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学习法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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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章授课计划

教学课题:

第一章学习法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讲授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培养学生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使学生了解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发展规

律,掌握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该章的基本概念

和相关内容,为今后部门法的学习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法的本质、法的特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职能和作用;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

的实施。

教学难点: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律意识的养成。

时间分配:2学时

课时授课计划

教学课题:

第一章学习法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讲授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培养学生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使学生了解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发展规

律,掌握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该章的基本概念

和相关内容,为今后部门法的学习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及处理方法:法的本质、法的特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职能和作用;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

的实施。详讲并结合案例讲解

教学难点及处理方法: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律意识的养成。详讲并结合案例讲解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

时间分配:

组织教学5分钟-引入新课7分钟-讲授新内容40分钟-案例分析

30分钟小结6分钟-布置作业2分钟

主要内容

组织教学:

复习旧课:

引入新课:学习经济法基础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我们正确行使法律权利,有效维护在生活中的正当利益,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板书课题:

第一章学习法的知识增强法律意

第一节什么是法

讲授新课内容:

一、法的起源

对什么是法的问题,不同阶级的思想家、法学家有各自的看法。剥削阶级的思想家、法学家从各自的阶级利益出发,曾经有过各式各样的评论,下过种种的定义。有的说“法是神的意志”;有的说“法是理性的表现”;有的说“法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些见解都出自唯心史观,未能如实揭示法的起源问题。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考察人类历史,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来探讨法的形成和发展,指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1、在原始社会前中期,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人们过着以原始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生活。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表现为民族内部的道德、宗教、习惯和禁忌。

2、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工具的改进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并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社会从次形成奴隶主与奴隶两大对抗阶级。由于他们之间的矛盾始终无法调和,奴隶主阶级要维护私有制和统治地位,必然要镇压奴隶的反抗,把奴隶的行为限制在奴隶主利益范围之内;同时要调整奴隶主与商人、手工业者、自耕农等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就一定要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把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以免对立双方同归于尽。这就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暴力及其取代氏族组织,这就是国家。与此同时,还要根据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以国家的名义宣布一套新的行为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取代原始社会规范,这就是法。

3、法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据史学家考证。最初出现的法是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习惯法和司法审判纪录,后来才逐渐演变为成文法。我国最早的法为“禹刑”,是夏王朝为维护和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将多年沿袭下来的有利于奴隶主贵族的习惯加以认可,用来控制和镇压奴隶反抗的工具。经过一千多年时间,才有战国时期出现了以“铸刑鼎”而问世的成文法。世界各国历史不同,法的产生有着不同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形式。西方比较典型的有三种:第一种是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雅典国家的“梭伦立法”,它是在当时氏族内部贵族和平民斗争过程中产生的,有利的促进了雅典国家的形成;第二种是公元前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在罗马共和国开始建立之后,氏族外部平民继续对氏族贵族进行斗争并在次取得重大胜利的产物;第一种是“日耳曼法”,它是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后,各日耳曼人王国根据各自部落习惯,借用罗马法的某些术语而编纂为成文法典的。

二、法的本质

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在科学揭示法的起源的同时,进一步揭示了法的内在的和本质的属性。包含了三层意思: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所谓意志,指人们的愿望和要求,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社会生活中的主观范畴。由于阶级利益不同,各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有不同。奴隶主要求全部占有奴隶和生产资料,地主要求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家要无限地追求剩余价值,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则要消灭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些愿望和要求是相互抵触、彼此冲突的,有了这个阶级的意志就必然要限制另一些阶级的意志,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律,只能是执掌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不可能是超阶级的“共同理想”。当然,统治阶级在创制法律时,也得顾及被统治阶级谋生存的起码要求,体现该社会对法律的共同需要,否则就是无休止的战乱或同归于尽,不可能建立同一的秩序。但这种顾及是以是否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前提的。但被统治阶级把矛头指向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时,执掌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就会动用武力进行镇压,赤裸裸地将他们创制的某些法律条款予以彻底撕毁。即使在当今时代,随着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大的循环,虽然法的发展呈现趋同的趋势,但各国政府在签订国际公约、盟约或宣言时,总是以本国统治阶级

的根本利益为着眼点。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创制和实施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利益,确保其统治地位得以巩固和延续,这就必然借助他们执掌的国家政权,将自身德意志,使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否则,统治阶级的意志只会限定在统治阶级自身的圈内,既不可能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利于名正言顺地运用以国家名义出现的法律对被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正如列宁所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起震动而已。”可见法这种规范仅是统治阶级的法权要求的一中表现,只有借助国家政权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后,才使它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效力。

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基本矛盾斗争的结果。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过来影响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且已上升为国家意志得法律,终究是一种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纵观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不难发现它们都是由统治阶级所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反过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反应剥削阶级生产关系,保护剥削制度;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反应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一旦旧的经济基础被摧毁,反应旧的生产关系的法也就随之被消灭,代之而其的是反应新的生产关系的新法律。就是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的不同发展阶段,法也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因此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就其阶级本质来说,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法,都是体现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意志的法。

三、法的基本特征

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明白,为了有效地从外界获得物质财富和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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