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理论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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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视野下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与发展

全球化视野下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与发展

全球化视野下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与发展作者:陈柳钦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博丹,霍布斯,格劳秀斯,洛克,卢梭和黑格尔等。

传统国家主权理论虽为近代国际关系格局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一直在国际法理论界占据着主导地位。

但是,二战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纷纷崛起和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尤其是历史的车轮驶进全球化时代以后,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面临着新的挑战。

全球化时代,有关国家主权的各种新理论和新思潮相继出现,诸如:否定主权论,主权弱化论,主权过时论,主权让渡论,主权强化论以及全球治理理论等不一而足。

因此,我们要辩证地正确理解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国家主权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其次,辩证地摆正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再次,辩证地审视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关键词】主权;国家主权;主权理论;国家主权理论;全球化主权问题是政治学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主权这一概念被引申作为国家存在与否的最高象征,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高抽象。

“主权”(sovereignty)一词起源于拉丁文,意指最高权力。

从词源上考察,主权原本只是表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等级关系的一个非常具体的术语,其最初仅仅意味着各种优越地位形式之一。

在《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主权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

对内主权“是一种国家决策过程中的最终负责者或权威”,对外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意味着国家的自主或独立” [1]。

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很多被接纳的思想家见解及后来的国际法实践也同样验证了主权在现代国际关系上的作用是巨大的。

从本源上说,权力是与国家相伴生的概念,国家自出现之日起就会自觉不自觉的产生出相应的国家权力意识,统治者更会尽一切努力维护自己的最高权力,这就实际上内化了主权的核心内涵。

但是,主权作为被普遍接受的国家权力则不是国家生而有之的。

在近代以前的数千年时间里,国家并没有主权的概念,调整国家间关系和国家行为的基本法则是赤裸裸的弱肉强食和吞并原则,如果说国家有某种直观的主权意识的话,也不是系统的和不受别国尊重的。

人民主权的名词解释

人民主权的名词解释

人民主权的名词解释人民主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意味着政治权力应该归属于人民,由人民自由选择和监督他们的政府。

人民主权的本质是将决策和权力下放给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精英或特权群体。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人民主权的定义、历史演变和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人民主权的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

从法律角度看,人民主权是指人民通过选举、公民投票和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实际上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

从社会科学角度看,人民主权是指人民在政治决策中的话语权、表达权和选择权。

这意味着人民有权利参与政治辩论并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评估和监督。

人民主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实践,例如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

然而,现代人民主权在欧洲启蒙时期得到了更深入的发展和确定。

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为人民主权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范例。

美国宣言独立中的“所有人生而平等”和法国人权宣言中的“人民立宪”观念奠定了人民主权的理论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主权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观。

它在各种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和立法上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例如美国宪法中的选举权和言论自由、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民要求实现公正和民主的权利”,以及许多国家宪法中确立的选举和公民参与机制,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人民主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人民主权是确保政府代表性和合法性的基础。

政府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人民的意愿和支持上,否则就会导致统治的合法性危机。

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人民能够选择理念相近的代表,并通过合法途径来影响政策制定和政府决策。

其次,人民主权为建立公正和平等的社会提供了框架。

人民主权确保了权力的平衡分配,避免了权力集中和专制统治。

人民通过参与决策和监督,可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此外,人民主权鼓励包容性和多元的政治参与,以便代表不同利益和声音的人们都能够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再者,人民主权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近代国家主权思想的兴起与演进

中国近代国家主权思想的兴起与演进

61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EASTERN FORUM —JOURNAL OF QINGDAO UNr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No. 6,2020中国近代国家主权思想的兴起与演进侯德形(青岛大学历史学院,山东青岛266071)摘 要:国家主权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它具有对 内最高、对外独立双重属性。

国家主权思想则是指是人们对国家主权的系统化、理论化认识。

国家主权思想最 早是在西欧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而产生、发展,并随着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 殖民扩张,向世界其他地区流布传播。

中国近代国家主权思想从鸦片战争时期开始萌芽,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洋务运动期洋务派的挽利权思想;戊戌维新时期维新派的兴民权以维国权思想以及辛亥革命时期新知识界的 人民主权话语体系。

关键词:民族国家;国家主权;主权思想;人民主权中图分类号:K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20)06-0061-12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就狭义而言,主权即制定 或变更法律的权力。

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对外主权)”。

它具有国内最高和对外独立双重属性。

就对内属性来说,主权基本和统治权同义,它“决定个人对国 家与政府关系的重要问题”;主权的对外属性则主要是由国际法来调整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意味 着国家的自主或独立”①。

而国家主权思想则是指人们对国家主权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和话语体系。

鸦片战争后国家主权思想开始在中国兴起,纵观国家主权思想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和演变,大体经历 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洋务运动时期,国家主权思想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挽利权、树国威,代表人 物是洋务派,主要理论资源和概念工具是西方国际法,尤其是丁趙良所译《万国公法》。

对主权理论的历史性再思考

对主权理论的历史性再思考

对主权理论的历史性再思考于春苓主权理论是国家理论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主权是国家的主要的标志, 是国家身份重要组成要素和法律基础。

主权概念是历史的产物,它随着世界历史的变迁不断深化和完善。

发展的国际社会的实践推动了对主权理论的研究,因而对主权理论的认识必须要有历史的观点。

一、主权概念的进化在历史上,主权学说的确立经历了起源、形成、发展三个时期。

1 、起源时期主权概念的起源和历史与国家的性质及演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主权概念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主要见诸于一些思想家的论著,一般认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解释了主权思想。

公元前4 世纪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在所有的社会团体中,以国家为最高,它可以凌驾于一切之上。

国家与社会的主要区别是国家有统治权。

”①2 、形成时期近代意义的主权概念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体系的产生而形成的。

主权概念最初是在向罗马教会、神圣罗马皇帝及各种封建势力作斗争,争取独立的过程中产生的。

此外“主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与欧洲16 至17 世纪占主流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密切联系。

”②16 世纪欧洲进入了封建社会解体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意大利首先发生了民族运动,因而便成为主权理论的先导。

这一理论的倡导者是尼古拉·马基雅弗利。

他在其著作《君主论》中认为,意大利长期不能统一,人民生活困苦的原因是罗马天主教会的干涉和破坏。

他提出了以“国家理性”为核心的专制主义理论。

并认为“国家理性”要求君主成为唯一的首脑,最高权利应该归于君主。

马基雅弗利的君主主权是对中世纪宗教世界观的否定,是对神权统治①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第7 页。

94对主权理论的历史性再思考的否定。

君主主权提出的社会背景为: 14 、15 世纪意大利北部一些城市已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它们有完好的银行和商业设施,有正规的行政管理体系,有最初的外交机构。

随着贸易和制造业阶层的发展以及国王税收的开始,地方的权力逐渐集中于君主手中。

“人民当家作主”思想的历史演变

“人民当家作主”思想的历史演变

“人民当家作主”思想的历史演变摘要:“人民当家作主”思想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和本质,该思想起源于西方的人民主权学说,经由马克思的批判继承,使其与无产阶级革命和人类解放相联系,后来在中国人民的探索下,“人民当家作主”思想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得到了实践,并得到不断地完善。

关键词: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它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国家的权力主体,享有对国家大事的最终处置权。

“人民当家作主”思想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源自于西方社会的人民主权学说,经过马克思的批判式继承,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合理部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一、西方的人民主权思想人民主权是指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

人民主权思想最早起源于西方,西方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闪现出人民主权的思想,经文艺复兴以后,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之一。

1.西方古代人民主权思想西方古代人民主权思想经历了氏族社会民主制、雅典城邦民主制、罗马共和国民主制三种民主制的发展。

氏族社会民主制是人类民主史的开端,氏族社会中最能体现成员民主权利的是人民大会。

在人民大会召开时,凡是想说话的人都可以自由发言,判决由全体氏族成员做出。

但人民大会不能提出议案,也不能干涉行政。

雅典民主制的基本特征是主权在民、权力制约、法律至上、公民意识。

其中主权在民和公民意识突出的强调了人民的权利。

在罗马共和国内,出现了平民会议以选取保民官,这种平民大会具有公民会议的性质,平民享受立法权并在经济上取得了一定的自由。

这一时期,人民主权的思想出现并开始发展,但是不管是氏族社会还是雅典罗马时期,奴隶不属于人民的范畴,不享有任何政治经济权利。

2.西方近代人民主权说的形成及发展近代以来文艺复兴运动开启了对“人”的探索和发现,人们开始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提倡意志的自由与个性的解放,从这一时期开始,西方社会开始具有了人本意识。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

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

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

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

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

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

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

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

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意义上使用,并只能限定在道德意义的范围内。

“人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者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 我们认为人权是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对人的应有道德权利的期待,它充满了人的偏好或价值选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人的社会属性。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最初,人权是与特定的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人权作为反对政治独裁势力和守旧社会组织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武器。

首先提出人权口号并对其予以理论证成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他们从与自然法理论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生活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人均有自然权利,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组成政府以保护这种自然权利。

现代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其演进历程_从人民主权到表达民主再到协商民主_张康之

现代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其演进历程_从人民主权到表达民主再到协商民主_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JO U RN A L O F R EN M I N U N IV ERSIT Y OF CHIN A No152011现代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其演进历程)))从人民主权到表达民主再到协商民主张康之张乾友[摘要]回顾民主理论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一条明晰的历史轨迹,那就是从人民主权到协商民主的历史进程。

启蒙思想家们的民主构想是包含在人民主权的构想之中的,随着资产阶级思想的成熟,人民主权的模糊性很快就被成熟形态的表达民主所替代。

但是,表达民主由于包含着对社会秩序形成冲击的可能性而被精英民主所替代。

随着官僚制理论的确立以及整个社会的官僚组织化,精英们被推向了社会治理的前台,出现了精英民主理论。

到20世纪70年代,挑战精英民主的协商民主理论逐渐成形,并征服了一切拥有民主信仰的人们。

然而,协商民主理论又包含着民主理想最终蜕变成为一种空想的危险。

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走出近代民主追求的陷阱,建立起真正合乎民主理想的实质性民主。

[关键词]人民主权;表达民主;精英民主;协商民主[作者简介]张康之: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乾友: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今天,当我们站在后工业化的历史关口去思考后工业社会的治理模式时,民主再一次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

应当看到,民主理想古已有之,但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则是工业社会的专属。

如果说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在治理方式上表现为从/君主0转向民主的话,那么,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是否意味着社会治理也将从民主转向另一种方式呢?这是一个必须予以解答的问题。

在工业社会,民主理论经历了一个不断蜕变的过程。

在18世纪的契约论者那里,民主意味着人民拥有主权并实行某种程度的主权自治。

这一浪漫主义构想很快就被另一种民主构想所取代,那就是通过设立代议制,由代表提出社会治理的意见和方案,人民则通过向代表进行意见表达来参与治理,这是一种/表达民主0。

人民主权思想的历史演变

人民主权思想的历史演变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

人民主权原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时代精神”。

在政治实践领域,它早已是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用宪法加以确认的基本原则;在理论研究领域,它则已成为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预设和思维前提。

该原则的普遍接受和运用业已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绝大多数研究者不再持有或从未具有关于该原则的历史与理论限度的足够意识,此种情形对于中国这样一种“诱致型”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建设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回到产生人民主权原则的历史背景中去,对原则的确切思想内涵及其当初所欲达成的制度目标重新加以审视和评估。

一、原则的最初思想内涵与理论功用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最早提出人民主权原则的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而卢梭之所以提出该原则,则是为了在思想上否定博丹的君主主权论。

如果我们不拘泥于是否直接使用了“主权”这一名词,而是从思想的整体风貌入手作思想史的考察,即可发现上述观点并不确切,此观点所暗含的理论逻辑,即人民主权原则产生于君主主权原则之后,也与历史实际大相径庭。

实际上,人民主权原则的提出、传播与确认并不是近代才有的现象,而且,该原则的产生与其说是君主主权原则的否定性产物,不如说是对曾经被君主主权原则僭越的人民主权的重新张扬。

人民主权原则的法律确认,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开始的年代。

罗马法中与“主权”同义的,是取自埃特鲁斯王政时期的“治权”(imperium)观念,所谓“治权”,“具有直接的和原本的意义,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它不仅“在军事、政治和民事上是统一的和不可分的”,而且是其他权力(如执法官的强制权)的来源和根据。

从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组织编纂的《法学阶梯》中可见,“治权”具有三重内涵:首先,它由法律确认为全体人民共同拥有,全体人民正是基于该项法权而得以制定法律。

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历史发展

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历史发展

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历史发展作者:曹翰阳来源:《现代交际》2019年第03期摘要:人民主权思想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杰作,其充分阐述了政治社会中每个公民和政治生活之间的关联性,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

人民主权理论经过历史的变迁,无数思想家对该理论的研究与改进,已经深深影响了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体制和国家政治生活标准。

本文将从近代人民主权学说入手,纵观学说的变迁,探求人民主权思想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民主权主权历史发展中图分类号:D0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3-0246-02人民主权指国家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这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人民的公意代表国家的权力,其诞生标志着人类社会向高级阶段发展。

但是正因其理论在实际中具有一定的理想化成分,自其诞生以来,受到了不同时期思想家的反复构建和批判改进,如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以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与历史的发展相结合,而不仅仅拘束于单个思想者的思想,从时代发展的角度探求其精髓。

一、人民主权思想的起源西方思想的精髓大多起源自古希腊时期,古希腊因其特殊的小国寡民的特征和较为发达的贸易体系,造就了最为早期的思想先驱。

雅典民主共和国、罗马贵族共和国、迦太基贵族共和国等都有主权在民的思想,但是囿于其奴隶社会的历史局限性,能够参与民主决策的“公民”限定为了成年的男性本邦人。

伯里克利时期的五百人会议制度达到顶峰,然而这种民主只是少数奴隶主的民主,与占社会大多数的奴隶无关,所以古希腊的人民主权思想只是一个简单的民主起源。

欧洲大陆的文明进程很快在中世纪的封建神学的统治下开始倒退,封建制度席卷欧洲,神权更是大于君权,君权神授的思想不仅被中世纪的普通民众所接受,也被君主所接受,教皇和各类神职人员的权力空前巨大。

最早突破中世纪黑暗统治的尝试来自于“城市”兴起的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光辉从意大利开始向全欧洲覆盖,马西略(1275—1342)、马基雅维利(1469—1527)等早期学者最先对封建神学提出了质疑,马西略认为在每一个共和国中,最根本的政治权是人民立法者,其将民众的世俗权力置于教会的精神权力之上,并使其成为政治权威的根源。

卢梭与马克思人民主权理论渊源浅谈

卢梭与马克思人民主权理论渊源浅谈
对人权观念的影响:人民主权理论强调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人权观念的形 成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PART FOUR
马克思人民主权理论来源: 历史唯物主义、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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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人民主权理论来源:社 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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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人民主权 理论概述
马克思人民主 权理论概述
卢梭与马克思 人民主权理论 的比较
卢梭与马克思 人民主权理论 的异同点分析
卢梭与马克思 人民主权理论 的现实意义探 讨
PART ONE
PART TWO
PART SIX
强调人民主权的核心地位,为现代民主政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提出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制度设计思路 强调公共利益至上,为现代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价值取向 关注社会公平正义,为现代民主政治建设提供道德基础
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卢梭和马克思的人民主权理论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对现代社会民主政 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导。
卢梭与马克思人民主权理论的 异同点比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主革命提供了理论支持
* 激发了人们对自由、平等、民主的追求 * 为后来的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支持
* 激发了人们对自由、平等、民主的追求 * 为后来的民
马克思人民主权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命提供了理论指导
* 推动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发展 * 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指导
目标
洞察
两者理论来源异同比较

浅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及现实诉求

浅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及现实诉求

浅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最早提出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

此后,主权理论逐步发展,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主权,洛克则从财产的视角对主权给予时代特征的诠释。

然而真正将主权赋予人民并使人民主权理论深入人心的是卢梭,他认为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甚至不可代表。

一、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1、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并为人民的“公意”所指导。

卢梭指出国家是民众的结合体,是一个公共的人格,民主国家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每一个缔约者都毫无例外地向它交出了自己的全部的权利,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才能按照最有利于全体成员的方式来安排生活。

“主权”便是这样一种力量,它是一种强制性的统治权力,在民主国家中,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并“公意”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导。

卢梭说:“正如自然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自己的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契约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

”卢梭认为:“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臵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共同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这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一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

”2、人民主权的基本属性:人民主权既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分割。

卢梭认为主权既然不外乎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它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人民没有任何理由转让主权,转让主权就是出卖意志,就是出卖自己的自由和生命,而无论以任何代价出卖意志、自由和生命,都是违反自然,同时又是违反理性的。

论人民主权原则

论人民主权原则

论人民主权原则一、主权理论的历史演变主权不代表绝对理论逻辑,而是一种历史逻辑,它是特殊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

在血缘、部落社会,主权是不具有任何意义的概念。

古代中国、希腊各城邦内部也不是根据主权的逻辑来组织的。

主权秩序需要建立在明确的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的框架上。

在中世纪,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屈从于一种普适性的法律秩序,其统治权既来自于上帝之法,也是上帝之法的反映,教会为封建秩序提供了贯穿始终的组织上和道德上的框架。

在封建体系中,内部组织范围和外部组织范围之间,“公共领地”和“私有财产”之间没有明显界限。

这种具有多面性、分散性的封建传统政治体系之所以同时能享有权力的高度一致和统一性,并非因为主权权力的存在,而主要在于共同的法律、宗教、社会传统与机制。

因此,尽管存在领土上的分隔,但构成世界秩序的单位并未表现出现代主权概念所要求的那种占有性、排他性特征,它们都将自己看作一个世界共同体的地区代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独特的具有世俗权威的民族国家,导致了主权的出现,与之相适应的主权理论亦开始发达起来。

罗马法的复兴顺应了专制主义国家的需要,顺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城乡的发展。

基督教改革运动与反改革运动以及宗教战争,导致整个欧洲为此起彼伏的宗教与政治动乱所吞没。

世俗国家权威的出现似乎成了结束这种动乱的最有效的补救方式,宗教改革本身破坏了教会所有的普遍权力,从而为世俗专制主义奠定了基础。

因此,我们可以说主权最早是西方国家的政治语言,是在西方专制主义国家秩序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说明国家内部关系和描绘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

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学界一般认为为法国人布丹所首倡。

布丹认为主权是“统治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

其主要特点是:主权是不受外来权力限制、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也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力。

布丹的主权概念具有许多不明确性,比如说他认为主权是从属于神法和自然法的,但他并没有回答诸如主权者的意志破坏了法律是否仍然是主权,主权是否要求绝对服从,以及主权与涉及政府性质和形式的基本法律或“法律统治权”相冲突怎么办等问题。

国家论文主权理论论文:试论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与演变

国家论文主权理论论文:试论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与演变

国家论文主权理论论文:试论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与演变摘要:国家主权理论产生已有几百年的历史。

而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基础,是国际体系以及国家间关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

随着国际关系的深化,传统国家主权理论日益受到挑战和冲击。

在全球化深入、科技进步、国家间关系深化的今天,如何辩证认识国家主权,审时度势,趋利避害,最大化地实现自身利益,是各国,尤其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国家;主权理论;全球化;发展中国家一、传统国家主权理论的创立自主权观念产生以来的近五个世纪以来的历史演化中,国家主权概念与理论经历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不同生长点和侧重点的发展演变历程。

对于国家主权观念与理论的发展演变,我们可以从几位重要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观念来了解主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是近代主权理学说的创始人。

他在其《论共和国六论》中指出,国家具有主权权力。

他认为,“最高权力的出现是国家与其他一切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

”[1]139-140主权是“绝对的永恒的国家权力,即最高统治权力”。

布丹认为,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而主权具有绝对和永久的性质,其绝对性是指它的至高无上、不受限制以及不可分割的性质。

另一方面,主权又是一个统一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主权的永久性或永恒性是指,它不受时间、(教皇)任期的限期,主权的存在是永恒的。

可见,布丹的主权学说主要涉及到了一般国家主权的属性和国家内在主权的内涵,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将主权看做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荷兰法学家、政治思想家胡果·格老秀斯则较为全面地阐明了国家主权的对外独立性,其立足点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强调的是国家的对外主权。

他将主权视做为一种“所有权”,是一种授予主权者的权力,就像私人掌握其物质事务一样。

他也强调主权者的绝对权力和自然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人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

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脉络

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脉络

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脉络
人民主权思想发展脉络
人民主权思想是民主理论发展史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它起源于19世纪晚期,由社会解放运动推动了这种思想的发展并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应用。

人民主权的概念源于19世纪的新民主主义运动,该运动旨在反抗地主阶级、继承式宗主制和帝国主义等不等待社会形式所代表的压迫,以及实现全民参与政府运行的目标。

民主政治则是此运动的基本要求,它提出人民主权依赖于群众的政治自治权,且以社会全体为基础。

此外,对于民主理念而言,最重要的是承认并尊重政治参与者的主体地位,使他们能够参与政治决策,确保全民参与制定的政策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后来,这一思想在20世纪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社会开始实践人民主权思想。

其中美国和英国是当时先进的国家,通过这一思想实现了民主政治,这两个国家都实行独立选举,他们的市民也可以参与政治决策,科学建立政治制度,消除地主的霸权,促进人权的平等。

目前,人民主权思想已扩大了领域,蔓延了范围,重庆梦台州海贩洋文西方国家的领导集体参与政治决策的理念被视为人民主权的坚实基础,因为它强调人民的影响力、丰富的多元政治行为以及市民的政治参与,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政治制度,以至于现在几乎全世界都确立了如民主、社会主义等民主政治体系。

综上所述,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脉络由19世纪的新民主主义运动开始,受到20世纪西方国家的民主理念的影响,推动了实行独立选举和政治参与的普及,最终形成今天世界许多国家都拥抱民主政治体系这一事实,以达到人民主权思想实现民主自由的最终目标。

人民主权视角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主权视角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主权视角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从建立以来已经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

尽管如此,对于它的概念仍然有不同的认识。

本文就试图结合人民主权的思想,探讨一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主权理论的起源及基本观点要了解人民主权的概念和起源,首先需要弄清楚人民主权的观点。

人民主权的思想是指“全体人民都享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

这种思想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基础。

英国的普通法,或称习惯法,是由习惯、风俗、道德等积淀而成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原则。

与此相适应,人们在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也形成了许多约定俗成的规则。

但是,这些规则往往比较抽象和原则,无法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斯图亚特王朝的大法官梅特兰(审判长)在一个案例中阐明了他对于人民主权的看法:“根据我们所处的位置和我们知道的事情,我可以推断每个人都在理智上拥有并且可以行使最大的权利,最大的义务。

而且没有任何权利能够更确切地、直接地限制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人类政治生活的早期,主权者之间往往因利益冲突而引发争斗,从而使人们渴望统一主权者的思想。

这时,“人民主权”这一思想就逐渐诞生了。

最初,“人民主权”仅仅是主权者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

随着历史的演进,“人民主权”这一思想慢慢地被“主权在民”思想取代。

其主要原因在于主权者各自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人们在解决问题时考虑的侧重点也不同。

“主权在民”思想更关注百姓的利益,主权者为百姓服务是为公;“人民主权”思想则关注国家主权者的利益,国家主权者以人民的利益为先是为私。

也正因为如此,后来“人民主权”被“主权在民”思想替代。

由于主权者之间会存在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从而产生主权者在如何统一意见方面的困难。

此时,“主权在民”思想再次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手段。

“主权在民”思想主张用公众集会的形式进行决策,让民众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寻求不同的声音。

民主主权:政治理论中主权概念之演变与主权理论新取向

民主主权:政治理论中主权概念之演变与主权理论新取向

民主主权:政治理论中主权概念之演变与主权理论新取向前 言主权是研究国家理论和国际法理论的核心概念。

同为政治与法律概念的主权,开始时仅指涉欧洲君主国的君主享有至高的权力,而后乃渐渐被用为描述和界定国家内部和国家间的权力关系。

因此,除了成为建构国家理论的重要基石外,随着现代国际社会的发展,主权很快的也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概念。

但是,二次大战后,由于民主政治与人权观念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度和复杂性日渐升高,传统主权理论于是受到挑战和修正。

然而在国家依然人类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同时也是国际社会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形下,主权概念与个人、国家和国际社会三者间的关系,有待重新厘清和界定。

对于主权概念的了解必须由此一概念所处之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着手。

自有此一概念以来,主权理论在不同时期的改变,正反映着当时社会趋势和政治事实的转变。

主权概念的由来乃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中世纪封建时期,政治上的统治者或被统治者均是上帝的子民,受上帝和圣经律法的规范和控制,因此这种以上帝律法为依归的自然法原则建立了一个普遍性的法律秩序注1。

许多小王国、侯国、和其它组织共同形成了一个「忠诚与效忠上相互交叠,而且在地理上相互交织的管辖区域和政治领土的网络」注2。

一般人民尽管在地域上分属不同的政治经济组织,但由于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强势的教会体系控制,使得基督教会成为封建时期更高一层的组织结构,同时也提供建设一个普遍性共同社区的道德架构。

因此,这一时期的政治组织不能被视为具有现代意义的主权国家注3 。

至十六世纪时,文艺复兴的发展使得欧洲文明与生活愈趋世俗化;同时,教会权威亦日渐衰微,宗教改革更为世俗的绝对王权提供发展机会。

十七世纪初的「三十年战争」之后签署的「威士特伐里雅条约」乃展开了人类社会的新纪元 -- 一个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社会。

此一威士特伐里雅国家体系是一个以「具有固定领土、中央行政组织、和合法使用垄断武力的主权国家」为主的体系注4,因此在这项条约签署之后,主权乃成为十七世纪之后的欧洲在政治生活和国家间关系的确定事实了。

人民主权思想发展

人民主权思想发展
人物
观点
评价
博丹
1、将主权定义为不受外来权力限制、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是“统治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2、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也不受时间先至,是永恒存在的永久性权力。
霍布斯
1、主权是国家的灵魂;2、主权的基本性质在于其所具有的至高无上性和不可分割性;3、主权者除了行使权力还要履行义务;4、主权属于君主。
洛克
1、强调立法权的至上地位;2、立法权在行使时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对国家失物具有最终的判断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3、人民可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人民主权思想的萌芽
卢梭
1、系统而明确地提出人民主权理论;2、认为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3、社会契约是的订立和本质都是公意;4、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赋予;主权的特性:a、不可分割b、不可转让c、不可代表d、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不可侵犯)
对近代和现代宪政产生重大影响;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对人类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பைடு நூலகம்马克思
1、将人民主权和君主主权看作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2、君主主权是一种幻想;3、国家是抽象的,人民构成了现实的国家;4、人民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5、民主共和制的本质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
人民主权思想发展

社会学论文: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的演变及其价值

社会学论文: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的演变及其价值

社会学论文: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的演变及其价值社会学论文: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的演变及其价值对“民”的关注,中国古已有之。

但将“民”与“权”联系起来,形成鲜明的“民权”观念,这是中国近代以来才发生的思想文化现象。

继维新派首倡民权之后,孙中山创立了自成一体、影响重大而深远的民权主义,成为中国近代民权思想最重要的代表。

从最初在兴中会盟书中提出“创立合众政府”,到去世前一年连续六次发表关于“民权主义”的演讲,孙中山一生中对民权问题持续不断地做了许多理论上的探究。

这些探究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就其核心价值和根本精神而言,则始终如一,毕生坚守,这就是“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

在辛亥革命时期、民国初年和护法运动前后直至北上促开国民会议等各个历史阶段,针对不同的民主革命任务,孙中山对“主权在民”的论述各有重点,其思想主张既一脉相承,又不断走向深化。

对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探讨,略述己见。

辛亥革命时期,民主革命的首要任务是推翻清朝,结束帝制,建立民国。

国家一切权力应归属于人民,变君权为民权,革命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人民谋取政治权力,是这一时期孙中山阐发“主权在民”原则的主题。

早在1897年,他在谈及革命宗旨之时,就明确表示“余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

在此主义之下,“国皆自主,人尽独立”,民皆“自治之民”,由专制之民而一变为“共和之民”。

在这里,共和即等同于“自治”,也就是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尽管简单,与君权的对立却十分清楚。

同盟会成立之后,孙中山正式以民权主义作为政治革命的纲领,指出凡是参与革命的人,都不能存有皇帝思想,将国家当作“私人的财产”,各据一方,彼此相争,而“定要由平民革命,建国民政府”。

他认为对于革命来说,这是“最要紧的”一点,不仅是“革命之目的”,并且是革命之时所“万不可少的”东西。

孙中山根据中国历史的经验,仿佛预见到会有人以革命为名,行帝制自为、武力割据之实,因此事先发出警告,强调革命只能是“平民”的革命,政府只能是“国民”的政府,国家政治权力只能掌握在人民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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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人民主权理论的诞生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向高级阶段的演进,它经过不同时代政治法律思想家们的构思和锤炼,业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人民主权思想肇端于西欧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而在此之前,关于主权及其归属的讨论早已展开。

主权学说最早由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布丹1576年在《国家论六卷》一书中提出的。

布丹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绝对和永久权力。

”主权在国家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它在力量、作用以及时间上不受任何限制。

布丹认为国家主权应由中央集权君主制的君主掌握,布丹的国家主权论是君主主权论。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同时代的英国的霍布斯,其核心的观点是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和不可分割的。

无庸置疑,人民主权理论的首创者当属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洛克,洛克的贡献在于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洛克认为,人民主权应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这三种权力是不可转让的,不可放弃的。

国家主权可以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但君主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应从属议会的立法权。

洛克认为议会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他的议会君主论已经具有人民主权论的思想,是君主主权论到人民主权论的过渡。

而卢梭则是人民主权理论之集大成者,就理论建构来看,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更显得更加系统和缜密。

虽然对人民主权的归属内容和特点并没有实质性的创见,但在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看法是与洛克、霍布斯的思想区别所在。

卢梭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第一个系统论述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家,他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主权,既不属于君主,也不属于议会,而是属于全体人民自己所拥有和掌握,即主权在民。

“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即“公意”,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至高无上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人民通过社会契约确立自己对国家权力的最终制约地位。

人民主权至高无上,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约束和支配人民,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最早写上“主权在民”的原则,该宣言写到;为保障人民的权力,才成立政府,政府正当权利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

人民主权论的发展是充满着反驳、赞同及扬弃的崎岖之路。

当代的许多著名的学者如熊彼特、波普、达尔等都反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他们认为,从事实方面来看,在精英政治理念的主导下,国家权力由少数政治精英所掌握,人民不可能成为国家权力的享有者,因此,人民主权是虚构的,根本不可能存在。

作为当代的社会学大师,哈贝马斯将社会学原理引入政治学和法学,运用其创立的交往行动理论来重新阐释人民主权论,从而化解学界对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中理想主义成份的不满。

哈贝马斯指出:“这种整体主义的政治实践概念,现在也已经失去了它的光泽和推动力。

在实现所有公民对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中之平等参与法治国建制化的艰难过程中,内在于人民主权概念本身的矛盾也暴露出来了。

人民,所有国家权力应该从此出发的人民,并不构成一个有意志有意识的主体。

”他说:“如果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人民主权这一观念还有现实意义的话。

那么它就必须同对体现在集体中亲身参与并共同决定的成员的身上具体阐释脱离开来。

”1所以,哈贝马斯人民主权论的基点是人民主权并不是表现为人民亲自参与国家的政治决定和体现人民主权的议会制度,而应是人人自由平等参与对话、辩论而表现为交往活动。

正如他所设计的“在对话理论所设想的国家中,人民主权不再体现于自由公民的共同议会中。

它应返回到讨论和协议的无主体的交往的循环中。

”2具体来说,在交往行动的理念中,人们以语言为媒介而相互对话、辩论和商讨,每一个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证,同时,也能够拥有反驳别人观点的权利。

人们在这样一种没有强制性的协商和讨论中,从而达到建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意见一致。

哈贝马斯将这种对话中形成共识而体现每个人都自由平等的参与过程视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

从近代洛克到当代的哈贝马斯,人民主权理论在一次次的提出中被完善,这说明,没有永远的真理,尼采有句话说得真好,他说:什么叫真理?真理就是那么一类错误,人离开了它就活不了了。

不停的探索,不停的学习,才能不停的发展。

1(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2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ns Cambridge·MA.MIT Press ,1996年,P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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