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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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等负责的生产、生活区域或与我们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安全事故分为:
(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三)、死亡事故:又分为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含10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各单位必须及时、如实报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0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一月中旬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表。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局安监办及社保处报告。
第七条安全事故发生后:
(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月安全报表报送时间内报送局安监办。
(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三)死亡事故:
一般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工程局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工程局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