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变动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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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变动的一些思考

在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公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次公布的《民法总则》中,相对于原来的《民法通则》有了不少改变,其中就有关于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相关规定的变动。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变动主要在这么几处: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十周岁以上下调至了八周岁以上;

2、增加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变成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那这几项变更有何意义呢?可以说这几处3的变动是符合学术界的理论,也是能更好的适应现在社会的需求的。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处变动,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十周岁以上下调至了八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上才能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什么呢?一个孩子如果是6岁开始上小学一年级,10岁也就差不多在读小学四年级,按照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能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一个孩子,到了小学四年级仍然无法实施任何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一个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出门买早餐,买文具,买书等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想想是不是很不可思议。而这次在《民法总则》中,把年龄下调至8周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了这个问题,当然,个人认为还可以再下调,但这样变动还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就是“增加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条多年来在理论上甚至是实务中都是得到承认的,这一次是正式在法律中承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的法律行为。那什么是纯获利的法律行为呢?是不是说从经济层面来看,未成年人的财产增加了呢?(比如说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10元钱买了一个价值1000元的模型玩具。)并不是的,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减少,而没有相应的使其权利减少或义务增加。比如前面所述例子,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济层面上来说,以10元买到了1000元的东西,对他来说是赚了,但在法律上来说,他在交易时增加了一个向对方支付10元钱的义务,并失去了对10元钱的所有权,所以并不能算是纯获利的法律行为。可能听起来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但为何这样规定呢?我举的例子比较极端,现实中可能是花10元钱买了个15、20元的东西,或是像预存话费送手机等情况,鉴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辨识能力也为成熟,对所买到的东西如何很难辨别,同时,在这些交易中有时还会存在其他的风险,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很难识别的。而且,何为在经济上获利也是个很难鉴定的事,出于种种考虑,更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法律上权利义务

的得失来作为判断是一个很好的标准。

最后是“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变成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这一点中增加了追认这一条,可以说是使法律体系前后达成统一,因为在《民法总则》还未颁布前,《民法通则》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在《合同法》中则是除了前述内容以外还有法定代理追认这一项,此次《民法总则》的规定使法律前后统一,也为日后《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总的来说,此次《民法总则》中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规定的变更是一次良好的尝试。

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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