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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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的核查证据及专家证言

行政诉讼中的核查证据及专家证言

行政诉讼中的核查证据及专家证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核查和专家的证言对于案件的胜负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这两个方面,并分析它们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

一、证据的核查证据的核查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些证据可能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口头证言。

无论是哪种形式,证据都必须经过核实。

在证据的核查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原始材料。

例如,如果证据是一份合同,法院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合同原件,以便确认该合同是否真实存在。

此外,法院还可能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例如书面证言的原件或录音。

在进行证据核查的时候,法院还需要确认证据的适用性和可信度。

例如,如果证据是一份书面证言,法院需要确认证言是由证人亲自写的,而不是由他人代写。

法院还需要确认证人是否真实存在,并且证言是否与其他证据一致。

证据的核查在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法院正确判断案件事实。

如果证据不经过核查,可能会导致案件的结果出现偏差。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非常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核实工作。

二、专家证言在行政诉讼中,专家证言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专家证言通常是指专家对特定问题提供的证言,例如对某种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对某种行业的规定进行解释等等。

专家证言可以帮助法院正确理解案件的相关技术或法律问题。

与其他证据不同,专家证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因为专家通常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的证言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如果专家证言得到法院认可,可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然而,即使是专家证言也需要仔细核实。

法院需要确认专家的专业背景和经验是否符合要求,并且需要审查专家提供的证言是否真实、可靠。

如果专家证言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案件的结果。

因此,在寻求专家证言的同时,当事人也需要非常重视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结论证据的核查和专家证言是行政诉讼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法院准确、客观地判断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程序和原则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确保。

二、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程序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组织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和鉴定结果的审查等环节。

1. 申请: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主动申请证据鉴定,也可以由法院提出鉴定请求。

2. 受理: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受理鉴定请求。

3. 组织鉴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指定行政机关进行证据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4.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关在完成鉴定工作后,需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对涉及案件的问题进行客观、专业的评价。

5. 鉴定结果的审查: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原则在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过程中,以下几个原则需要被遵守,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1. 独立性原则:鉴定机关应独立、中立地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他方的干扰或指使。

2. 公开性原则:鉴定的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参与,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应当有权提出质疑和辩驳。

3. 专业性原则:鉴定机关应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以保证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 充分性原则:当事人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或质疑鉴定意见,并通过辩论等方式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5. 有效性原则:鉴定的结果应当得出真实、可信的结论,并对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的问题与对策尽管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程序和原则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的真实性、鉴定机关的中立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机构或部门,对证据鉴定程序进行监督,确保鉴定机关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律规定(2篇)

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证据是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

证据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2.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3.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表现的具有证明力的文件、资料等;2. 物证:指具有证明力的物品;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所作的陈述;4.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5. 鉴定意见: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6. 视听资料: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等具有证明力的资料;7. 其他证据:指除上述证据以外的其他具有证明力的材料。

三、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一)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有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有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证明力。

2.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3. 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审查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虚假。

4. 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四、证据的运用(一)证据的认定1.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2.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和充分性进行。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与运用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角度进行探讨,分析证据的形式、适用与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可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四个方面。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合同、文件、凭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起到了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求。

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凭借相关的书面材料来抵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 物证物证是指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的出示可以有效地帮助法院了解案件事实,并对争议点进行认定。

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方的污染物样本、污染现场的照片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相关的环境损害。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对案件的陈述和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和事实真相。

行政法院会召唤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其证言进行判断和裁决。

证人证言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涉及政府作为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

4.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家对案件中争议焦点进行的科学论证和鉴定。

行政诉讼中,各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具有重大意义。

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中,相关鉴定机构对污染程度、危害程度等进行鉴定后的结论,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证据的适用与认定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和认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之一。

法院会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几种规定和原则:1.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为原则。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存在证据争议,双方需要举证争辩。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问题也时有发生。

下面,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问题。

一、证据收集问题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益或主张,从外部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据收集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问题。

首先,证据的保存不当。

行政机关作为证据的保管人,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相关证据。

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对证据的保存并不重视,导致证据遗失、证据灭失等问题。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举证时,却发现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这无疑对其合法权益构成了不利影响。

其次,证据的获取困难。

行政机关作为证据的主要源头,可能存在证据提供困难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故意隐瞒、销毁或篡改证据,这给当事人证明自己的权益增加了难度。

再次,证据的收集限制。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能面临证据收集的限制。

比如,行政机关以保密、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某些证据需要依法取得许可才能获得,这都给当事人举证带来了困扰。

二、证据审查问题证据审查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法律审查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审查是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和准确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证据审查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事实和证明关系。

法院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避免虚假证据的影响。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有时证明事实的证据并不充分或者难以获得,这给法院的证据审查带来困扰。

其次,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同样重要。

法院需要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证据的规定,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中能否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

行政诉讼中能否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

行政诉讼中能否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改变其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审理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疑义时,可以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

证据鉴定是指由法院指定的专门鉴定机构或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证据的证实力、真实性、准确性和鉴别力进行检验,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司法行为。

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鉴定必须进行大量研究,这是涉及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问题,只有通过对证据的鉴定才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中证据鉴定申请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中证据鉴定的适用范围属于证据法定化范畴。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同意对方提交的证据或者认为对方提交的证据不真实可信,就可以提出证据鉴定申请,通过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对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证据鉴定是一种专业技术性的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

证据鉴定具体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进行,对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选定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一方可以提出质疑,法院进行审查后作出认定。

证据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争议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争议事实为案件最直接的关键点,行政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重要根据。

当案件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疑义,或者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严重质疑时,可申请证据鉴定。

2、技术性问题的证据鉴定。

在行政诉讼中,技术性问题在证据上表现为专业性证据,显然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权鉴定。

重大技术性行政争议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专业知识或者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质疑时,就需要进行证据鉴定。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纠纷而进行的审判活动。

证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展开探讨。

一、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认定、举证责任、排除证据、补充证据以及证据利用等方面。

1.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性环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知道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应当主动提供。

2.证据认定对于证据的认定,要贯彻证明责任在谁、证据失效不利后果应由谁承担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证据认定由诉讼参与方举证、提取、出示等方式完成。

证据认定原则上应多方面考虑,综合评价证据的数量、质量、证明力等因素。

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组织等诉讼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事宜,需要依法举证,否则将面临结论不利后果。

行政机关也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合法时,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合法性。

4.排除证据对于不能使用的证据,需要遵循排除证据的规则,比如,对于非法获取证据的,或证据主体权利(名誉、隐私等)受到侵犯的,应当排除。

5.补充证据当庭或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对对方出示的证据予以驳斥时,可以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要求必须在该项证据被出示时或者第一时间驳斥后提出。

6.证据利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利用要坚持客观真实、充分证明、有力驳倒的原则。

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调查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调查程序和诉讼调查程序。

1.行政机关调查程序行政机关调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在调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将面临法律制裁。

2.诉讼调查程序诉讼调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的审查、质证、辨认、勘验、询问、鉴定等调查手段,以便充分、客观地查明事实,判断案件的真伪、合法性,以便作出正确的裁决。

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在刑事诉讼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需要达到⾼度盖然性标准。

那么,⾏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的裁判都是法官运⽤当事⼈提交的证据去确定案件中那些需要知道⽽⼜不知道的事实。

⾏政诉讼案件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样,都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作出裁判。

实际上,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的事件不可能重现于法庭,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种回溯性的证明,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只能⽤证据去“追溯”、“再现”。

这种回溯性的证明是对已经发⽣的具体事件⽽⾮事物的规律性的证明,故其有以下两个特点:⼀、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来证明,法官只能运⽤证据,以推论的⽅式对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加以“追溯”或“再现”,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故难以达成绝对性的认识;⼆、对案件事实的结论也不能通过科学实验来检验,其结论是否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也具有不确定性。

尽管如此,法官不能因为⽆法查清案件事实⽽不作出裁判。

因此,有时候,法官是在没有完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作出⼀种判断。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对⾏政诉讼案件事实判断的科学性、正确性呢?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政诉讼证明标准问题。

⼀、⾏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理解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称证明要求,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的程度的界定。

通俗地说,证明标准就是衡量证据充分、确实与否的标志。

其中,证明主体包括司法⼈员和诉讼当事⼈;证明对象⼜称待证事实,指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切案件事实。

⽽⾏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履⾏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民法院查明⾏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政⾏为是否符合客观真实的标准,具体包括⾏政诉讼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的要求。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呈现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呈现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呈现行政诉讼是公民和组织等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呈现是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证据的类型、认定、呈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类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报告、通知等;物证是指有形物品,如医疗器械、不良产品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的口头陈述,如被告人、被害人等;鉴定意见是指专门机构的认定结论,如鉴定机构对品质、安全等的评估结果。

二、证据的认定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问题。

证据的认定原则上遵循自由证明、合法证据和非证据排除原则。

行政诉讼中,要求举证方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否则不能证明其主张。

证据的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综合考虑证据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的主张,确保证据能够充分反映事件的真实情况。

三、证据的呈现证据的呈现是指举证方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中,呈现证据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满足相关的证据要求。

具体来说,证据的呈现通常包括以下环节:1. 提交证据清单。

举证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清单,清单上列明了所提供的证据种类、数量和证据原件的名称及出处。

2. 申请举证。

当证据清单确认无误后,举证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举证期限,同时附带详细说明所请求的证据有助于证明的事实和证据收集的困难程度。

3. 出庭质证。

出庭质证是指当事人或证人到庭作证的过程,出庭质证时,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证据原件,并回答法院提问,不得隐瞒事实或扰乱法庭秩序。

4. 书证或物证的呈现。

书证或物证可以通过正式渠道公证、委托鉴定机构或由法院出具指认笔录的形式进行认定和呈现。

四、结语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呈现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举证方和被告方均具有重大意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关键问题之一。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

一、证据搜集1. 取证申请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取证申请。

但是,当事人在提出取证申请时,必须说明需要取证的事实、证据和证明该事实、证据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不能说明该要件,法院将不予受理取证申请。

2. 行政机关的配合行政机关有法律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证据收集工作,并应当提供证据所在的材料或情况。

3. 证人和鉴定人的传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证人或鉴定人提供证言或鉴定意见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传唤。

被传唤的证人或鉴定人必须按照传唤的时间和地点到场。

二、证据适用1.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在证据证明方面,原告和被告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院能够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所涉及的事实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

法院应当对被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证明力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分析是十分重要的。

证据证明力的高低,对是否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具有决定性影响。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清晰度以及与本案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等因素,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决。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保证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之一。

当事人要合理、有效地利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权利,把握好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做到证据充分、证明力强,以获取更好的诉讼效果。

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鉴定

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鉴定

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鉴定一、前言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鉴定是行政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案件的定义入手,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鉴定的意义,以及证据收集和鉴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合法性的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管理、监督、调解等行为。

三、证据收集和鉴定的意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是评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合理的重要依据,而证据收集和鉴定是保证证据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关键环节。

因此,证据收集和鉴定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负。

四、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 证据收集的程序首先,当事人应该自己收集证据。

其次,如果自己无法收集证据,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

最后,如果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也无法向其他机构要求提供证据,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证据收集。

2. 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首先,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其次,证据必须与争议的事实有关,且只收集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

最后,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证据鉴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 证据鉴定的程序首先,当事人可在提交书证、物证等证据时,提出证据鉴定请求。

其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证据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最后,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判断。

2. 证据鉴定的注意事项首先,鉴定机构必须是具有资格的公证机构或者鉴定机构。

其次,鉴定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

最后,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出质疑,并提出证据予以驳斥。

六、总结证据收集和鉴定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

当事人在证据收集和鉴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裁决的基础和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这些证据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规则。

1.书证书证是指书写、印刷或者制作的文件、证件等物品作为证据。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行政行为决定书、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提供书证作为证据时,应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物证物证是指具体物品、实物作为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是涉案的文件、资料、记录等。

在提供物证作为证据时,需要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予以陈述的内容。

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行政行为事实的证明。

应当注意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尽可能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有效地记录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现场情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保存和呈现1.采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合规的原则,并且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申请采集证据,也可以请求法院调取行政机关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2.保存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存应当注意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提供的证据,避免证据的灭失、损毁或被篡改。

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也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妥善保存证据。

3.呈现证据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呈现主要通过书面材料、证人出庭作证、视听资料播放等方式进行。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状、证据目录等书面材料提供证据,也可以请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在呈现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庭程序和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律效力(3篇)

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证据是指用于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法律效力,即证据在法律上的证明力,是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在行政案件中,证据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本文将围绕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律效力展开论述,分析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审查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二、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为证明对象,如文件、合同、证照等。

2. 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本身的性质、形状、质量等作为证明对象,如物品、痕迹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所作的陈述。

4.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并出具的书面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物品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7.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等所形成的资料为证明对象。

三、行政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1. 非常明显且确实:指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且没有其他合理怀疑。

2. 明显且确实: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

3. 基本上能够证明: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四、行政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1.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是认定证据法律效力的基础。

2.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是保障证据法律效力的关键。

3.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关键。

4. 审查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审查证据的充分性是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一种诉讼方式。

而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确立事实真伪、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四种。

1. 书证书证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主要是指书面材料,如合同、通知书、判决书等。

这些书面材料能够载明事实、证明权益、确认约定,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2. 物证物证是指通过实物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形式。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物证包括照片、视频、录音等,它们能够直观地反映事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影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的资料,如监控录像、听证会记录等。

这类证据不仅能够直观呈现事实,还能提供重要的真实性依据。

4. 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设备记录而形成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

这些数据能够提供事实的记录和交流情况,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积极收集和保全证据。

1. 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复制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书证,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印或调取;对于物证,可以进行拍摄、采样等操作;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申请合法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保存。

2. 证据保全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防止证据的丧失、灭失或虚假。

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提取、封存等,这些措施可以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可查验性。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由主张权益的一方承担。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辩解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行政诉讼事实证据的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事实证据的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事实证据的审查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依法予以撤销、改变或确认其非法性、无效性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中行政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一、行政事实和证据的概念行政事实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经过测量、评估、分析、判断、核准等实践活动,形成的与事实有关的具体数据、情况、事项或成果。

而证据是一种评价事实真伪的方式,是能够证明某个事实的物品、文件、资料等,它是证明一件案件的真实性的标准之一。

二、行政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准则(一)充分性证据以充分为原则,只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事实的存在。

根据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是充分的、合法的、真实的,而且对行政行为的事实有必要的证明力。

(二)合法性证据以合法性为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否则将被判定为无效证据。

比如,私人窃听、偷拍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是不允许作为有效证据,这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证据是不具备使用价值的。

(三)真实性证据以真实性为原则,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存在。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代表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相符合。

因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调查证据的真实性,排除虚假的证据和证人在证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言行失实情况。

(四)权威性证据以权威性为原则,只有获得方正当权威所认证的证据才能够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证据必须由当事人的证明能力范围内的证人作证,或者经由有权看守、保管、鉴定所保护制度的公证机构证明。

(五)相关性证据以相关性为原则,只有与案件事实存在必然联系的证据可以被允许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

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审判目的、有关事实有必要的联系,并能提高案件的真实性,而证据和案件没有直接关联,或者无法提高案件的真实性,就不适用于证明事实。

三、行政司法中印证标准证明行政违法的证据几乎每个案件都有,但法官怎样去审查证据使得证据真正具有杀伤力,避免法官将“印证标准”滥用而导致的判决偏差呢?首先,行政案件中印证标准的适用应注意证据的权威性、合法性、充分性、相关性和真实性等要素,不能滥用权威性证明作为印证标准。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1.⾏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 ⾏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政⾏为之前收集。

⼀旦进⼊诉讼程序,作为被告的⾏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就不得⾃⾏向原告和证⼈收集证据。

经⼈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况: (1)被告在做出具体⾏政⾏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政⾏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2.⾏政诉讼中⼈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证据。

原告或第三⼈不能⾃⾏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照、录⾳、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1.根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当事⼈申请⼈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在庭审中出⽰,并由当事⼈质证。

3.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质证时,当事⼈应当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也有例外情况。

4.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般不再进⾏质证。

5.⼆审程序中,对当事⼈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质证;当事⼈对⼀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质证。

(三)⾏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 1.对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常⽣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证明同⼀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般可以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认证。

见教材P110。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状况不相适应的证⾔;与⼀⽅当事⼈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所作的对该当事⼈有利的证⾔,或者与⼀⽅当事⼈有不利关系的证⼈所作的对该当事⼈不利的证⾔;应当出庭作证⽽⽆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证⾔;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当事⼈或者他⼈改动,对⽅当事⼈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如果你想知道⾏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跟着⼩编⼀起往下看吧,相信看过下⽂关于这⽅⾯的知识,⼀定会对“⾏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有所了解。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是什么意思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就有关证据进⾏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和证明⼒⼤⼩进⾏辩论的活动,是对证据进⾏审查的重要环节。

原则上,⼀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是如此。

因此,在经合法传唤,被告⽆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时,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会因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当事⼈申请⼈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在庭审中出⽰,并由当事⼈质证;对⼈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由法庭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说明,听取当事⼈意见。

不过,当事⼈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对被告缺席判决的情形)。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在对证据进⾏对质和辨认过程中,经法庭准许,当事⼈及其代理⼈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鉴定⼈或者勘验⼈发问。

但当事⼈及其代理⼈相互发问,或者向证⼈、鉴定⼈、勘验⼈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引诱、威胁、侮辱等语⾔或者⽅式。

(⼀)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对书证和物证进⾏质证时,当事⼈应当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当事⼈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致的其他证据。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原则上应向法庭出⽰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并由当事⼈进⾏质证。

行政证据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行政证据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政证据的认定规则是什么当⼈们的利益被⾏政部门侵犯,或是⾏政部门做出违法⾏为时,就会发⽣⾏政诉讼。

在发⽣⾏政诉讼时,⼀定的证据是有利于胜诉的。

那么⾏政证据的认定规则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政证据的认定规则是什么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段获取侵害他⼈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是合法权益的除外),以利诱、欺诈、胁迫、暴⼒等不正当⼿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起规定期限内提供),被告在⾏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民法院⼀般不予采纳(如相对⼈在⾏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民法院也不予采纳,所以在⾏政程序中应问明有⽆帐⽬、⽣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记录其不提供的事实)。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政⾏为合法的依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在作出具体⾏政⾏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被告在⾏政程序中⾮法剥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的证据(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政⾏为依据的证据(⾏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效)。

3、证明同⼀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应注意采集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视听资料和证⼈证⾔,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应优先获取证据原件);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不如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应尽量送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但鉴定结论不是唯⼀、必须的证据);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证⾔优于与当事⼈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提供的对该当事⼈有利的证⾔,出庭作证的证⼈证⾔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证⾔(不是没有证明效⼒);数个种类不同、内容⼀致的证据优于⼀个孤⽴的证据(承认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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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法官对“证据的认定,简称认证”,是大法官释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大法官释法的表现形式是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批复、案例指导等所有通过官方途径向外公布的有指导性的意见,是法官必须遵守的逻辑思维规范,是司法实践中具体理解和应用法律标准的逻辑思维模式俗称法官的逻辑。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必须掌握法官的逻辑,只有这样才能预知判决结果,才能称为行政诉讼行家。

本文是作者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部分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的知识积累,是作者掌握的知识精髓。

《若干规定》不是针对某一类行政案件如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商标等行政诉讼案件而规定的证据规则,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的实务操作规范,是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证据规则,也是律师办理行政案件必须掌握的权威性规范之一。

律师办理的行政案件,几乎都是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的被动性即在行政行为中的不可逆转性,这就要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睿智的技巧,捍卫委托人的权益和诉讼行家的称号。

《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诉讼法理论所说的“认证”,是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特殊情况下无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进行衡量,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者过程。

认证规则是《若干规定》的重中之重,代理行政案件律师必须掌握,否则将在行政诉讼中处处被动,处处抱怨。

一、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方式
《若干规定》第53条至56条规定了认证的一般要求,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

制定《若干规定》的思路是------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心证,第54条是这一思路的典型代表,即法官在“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

这样的规定是吸收了英美法的证据规则的具体体现,是证据审核认定的巨大进步。

司法实践中认证的方法有三种,即个别审查、比较印证、综合分析三种方法。

个别审查是对单个是否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比较印证是对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证据的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是对全部证据进行总体分析并据此得出整个案件事实结论。

《若干规定》第54条规定了“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是对这三种方法的概括,第55条、第57条等规定了个别审查方法,第56条规定了个别审查和比较印证的方法,第62条规定了比较印证的方法。

二、依据证据效力划分的三类证据认证规则
根据证据效力的不同,《若干规定》将证据划分为应予排除的证据、需要补强的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若干规定》第57条至第62条规定了证据排除规则,应予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排除规则主要有:(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

例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2)、漠视行政程序的证据排除规则。

《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证据,原告应当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3)违反“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证据排除规则。

《若干规定》第60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4)、排除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

《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应该排除。

《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了需要补强的证据,即证据本身的效力还不足以单
独作为定案根据,必须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该条规定以下证据不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必须是“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了可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其证明力是最强的,“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三、自认规则
《若干规定》第65条至67条规定了自认规则,即一方当事人对他方的事实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据给予承认的的证明效力,经自认的事实主张或者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第65条规定,“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67条规定:“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四、优势证据规则
《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了优势证据规则,即“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印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制作的
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优势证据规则,是指证明同一事实而又相互矛盾的数个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是指按照制作人、形成过程等标准确定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优劣的规则。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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