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理论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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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人民主权理论的诞生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向高级阶段的演进,它经过不同时代政治法律思想家们的构思和锤炼,业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人民主权思想肇端于西欧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而在此之前,关于主权及其归属的讨论早已展开。主权学说最早由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布丹1576年在《国家论六卷》一书中提出的。布丹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绝对和永久权力。”主权在国家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它在力量、作用以及时间上不受任何限制。布丹认为国家主权应由中央集权君主制的君主掌握,布丹的国家主权论是君主主权论。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同时代的英国的霍布斯,其核心的观点是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和不可分割的。
无庸置疑,人民主权理论的首创者当属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洛克,洛克的贡献在于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洛克认为,人民主权应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三种权力是不可转让的,不可放弃的。国家主权可以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但君主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应从属议会的立法权。洛克认为议会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他的议会君主论已经具有人民主权论的思想,是君主主权论到人民主权论的过渡。
而卢梭则是人民主权理论之集大成者,就理论建构来看,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更显得更加系统和缜密。虽然对人民主权的归属内容和特点并没有实质性的创见,但在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看法是与洛克、霍布斯的思想区别所在。
卢梭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第一个系统论述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家,他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主权,既不属于君主,也不属于议会,而是属于全体人民自己所拥有和掌握,即主权在民。“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即“公意”,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至高无上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人民通过社会契约确立自己对国家权力的最终制约地位。人民主权至高无上,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约束和支配人民,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最早写上“主权在民”的原则,该宣言写到;为保障人民的权力,才成立政府,政府正当权利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
人民主权论的发展是充满着反驳、赞同及扬弃的崎岖之路。当代的许多著名的学者如熊彼特、波普、达尔等都反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他们认为,从事实方面来看,在精英政治理念的主导下,国家权力由少数政治精英所掌握,人民不可能成为国家权力的享有者,因此,人民主权是虚构的,根本不可能存在。
作为当代的社会学大师,哈贝马斯将社会学原理引入政治学和法学,运用其创立的交往行动理论来重新阐释人民主权论,从而化解学界对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中理想主义成份的不满。哈贝马斯指出:“这种整体主义的政治实践概念,现在也已经失去了它的光泽和推动力。在实现所有公民对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中之平等参与法治国建制化的艰难过程中,内在于人民主权概念本身的矛盾也暴露出来了。人民,所有国家权力应该从此出发的人民,并不构成一个有意志有意识的主体。”他说:“如果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人民主权这一观念还有现实意义的话。那么它就必须同对体现在集体中亲身参与并共同决定的成员的身上具体阐释脱离开来。”1所以,哈贝马斯人民主权论的基点是人民主权并不是表现为人民亲自参与国家的政治决定和体现人民主权的议会制度,而应是人人自由平等参与对话、辩论而表现为交往活动。正如他所设计的“在对话理论所设想的国家中,人民主权不再体现于自由公民的共同议会中。它应返回到讨论和协议的无主体的交往的循环中。”2具体来说,在交往行动的理念中,人们以语言为媒介而相互对话、辩论和商讨,每一个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证,同时,也能够拥有反驳别人观点的权利。人们在这样一种没有强制性的协商和讨论中,从而达到建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意见一致。哈贝马斯将这种对话中形成共识而体现每个人都自由平等的参与过程视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
从近代洛克到当代的哈贝马斯,人民主权理论在一次次的提出中被完善,这说明,没有永远的真理,尼采有句话说得真好,他说:什么叫真理?真理就是那么一类错误,人离开了它就活不了了。不停的探索,不停的学习,才能不停的发展。
1(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2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ns Cambridge·MA.MIT Press ,1996年,P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