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
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豫国税发[2006]316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31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要求(一)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所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帐薄分为复式帐、简易帐。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引导并督促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设置帐薄。
(二)对符合建帐条件、能够真实准确核算收入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帐征收。
对没有建帐能力的,应设置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典型调查的分类、内容及要求(一)调查分类。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内将定期定额户划分为市场、街道、村庄、写字楼、商场内的承包承租柜台等区域类别,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并将采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和更新。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经营面积、收入、生产经营性费用、其他费用、毛利率、实际发票开具和代开金额等。
生产经营性费用是指生产经营用房房租或摊位费、水电费、工商行政管理费、卫生费、雇工工资、其他经营性费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
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郑政〔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23〕20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共治职责第三章税费数据共享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着力构建“以数治税”的税费征管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税收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分析、疑点数据核查和风险应对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共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税费共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
税费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税费信息共享、政策实施、考核监督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税费共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豫国税发[2005]39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9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代”范围是指以下内容:(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05-10【实施时间】2013-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根据《》及实施细则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实施细则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豫地税发[2008]第91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第91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自2008年4月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运行平稳,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对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而言,都尚属首次,运行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代收不均衡,代收率偏低。
据统计,4月份全省平均代收率仅为23%。
以省辖市局为单位统计,代收率最高的为46%,最低的仅为7%;以保险公司为单位统计,最高的为100%,最低的仅为1%。
二是由于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形式,导致部分税款入库地发生变化,使同一区域内的不同单位发生争议。
三是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部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了解代收代缴政策规定,加大了代收工作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拒缴率居高不下。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车船税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政策宣传极为重要。
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在着观望、侥幸及逃避纳税心理。
而扣缴义务人对代收代缴政策的掌握、理解尚不到位,个别销售交强险业务人员担心严格履行代收义务会造成保户流失,影响自身业务,不仅未能有效地向拒缴纳税人宣讲政策,甚至唆使、诱导纳税人拒缴,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车船税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前一阶段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5-6月份再集中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代收代缴有关政策规定;在办理车辆“交强险”和车辆销售等场所,悬挂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宣传横幅,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在各保险业务办理柜台上放置告示牌,告知纳税人车船税的代收方法,告示牌统一印制如下内容:“×××地方税务局告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涉税处理
税收筹划当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事项不断增加,但其对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应当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并不清楚,认为税务机关给予的手续费就不应该纳税。
不少企业不作收入,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用于奖励经办人员,或为职工办一些福利,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一定的纳税隐患。
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涵义和法律依据代扣代缴税款是指收法和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二、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涉税事项及政策依据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财预[2001]5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地税机关(委托人)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代征人),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委托人征收税款(含有关规费,下同)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地税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委托代征的税收有管辖权,且日常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
第二章委托代征范围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一)农贸、建材、文化等专业市场的个体地方税收;---------------------------------------------------------精品文档(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私房租赁、矿产开采加工销售、林业、小水电等行业的地方税收;(三)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或变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四)拍卖行拍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五)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六)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地方税收;(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税源控管和征税成本,认为确有必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零星分散、难以征管的地方税收。
第五条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有关规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可随有关税收一并委托代征。
第三章委托代征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代征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与纳税人有行政管理、业务往来、以及其他合法管理或协作关系;具有一定的税源控管手段,方便纳税,有能力完成代征税款工作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及代征工作所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三)开立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并设置专人(或机构)负责具体代征工作;(五)诚实守信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精品文档(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要求和委托代征事项确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核算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159号【发文日期】1995-08-21【实施时间】1995-08-2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其他核算规定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186号 (通知略)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税收会计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进行核算。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
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30•【字号】豫财税政[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税政〔2000〕21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30日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团体及在豫的各类事业单位、武装警察部队以及中央各部委、外省市、非集中缴税的军队单位派驻河南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应税所得,凡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他应税所得是指劳务报酬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等。
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四条凡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表收入实行由财政部门负责代扣汇缴,各单位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等福利性收入应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其税款差额部分由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各单位支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必须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6月29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6年7月12日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完善税收协助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的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研究税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3.16
•【字号】公告〔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公告〔2015〕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规定,省局对省人大、省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确认。
根据清理结果,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中属于我省地税系统实施的处罚权力事项,梳理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现予以发布。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3.关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国税发[20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严格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和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收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的有关税收会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一、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按协议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下列税收收入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包括税收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自收现金收入);(三)企业纳税人同城直接转帐缴纳的税款(包括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转帐收入,不包括税务机关委托银行向异地企业托收的转帐税款);(四)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材料和代征协议的。
二、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帐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或结报票款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格式见附件1)。
“三代”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财[2006]37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6—08—25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北京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充分调动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手续费管理现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同时,各局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做好纳税人手续费支付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见附件1)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书》)、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证书》、《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统称《证书》),承担代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征收标准代扣代收并解缴入库的税款;代征税款是指代征人按照《证书》及《协议书》规定的税种、委托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并解缴入库的税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行为支付的报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将手续费用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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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六)国税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 票款。 第五条 手续费的预算管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国税机关 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 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三)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四)国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国税局与各省辖市国税局在下一年进行 据实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 算。 第六条 手续费核算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 收支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财政部驻各地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条 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国税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 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国税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 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国税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 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国税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国 税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 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手续费的监管: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 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三代”税款手续费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 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 知》(财行﹝2005﹞3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代”范围是指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 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 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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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 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 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 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使用说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 3.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种: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种;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 税款的纳税人范围;计税标准:填写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代征期限:填写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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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 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 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 款的行为。 第三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 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 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 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 代征税款的5%支付。 第四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三代”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 支付比例。 (一)国税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 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委 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 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 记录的个人。 (三)国税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附件1),使用全国 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并向受托单位发放“委托代征 证书”(附件2)。 (四)因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内容的,向 受托单位发出“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附件3),及时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书》。 (五)因受托方违反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终止委托代征税 款协议的,向受托单位发出“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附件4),及时结清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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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 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 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国税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 理退库。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委〔 〕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 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 2.代征范围: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 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 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乙方应于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 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 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 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 征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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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 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05﹞391号 【发文日期】2005-12-30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结合 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