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变动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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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总则编成为各分编的基石和指导性文件。

总则编涉及的制度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各领域的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重点关注总则编中的几个重要制度,分别是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民事诉讼等,对其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民事主体制度是总则编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要素、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行为能力等内容。

其中,法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个人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其法律行为能力,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权利和义务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包括民事权利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以及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合理判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促进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民事责任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方面。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的范围。

第四,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法定代表人,并判断其代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事诉讼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总则编中的这些重要制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认真理解和适用。

只有做好这些基础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展开全文法释〔202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条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四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成功改革及成因…

《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成功改革及成因…

2017年第3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成功改革及成因杨立新** 摘 要:《民法总则》结合《民法通则》实施30多年的经验,根据我国当代的社会实际,对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客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及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成功的改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民法总则》改革民法基本规则取得成功的原因,一是积极响应中国社会经济基础变化对民法基本规则提出的变革要求,二是适应社会观念由封闭走向开放、社会财富由普遍贫穷变为较为富裕的现实需求,三是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为改革民法基本规则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营养和强大的理论队伍,四是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为改革民法基本规则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 民法基本规则 改革 成因*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公布以来,在社会上形成了热点,受到公众的关注。

《民法总则》的成功之一,就是对民法基本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与《民法通则》相比较可以看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是时代的跨越,《民法通则》是代表计划经济时代的民法,《民法总则》是代表市场经济时代的民法。

《民法总则》的跨时代的变化之一,就表现在对民法基本规则进行的成功改革。

一、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概念界定和改革目标讨论《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成功改革,首先必须界定民法基本规则的概念,即民法基本规则究竟是指什么。

首先,民法基本规则并不是指《民法总则》第一章章名所说的“基本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章规定在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稿中都叫“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现行总则的第3条至第9条,即私权神圣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时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吗?

《民法典》时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吗?

《民法典》时代⽆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
为绝对⽆效吗?
《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不得以⾏为⼈⽆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为由,主张以上⾏为⽆效。

”对于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上述⾏为,该条的规定⽆疑在《民法典》施⾏后应当继续适⽤。

关键是,对于⽆民事⾏为能⼒⼈实施的上述⾏为,该条的规定还能否适⽤?
其⼀,本条的规定明⽩⽆误,只能得出⽆效的结论。

其⼆,从逻辑周延的⾓度,不应当继续适⽤。

其三,⽴法机关认为,纯获利益的⾏为在实践中类型多样,并⾮⼀望便知,简单识别,《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为能⼒⼈实施此种⾏为⽆效,并⽆妨碍其代理⼈代理实施这种⾏为,实际上是给予⽆民事⾏为能⼒⼈的⼀种保护。

其四,《民法总则》⽴法时,对《民法通则意见》第6 条中关于限制民事⾏为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表述予以采纳,对⽆民事⾏为能⼒⼈从事这些⾏为有效的表述没有采纳。

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内容是什么?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为了配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概念。

那么,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为了配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概念。

那么,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第17条-24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7条-第24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情况: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民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及答案(六套)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及答案(六套)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答案1、(单选题)《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B),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C.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D)承担。

A.个人财产B.部分成员财产C.集体财产D.家庭财产3、(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D)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周岁B.十周岁C.十四周岁D.八周岁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B)应当与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B.清算义务人C.登记机关D.主管单位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C)。

A.适用之前纠纷处理案例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D.适用国家政策6、(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A )。

A.公序良俗B.合法合理原则C.相关行政法规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D)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当事人,法律地位B.当事人,地位C.民事主体,地位D.民事主体,法律地位8、(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B)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C.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9、(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C)。

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人是不具备民事行为的,如儿童、残疾或者精神有问题的人等等,这些人一般需要交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民事行为。

由此有时也会产生一些问题,针对这一内容,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法律知识,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一、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也无效,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才有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一)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

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二)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最新《民法总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情况: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川省宜宾市《通用能力测试(综合类)》公务员(国考)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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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通用能力测试(综合类)》事业招聘考试及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当长江发生特大洪水时,下列城市中受威胁最大的是()。

A、重庆B、郑州C、武汉D、杭州【参考答案】C2. 供受文者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格式规范并具备各种生效标志的稿本称作()。

A、草稿B、定稿C、正本D、副本【参考答案】C3.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瀕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

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素有矛盾,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5000 元的财物C、狱警李某的朋友被犯人张某打伤,李某指使同监犯人将张某打伤D、工商局孙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参考答案】D4. 下面属于行政救济方面的法律是()。

A、行政复议法B、行政处罚法C、审计法、监察法D、其他【参考答案】A5. 受委托行政机关接受委托后,不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A、授权B、再委托C、转委托D、直接交给【参考答案】B6. A.新一波中国文化热主要源于民间B.民间文化价值取向的影响力不容忽视C.民间草根对传统文化的热情带有盲目性D.知识精英需在借鉴草根文化的基础上寻求新发展【参考答案】B7. A.“卡比尔”蠕虫病毒在俄诞生B.29a 的国际病毒编写小组的新贡献C.世界首例在手机之间传播的病毒诞生D.反病毒厂商确认手机之间可传播病毒8.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参考答案】D9. 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是()。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

A.王某报考公务员B.孙某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C.崔某请李某吃饭D.林某代孪生妹妹举行结婚仪式2.(2015年真题)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 )。

A.甲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B.乙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C.丙因受欺诈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D.丁被他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3.(2016年真题)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两个法律事实才能产生的是( )。

A.抵押关系B.遗嘱继承关系C.侵权赔偿关系D.婚姻关系4.(2017年真题)下列事实中,能引起甲、乙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

A.甲向乙问路,乙因疏忽指错方向B.甲赌博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C.甲、乙约定某日商谈“互联网+创意”合作合同D.甲开车撞断乙公司的输电线,造成损失3000元5.(2018年真题)甲(13周岁)因考试成绩不理想将自己的书包扔掉。

甲扔掉书包的事实属于( )。

A.事件B.事实行为C.民事法律行为D.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6.(2018年真题)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

A.甲市B.乙市C.丙市D.丁市二、多项选择题(2019年真题)宋某和赵某分别住在同一栋住宅楼的一层和二层。

宋某在小区围墙与该楼之间自建平房,给住宅楼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不久,宋某在平房内开办门窗加工厂,加工生产的噪音严重干扰了赵某的正常生活。

对此,赵某有权要求宋某( )。

A.赔礼道歉B.消除危险C.恢复原状D.停止侵害一、单项选择题1.B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即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备选项中,只有B项表述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因而是民事法律事实,具体而言,B项表述的情形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故选B项。

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改为八岁的原因是什么

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改为八岁的原因是什么

首先,改变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到八岁的背后,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孩子们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往往比以前更多。

八岁左右的孩子已经能够通过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和道德规范。

适当降低民事行为人的年龄限制,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让年轻人能够在合理范围内自主决策,增加他们的责任感和参与感。

其次,改变民事行为人年龄限制的原因之一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发展。

年龄限制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个体在心智、认知和判断能力方面的不完全发育,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然而,八岁左右的孩子已经在认知和判断能力方面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他们已经能够区分善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能够理解和承担一定的后果。

因此,适当降低年龄限制,给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和责任,有助于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最后,改变民事行为人年龄限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知识、经验和资源方面相对不足,很容易受到欺骗、侵害和剥削。

年龄限制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他们陷入一些不适合自己发展的活动和关系中。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教育的发展,八岁左右的孩子已经比以前更加独立和自主。

适当降低年龄限制,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和权益的参与,有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将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改为八岁的原因主要包括社会发展的需要、民事行为能力的发展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这一改变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提高未成年人的自主能力和责任感,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法律硕士民法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6

法律硕士民法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6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

A.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法律行为C.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D.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甲、乙在离婚时约定,任何一方在离婚后不得再婚。

该约定属于( )。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D.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3.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 )。

A.请求权B.抗辩权C.形成权D.支配权4.甲、乙订立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甲方去世时生效”,该条款属于( )。

A.延缓条件B.解除条件C.始期D.终期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自签订时起生效”,该约定是( )。

A.肯定解除条件B.肯定延缓条件C.不是所附条件D.否定条件6.下列选项中,既属于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又属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赠与B.融资租赁C.保险D.银行借贷7.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是( )。

A.到达相对人时B.知道相对人时C.表示完成时D.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8.甲赠与乙房屋一间,条件是:乙必须与甲结婚,该民事法律行为( )。

A.已经成立但未生效B.无效C.条件无效,但赠与合同有效D.已经生效9.9岁的张某接受了其叔叔赠与的一台电脑,该赠与行为( )。

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10.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偿法律行为的是( )。

A.样品买卖B.赠与C.杠杆租赁D.居间11.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保险B.赠与C.定金D.保证1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 )。

A.该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B.该民事法律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为无效C.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D.该民事法律行为由效力待定转化为无效1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14.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在性质上属于( )。

民法总则规定多少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规定多少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规定多少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国家会保护其健康成长。

但其也属于一个独立的主体,为了使其更早的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国家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最出了调整,你是否知道民法总则规定多少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民法总则规定多少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小大人”门槛从十岁降至八岁。

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于人的认知和心智水平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现实可能性。

按照现在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做出该项改变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口素质明显提升,随之而来的则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程度加快,其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认知、辨识能力增强。

因此,有必要调低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赋予其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购买简单、小额的生活、学习用品等活动,以尽早彰显其自主意识,让适龄孩子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标准的调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同时,法律对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监护人及社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法总则》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法总则》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法总则》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王静元【摘要】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最早规定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但该条的适用范围较小,缺乏配套制度,并未形成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对意定监护有了新的规定,虽然扩大了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但仍存在缺少意定监护登记制度和监护制度等缺陷.意定监护相较于法定监护和委托与信托制度,具有许多优势,是适应高龄化社会到来、尊重成年人“自我决定权”、保障其“生存正常化”的产物,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减少成年人的后顾之忧.【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3)002【总页数】5页(P40-44)【关键词】《民法总则》;意定监护;登记制度;督制度【作者】王静元【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4一、意定监护的含义与优越性(一)意定监护的含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高龄化社会的到来和尊重身心障碍者“自我决定权”与尽可能保障其“生存正常化”等全新理念的出现,世界各国开始改革原有的成年监护制度。

[1]意定监护制度正是在这一改革中产生,并逐渐发展。

对于何为意定监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意定监护,“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就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的制度;[2]有的则认为,意定监护包括成年协议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的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三种。

[3]两种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认为意定监护人必须由本人直接选择,因此将未成年人的父母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排除在外,认为意定监护等同于成年协议监护。

后者的范围则明显大于前者。

鉴于意定监护是“自治”和自我决定能力的体现,同时,意定监护产生时就是指本人在意思健全时为自己预选监护人,待条件成就后监护生效的制度,第一种观点更为普遍。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2条中规定的“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这不是本人将监护委托给他人,且这里委托的结果仅仅是法定监护职责的暂时转移,被委托人只是监护人的代理人,并没有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产生新的监护人,因此不属于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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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变动的一些思考
在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公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公布的《民法总则》中,相对于原来的《民法通则》有了不少改变,其中就有关于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相关规定的变动。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变动主要在这么几处: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十周岁以上下调至了八周岁以上;
2、增加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变成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那这几项变更有何意义呢?可以说这几处3的变动是符合学术界的理论,也是能更好的适应现在社会的需求的。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处变动,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十周岁以上下调至了八周岁以上”。

10周岁以上才能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什么呢?一个孩子如果是6岁开始上小学一年级,10岁也就差不多在读小学四年级,按照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能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一个孩子,到了小学四年级仍然无法实施任何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一个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出门买早餐,买文具,买书等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想想是不是很不可思议。

而这次在《民法总则》中,把年龄下调至8周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了这个问题,当然,个人认为还可以再下调,但这样变动还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就是“增加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条多年来在理论上甚至是实务中都是得到承认的,这一次是正式在法律中承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的法律行为。

那什么是纯获利的法律行为呢?是不是说从经济层面来看,未成年人的财产增加了呢?(比如说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10元钱买了一个价值1000元的模型玩具。

)并不是的,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减少,而没有相应的使其权利减少或义务增加。

比如前面所述例子,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济层面上来说,以10元买到了1000元的东西,对他来说是赚了,但在法律上来说,他在交易时增加了一个向对方支付10元钱的义务,并失去了对10元钱的所有权,所以并不能算是纯获利的法律行为。

可能听起来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但为何这样规定呢?我举的例子比较极端,现实中可能是花10元钱买了个15、20元的东西,或是像预存话费送手机等情况,鉴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辨识能力也为成熟,对所买到的东西如何很难辨别,同时,在这些交易中有时还会存在其他的风险,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很难识别的。

而且,何为在经济上获利也是个很难鉴定的事,出于种种考虑,更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法律上权利义务
的得失来作为判断是一个很好的标准。

最后是“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变成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这一点中增加了追认这一条,可以说是使法律体系前后达成统一,因为在《民法总则》还未颁布前,《民法通则》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在《合同法》中则是除了前述内容以外还有法定代理追认这一项,此次《民法总则》的规定使法律前后统一,也为日后《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总的来说,此次《民法总则》中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规定的变更是一次良好的尝试。

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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