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讲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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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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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一般有两种,
一是法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我国《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属于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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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即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 但由于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转移其债权的结果,因此,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债的关系如何,对保险人能否顺利 履行和实现其代位追偿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法律对被 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 定,如我国《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 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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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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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 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 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或出
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二是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
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
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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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 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最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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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100万元 投保60万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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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 (一)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 (二)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 (三)损失赔偿方式

第八章 保险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第八章 保险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 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一边串 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况,即有新的独立的 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 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此时, 若无除外责任的规定,只需判断近因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
• 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交通 事故并使下肢伤残,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 脏病,导致死亡。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原则
一、什么是近因原则 ➢ 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
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 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 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 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 同为保险责任或除外责任时; • 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保险人
应负赔偿责任 • 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保险责任,则应分析损失结果是
否易于分解:若可以分解,则只对保险责任所致损 失负责;若不能分解,则认定除外责任为近因,保 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 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 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 此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依近因是否属于保 险责任来定。
案例:
➢ 莱兰船舶公司对诺威奇保险公司诉讼案:第一 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一艘轮船被德国 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 于港务当局害怕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 塞港口,拒绝其靠港。该船最终只好驶离港口, 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该船只投保了 一般的船舶保险,而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 予以拒赔。

近因原则的应用ppt课件

近因原则的应用ppt课件
在这个案例中究竟何为近因仍处在争议中,但法官罗 得.肖对近因原则所作的精辟的论述却影响深远:近因不 是指时问上的接近,而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 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 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 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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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近原则因的的概述界定
案例: 某人为房屋投保了财产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房屋发
生倒塌,据调查有两个原因,一为暴风,二为大雨未
达到条款所规定的暴雨的降雨量标准。 二者相互独立但同时发生作用,损失无法分清,但
可以判断是否存在保险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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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近因的运用
1. 同时发生, 均为近因的多种原因
2案、例若结房论屋所处位置周围防风物较多。而且房屋外墙 属泥土1、结从构房抗屋雨本能身力的极结差构。及即其使所没处有的暴地风理房位屋置也等必具然体倒情 塌况。来那分么析大,雨若才房是屋房位屋于倒城塌镇的边近缘因且,地但势大较雨高没,有周达围到几承乎 保无风防险风中物规受定风的影降响雨较量大标而准房,屋所本以身,结保构险较人好可,以抗拒雨赔能。力
近因原则的理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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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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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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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处理工伤认定
近因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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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因的界定
顺推法 顺推法是指从整个事件发生的第一件事的原因开始寻
找结果,如果按照逻辑推理能够推出事件的最终结果,那 么这个原因就是导致事件发生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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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因的界定
顺推法 倒推法
倒推法是指从最终事件的结果开始往回推理,按逻
与时间说不同,效力说则认为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 网状的,各种事件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
互相作用。“时间”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第一篇: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论保险法中近因确定的方法和原则以及近因原则在理赔中的运用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在因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原则。

它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市场上处理赔偿时共同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

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它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事故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空间上据事故最近的原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本法的其他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任何灭失的近因是由于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保险人承担责任,但保险人依据上述规定,不承担任何灭失的近因为非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规定了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间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可分二种:第一种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因果关系都是连续不断地持续向后发展,前因必然导致后果,形成了一个因果关系链条,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如:雷雨天,由于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砸坏室内电器,那么在这起事故中电视损失的近因就是雷击。

第二种方法是从损失开始,沿其各种因果关系,自后向前推演,追溯到最初事件,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时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例如某人在两车相撞时死亡,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车的驾驶员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就是某人死亡事故的近因。

(近因原则)PPT课件

(近因原则)PPT课件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节 近因原则

近因的含义
三 近因原则的
具体应用
二 近因原则的含义
.
1
本节重点
近因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
本节难点
近因原则的 具体应用
.
2
课前思考?
风险的三要 素有哪些?
风险因素包 括什么
.
3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和风险单位的关系:
风险因素1,风险因素2,风险因素3,……
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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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01
货船
近因 触礁
浸泡
02
皮革仓破 损
03
海水腐蚀
烟叶受损
04
吸附臭味
恶臭气味
.
20
倒推法分析
烟叶受损
恶臭气味
皮革腐烂
货轮触礁
.
皮革舱 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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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至损
因果关系链
是被保风险,则赔偿
反之不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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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保人家里发生了火灾,其投保了火灾险
可并没有投保盗窃险。当火灾发生后投保人将家中 财物抢救出来却放置在露天下导致财物被盗。
火灾——露天堆放——被盗——全损 被盗是该事故的近因, 盗窃是保险公司未报风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某日被保险人
患癫痫病,在有用时发作导致溺水身亡。
癫痫发作是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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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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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至损
被保风险

保险的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ppt 51页)

保险的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ppt 51页)

国际市场上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方法
2.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 是在自由的市场上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
一幢建筑按实际现金价值原则确定的价值为 ¥200000,而当发生损失时,它的市价只有 ¥105000,法庭规定词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 为按市价确定的¥105000,而不是¥200000。
(二)损失补偿方式
3.限额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这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
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 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农 作物保险,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2)免赔额(Deductibles)赔偿方式。这是指保险人事先
如:雷击→火灾→财产损失

偷窃
案例分析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亡,其生前投保 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万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 体人身险(既保意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 他的家属可领取多少保险金?为什么?如果此人是 遇车祸死亡,死者家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一损、失损失时补,偿通原过则保的险含赔义偿,使被 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现状,但不能 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
(四)施救费用的赔偿
原因: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减少 损失。
五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置成本减去折旧(Replacement Cost Depreciation) 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由于定值保险承保的财产在发生损失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以保险单签发时的价值作为协议价格。 赔款=约定限额-实际收获

保险实务:近因原则

保险实务:近因原则

(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
●1、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 任;
●2、多种原因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 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果关系中有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而这一 新的原因如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多种原因是相对独立的,无法分清哪一个原因起主 要作用,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害可以分清是哪些原因造成 的,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标
近因原则
● 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 二、近因的含义 ● 三、近因的判定
● 四、近因和赔偿责任
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近因原则旨在当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近因引起保 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大约在18、19世纪,英国法院有关保险的判例就 已经采用近因原则判断因果关系。著名的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本法的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 人对于由其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 偿责任,但是,对于非由其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
二、近因的含义
●近因: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员有效、起 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结果之间 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即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三、近因的判定
●1 . 从 最 初 事 件 出 发 , 按 逻 辑 推 理 , 问 下 — 步 将 发 生 什 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 第三事件,……如此推理下去,导致最终事件,那么, 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间无明 显分摊方式B.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C.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D.比例责任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5.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是( )。 A.权利代位 B.推定全损 C.委付 D.实际全损

近因原则.正式版PPT文档

近因原则.正式版PPT文档

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
于意外伤害 的 责任,因此李某的家
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 金。 2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事后 人经过调查发现,被 人成明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 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 人对所有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角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晾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 近因(Proximate Cause) 2003年12月3日,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 如果新原因的介入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时,当其为承保风险时 人负赔偿责任; 前因为除外保风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Hale Waihona Puke 在这个案件中,大法官Lord Shaw对近因原则做了精 辟的论述:“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 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 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 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 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逆推理
4.3 近因原则的应用
1.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2. 多种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1.单一原因致损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 人应负 赔偿责任 反之则不负责赔偿责任
案例
被 人成明,2003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 人身意外伤害 ”, 金额5000元。
2003年12月3日,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 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 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 人经过调查发现,被 人成明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 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请问 公司是否应该进行 赔偿?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 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认为, 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 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 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 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 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 万元。 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供电局依据 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 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 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根据 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 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P73 案例4-7 案例4 店铺起火 近因) (近因) 货物搬上街头 群众哄抢 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
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 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 外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 外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 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 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 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 成的。 成的。 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 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 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近因的含义是什么?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 近因的含义是什么? 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 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 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 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 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 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 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 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 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 现实性、 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 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的原因。 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Lord ——Lord Shaw

近因原则分析

近因原则分析

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把握和应用在保险理赔中,正确理解近因原则,对确定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㈠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若这个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保险责任。

若该近因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㈡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一般以最直接、有效的原因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

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

如果前因是承保危险,而后因不论其是否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均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前因不是承保危险,保险人也不必负责。

当然,如果后因也是承保危险,此时后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独立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该独立关系承担保险责任。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如在目前发生的地震中,若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若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被砸断双腿,在治疗的过程中因高位截肢发生并发症造成死亡。

虽然从表面上看,并发症状引起死亡不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但从近因的角度分析,并发症的发生是地震引起房屋倒塌砸伤被保险人而高位截肢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又如地震造成房屋等建筑物成为危房,后因刮大风引起房屋倒塌,从近因的角度分析,地震造成房屋等建筑物一直处于倒塌的危险中,虽然在时间上不是最近的,但却是房屋等建筑物倒塌的决定原因,若投保了房屋等建筑物的财产损失保险,若保险合同没有把地震作为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一、近因与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保险原则,该原则是为了明确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以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对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不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可见近因原则意义重大,它将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而不是指从表面上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近因一语取自法律名词“Cause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u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即只看近因而不看远因,对于不是近因或者不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就是远因。

那么如何区分近因与远因呢?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真正有效原因,早在1907年,英国法庭对近因所下的定义是“近因是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而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近因原则的主要目标就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致损原因往往一果多因、十分复杂,如何从多个原因中找出一个真正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决定性原因,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英国,英国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所承保风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风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该近因原则确立后,被多数国家所采用,近一个世纪来,大量判例足以证明采用这一近因原则判定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近因原则成为保险原则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保险事故属于承保风险;二是该承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近因。

(完整版)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完整版)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完整版)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给付) 责任。

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二、实际应运用近因原则的细节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诉讼案件,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判断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至于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是其中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

当多种风险成为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判断其中哪一个为近因,国际上通常采用约翰·I·斯蒂尔先生所提出的两种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

第一种,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下一步将发生什么。

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即为最终事件的近因。

若其中两个环节间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第二种,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理,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则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若逆推理出现事件中断,则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若引起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近因原则在理论上讲简单明了,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相当的困难,即如何在众多复杂原因中判断出引起损失的近因。

因此,对近因的分析和判断成为掌握和运用近因原则的关键。

保险学近因原则

保险学近因原则

3 判定近因的方法
一、从最终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一步 将发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 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下去导 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 因。若其中的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 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二、从损失开始,按顺序从后往前推。问为什 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 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 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赵莉
小结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可见:
保险实务中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中保险责任的判定,都离不开对因果关 系的探求,因而无法避免地运用近因原则。
保险理赔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其凭借的理由往往是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当合同双方产生分歧诉诸法律时,法官也自然而然地要借助近 因原则来进行判定。
保险学 -近因原则
Teamwork:
I. 赵莉………………………………………………………………开头结尾 II. 蒋苏玥 ……………………………………………………………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III. 戴薇 王辰宇………………………………………………………近因原则的认定及类型 IV. 黄雨晨 ……………………………………………………………解释案例 V. 蔡漪潮 ……………………………………………………………选择该案例的原因 VI. 钮海 ………………………………………………………………统筹并制作ppt
该近因
保险公司
被保风险
赔付
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
不赔付
戴薇 王辰宇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 部保险责任。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和被保风

近因原则 proximate cause

近因原则 proximate cause

55 Included and excluded losses
• (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and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the insurer is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but, subject as aforesaid, he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which is not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 在美国内战期间,一批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 约,保单中约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 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处于军事目的熄灭了海特拉 斯角上的灯塔,由于船长的判断失误,船的方位 出现问题,船冲上礁石,断成两截。船上的120包 咖啡获救,后又被南部军队没收;若没有军事干 预,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其他留在船上的咖 啡5380包全部灭失。法庭判决120包被没收的和 1000包遭军队阻止未能获救
近因原则 proximate cause
• 一、近因原则的意义 • 近因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称为因果关系,在 英美法中才称为近因原则。虽然解释和确 立近因原则的诉讼多与海上保险有关,但 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保险中的近 因原则是经过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的。 • 司法解释(草案)第19条 • 《司法解释三》45条
•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 若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前因与后因间 有因果关系,且各后因间因果关系没有中 断,则最先发生并致后续危险的原因即为 近因。又分不同情况: • 第一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原因皆属 于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应负对损失的全部 保险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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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近因的认定方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进行逻辑推理——从损失开始,自后向前追溯(二)近因原则在实际中的运用
(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
保险责任保险人赔付
单一原因
(近因)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赔付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近因)
同为保险责任
保险人赔付既有保险责任
也有除外责任
同为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赔付
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
保险人赔付保险责任所致损失
损失结果难以划分
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
最先发生的原因(近因)
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赔付为非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赔付
案例: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

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周先生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在行走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虽竭力抢救,仍不治身亡。

死亡证明书指出其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

事故发生后,周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要求。

请指出本例中的近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近因是心肌梗塞,非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确定最初的原因是否为近因,要看其是否导致“必然”结果,也就是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最初原因即近因;反之如最初原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不能成为近因。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

保险责任保险人赔付
新原因(近因)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赔付
案例: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某药物时切忌进食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

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

保险公司是否应进行赔偿?
本案中,食品与药物的相忌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小结
1、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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