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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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

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卓有成效地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68号)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形成组织协调机制、资金筹措机制、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系统的运行管理机制,以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返贫问题,帮助农民抵御疾病带来的医疗费用风险,使全市农民逐步享有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参合对象

(一)农村户口常住农民。

(二)城镇因城市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后的村改社区城镇居民。

(三)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城镇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外地到我市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可参加务工所在地的新农合及其它医疗保险,按当地的政策方案执行。)(五)符合以上条件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的孕妇在筹资期间可为未出生的婴儿缴纳参合金。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多方面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科学管理、定期审计和适时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以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四)坚持市办市管,全市统筹的原则。

四、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职责

1.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督促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年度计划等的审定、修改、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预决算的审定;

(3)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2.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合管中心),在市合管委及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修定)本市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管理章程、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

(2)在市合管委的领导下组织收取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

(3)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4)收集和整理合作医疗信息,填写和上报统计报表;

(5)编制资金预结算材料,审核报销医药费用,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资金收取、使用情况;

(6)开展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督促检查以及选定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

(7)定期向市合管委汇报工作;

(8)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审批定点医疗机构。

(二)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职责

1.镇乡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乡办事处合管委)。负责本镇乡办事处的政策宣传、动员及筹集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等,确保按上级精神完成农民参合的任务。

主要职责:

(1)认真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及各村委会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有关制度等;

(2)严格按照规定指标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收缴;

(3)向市合管委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4)监督、指导和管理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完成市合管委安排的其它工作。

2.镇乡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办事处合医办),全面负责本镇乡办事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镇乡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动员农户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2)负责协助收缴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

(3)负责登记、收集参合人员信息并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建设、参合人员的住院审核、转诊审批、医药费用补偿及到市合管中心报销等工作;

(4)定期向镇乡办事处合管委和市合管中心汇报工作情况,并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对镇乡办事处卫生院和村级定点卫生室新农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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