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理论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民法思维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它像是一把 钥匙,能够帮助我们打开生活中的许多法律之门。通过理解和运用请求权基础 理论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在面对纠纷时做出更公正、 合理的判断。
《民法思维》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书。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深入这本 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它帮助我们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 养和判断力。
目录分析
在引言部分,作者首先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和当前的研究现状进行 了概述。作者指出,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是民法的核心,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 础。然而,尽管这一理论体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的研究还存在着 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 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这本书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的意义。法律并不仅仅是条条框框的规则, 而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智慧。学习法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 社会运行的规则,也能让我们在面对争议和问题时,有更清晰、更公正的判断。
在此,我要感谢王泽鉴教授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本深入浅出的法律著作。这本 书不仅提升了我的法律知识水平,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和尊重。我相 信,《民法思维》这本书将会成为我人生旅途中的一盏明灯,指引我在面对问 题时,能够做出更理智、更公正的选择。
阅读感受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生活中的法律智慧
《民法思维》这本书是由王泽鉴教授所著,于2009年由北京大学社。书中主要 围绕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这一核心主题展开,旨在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 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从而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感民法思维对于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在我们 的生活中,请求权基础无处不在,它像一道桥梁,连接着我们的行为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理解并掌握这一理论体系,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生活 中的法律问题,也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纠纷时,更加冷静、理智地做出判断。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精彩摘录
“请求权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也是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重要手段。”
“请求权方法是一种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 解和解决法律纠纷。”
“请求权体系是建立在一个特定法律系统内的各种请求权之间的和作用。”
“实例分析是检验理论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 理解请求权基础的概念和实际应用。”
这本书还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它不仅提供了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全面介绍,还 深入探讨了请求权基础的最新发展和未来趋势。这使得读者可以从这本书中获 得最新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是一本非常优秀的法律书籍,它的写作风 格清晰明了,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构层次分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学生来说,这本书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书籍,值得一读。
阅读感受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是一本涵盖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的书籍, 它的主题围绕请求权基础,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和体系。对 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学生来说,这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本书的写作风格清晰明了,作者通过简洁的语言和生动的例子,将复杂的法 律知识阐述得易于理解。读者可以快速掌握请求权基础的核心概念和要素,以 及它在实践中的应用。
这一部分通过实际案例,详细介绍了请求权基础的实践应用,让读者通过实例 来理解和掌握请求权基础的应用方法。
这本书的目录结构完整而全面,涵盖了请求权基础的主要知识点。读者在阅读 这本书时,可以通过目录结构,迅速定位自己感兴趣或需要深入理解的内容。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这是《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内容摘要
这些实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通过对这些实 例的分析,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请求权基础的概念和具体应用,从而更好地掌握请求权基础 的实践技巧。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是一本非常实用的书籍,它不仅系统地阐述了请求权基础的 各个方面,还提供了大量实例,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掌握请求权基础的实际应用。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作者:胡丽娜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4期【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学法律必看的经典书籍推荐
学法律必看的经典书籍推荐学法律必看的经典书籍推荐学法律必看的书籍1、《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王泽鉴该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该书也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
学法律必看的书籍2、《安静的力量》皮克耶尔(Pico Iyer)这一年,“信息爆炸”成为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困扰,每天看不过来的微信、听不过来的电话、和永远画不完对勾的任务清单。
我们似乎永远在和另外一个自己竞争,和这个飞速前进的时代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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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必看的书籍3、《万物简史》比尔布莱森(Bill Bryson)这是一部有关现代科学发展史的既通俗易懂又引人入胜的书,作者用清晰明了、幽默风趣的笔法,将宇宙大爆炸到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所发生的繁多妙趣横生的故事一一收入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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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成功,是把深奥的科学通俗化,把抽象的科学形象化,把枯燥的科学趣味化。
每一个理性的人,书架上都应该摆上这么一本《万物简史》。
学法律必看的书籍4、《最好的辩护》艾伦德肖维茨(美)《最好的辩护》是德肖维茨的法庭辩论实录,每个曲折的案子几乎都是一部惊悚小说。
他在法庭中力挽狂澜,既为弱者伸张正义,也为受争议的人辩护,在精彩动人的情节中反映出真正独立的司法精神和对美国司法体制的批斗。
学法律必看的书籍5、《人类不平等的起源:通往奴隶制、君主制和帝国之路》肯特弗兰纳里(Kent Flannery) 乔伊斯马库斯(Joyce Marcus)本书作者表明不平等并非仅仅由人口的增长、食物的盈余以及贵重物品的积累所致。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类请求权基础梳理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正确与否的问题,⽽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陷⼊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的研习⼼得,整理了以下⼗⼤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和⼤家⼀起学习交流。
法律⾏为产⽣的请求权,民法实⾏私法⾃治,法律⾏为是通过⾃⼰的意思表⽰产⽣⾸先是法律⾏为产⽣的请求权,民法实⾏私法⾃治,法律⾏为是通过⾃⼰的意思表⽰产⽣权利义务,从⽽对⾃⼰的民事⽣活做出⾃⼰的安排,⾃然应该⾸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的,是为了满⾜⼈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先就需要考察流转⽅⾯产⽣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为的分类,可以进⼀步细分为双⽅法律⾏为,单⽅法律⾏为、多⽅法律⾏为。
由于⼤陆没有所谓的⾝份⾏为和物权⾏为,双⽅法律⾏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合同履⾏请求权第⼀⼤类就是合同履⾏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分为两种:(⼀)履⾏请求权(⼆)次合同履⾏请求权1、违约责任请求权2、合同解除⽽发⽣的恢复原状请求权3、瑕疵担保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第⼆⼤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缔约过失请求权(⼆)⽆权代理请求权(三)合同⽆效、撤销请求权三、单⽅、多⽅法律⾏为第三⼤类是单⽅和多⽅法律⾏为请求权,由于其适⽤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类。
(⼀)单⽅法律⾏为遗赠、悬赏⼴告(⼆)多⽅法律⾏为合伙协议、公司设⽴协议产⽣的请求权第四⼤类是⾝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考察。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记录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1.2 请求权基础理论概述 (4)二、请求权基础理论框架 (5)2.1 民法上的请求权定义 (6)2.2 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 (7)2.3 请求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9)三、请求权基础构成要素 (10)3.1 权利主体 (12)3.2 法律依据 (14)3.3 行为对象 (15)3.4 法律效果 (16)四、请求权行使与保护 (18)4.1 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19)4.2 请求权的保护途径 (20)4.3 请求权救济的时效与期间 (22)五、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23)5.1 案例选取与问题提出 (24)5.2 案例解析与讨论 (25)5.3 案例启示与总结 (26)六、总结与展望 (27)6.1 本书主要观点回顾 (29)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述《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深入探讨了民法中的核心问题——请求权。
作者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理论的系统阐述,揭示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根本机制,并引导读者培养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法思维方式。
该书开篇即对请求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剖析,请求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基础则来源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物权、人格权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了请求权的源泉。
在后续章节中,作者进一步阐述了请求权的类型、行使方式、效力以及保护等内容。
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证,作者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请求权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书还强调了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法思维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这种思维方式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测和规划自己的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以其系统性、理论性和实用性强的特点,为读者提供了一本深入了解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的优秀读物。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标题: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请求权基础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关乎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吴香香教授在其研究中,深入探讨了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体系以及实例,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一、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在吴香香教授看来,请求权基础的研究首先需要掌握正确的方法。
她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即确定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其次,要通过事实认定,判断是否满足请求权产生的条件。
最后,通过对请求权的效力进行分析,确定其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二、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吴香香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她指出,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权利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的请求权;二是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其权益而享有的请求权。
这两个方面的请求权基础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三、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吴香香教授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
例如,在一起侵权纠纷中,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确定原告是否有请求权基础,也就是判断原告的财产权是否受到侵害,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原告就具有请求权基础。
然后,法官还需要审查请求权的效力,即判断原告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总结总的来说,吴香香教授的研究为我们揭示了请求权基础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她的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法学理论,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我们期待吴香香教授在未来的研究中,能够继续深化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解和探索,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一、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分析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篡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之所以要研究请求权,是因为在民事权利的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的地位。
无论任何权利受到侵害,都需要请求权来救济。
并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这里提到的民法上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又需要经由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
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诉权),从这个角度看,请求权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完美的衔接了起来。
请求权的种类,一种分类是依据民法总论,将此分为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另一种分类是似乎更细致的分类,分为基于债务合同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竞合理论与审查顺序何谓请求权竞合,通说认为指当数个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权并存时,当事人可以从中进行选择的现象。
一个概念的定义,背后往往有其理论基础的支撑,以不同的理论为基础,就会得出不同的定义。
根据德国学者赫尔维格的理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
一项事实往往同时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察的问题是,这些请求权中的每一项是否都能够独立地予以主张,即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多项给付请求权积累,如买受人有权要求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
如果债权人只能够获得一次给付(如损害赔偿)则还要考虑:存在许多请求权,还是仅存在唯一的一项请求权,前者是请求权竞合,而后者为请求权规范竞合。
而如若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一项请求权是否会影响到另一项请求权?如果影响,又是如何影响的?是否可以改变另一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以缩短另一项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在德国民法总论中,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要取决于请求权规范本身,是无法就全体请求权而言予以一般性的回答的,而只能从某些具体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来做探讨。
法律规定各个时效期间时的目的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商标侵权案件的请求权基础
商标侵权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请求权基础,这可是个很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呢。
一、啥是请求权基础呀。
请求权基础简单来说呢,就是在商标侵权案件里,你有啥依据能去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就好比你在一个游戏里,你要找到规则里支持你去惩罚对方的那个条文一样。
在商标这个领域呀,它主要是和商标法里的一些规定挂钩的。
比如说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请求权基础来源。
你注册了一个商标,那这个商标就像你的小宝贝一样,别人不能随便乱碰,要是碰了,你就可以根据这个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来找他们的麻烦。
二、基于商标权的侵权认定。
商标侵权的认定其实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关键步骤。
我们怎么知道人家侵权了呢?这得看好多方面呢。
一方面是看商标是不是相同或者近似。
这就像是比较两个人长得像不像。
如果两个商标看起来特别像,让消费者很容易混淆,那可能就有问题了。
比如说“康帅傅”和“康师傅”,这明显就是想让消费者搞混嘛。
再一方面就是看商品或者服务是不是类似。
如果你的商标是用在食品上的,人家把一个很像你商标的东西用在化妆品上,那可能就不太会侵权,因为商品类别差得比较远。
但要是也用在食品上,那你就得小心了,这可能就是侵权的信号。
三、不同类型的请求权基础。
1. 直接侵权的请求权基础。
直接侵权那就是明晃晃地用你的商标。
就像有人直接把你的商标贴在他自己的产品上,这种情况特别好理解。
这时候你的请求权基础就很坚实啦。
你可以直接拿着商标注册证,指着商标法里关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条文,去找侵权者理论。
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你看,这是我的商标,你怎么能这么明目张胆地用呢!”2. 间接侵权的请求权基础。
间接侵权就有点绕了。
比如说有人给那个直接侵权的人提供了一些便利条件,像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或者原材料之类的。
这种情况下,虽然他没有直接把商标贴在产品上,但是他也对侵权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时候你也有请求权哦。
不过这时候你要证明他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提供的这些东西是会被用来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作者:朱庆育(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作者说明:本文系拙著《民法总论》第50节,应高杉峻先生之邀发表于此。
请求权基础理论深邃细致,远非本文之粗糙框架所能详述,敬请读者谅解。
一、权利救济概说权利可能遭到不法干涉,此时,权利是否以及能够获得何种救济,将成为衡量其安全性的指标。
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几近于无权利。
“有权利就有救济”(Ubi jus, ibi remedium),此之谓也。
以国家政治为特点的现代社会,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垄断了强制力的享有与行使。
其意义在于,由代表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统一行使强制力,可有效防止因私人强制所带来的无限报复之可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和平。
因此,原则上,任何私人想要获得救济,皆不得依靠一己力量,而必须诉诸公权力——权利以公力救济为原则。
私法权利遭到侵害,可求诸的公力救济手段遍及私法、公法与刑法。
其中,公法与刑法救济非在本书讨论之列。
另外,公力救济虽为权利保障的常态,但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较之私人暴力的危害后果更为可怕。
是以,公权力在对私人权利提供救济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展开。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力救济难以应对急迫情形。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受到侵犯之人如果只能通过公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利,待得公权力介入时,权利可能早已无可挽回地被侵害了。
既然公力救济是为替代私人强制而出现的救济手段,在力有不逮之处,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便势所必然。
于是,现代权利救济方式形成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的基本格局。
二、民事诉讼与请求权(一)权利之私法救济的样式私法领域,权利遭到侵害或有遭侵害之虞时,公权力并不主动介入。
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常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私法纠纷的解决,以诉诸法院为基本途径,相应地,法官的思考进路也就代表着私法救济的典型思维。
依诉讼请求的内容,民事诉讼可三分为给付之诉(Leistungsklage)、确认之诉(Feststellungsklage)与形成之诉(Gestaltungsklage)。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问题。
人格权,作为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是维护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基石。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依法享有的要求侵权者进行经济赔偿的权利。
尽管这两种请求权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在法律实践中,它们的分离却是必要的。
本文首先将对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定义和性质进行阐述,明确两者的差异和联系。
接着,通过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必要性。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分离后的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方式、限制条件和法律效力等问题。
本文还将对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可能带来的挑战和问题进行讨论,如如何平衡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者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等。
本文将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未来的人格权保护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问题,为完善我国的人格权保护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人格权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人格权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人格权制度的本质之中。
在探讨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人格权请求权的理论基础。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具有绝对性。
这意味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种请求权的行使,不依赖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或损害的发生,而是基于人格权的绝对性。
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不能脱离民事主体而单独存在,也不能转让或放弃。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作者:朱庆育(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作者说明:本文系拙著《民法总论》第50节,应高杉峻先生之邀发表于此。
请求权基础理论深邃细致,远非本文之粗糙框架所能详述,敬请读者谅解。
一、权利救济概说权利可能遭到不法干涉,此时,权利是否以及能够获得何种救济,将成为衡量其安全性的指标。
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几近于无权利。
“有权利就有救济”(Ubi jus, ibi remedium),此之谓也。
以国家政治为特点的现代社会,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垄断了强制力的享有与行使。
其意义在于,由代表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统一行使强制力,可有效防止因私人强制所带来的无限报复之可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和平。
因此,原则上,任何私人想要获得救济,皆不得依靠一己力量,而必须诉诸公权力——权利以公力救济为原则。
私法权利遭到侵害,可求诸的公力救济手段遍及私法、公法与刑法。
其中,公法与刑法救济非在本书讨论之列。
另外,公力救济虽为权利保障的常态,但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较之私人暴力的危害后果更为可怕。
是以,公权力在对私人权利提供救济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展开。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力救济难以应对急迫情形。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受到侵犯之人如果只能通过公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利,待得公权力介入时,权利可能早已无可挽回地被侵害了。
既然公力救济是为替代私人强制而出现的救济手段,在力有不逮之处,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便势所必然。
于是,现代权利救济方式形成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的基本格局。
二、民事诉讼与请求权(一)权利之私法救济的样式私法领域,权利遭到侵害或有遭侵害之虞时,公权力并不主动介入。
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常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私法纠纷的解决,以诉诸法院为基本途径,相应地,法官的思考进路也就代表着私法救济的典型思维。
依诉讼请求的内容,民事诉讼可三分为给付之诉(Leistungsklage)、确认之诉(Feststellungsklage)与形成之诉(Gestaltungsklage)。
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理论基础
理 论 实 务 中朴 素 的 观 点 都 认 为 , 害 人 死 亡 后 , 近 亲 属 偿 责任 , 受 其 而当侵 害人只侵 害到他人人格权 时, 当事人却可 以获
可 以获得损害赔偿请求 。但对于死者近亲属可获得损害赔偿 的 得赔 偿 , 那 岂不 是 侵 权 致 人 死 亡 比致 人 受 伤 承 受 的 代 价 更 低 。
( ) 法 性 。 当侵 害他 人 生命 若 无 阻 却违 法 的 事 由 , 成 二 违 造
、
死 者 是否 能享 有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其 在 传 统民法理论认为 ,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 终 对 死 者 近 亲 属 合 法 利 益 的 侵 害 时 , 违 法 性 是 较 明显 的 , 此 于 死亡 , 即在其具有生命形式 时, 才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 , 并且 民 不 赘 述 。 事 权 利 能力 随 生命 的 丧 失 而 丧 失 , 可 逆 转 的 消灭 。 当 一 个 人 不 ( ) 三 过错 。这 里 , 以借 鉴 刑 法 理 论 , 定 加 害 人对 死 者 近 可 认 的 生命 受 到他 人 侵 害 时 , 死 者 因 死 亡 而 丧 失 了一 切 权 利 能力 , 亲属造 成 的损 害是否具有过错 应首先考 虑他对这种 损害是否 因 此 不 能 以 自 己的 名 义 提 出任 何 损 害 赔 偿 的 请 求 。在 侵 权 法 是 一 种 直 接 故 意 、 接 故 意 或 过 于 自信 的 过 失 以及 疏 忽 大 意 的 间 上 , 致 人 死 亡 的 后 果 是 由 另 外 一 些 人 承 担 的 , 近 亲 属 、 活 过 失 。 果 当事 人 存 在 故 意 , 论 是 直 接 的 或 问 接 的 , “ 如 生 如 不 均存 在 过 伴 侣 、 佣 人 或 者 交 易 伙 伴 。因此 , 于 他 们 中 的哪 些 人 可 以就 错 。 当事 人 存 在 过 于 自信 的过 失或 疏 忽 大 意 的过 失 , 雇 对 同样 也 存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内容提要:;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 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
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论著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
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
”②; 二、请求权的效力; 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作者: 吴香香[1]
作者机构: [1]不详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
页码: 2-2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6期
摘要:69.00元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7月版本书是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后,请求权基础理论本土化过程的一个里程碑.通过本书,读者不仅可观察到法律适用如何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指引下缜密呈现,因提取公因式而高度集成的规范体系如何借助请求权基础卷轴展开,更可体会到实体规范与诉讼程序如何相互趋近,如何弥合法学课堂与司法实务的裂缝,并进而了解请求权基础对于塑造法律思维、构筑法律人共同体在知识论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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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理论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
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论著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
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
”②二、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一)应然性之请求权应然性的请求权表现为一种静态的权利,体现着某种利益,它与所有的权利一样标志着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尊重和认可,是与权利理论中的第一性的权利相对应的 .应然性之请求权与所有的第一性的权利一样,其效力是不完全的,仅仅表现为“给付授予力”,作为权利的主体,可以接受义务人的义务履行的结果,而请求权中的“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只是起到威慑的作用,是“隐而不现”的。
(二)实然性之请求权实然性的请求权是任何第三人都应该承认被法律所规范的生活关系(法律关系),并应当服从,使该法律关系不受到侵害是一般的市民的义务,该义务是针对所有的法律关系的。
实然性之请求权是具有完全效力的请求权,它不仅具有应然性之请求权所拥有的“给付授予力”,还具有“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实然性之请求权的行使必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完成其弥补因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到的利益损失之使命。
③实然性请求权的行使是通过诉讼来进行的,并且诉讼外的请求权是请求权行使的经常途径,实然性之请求权在诉讼上得到支持必然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责任。
三、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一起作为权利的类型之一,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被赋予了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同样的地位,“请求权以其基础权利之不同,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基于他物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④(一)债权上请求权债权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私权的一种出现在权利体系中,“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⑤债权与应然性的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含义。
应然性的请求权在义务范围内,与之相对应的是义务 .请求权概念创建之初,就是由于停留在应然性之请求权的层面,所以请求权在债权法领域的概念成为多余。
(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财产者,请求返还其财产的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是相对人无权占有其物。
返还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和占有人,相对人为现在占有人。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它方法妨害时,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权以物权的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其它方法的妨害为成立条件。
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物权的支配可能性,既可以是事实上的妨害,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妨害。
预防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预防妨害请求权的发生以有妨害物权之虞为必要。
所谓有妨害物权之虞,是指物权现在虽无现实之妨害,但将来有发生妨害的可能性。
至于是否有妨害物权之虞,系事实问题,应依一般社会观点而决定。
妨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妨害之危险是否基于人之行为或基于不可抗力,均在所不问。
预防妨害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相对人为对物权有妨害之虞的人。
权利人对于相对人得请求以其自己的费用防止其妨害,无论妨害危险是因妨害人的行为而产生,还是因妨害人的所有物而产生,或是基于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均无不同。
妨害的防止在多数情况下,须通过妨害人实施积极行为才能实现,当然也不排除通过妨害人的消极行为而达到防止妨害的目的。
(三)他物权上请求权他物权包括所有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除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也具有物权请求权之适用,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地上权请求权、地役权请求权和典权请求权这三类物权请求权,基于地上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1、地上权受有妨害时,地上权人应享有物权请求权,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与内容应准用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2、地上权以占有土地为前提,故当地上权人丧失占有时,可对导致其占有丧失之侵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以回复其占有的完满状态。
3、地上权的内容为在他人土地上保有建筑物、其他工作物等而利用土地之使用价值,故需区分地上权本身遭受妨害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工作物及林木等遭受妨害这两种情形。
在前者,系由地上权人行使基于地上权的物权请求权;在后者,由于建筑物、工作物等的所有权属于地上权人,故此时地上权人系行使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4、地上权人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时,若妨害系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相对人据此可免予承担排除妨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而地上权人需自己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5、在土地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地上权人利用之土地予以公益性或惩罚性回收时,地上权人不得对土地所有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但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法对地上权人予以补偿。
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1、地役权人之权利的完满状态受有妨害时,得行使物权请求权,如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
2、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其请求权人应为现时享有地役权之人,然地役权之主体是限于不动产之现时所有人,抑或包括对不动产享有他物权的地上权人、典权人以至租赁权人。
3、地役权人使用的供役地不具有独占性,地役权人不仅可以与供役地所有人或其他用益物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而且还可以于同一供役地上设定多个内容相同或相异的地役权,也即与其他地役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
4、基于地役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常易与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发生竞合,此时应由地役权人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
基于典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1、基于典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的类型典权为移转不动产的占有于典权人享有之物权,所以,典权人的典权受有妨害时典权人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与内容,与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极为类似,笔者认为应准用关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2、典权于回赎期间内的物权请求权典权与其他用益物权有一明显不同:典权所设期限(典权不设期限者实所罕见)届满时,典权并不因此立即消灭,而是进入回赎期,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如依台湾“民法”第922条规定:典权定有期限,而未附其他条款者,则应于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回赎。
是故,在典期届满后的回赎期间内,典权并不消灭,典权人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3、绝卖后物权请求权的改变若出典人逾期不行使回赎权(包括在典期届满后的回赎期限内不回赎和在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之条款时典期届满不立即回赎两种情形),则构成绝卖,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此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之一),典权人由用益物权人而变成所有权人,自此以后,其权利受有妨害时,当行使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而非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质权的物权请求权与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与特征如下:1、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的类型抵押权以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称为“价值权”,其作为一项他物权,于其价值受有妨害时,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2、抵押物价值有减少之虞时的妨害预防请求权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也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所以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价值状态最为关注,一旦抵押物价值有减少之虞,抵押权人即可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得以维持。
3、抵押物价值实际减少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当抵押物的价值实际发生减少之情形时,妨害预防请求权已不足以救济,此时抵押权人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
与权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同的是,由于抵押权是以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标的物,所以对抵押权的妨害并非对其行使利用权的实际妨害,而是行使价值权的实际妨害,因而抵押权人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的目的也在于回复抵押物的原有价值状态,其方式依各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二是请求回复原状,一是请求提供相当之担保。
如采取回复原状为可能,抵押权人即可请求回复原状。
4、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时的物权请求权抵押物设定抵押后,抵押人并非不能处分包括转让抵押物,但依法律规定须履行通知义务,即须将抵押物转让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
基于质权的物权请求权1、质物返还请求权,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特征和成立条件,若出质人或第三人非法占有质物,侵害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权,质权人得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出质人或第三人将质物返还,恢复其占有。
2、质物毁损灭失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质物若系出质人的过错而致毁损灭失,质权人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在质物毁损的情形下,既可请求出质人回复原状(如回复原状为可能),也可请求其提供与质物毁损价值相当之新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