期项打印时才有显示。

四、评估人员签章项中的签字部分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

五、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为“生成纳税评估认定结论”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评送字[ ]第号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为“稽查选案建议”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评估软件中虽然有关于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的录入界面,但其在格式、内容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因此在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估软件中的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前,只对其做电子保存,以供参考。

在向稽查部门移送疑点纳税人时以及存档保留时均应手工形成如上样式的文档。

三、本文档以评估项目中形成的针对每个需要发送给稽查部门的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四、针对每个发送给稽查部门的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

五、本文档中除附件外的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六、税源科评定处理人员签字、税源科科长签字、移送经办人签字、接收人签字等项内容应由相应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七、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两份,一份交稽查部门,一份由税源管理部门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提醒更正通知书局评提( )第号:为降低征纳风险,保障您(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你单位的申报纳税存在以下问题,请在年月日前进行自行更正,逾期未调整账目或未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将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章)年月日纳税评估提醒更正通知书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提醒更正通知书为“生成约谈报告”或“生成核查报告”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其中征收项目即指的是税种,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指的是评估税款的所属期。

三、表格中的项目均为选填项,表格外的项目均为必填项。

四、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纳税人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五、送交纳税人的那份文档需在打印预览时将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两项删除后打印。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录入人签字:录入日期:年月日一、纳税评估提醒更正结果为“约谈确认”或“实地核查确认”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其中征收项目即指的是税种,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指的是评估税款的所属期。

三、表格中的项目均为选填项,表格外的项目均为必填项。

其中录入人签字及录入日期项目前软件不支持自动生成,打印后需由评估人员手工添加。

四、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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