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任和培训管理工作,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任和培训管理。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生,包括全科医生、中医医生、妇产科医生等。
第四条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任和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乡村医生享受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以申请继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但应当获得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保持医疗技术的更新和提高。
第九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
第三章养老管理第十条乡村医生在退休前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国家和地方提供的养老金。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地方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应当按时领取,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可以通过自主就业、合作社合作、承包等方式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在聘任前应当经过资格审核和综合考核,具备相关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的聘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聘,但应当经过考核。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在聘期内应当全面履行医疗卫生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享受聘任待遇的标准和方式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定期的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础知识学习、临床技能培训、卫生健康政策宣传等。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培训的形式可以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培训、定向培训等。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参保主体和范围乡村医生作为农村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力量,应当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乡村医生的参保主体可以包括政府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同时也要鼓励个体乡村医生积极参保。
参保的范围应涵盖全国所有的乡村医生,确保他们在老年阶段得到养老保障。
二、参保条件和标准为了保障乡村医生在老年阶段的基本生活需求,参保条件和标准应明确规定。
首先,乡村医生需在农村执业满一定年限,并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
其次,乡村医生应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确保其参保缴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参保标准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三、保障待遇和支付机制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应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这些待遇可以包括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可根据参保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确定,确保乡村医生在退休后能够得到一定的养老金支付。
对于贫困地区的乡村医生,可以设置特殊的补贴政策,提高其养老保障水平。
四、管理与监督机制针对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和缴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参保情况的核查和审核,防止违规参保等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乡村医生养老金支付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养老金支付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五、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乡村医生参保意识和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应加强对他们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发布宣传材料、开展现场讲解等方式,向乡村医生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要提供咨询服务,解答乡村医生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乡村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包括正式聘用和合同制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在工作中应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四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培训,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乡村医生的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退休或继续从事工作。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如有意愿继续提供医疗服务,可以与乡村卫生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安排。
第三章乡村医生的养老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乡村医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和相关医疗保障。
第十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妥善保管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信息。
第四章乡村医生的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的聘任工作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并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乡村卫生机构聘任乡村医生时,应注意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的聘任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为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第五章乡村医生的培训管理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医学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乡村卫生机构应为乡村医生提供培训机会,并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和相应的补贴。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评估,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十九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乡村医生,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乡村医生各省养老待遇标准政策.doc
2019年乡村医生各省养老待遇标准政策乡村医生各省养老待遇标准政策时至今日,全国各省已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目制定了相应的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
北京北京市印发实施方案,大幅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
按照方案规定,北京乡村医生的待遇,将从目前没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3500元,山区、半山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基本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可再增加补助500-2000元。
同时北京将完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新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府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符合条件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河北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具体方案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方案》明确,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
新疆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负担。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通过乡村医生个人补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黑龙江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县(市)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浙江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浙江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浙江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如下此次我省调整待遇标准是,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等人员,按其在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
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对于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帐户化额度,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我省之前明确,乡村医生的身份和工作时间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定。
乡村医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
据测算,乡村医生按工作年限15年计算,养老金月待遇发放标准为323元。
目前,我省有在岗乡村医生1.8万名,离岗乡村医生约1.2万名,至20XX 年,已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仅为8000余名。
为解除乡村医生养老之忧,留住和吸引更多卫生人才扎根农村基层,提升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自年起,我市在全市初步建立村医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规定,凡我市具备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在岗人员,原则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将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比照各地村计划生育专干标准执行,财政补助60%、个人承担40%。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的管理制度,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特制定了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二、乡村医生的退休管理1. 乡村医生退休条件的确定:a. 年龄条件:男性医生在60周岁、女性医生在55周岁时可申请退休;b. 工龄条件:完成连续10年的乡村医生服务期满可以申请退休。
2. 乡村医生退休福利待遇:a. 退休工资:根据医生最后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进行计算;b. 退休金补贴:根据医生工作年限和职称级别进行发放;c. 医疗保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保待遇。
三、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管理1. 参保范围:乡村医生作为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 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费,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3. 养老金待遇:根据医生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确保医生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与其他职工相当。
四、乡村医生的聘用管理1. 聘用条件:乡村医生应当具备相关医疗技术资格和职业道德要求;2. 聘用期限:乡村医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职工退休年龄;3. 聘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乡村医生的培训管理1. 培训内容:乡村医生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医疗技术、卫生知识等方面的培训;2. 培训机制:建立全面、系统的培训机制,确保医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3. 培训保障:提供培训费用补贴、学习资料、教学设备等保障措施。
六、结论通过细化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更好地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
我们应当积极推动这一管理制度的落实,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医疗人才队伍,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注册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注册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余府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注册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3﹞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注册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新余市注册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等有关精神,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㈠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㈡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乡村医生自愿参加相结合;㈢坚持以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财政补助与乡村医生个人缴费相结合。
二、参保对象截止2011年12月31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下简称“乡村医生”)。
三、缴费标准乡村医生按照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参保缴费标准的最低一档缴费。
四、资金来源经省卫生厅认定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市、县(区)、乡(镇、办事处)、个人按2:3:2:3比例负担;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市、县(区)、乡(镇、办事处)、个人按1:1:1:7比例负担。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不破,现通知如下:一、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要按照《意见》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制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
目前部分地区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如江苏、浙江等地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安徽、河南、广东等地根据老年离岗乡村医生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
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
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严格依法进行。
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这是一个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任、培训等相关制度,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退休
第二条乡村医生达到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所在乡村卫生院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待遇。
第三章养老
第三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国家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第四章聘任
第四条乡村医生的聘任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乡村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评审后确定聘任事宜。
第五章培训
第五条乡村医生的培训应根据其专业技能要求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组织培训、轮训、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相关权益保障
第六条乡村医生在退、养、聘、培训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七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相关事宜,应由乡村卫生院提出申请,报县级卫生局审核批准。
第八章违反行为与处理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乡村卫生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及管理办法。
注: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调整。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等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织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养老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医生队伍职业化发展,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
二、实施对象及范围(一)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对象。
经县卫生健康局行文认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
(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对象。
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以上正常离任的健在乡村医生。
被开除、辞退、违法犯罪受到刑法处罚等非正常离任的乡村医生, 不列入补助范围。
三、实施办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L参保方式。
每年的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启动后,由乡村医生本人自行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按1000元/年的标准缴纳当年度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将养老保险缴纳凭据复印件交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再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全额补助。
补助从2022 年1月1日起执行。
2.补助方式。
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造册,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
经核对无异议后,由县卫生健康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养老保险补助费用一次性发放给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在年中被辞退、辞职或其他原因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按100元每月扣除当年未在岗服务月份的补助费,扣满1000元为止;对年中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按100 元每月测算发放养老保险补助,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二)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
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的人员身份认定,采取县卫生健康局核实登记和乡村医生个人申报两种方式共同进行,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实施范围。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适应人民群众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四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兼顾医疗服务的需要和乡村发展的要求,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加强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年龄为60周岁,具备连续20年以上医疗服务年限的,可提前退休,但不得早于55周岁。
第八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九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退休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三章养老管理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养老年龄为60周岁,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养老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养老待遇的及时发放和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六条乡村医生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聘期不设上限。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江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
江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江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随着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我省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和服务条件得到较大提高和改善,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围绕乡村医生队伍人才培养培训、服务模式转变、收入养老保障、执业环境改善等,进一步完善政策,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到2025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相关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中医类别乡村医生、女乡村医生。
对边远山区、服务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卫生技术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过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务人员、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2022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实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适度均衡保障的原则、因时制宜的原则、公开公正的原则、筹集社会保障费由个人缴纳及单位补贴和市财政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标准按享受政府生活津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类型执行。
(一)享受政府生活津贴对象:必须是合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其津贴标准:1.截止年底,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至退休年龄,且连续工龄满___年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月 150 元加工龄 2 元/年标准,赋予生活津贴费。
2.因正常原因未达到退休年龄而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目前健在的乡村医生,且连续工龄满___年的,在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时,按每人每月 80 元加工龄 2 元/年标准,赋予生活津贴。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必须是合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具体办法为:截止年底,凡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便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
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___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款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本人自愿申请,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缴满___年(180 个月)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
续缴期间,其续缴费用,政府不予补贴。
被单位返聘的,其续缴费用由单位和乡村医生本人各承担 50%;未被单位返聘的,其续缴费用由本人承担。
此类人员亦可经本人申请,采取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年底前加入乡村医生队伍的,允许其补缴年至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年底后加入乡村医生队伍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补缴。
参照灵便就业人员缴纳标准,自年起,按年___月___ 日前我市灵便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1387 元/月,缴费比例为20%),之后按灵便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关于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退休管理:
1. 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自愿离职或继续工作。
2. 自愿离职的乡村医生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
3. 继续工作的乡村医生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聘用,月薪待遇不低于原聘用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二、养老保险管理:
1. 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每月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
2. 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缴费年限与工作年限相关。
三、聘用管理:
1. 乡村医生聘用标准根据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
2. 聘用周期根据乡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乡村医生意愿确定,一般为年度聘期。
3. 聘用期满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聘用或选择离开,离开的乡村医生享受相应的离职待遇。
四、培训管理:
1. 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定期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2.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医疗卫生知识、技能、心理辅导等方面。
3. 培训机构可以是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培训机构。
以上是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的实施细则,具体执行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一、背景说明乡村医生是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治疗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然而,由于缺乏合适的养老保障和退休金,乡村医生的离退休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显得十分必要。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1. 缴费政策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由医生自己和政府共同缴纳。
医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比例,政府则提供适当的补贴,以确保医生的养老保险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2. 养老金发放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养老金发放。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医生的年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来确定,同时可根据服务质量、绩效等进行适当调整。
3. 养老金管理养老金应统一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进行管理,确保养老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三、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1. 补助标准退休的乡村医生可享受一定的退养生活补助,补助金额按照退休前的工作年限、职称等因素进行确定,确保退休后医生的生活水平基本稳定。
2. 补助资金来源退休生活补助资金由政府提供,纳入相关财政预算安排。
3. 补助管理退休生活补助应由乡级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四、督促与保障机制1.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维权保障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中,应加强乡村医生的权益保障,建立健全相关举报和申诉机制,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五、预期效果通过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落实,可有效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提高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同时,也能保障乡村医生的退休生活质量,增强他们的社会安全感和幸福感。
六、实施计划制定本方案后,各级政府应抓紧落实相关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的顺利实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使乡村医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并及时申请相关待遇。
淮安市淮阴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方案
淮安市淮阴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方案实施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工作程序:组织符合条件乡村医生学习文件(淮老社发[2010]11号)---发放登记表、知情选择同意书---乡村医生填写登记表、知情选择同意书---乡镇卫生院公示、汇总---到社保部门办理。
(二)需要材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在岗(聘用)证明、身份证、未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明、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意缴费证明医学生网公示结果。
(三)工作要求:1、所需材料缺一不可办理;2、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愿参加本次乡村医生养老保障人员必须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报区卫生局永久保存。
3、必须公示到乡村医生所在地乡镇、村,时间达到一周。
4、严肃纪律,不得随意扩大参保范围,不得弄虚作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因此而造成不稳定因素,均由乡镇卫生院负责。
5、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办理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一)工作程序:组织符合条件乡村医生学习文件(淮老社发[2010]11号)---发放登记表---乡村医生填写登记表---乡镇卫生院公示、汇总---上报卫生局审核。
(二)需要材料:1、2004年12月31日以后超龄离岗的乡村医生需要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2004年12月31日以前超龄离岗的乡村医生需要提供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相关资格证书;3、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开始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4、离岗前持续在岗15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5、身份证;6、公示结果。
(三)工作要求:1、所需材料缺一不可办理;2、必须公示到乡村医生所在地乡镇、村,时间达到一周。
3、严肃纪律,不得随意扩大补助范围,不得弄虚作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因此而造成不稳定因素,均由乡镇卫生院负责。
4、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2024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白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为加强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明确乡村医生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责任到人,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依据《乡村医生管理规范》和____年《涪陵区卫生局、财政局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____管理1、必须接受白涛社服中心的直接领导和业务指导,因工作能力不足、办事敷衍拖沓、不能履行责任或不服从领导的乡村医生,我社服中心要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区卫生局备案;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上墙。
3、按时参加例会、上级培训,参加一天得____分,迟到、早退一次扣____分,无故缺席一次扣____分。
二、居民健康档案1、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收集建档村民的基本情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及医疗等信息。
辖区村民在接受服务时,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复诊信息及时补充和更新健康档案记录。
2、配合社服中心____辖区居民参加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
3、档案保存良好,按时把完善的档案交社服中心录入存档。
4、建档一个得____分。
5、要求。
建档完成率达____%,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____分。
三、健康教育1、及时发放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处方、手册等,每年不少于____种。
查登记本和抽查群众。
发放一种得____分,少发放一种扣倒____分。
2、各村设宣传专栏一处,每两月更新内容一次;更新一次____分,缺一次扣____分。
3、每两月举办一次健康知识讲座及咨询活动;举办一次得____分,缺一次扣____分。
4、健康教育资料保存完整备查;包括通知、签到册、照片、讲稿等。
缺一种扣____分。
5、要求。
群众核心健康教育知晓率达____%,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____分。
四、计划免疫1、及时掌握辖区出生人口信息,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对居住≥____个月的流动儿童进行登记,并报送社服中心完成建证建卡;报送一个得____分,漏报一个扣____分。
2022年乡村医生新政策乡村医生退休新政策
2022年乡村医生新政策乡村医生退休新政策很多乡村医生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一干就是几十年,在岗时拿着微不足道的收入尚且养家糊口,然而一旦退休却要面临老无所依的窘境。
去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村医养老政策,保障村医待遇。
时至今年3月,正好1年,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北京、上海、西藏小编未查到最新政策)制定了最新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1.黑龙江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当地应按照国办发文件要求,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2.吉林对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生活保障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辽宁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具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初级首诊功能,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公益性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乡村医生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关键力量,为了有效管理、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确保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用和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退休管理1. 退休条件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备连续工作满25年的条件,方可退休。
2. 退休流程乡村医生在退休前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退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及相关优惠政策。
三、养老保险管理1. 养老保险参保乡村医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
所在单位依法为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确保其享受合法权益。
2. 养老金发放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确保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所在单位应及时将乡村医生相关养老金发放通知转交至所属银行,确保发放的及时、准确、安全。
四、聘用管理1. 聘用条件乡村医生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职称和相关从业经验,符合乡村医生的聘任条件,方可聘用。
2. 聘用程序所在单位根据需求及乡村医生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等方式选聘乡村医生。
聘用合同应明确职责和待遇,双方签订后由所在单位备案并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培训管理1. 培训需求确定根据乡村医生的岗位需求和工作任务,制定培训计划并确定培训内容。
2. 培训机构及方式选择专业的医疗卫生培训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培训。
所在单位应及时安排乡村医生参加相关培训,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绩效评估1. 绩效评价标准建立乡村医生的绩效评价标准,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
2. 绩效评估周期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评估,每年至少一次,评估结果作为升职、加薪、奖惩等的依据。
七、奖励与惩罚1. 奖励措施对表现优秀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包括荣誉称号、优秀员工、奖金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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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调动广大
乡村医生工作积性,解除他们的养老后顾之忧,积极稳妥地为乡村
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国家给予
政策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组织。
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本细则有关规定,以卫生
院院长为此项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条参保范围。
全县各村卫生服务站具备资质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的乡村医生。
有条件的镇、村可放宽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
第四条承办机构。
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事业管理处和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业务办理。
第五条参保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缴纳保险费。
个人还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投保金额多缴不限;年龄较大者
也可以一次或数次缴足保险金。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如需调高参
保标准,另行商定通知。
第六条缴纳办法。
每季度初15日内,以院为单位,把上季度保险费及时足额地汇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基金帐户。
开户银行:丰县信用联社。
帐户名称: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
管理处。
帐号:320321010120xx00235322
第七条保费来源。
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镇卫生院可给予适当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可作为退休后的调节基金。
第八条养老金领取。
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养老金。
同时,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按月或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划拨到邮政储蓄个人帐户)。
领取养老金的最低保证期为10年。
领取标准按《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1、在投保期意外身亡的,其投保本息一次返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在10年保证期内因故身亡者,其应领未领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由法定财产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原标准领足10年为止,也可以将剩余部分一次性给付。
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保经办机构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
3、领取满10年仍健在长寿者,继续按领取标准领取直至身故为止。
第九条处罚措施。
凡因参保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规章制度受处理离开工作岗位的,集体不再负担缴纳其养老保险金。
第十条本细则实施后,上级农保机构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丰县卫生局、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
丰县卫生局
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xx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