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之成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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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制定严格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明确禁止接受行贿行为,并加强监督和惩戒机制。
建立公职人员信用档案,对存在行贿行为的人员进行记录和追责,形成有效的约束 机制。
加强教育和宣传
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提高 公众对行贿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形成抵制行贿的社会氛围。
加强学校教育,从小培养公民的 诚信意识和廉洁观念,树立正确
行为,加强国际法的约束力。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01
引进国际反腐经验和制度
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反腐经验和制度,如新加坡的反腐制度、美国的
《联邦贿赂法》等,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完善。
02
加强国际交流与培训
与国际反腐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反腐培训和研讨,提高反腐意识
和能力。
03
引进国际先进的审计和监管技术
的价值观。
鼓励媒体对行贿行为进行曝光和 舆论监督,提高行贿行为的曝光
度和惩戒力度。
推行阳光政务,增加透明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 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 明度。
推行电子政务,方便公民查询 政府信息和参与公共事务,减 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强化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公共资源分配的监管,防止利 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
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行贿行 为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惩治 行贿行为。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 同打击跨国行贿行为。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5
国际合作与借鉴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行贿行为
建立国际反腐合作机制
01
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
腐败组织,如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世界银行
集团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浅论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浅论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浅论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对行贿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立法规定存在缺陷,侦查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低于受贿犯罪。

对此,应当采取提高对行贿罪危害的认识、完善立法和提高侦查能力等方法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

【关键词】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打击贿赂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也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职务犯罪,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力度,大案要案层出不穷,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远不如受贿犯罪,行贿犯罪的惩治亟待加强。

一、我国打击行贿犯罪的现状及其成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每年“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

由此来看,检察机关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在不断增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把行贿者当“污点证人”处理的占大多数,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办的只是少部分。

(一)社会心理存在错位社会各界普遍痛恨腐败,憎恶受贿,认为受贿者利用手中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罪当罚,而对行贿者的态度比较宽容,认为行贿者是送他人钱,有求于人,情有可原。

殊不知,行贿者不会做亏本的“买卖”,“送钱”的目的是为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或达到某种非法的目的。

正是行贿者对各路国家公职人员的“慷慨解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霸占更多的社会资源,使不愿行贿的人丧失了机会。

(二)立法规定存在缺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设置为行贿犯罪的构成条件,增加了行贿犯罪查处的难度。

“不正当利益”范围的界定存在着不确定性。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丧失公德心、破坏公信力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既有个人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犯罪的成因和遏制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成因分析1.个人因素(1) 非理性的贪婪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就是对物质财富的极端追求。

这种贪婪心理常常使犯罪分子失去正常的判断力和自制力,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不择手段地参与犯罪活动。

(2) 自我中心的心态。

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到权力和资源的分配问题,犯罪分子为了获得利益往往采用“以我为中心”的行事方式;不顾他人的利益,只考虑自身的私利。

(3) 欠缺职业道德。

现代职业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部分人缺乏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尊重,以及对行业内相关法规的认知和遵守,从而使自己陷入贪污贿赂的行为当中。

2.社会因素(1) 制度缺陷。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纪律检查机制,容易使人在职业生涯中迫于利益诱惑而犯下贪污和受贿罪行。

(2) 社会声誉的期望值。

在某些行业中,通过贪污和受贿可以换取比正常工资更高的薪水。

在社会价值观中,商业与利润挂钩,在一些行业,人们会用“无利不起早”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立场。

(3) 公共服务缺失。

难以满足公众基本的生活需求,公共服务效果不佳,部分公民得不到政府应承担的实质性服务和保障;在这个背景下,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靠关系过日子”的手段,利用权力为自己或亲友的私人利益捞取利益和财富。

二、遏制分析1.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惩罚制度和追溯机制,将贪污和受贿行为实施的风险加大,以减少贪污和受贿的行为。

2.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廉政义务,重视干部的职业修养和道德素质,保证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加强领导干部的资质调查和审核。

3.扩大公民参与加强和完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民间监察力量,并为群众提供渠道,了解和投诉贪污者,促进公民参与。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摘要: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遍,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国家法律的规定,接受他人的“赠与”,受贿之风盛行,一方面给国家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预防受贿犯罪的措施是:立法上完善对受贿罪的规定;加强侦查机构建设;对贿赂犯罪依法审判,严格惩处;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受贿罪;产生的原因;预防措施受贿罪以权钱交易为其核心内容,它通过影响或操纵手中的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的、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它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并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点何为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回顾中国历史,各个朝代都有腐败,特别是受贿的犯罪行为。

受贿罪在不同的时期有其不一样的特点,当前我国的受贿罪存在以下特点。

1.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共同发展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主要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

在受贿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金钱。

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根据对方报出的价格决定是否“交易”这种权力,而行贿者为了获取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其正常轨道,成为“市场上的商品”。

浅析国有企业商业贿赂的特征、成因及对策

浅析国有企业商业贿赂的特征、成因及对策

其行 为违 反了国家 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 、 法 的手 段 来 促 成 交 易 。 二是 查处 打击 不 力 , 对 商 业贿 赂 案 件 查 针 规。 第三 , 具有行业竞争性 。 即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在竞争激 处 失之 于 宽 、 之 于 软 , 使 个 别干 部心 存 侥 幸 , 为 受 贿 者 大 失 致 认
经济与法
浅析 国有企 业商业贿赂 的 特征、 成因及对 策
郭 惠峰
( 平煤 股份 二 矿 , 南 河 平顶 山 470 ) 6 00
【 摘
要】 国有企业是 国民经济的支柱 , 国有企业而言, 就 商业贿赂是指在业务往来 中, 交易的一方为达到 交易 目的, 所采用 的
各种暗中不法贿赂手段 , 主要发 生在重点 工程建设 、 土地 出让、 产权交 易、 医药购销以及 资源开发和产 品经销等领域。结合企业治
理商业贿赂 的长期性、 巨性和复杂性的 实际 , 艰 笔者就 国有企业商业贿赂的表 现方式、 特征 、 危害 、 因及对策浅析 。 成
【 关键词】 商业贿赂; 惩治; 对策


国有企业商业贿赂的表现方式及特征

谋取更大权力得到更多的商业贿赂 , 上级机关 工作 人员进行 对
企业商业贿赂 的表现形式 : 一是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 感情投资, 从而严重破坏 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七害 为严 重削 在推销商品过程中 ,以各种名义给予 买方及工 作人 员回扣、 提 弱 了国有企业公共开支的效益 , 别是那些依靠商业贿赂 中标 特 成等 ; 二是生产 经营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产品投标竞标 的重点工程项 目、 资采购 、 物 大型设备等 , 都在不 同程 度上成为 过程 中, 取不正当手段获取 商业机会或 商业利益 ; 采 三是生产 “ 豆腐渣 ” 工程和不合格产 品, 使公共开支效 益大打折 扣 。八害 经营企业在产品的审评审批、 认证发证、 验检 测、 检 稽查处 罚等 为极大地损害 了国企形象 , 使一些外国人产 生中国人 不守规矩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开展。

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在造就一批成功人士先富裕起来的同时,也催生了商人强烈的逐利欲望。

但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加之拜金主义、“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滞后等原因,培育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

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的社会公害。

从北仑法院2022年以来审理的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关15起案件来看,这类案件有着许多共性,值得研究和重视。

下面就我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作一初步分析。

一、北仑区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1.建筑领域是非多。

在北仑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15起案件中,其中有8起案件与建筑领域有关,或涉及房产开发,或涉及公路建设,或涉及房屋拆迁等,都有着典型的商业贿赂特征。

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时机,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效劳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置到商品或接受效劳。

2.窝案、串案多。

在上述商业贿赂案件中,受贿人大多有多人参与这种非法交易,并形成利益共同体。

如上述建筑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一个基建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投标、监督管理、验收等环节,按规定有多道程序把关,商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行贿手段,打通多道关节。

因此在案件侦破中,利益链上的各个人员就会相继落马,发生窝案、串案现象。

3.过年、开学时节行贿多。

在已结15起案件中,除一次性行贿案件外,有10起案件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在过年或受贿人小孩升学时机用不同数目金额进行感情联络。

逢年过节,走亲串戚,属于人之常情,此时人的抵御心理防线最为薄弱。

而选取小孩开学、升学之时,那么是行贿人抓住了父母特别关注子女教育的弱点,以关心子女教育为名,使受贿人找到了可以接受的理由。

4.行贿、受贿人中“好友〞、“牌友〞多。

对贿赂“照单全收〞的毕竟只是少数,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大多有从不认识到相识,最后成为“好友〞的过程。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本文将分析贪污受贿案件的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案件背景贪污受贿案件通常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获取个人私利或接受他人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二、案件原因分析1. 腐败体制:腐败的产生往往与体制问题有关。

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防范和打击腐败的机制,导致贪污受贿案发案率居高不下。

2. 制度漏洞:在一些管理制度中,存在监管不严、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一些公职人员存在过低的工资待遇,激起他们的私欲;同时,一些企业也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给贪污受贿提供了温床。

3. 道德缺失:一些公职人员道德观念淡薄,丧失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敬畏与责任感,将权力视为谋取个人利益和无限滥用的工具。

三、案件危害分析1. 损害国家利益:贪污受贿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财产大量流失,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2.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贪污受贿行为扭曲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加剧了贫富差距,使社会阶层矛盾加剧。

3. 毒害社会风气:贪污受贿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社会风气恶化,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四、案件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惩治贪污受贿行为,对违法者依法惩处,提高打击力度。

2. 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公职人员的公共利益意识,加强道德建设。

3. 加强监管: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审计力度。

4. 提高透明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可能的腐败空间。

总结起来,贪污受贿案件的分析应该包括案件背景、原因分析、危害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监管加强和提高透明度等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受贿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稳定。

商业贿赂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商业贿赂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商业 贿赂 是贿 赂 的一种 形式 . 根据 我 国
《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 》 的规 定 , 业 贿 赂 , 指 商 是
在市 场交 易 活动 中 . 营 者为 销售 或者 购买 下 , 经 同行 竞争 成 为必然 。在 供过 于 求 的买方 商 品 而采 用 财物 和 其 他 手段 贿 赂 对 方单 位 市场 ,企业 为 占得 先机 就必 然各 想 高招 . 甚 和 个人 的行 为 。这里讲 的“ 物 ” 是指 现金 至不 择手段 。另 一 方 面 . 国的资 源相 对 紧 财 . 我 和 实物 ,包括 经 营者 为销售 或 者购 买商 品 , 张 , 会 的 总需求 与 总供 给存 在相 当大 的 缺 社 口 , 而 形成 了供 不 应求 的卖 方 市 场 . 发 从 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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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科论 社 学坛 会
维普资讯
经济 ・ 管理
干 预程 度 增大 , 共权 பைடு நூலகம்运 行 不 规 范 、 公 不透
长期存在 , 如 , 际存 在 的 “ 例 实 以风挡 罪 ” 以 “ 罚代刑 ” 的影响 。“ 以风挡 罪” 是把商业贿赂犯


产 者 奋 发努 力 . 动着 生 产 力 的迅 速 发 展 。 推
类 市场 的混 乱状 况 . 行贿 受贿 违法 犯 罪分 使
但 正 如任何 事 物都 有积 极 面 、消 极 面一样 , 子 有可 乘之 机 . 害 国家 和人 民 的利益 。三 损 这 种 内在 的特 性 也 为用 贿 赂 手 段 追求 自身 是 在不 完 善 的市 场 体 系 中 .政 府 对 经 济 的
“ 其他 手段 ”是 指提 供 国 内外 各 种名 义 的旅 性 因素 指 的 是市 场 的一 种 最本 质 的 内生 因

浅谈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近年来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成为当前司法领域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对重视和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它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党和国家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受贿和行贿是对合犯,一般有受贿必然有行贿,然而人们对受贿问题关注度很高,却对行贿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

本文从行贿犯罪频发原因着手探讨预防对策。

关键词:行贿犯罪;受贿犯罪;预防对策一、刑法修正案九下的行贿犯罪变化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除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外,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 年刑法第390 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经《刑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 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比修改前后的行贿罪法条,首先是增加了对行贿罪的罚金刑,使行贿分子同时受到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双重惩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 条规定,对于行贿罪,应当在10 万元以上犯罪数额 2 倍以下判处罚金。

浅析受贿犯罪的现状、成因与防范控制问题

浅析受贿犯罪的现状、成因与防范控制问题

摘要受贿犯罪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都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是国家和社会中的毒瘤和顽疾。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受贿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等特点,并由此急剧演变出众多的新型犯罪形态,在社会生活和权力运行中滋生蔓延、构成了严峻威胁,也给犯罪追查打击工作带来了诸多的困难,急待从多方面重点加以研究、予以高度关注。

由此,本文主要着眼于就当前受贿犯罪的构成现状、形成原因与积极开展惩治打击、预防控制几个方面展开探析与思考,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试图就遏制受贿犯罪提出一些防范对策和粗浅之见,以资参考。

关键词:受贿犯罪现状成因防范控制目录一、引言 (1)二、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现状分析 (1)(一)涉及受贿的大案、要案频频出现 (1)(二)受贿金额急剧攀升,呈现不断“飙升”的严峻态势 (1)三、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 (2)(一)封建残余“官场文化”的思想未能消除 (2)(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为受贿犯罪滋生土壤 (2)(三)监管权力缺乏、实效较低 (2)四、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策略与举措思考 (3)(一)加强道德廉政教育,全面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3)(二)切实完善机制体制,构筑犯罪预防的制度防线 (4)(三)强化社会监督制约,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 (4)(四)大力完善受贿立法,切实加大惩治打击覆盖面 (5)(五)有效提升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反腐败侦查职能 (6)参考文献 (7)一、引言尽管我国一直以来对受贿类严重职务腐败犯罪保持持续高压的严打态势,但犯罪的势头依然高发不减、打击成效不尽理想、面临的形势也愈加突出严峻。

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古老传统犯罪方式,伴随着国家、社会历史的发展依附权力而衍生变迁。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处于转型期改革的特殊阶段,各类受贿犯罪案件跃居上升处案发高位,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涉及国家社会政治、行政金融等多个领域,是一直以来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推进,危及社会稳定、国家人民利益,侵蚀动摇党委政府执政根基,并极具破坏影响的一个迫切而现实的严重社会问题。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1)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1)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论贿赂犯罪的发展动向及立法完善[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对贪污贿赂罪作了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略。

目次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二)犯罪不断发展蔓延,呈持续上升趋势。

(三)大案要案猛增,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四)犯罪面广,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发展。

(五)犯罪手段隐蔽且越来越高明,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

(六)窝案、串案、共同犯罪严重。

(七)犯罪后携款潜逃的增多。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一)社会原因1、思想领域中的错误思潮助长了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产生。

2、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矛盾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经济领域中的供需分配矛盾促使贪污贿赂犯罪动机的生成。

4、立法的漏洞、执法的疲软,使贪污贿赂犯罪有上升的势头。

(二)个体原因1、沦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个体往往具有畸形发展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以及不健全的法纪观。

2、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不合理的、超常的需要,这是其进行犯罪的基本动力。

3、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大都受到重用,占据重要岗位,有条件、有机会实施犯罪。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对策(一)在思想上,必须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二)在体制上,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在制约上,必须完善强化各种监督机制。

(1)加强内部制约;(2)建立外部制约。

(四)在法制上,必须强化法律惩治教育的职能。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因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各国重点防范的一种犯罪。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亦不能摆脱贪污贿赂犯罪这场世界性瘟疫的侵扰,贪污贿赂在我国“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之中。

”①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高度重视。

在此,笔者仅将我国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作些初步探讨。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商业贿赂既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败坏社会风气,毒化党风政风,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损害国家形象。

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犯罪迫在眉睫。

一、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一)基本根源。

垄断机制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根源。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同时也成为滋生商业贿赂的条件。

一些资源、产品、服务和生产采购尚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导致价格脱离市场规律被不法人员操纵。

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经济原因。

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诱发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主要经济原因。

1.个别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实现。

2.现有的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行政支持、项目或物资,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润。

3.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行贿手段获得物资供应;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也通过贿赂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三)制度原因。

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在个别领域,“潜规则”影响商业活动,是诱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制度层面原因。

一些行业、领域体系混乱,制度缺失,交易行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约束,潜在不成文的规则应运而生。

如“办事就得给好处”、“不给好处不办事”等“潜规则”严重影响商业行为,催生商业贿赂行为,进而引发犯罪。

(四)认识不足,打击力度不够。

部分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人性本自私论”等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最终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分析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分析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大量的贿赂案件特别是一批大要案件得到揭露和惩处,这不仅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但相对于严惩受贿行为而言,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部分行贿分子继续进行行贿犯罪,诱发腐败行为,带坏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受贿行为,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建设。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理解,对当前行贿行为的现状、成因进行粗浅分析,提出一些对策措施,以期能寻求治理行贿行为的有效途径,从而为全面打击贿赂行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贡献绵薄之力。

一、当前行贿行为的现状和特点1.潜规则盛行,行贿行为的涉及面广。

在当前查处的贪腐案件中,权力寻租是一方面,行贿公关是另一方面,它们是同一事情的两个方面,互为因果,密不可分。

可以说,只要有受贿行为的发生,其背后必然有行贿行为的存在。

同样行贿行为跟受贿行为一样,已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既存在于经济生活中,也存在政治,文化生活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范围更广,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尤其在经济领域,表现更为突出,商业贿赂已成为普遍的“潜规则”,甚至是公开的秘密。

谁不遵守其中的“潜规则”,谁就为自己的正直付出代价,从而被动地加入行贿者的行列。

2.手段形式多样,行贿行为的隐蔽性强。

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谋取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因人因势而为,花样不断翻新,简直是无孔不入。

譬如有的直接送钱、送贵重物品,有的采取给予回扣、期权交易、干股分红、假赌送钱、高卖低买、合作投资、色情贿赂等各种更加隐蔽的新型手段行贿。

同时,由于行、受贿双方往往是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其贿赂行为只在少数当事人中完成,通常都是采取“一对一”的暗箱操作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排他性。

当前查处行贿犯罪的困境_成因及对策

当前查处行贿犯罪的困境_成因及对策

◆政法论坛
司法机关应积极转变办案思维, 摒弃依赖口供办案的传统侦查方 式, “以事查人, 采取 由证促供” 的侦查模式, 将侦查的重点放在秘 密侦查取证的基础上, 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在获
③ 取相当证据后再正面接触嫌疑人, 突破口供。 此外, 引入先进的
科技手段是司法机关未来侦查贿赂犯罪的必由之路。如在亚洲 乃至世界享负盛名的廉政国家 (地区) 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和我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 均使用先进设备与技术监听、 窃 听、 跟踪、 秘密录音录像及诱惑侦查等合法技术手段与侦查方式 收集证据。我国可以借鉴先进的经验, 提高侦查的技术含量, 进 而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成功率, 实现侦查工作的现代化。 (三) 对症下药, 抓住行业特点提高查处成功率 医疗、 工程、 传媒、 银行、 教育等系统是贿赂犯罪的多发热门 行业, 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领域。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贿赂犯罪的 行业特点、 规律的研究, 注重总结经验, 提高案件侦查技能和办案 水平。在办理贿赂案件过程中, 通过分析每个行业的机构设置、 工作流程、 犯案环节、 监督机制等, 总结出发生在该行业中职务犯 罪的特点及规律, 摸清行业的 “潜规则” 以及作案的手法, 从抓行 业特点实现抓案件关键所在。针对招投标、 国企改制、 公司上市 等需要较强专业知识的领域, 邀请行业专家对办案人员进行相关 的业务培训, 做到知己知彼, 提高对这些行业和领域的掌控能力, 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 3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 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 “ 罪力度, 3194 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近年来最高 对 ” 检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查处行贿者的具体数字, 同

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落户、大批工程在农村展开的同时,增大了农村干部腐败的可能性,由此而引发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本文就当前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浅析,并提出几点预防对策。

一、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一)犯罪主体多为实权在握者。

村干部犯罪主体多为有决策权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也有掌握经济账本的会计、出纳,这些人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要么各自为战,中饱私囊;要么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

他们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二)触犯罪名比较单一。

在新农村建设以来,上级党委政府划拨的建设款会越来越多,而掌管建设款的村干部往往见钱眼开,往往把国家的扶贫资金作为自己的私人提款机而大肆贪污挪用。

另外,村委会利用协助各级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发放补助款等工作上便利,拥有较大的权力,也往往成为村干部受贿犯罪的源泉。

因此,村干部涉嫌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

(三)犯罪环节相对集中。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和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附城地带的农村,由于有较多的可支配的土地等集体资源,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和支农拨款成了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成为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四)窝案串案比较突出。

一般情况,每个村干部对掌握村里的每笔资金来源都比较清楚,村干部想一个人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很容易出事,于是常常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

如我院查办的朱某案,其就是和副主任兼出纳黄某共同预谋,贪污公款8万多元。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论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论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大公害。尽管商业贿赂普遍 存在于各个行 业 ,
但 商业贿 赂大 多 数作 为 一种 “ 规则 ” 长 期 游 离 潜 , 于执 法部 门 的视 野之 外 。准确 地分 析 现 阶段 商 业 贿 赂犯 罪的 特点 及 成 因 , 极 探 索 预 防商 业 贿 赂 积
犯罪 的对策 , 仅是维 持 市 场经 济秩 序 的需 要 , 不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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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案、 . 要案、 窝案 、 串案 比例高。涉案人员 手 中掌握 实权 , 中很 多是党 政领 导 、 其 国家 机关 和 企事业单 位 、 门的 一 把手 。表 现 在行 贿 人 为谋 部
“ 问费 ” 咨 询 费” 有 的还 以外 出考 察 、 助 业 顾 “ , 赞
人员手中的权力 , 通过办理一案挖 出一窝 , 牵出一
串。
3 带有 明显 的行业 和 领域 特点 。从发 案领 域 . 看, 权力 比较集 中 、 资金 比较密集 、 资源 比较 紧缺 、 竞争 比较激烈 、 商业利 润空 间 比较 大 的领域 , 往 往
大的 , 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随着商业活动 的 日趋频繁, 商业贿赂 的花样 不 断翻新 , 段越 来 越 隐秘 。如 不 法 经 营者 经 常 手

[ 收稿 日期 ]20 —0 0 0 9 5—1
[ 作者简介 ]张静 , 6 年生 , , 17 9 女 湖北公安人 ,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 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电子信箱 ) (
化社 会风气 , 滋生腐 败行 为 , 为 经济 社 会生 活 的 成

第二条指出: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 , “ 是指经营者 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贪污受贿的根源和对策

贪污受贿的根源和对策

贪污受贿的根源和对策近些年来,贪官污吏落马事件屡见报端,这些贪官“贪”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且难于查处,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国家的安定和民心的稳定,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部分官员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扭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的扩大,奢靡之风、笑贫不笑娼理念的盛行,官员的那点工资远远不能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再加上为官者都有一定的权利,每天接触的都是些富豪,就很容易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从而滋生了用手中的权利换取利益的想法,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贪污受贿,权钱交易。

二、现行的制度不完善,权利过于集中。

目前,单位部门的普遍现象是“人治”大于“法治”,“一把手”把握着单位的用人权、财政权、最终决策权,当领导的决策与规章制度相悖时,执行人员往往是以领导的决策为准。

这就给行政执法带来了许多的随意性和漏洞,让全力寻租有了可乘之机。

三、监督不力,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小。

“上级监督太远,纪委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法纪监督不严”,形象地说明了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很好,但受到很多限制,无法起到它们应起的作用。

在群众监督的问题上,有少数执法执纪人员,放弃原则,向被举报人员通风报信,帮助被举报人员逃避打击,更有甚者与违法犯罪人员同流合污,迫害举报人。

四、惩处不严,腐败违法成本较低。

由于近年来腐败的大面积发生,致使腐败案件的查处标准在一些地方被不断地放宽。

如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马德卖官案,涉案的265名干部只有4人受到处分,其余的毫毛未损,有的依旧做官,有的甚至还被提拔重用。

这种“法不责众”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是鼓励更多的人来参与腐败。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对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成为可能。

在经济活动领域,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因此,人们追求物质利益不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而是“大珠小珠落玉盘”。

改革开放使城乡经济突飞猛进,商品供应丰富多彩,经济不再是短缺型的了,大多数商品出现了买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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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之成因及对策【容摘要】贿赂犯罪自古到今都是普遍存在一种腐败现象,它有着胚芽性的原因,也有着现实存在的成因。

要达到真真正正打击和遏制这种犯罪的发生,就必须透过其表面原因,相对应地制定预防的对策。

【关键词】贿赂罪现状成因对策一、贿赂罪概述在理论上,“贿赂”是贿赂罪的行为对象,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受的不法报酬”。

①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每一个有所作为的执政者,无不从清贪肃廉入手以图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几乎每一个衰败王朝,无不是在腐败官吏横行的苟苟营营中最终坍塌毁灭。

横看世界,对贿赂犯罪的治理无不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

新加坡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它长期以来政局的稳定,政策的连续以及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观南美等一些国家,正是由于贿赂盛行,政府不廉洁,导致政局动荡,经济长期处于徘徊停滞状态。

贿赂犯罪作为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形态之一,其运动与发展总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现状具有不可分离或必然的联系。

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社会的经济体制、激励机制、经济成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调控经济的职能手段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

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与①见佚名:《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X围的重新定位》,2007年11月22日,论文网,.lunwentianxia./pr。

此相关的犯罪形态的变化。

其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部位、犯罪比率和犯罪数额与以前相比有巨大的差异。

如果说,10年前贿赂犯罪数额上万元,上百万元就足以引起社会的轰动效应的话,那么进入90年代,进入二十一世纪,受贿数额愈千万元,数千万元已经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新鲜事了。

贿赂犯罪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是政治权力和金钱利益的结合。

权钱交易是贿赂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我们只要从贿赂犯罪中分离出“权力”和“利益”这两个基本要素,便可以从贿赂犯罪的所有现象中分析出它的流动规律。

②当然这是站在刑法犯罪的角度来说的,其实贿赂还可见于经济往来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③在现实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均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只在某种行为以民事的、经济的及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运行时,国家才以刑罚手段抗制。

也就是说,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

否则,将作为一种非法行为予以民事或行政处分。

这也就在无形中给“贿赂”这一行为提供了广阔的滋生温床,逐渐地被人演化成为一种“潜规则”。

二、关于“贿赂”问题对于什么是“贿赂”,如何理解“贿赂”,理论上有许多不同的②见赵伟:《浅析贿赂犯罪》,2007年1月23日,论文网,.lunwennet./thesis/2007。

③见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XX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观点。

综合各种有关“贿赂”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将贿赂罪的容仅限于财物,排除了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造成立法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容的贿赂案件,也往往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索取或收受其他非物质性的利益,与索取、收受财物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客体,客观上也造成严重的后果。

索取、收受非物质性利益,有时可以直接转化为财物或者比财物的价值更大,其社会危害性也更明显。

与财物无关的非物质性利益,如升学就业,招工指标,提供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等,不能成为贿赂的对象,没有全面反映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在我国由于法治环境不健全,以至贿赂罪广泛蔓延,纵深扩展,不仅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人员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高,而且贿赂的容围也不断扩大,手段越来越高明。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并不仅仅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当前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治经济的交易中显得特别灵验。

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得到财物贿赂根本得不到的利益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危害,有时甚至远远超过财物贿赂。

由于历史、社会、个人等原因,目前,在我国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具有广阔的市场和极大的危害性,既破坏廉正建设,社会稳定,又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还腐蚀社会空气。

④把贿赂局限于财物,不仅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贿赂罪的惩治与防,而且极大的延缓了我国反腐败的国际化进程。

不利于惩治,控制和预防实际生活中的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是越来越多的人钻法律的空子。

有的人非法获取他人提供的各种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因接受的不是财物而未受到应有的处罚,难以平民愤。

三、我国贿赂罪的立法现状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子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⑤四、贿赂犯罪存在之成因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目前贿赂犯罪的成因大概有以下几种:④见金卫东:《应设立性贿赂罪》,载《刑事法学》2001年第4期。

⑤见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版,第305页。

第一、“权力成为‘寻租’的对象”。

“寻租”在经济学里的原意是因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供不应求而产生的差价收入,而实际上是指“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者超额利润。

”它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贿赂,疏通游说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进行权钱交易,取得高额收入。

作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其主流是大公无私,忘我工作、无私奉献、公利性动机占主导的,但也不能排除在某些官员身上表现出来的私利性动机。

第二、社会上各种形式的消极因素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诱惑,在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心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其产生犯罪的动机形成了犯罪的各类心理。

1、应答心理。

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是非观念不清,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差,当行贿人千方百计用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进行拉拢腐蚀时,顶不住诱惑;2、侥幸心理。

相信犯罪人的攻守同盟,或者自信犯罪手法高明;3、贪婪心理。

为追求超级享受及生活上的刺激而铤而走险;4、攀比心理。

认为官大了就应该拿钱多、生活好,否则心理不平衡;5、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心理。

认为应抓紧机会捞一把,为退休后的生活做准备。

第三、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

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是受贿犯罪的典型表现,它与经济体制有关系,但并非是某一种经济体制所特有的产物。

⑥在我国,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之后,市场经济需要不断的完善,既离不开依靠立法发挥法律手段的功能,也离不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发挥行政手段的功能。

但政府的调控,应当是为民服务,而不是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与民争利,因为政府一旦进入市⑥《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中国经济1993年版,第113页。

场参与营利竞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就难保公正公平,腐败也便随之而生。

第四、体制改革不配套。

在新旧体制全面交替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不够配套,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相对滞后,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空隙和漏洞,从而给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机。

如:由于金融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有些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和贷款集体决策制度形同虚设,有的领导干部则利用审批贷款权谋取私利,大搞权钱交易,以致钦命领域受贿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有形建筑市场规则不健全,一些公职人员则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由于过去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有的人便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致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由于组织人事制度不完善,有的人便利用职权“卖官”。

第五、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新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了六种罪名,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扩大了贿赂犯罪的主体围,为打击贿赂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不过,新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仍不尽完善。

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但何谓“不正当利益”,法律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以致影响了对行贿犯罪的及时有效打击,难以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贿赂犯罪。

直到1998年3月4日,“两高”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输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才对“不正当利益”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同时相关立法相对滞后,我国与廉政建设和防治贿赂犯罪的相关立法如财产申报法、公民举报法等法律至今尚未出台。

这势必影响廉政建设的进展,也难以从法律上、制度上更有效地防和遏制贿赂犯罪。

第六、监督机制不够严密。

一是监督的及时性不够。

许多单位对权力运作事后监督多,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制度偏少,为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监督的有效性不够。

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部的纪检监察干部由本单位领导任命或安排,因此难以对本单位领导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既使监督也是流于形式多,具体措施少。

而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因鞭长莫及,也无法对下级单位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造成实际上的监督不能和监督不了。

三是监督的严密性不够。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密的权力监督网络,以致难以有效地对权力运作进行多视角、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严密监督。

而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尽然腐败,致使一些腐败分子则乘机以权谋私,从而导致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第七、惩治犯罪不够严厉。

一个时期以来,贿赂犯罪呈高发态势,固然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大变革这一时代大背景有关,而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打击不力,也是导致贿赂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办、处理贿赂案件埋,存在一手软的倾向,即对行贿犯罪查处偏轻。

五、遏制贿赂犯罪的对策(一)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和急需有效治理的问题。

国外许多国家在在扩大贿赂犯罪主体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贿赂犯罪的涵外延,即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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