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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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手册-募集资金管理

内部控制手册-募集资金管理

6.7募集资金使用
1.1概述
规定了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流程,旨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的监控能力。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1.3相关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1.4职责分工
⏹资金需求部门:负责制定资金需求计划,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

⏹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保管;负责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的预算计划方案;负
责审核批准资金需求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需求资金的款项划款、账务处理以及
相关凭证单据的保管。

配合其他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和监督并对外定
期披露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总经理/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的资金使用需求计划以及资金需求调整进行最终的审
批;负责对公司各个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1.5流程图
1.6控制矩阵。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结合*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总部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品种)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等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未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挪用或者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硅宝科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XXXX年2月) XXXX-02-10

硅宝科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XXXX年2月) XXXX-02-10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经2009年7月20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2010年2月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三条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存储于同一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推荐范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WORD4页)

【推荐范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WORD4页)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司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总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应按董事会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稿)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稿)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稿)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年 月 日】经公司2008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稿)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概述公司资金是公司运转的重要支撑,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需要合理规划和控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战略方向和发展需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利用。

二、资金使用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使用资金。

2.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要谨慎、审慎,注重风险控制,避免资金流失和浪费。

3.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要以最大化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回报。

三、资金使用程序1.资金需求申请: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和期限,并附上相关支持文件。

2.资金需求审批:资金使用申请由公司高层领导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财务状况。

3.资金使用执行:经审批通过的资金使用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具体操作,确保资金按照申请用途和期限使用。

4.资金使用监控:公司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和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制度和规定。

四、资金使用限制1.资金用途限制: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战略方向和经营范围,不得用于禁止性行业或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2.资金额度限制: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需严格控制资金规模,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安排。

3.资金期限限制: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根据用途的不同,进行合理分配和储备,确保资金的长期可持续性。

五、风险控制措施1.内部控制: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防止内部员工滥用资金。

2.外部审计:公司定期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3.风险识别和评估:公司制定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

4.资金监管:公司建立规范的资金监管体系,对资金的流入、流出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六、违规处理任何个人或部门如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公司募集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究法律责任、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科技股份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科技股份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科技股份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股份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筹资行为,防范筹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在筹资活动中,通过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合理的管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筹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效益性原则:筹资活动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益。

(三)安全性原则:筹资活动应充分评估风险,确保公司偿债能力,维护公司财务稳定。

(四)信息披露原则:筹资活动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共同负责筹资内部控制的工作,确保筹资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筹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筹资管理部门,负责筹资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筹资策略和计划,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

(二)组织实施筹资活动,协调与金融机构、投资者等的关系。

(三)监督筹资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筹资资金的合规、合理使用。

(四)评估筹资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措施。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筹资活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筹资活动的性质和规模,设立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筹资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批,重大筹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应经过法务部门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筹资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应经过财务部门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筹资风险评估机制,对筹资活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一)评估筹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招股、配股、增发新股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开进行股本融资所筹集的货币和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入股的实物资产.募集的货币资金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其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本公司.第三条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将全额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并按照招股配股、增发新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第四条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和项目效益的关系.第五条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制订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总裁依据董事会决议审批项目资金使用额度.第六条公司应成立项目管理部门,建立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管理制度,同时对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应编制项目决算书,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和资金支出审查,办理项目竣工手续.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1、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2、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3、项目产生的实际收益未达到预期承诺投资收益.公司董事会就以上事项的说明作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向公司股东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记录和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当授权开支与原计划不符时,应及时向总裁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九条对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应确保其安全性,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董事会同意后可用于安全性、变现能力强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短期投资.第十条实际募集的资金超出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它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和实施项目投资的再评估制度.如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和评估;确实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投资和整改建议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二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新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应对变更项目的可行性作出决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投建情况并建立有关档案.第十四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董事会应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投入情况及效益进行专项审核.如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低于承诺收益的20%以上,公司董事会应对差异进行特别说明.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进行修改.。

股份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第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一)公司层面;(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层面;(三)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及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操守和执业的环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注和指导等。

(二)目标设定:指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三)因素辨认:指管理层识别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以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反应:指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决定对风险的选择。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有效做出风险反应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比较和附属公司管理等。

(七)信息沟通:指产生规划、执行、监督等所需信息及向信息需求者适时提供信息。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股份公司募集资金活动,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制定本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存储管理第一条股份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和专项资金存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二条股份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并将专项账户信息及时报送银行存管机构,由银行存管机构对专项账户进行管理账单的定期报告。

第三条股份公司应委托独立的承揽服务机构进行募集资金的存管,承揽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存款账户的余额、定期存款的本息收支情况及专项账户存款明细进行核查,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稳妥。

第四条股份公司应在会计核算系统内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项目进行核算,并设立相应的核算科目,确保资金流向真实可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五条股份公司应按照发行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用于募集目的,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集目的及不合法活动。

第六条股份公司应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情况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及时向过审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股份公司应及时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详细反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比例、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使用收益等,并应按规定向股东、监管机构及公众公示报告。

第八条股份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监管,对股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管。

第十条股份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纪律处分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如违反本制度规定去使用募集资金,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股份资金管理制度

股份资金管理制度

股份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股份资金管理,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筹集1、公司股份资金的筹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应当在出资者大会上通过相关决议,确定股份资金的筹集方式和金额,确保各类出资者的权益。

3、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进度和效果等信息。

三、资金使用1、公司应当将股份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经营目标和方针政策。

3、公司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避免过分冒险行为,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四、风险控制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和分析风险信息,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方案和措施。

3、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方案的检查,对于可能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五、资金监督1、公司应当加强对资金监督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程序。

2、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监督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方针政策。

3、公司应当加强对资金的跟踪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资金利用1、公司应当加强对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资金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利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资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利用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方针政策。

3、公司应当加强对资金利用的评估和监控,对于可能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确保资金利用的安全和稳健。

七、责任追究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2、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应当依法进行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模版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模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0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投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效率,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或其控股、参股的公司实施,公司应确保控股、参股公司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五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第七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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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公司债券、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接受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办理,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先申请后使用原则进行。

在符合项目付款条件时,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根据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根据批准的募集资金申请及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若募集资金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则由子公司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报公司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按月与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时间、使用金额等,按月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并将报告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每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司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由公司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管理部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投资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十七条经论证不再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或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向公司总裁提交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建议书。

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建议书应包括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内容。

(二)总裁认为确需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应向董事会提出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议案。

(三)董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议案进行审议后,决定进行变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报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作出的决议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并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募投项目投资完成后须通过审计,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向总裁提出决算报告和验收申请,总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报呈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的变更以及募投项目效
益等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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