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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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散业主的行为规范 依法依约,不侵害集体,不影响他人。
(二)非业主使用人的行为规范
几个方面:对业主 对物业 对公共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总体要求:
依法守约、克尽职守, 处事公正、服务到位 不失职、失误。
第四节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
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集组织
例行业主大会的召开: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业主大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20%)。 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由业主委员会代行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宗旨
● 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创 造良好生活、工作环境。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 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
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 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监督);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
一般定期召开,也可临时召集,半数以上 出席委员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四)业主委员会须遵守的原则
(1)及时答复议案,张贴重要事项; (2)所有决议决定议案不得违反政策法规; (3)提请物业管理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以书面形式送达; (4)所办事项设立专门的档案备查。
四.非业主使用人
指合法使用单位的租客、分租客或其他人。 其权益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
支持配合物管公司的工作
业主的权利(条例)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
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
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通过
物业管理的法律知识
第一节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业主与 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 非业主使用人(租户、客户) 权利主体 物管企业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权利客体: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及 由此派生的信誉、专利等 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
区分所有权人(多见于住宅区)
业主→物业所有权人(产权人)
公约的授权。
第二节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物业管理经营人
物业管理经营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或组织。 需取得:经营资格 管理资格
物业管理经营人主体资格(现状): (1)独立法人资格 (2)附属于某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物业管理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一般企业法人的共同特征
(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和非业主使 用人的关系
总体关系: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以合同的订立为基础:即合同关系)
具体地说: 与业主:委托被委托、服务被服务的关系
与非业主使用人:服务被服务的关系
(三)物业管理公司现今承担了某些城 市管理职能
二.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规制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条件
四级资质: 一、二、三及临时资质 资质要求:
另一种形式: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 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 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 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 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 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1.注册资本 2.一定资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3.管理物业类型 4.管理物业规模 5.获奖情况 6.企业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 7.维修基金及使用制度
(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业务知识、工作经验、思想品德合格。 企业经理采取集中定点培训 部门经理、管理员各地组织培训
培训合格: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思想、职业道德、工作经历能力绩等合格:
独立所有权人(多见于商业大厦、独立别墅)
共有、共同部分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主体应是全体业主。
物业独立私有部分的专有所有权
权利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持分权(使用、收益权)
共有、共用部分使用、管理重大事项的提议、表决权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物管公司的监督、咨询权
遵法、守规
义务 遵守契约(按时交费)、服从民主决策结果
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第三节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建筑物的所有权类型
(一)专有部分
私人独占的部分,其权力行使具有排他性
(二)共用部分
1.任何人不可将其改做他用、自用(特批除外) 2.不干扰他人使用,不能给他人造成滋扰或危险。
物业管理主要指的是对共用部分的管理、 维修、养护等公共性服务。
二.物业管理主体的行为规范
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 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 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业主大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 全体业主行使本区域物业管理权力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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