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零实施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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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属于发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但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强制许可的。

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我国清洁能源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既有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清洁能源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既有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我国清洁能源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
既有制 度 的不足 及 其 完善
刘 雪凤
内容提 要
随着专利强制许可 制度在 国际法 中地位的确定和完善以及 国外强制许可实践的不断演进 , 实
施清洁能源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 国具有理论 的合法性 以及现实的紧迫 性。然而 , 目前我 国专利 强制许 可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 , 笔者试着对其展 开分 析, 并提 出对策。
关 键 词 清洁能源技术 专利 强制许可制度
专 利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的发 展 脉 络 专利 强制许 可 , 又 称 为 非 自愿 许 可 , 指 的是在

之 间 的关 系 , 采 取 的是专利 撤销制 度 , 用来 规 制专
利 权 不 实 施 等 情 况 。在 《 巴黎 公 约》 实 施 的初 期 ,
制许 可制 度 有利 于技 术 创 新 和发 展 , 尤 其 是 在 专 利 权人 拒绝 许 可 或大 大 提 高 许 可价 格 等 情 况下 , 专 利强 制许 可是 获 得 清 洁 能 源技 术 的重 要途 径 。 而 反x f % r 认为 : 第一 ,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并 不 能 解 决 清 洁 能 源 技 术 由 发 达 国 家 向发 展 中 国 家 的 转 移 与 扩
人 的限制扩 大到可 以用立 法措施 防止包 括不 实施 专利在 内的专利 权 滥 用 , 第 一 次 明确 将 强 制许 可
变过 程 。第一 阶段 : 从 撤 销 专 利 权 到 初 步 建 立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早 期 为 了 平 衡 专 利 权 人 和 公 共 利 益
本文系 中国矿业大学重点学科基金项 目“ 省际边界地 区社会管理创新 问题研究” ( 项 目号 : J G 1 1 1 7 3 8 ) 、 国家 自 然科学基金项 目“ 我 国清洁能源产业的绿色知识产权 战略研究 ” ( 项目 号: 7 1 1 7 3 0 8 0 ) 的阶段性成果 。

我国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我国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结合起来 。而专利法则是在专利权人的垄 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问进行衡量 、 选择和整合 以实现一种动态平
衡 的制度安排 。专利权滥用打破 了专利权人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 益的平衡 , 过分强调 了专利权 人的私权利 , 损害 了专利权人 以外 的个
体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忽 视 专 利权 滥 用 的 问题 可 能会 导致 专 利 制 度 的
完善, 且过于强调专利权 的保护 , 而忽视了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使我 国企业在遭遇专利权 滥用时, 无法寻求法律的救济。因此 , 我们 正、 自由、 充分 的竞争, 以确保我国经济发展。

1 强制许可 . 我 国< 专利法) 8条规定 了强制许可制度。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 4
必须加强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和相 关法律体系 的完善 ,才能维护公 度 目的是为 了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 强制许可的实施
专利权是平衡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机制 , 其最终 目的是为 了鼓 利用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行使是 国际通行做法。反垄 断法可 以震慑 我国加入世 贸组织后 , 励技 术创新。 促进 社会进步 。 专利制度的关键就在赋予专利权人的专 和遏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的潜在利益冲动。
有权的同时也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 把对专利 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 保护 民族产业和经济也需要用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进行规制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 发展及 中国市场开放程度 的进一步 是赋予发 明者 、 创造者独 占性 的权利所能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以及 维 加强 , 许多跨 国公司凭借高新技术和专利技术进入中国市场 , 它们滥 持市场竞争所 能给社会带来 的利益 。下面仅从两方面对专利权滥用 用专利权打压我 国的 民族企业。但 由于我 国的专利权法律体系不很 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 。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一场利益的博弈“专利” (patent) 一词起源于拉丁文“ litteraepatentes ”, 意为公开信, 最早是指与授予和公开宣布特权、爵位和头衔等相关的官方文件, 后被人们用于对创造发明的公开授权上, 一直沿用至今。

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加利益之油。

专利权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专利制度的均衡不断被打破, 加强保护的趋势日益增强。

这表明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巨大推动作用是被普遍承认的。

同时还应看到, 专利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它的垄断性质导致了社会的整体福利的降低,而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创新。

本文从利益博弈的角度对专利权制度进行分析, 最后提出设计专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即对最优专利机制进行的设计, 应当在专利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和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一、专利权保护的由来和原因专利权(简称专利) ,是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及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

也就是是说专利权人对与专利享有垄断的权利,它可以排他的独自实施,别人只有经过他的许可后方可实施。

专利权一个最有特色的特征就是它的独占性专有性。

专利最早起源于英国。

中世纪的英国十分落后,为了发展国内的产业,英国国王对引进外国技术的个人发给一种专利证(Letters Patent) ,授予其使用该技术的独占的垄断权。

该证书盖有国王的大印,是国王对臣民的告谕,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因此“ Patent ”一词的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公开,二是垄断。

随着手工业的出现,技术封锁被逐步打破,保护发明成为社会的需要,这时,一些国家君主开始授予商人、手工业主制造或贩卖某种产品的特权或垄断权。

专利制度就是依据国家制定的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利于技术信息的交流。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的不足及如何完善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的不足及如何完善

浅谈我国专利法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研究生郭金辉我国现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制定并在1985年生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提高,我国专利法对于某些新的领域问题的规定有些不足,并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分别做了三次修正,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法,保护应该被专利法保护的人群。

我国的专利制度虽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不完善在客观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和制约作用。

个人觉得我国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些不足:1、专利制度缺乏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且与部分管理条例相矛盾。

2、专利法对于部分外贸出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条款并未做出具体的处罚内容。

3、对提出普通强制许可的申请时间及适用条件限制过于严格。

4、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判断实行的是“单位优先”的原则,没有充分体现意思自治,没有发挥契约在职务发明权属认定和利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5、烦琐而不科学的收费制度严重影响着申请人。

对于上述的不足,我觉得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应该做出相应的补充及完善,进一步让其发挥保护我国专利的职责。

根据个人对专利法的理解,我提出以下完善意见:1、考虑我国现在的国情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一个体系。

两者互相辅助能更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作用。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部分应仔细审阅,对于部分条款只指出不符合要求并未出具体处罚措施的要对其做出相应的补充,使我国专利法更加完善,进而可以进一步打击侵权行为。

3、我国专利法规定强制许可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被授予专利满3年后才可提出申请。

现在社会的科技及发明日新月异,现在的专利在3年后就不一定具有其现在的价值了,这样可能造成研究人员的精力及金钱的损失。

我觉得应该把强制许可的申请时间和适用范围的限制放宽些,让专利更好的发挥其价值。

专利的实施与强制许可

专利的实施与强制许可

专利的实施与强制许可专利的实施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所涵盖的技术或发明付诸实际应用的过程。

专利从获得到有效期结束之前,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实施,否则可能导致专利权被剥夺或无效。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专利权人无意或无能力实施专利,可能会采取强制许可的措施,以确保技术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一、专利的实施义务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后应当尽快实施其专利权。

这是为了保证技术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并防止专利滥用。

专利的实施义务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它对专利权人的行为做出了限制和要求。

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就可能面临失去专利权或被他人侵犯等风险。

二、强制许可的定义与条件当专利权人无意或无能力实施专利权时,有些国家采取了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授权第三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强制使用专利技术,并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补偿。

强制许可的条件通常包括:专利权人未能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专利;专利技术对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性;强制许可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等。

强制许可制度的引入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避免专利滥用。

三、强制许可的实施与影响在实施强制许可之前,专利权人通常会面临被要求合理许可的可能,以避免强制许可的实施。

然而,如果专利权人仍然无法履行实施义务,国家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实施不仅可以解决专利滥用的问题,还有助于推动技术的公共利益实现和创新的推广。

但是,过度或滥用强制许可也可能造成创新壁垒,阻碍了创新的产生和发展。

四、强制许可的案例分析世界各国在强制许可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中国为例,中国对强制许可的实施相对较为谨慎,需要对专利权人的故意不实施以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进行充分调查和证明。

此外,中国还鼓励专利权人与使用者进行自愿许可协商,避免强制许可的实施。

而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德国,对强制许可的实施相对宽松,更加注重技术的公共利益。

结论专利的实施与强制许可是专利制度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们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共利益和创新的推动。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实施路径研究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实施路径研究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实施路径研究一、介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指专利权人允许第三方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其专利技术的一种制度。

作为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实施路径,以便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内涵和作用1.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内涵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包括自愿许可和强制许可两种形式。

自愿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向第三方提供许可,而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某个专利技术,即使专利权人不同意也可以实施强制许可。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核心是“许可”,即专利权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来实现技术共享和转移。

2.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作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共享,降低技术壁垒,推动产业合作和发展。

通过开放许可,专利技术可以更广泛地应用于不同领域,促进行业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专利开放许可还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创新成本,加速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路径研究1.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了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

包括鼓励专利持有人主动开放许可,保护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许可条件和流程,强化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2. 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推广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可以加强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宣传和推广,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

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专利开放许可的实施,为相关主体提供沟通和服务。

3.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需要跨国合作和交流,加强各国间的专利服务和信息交流,推动国际专利开放许可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全球专利技术的共享和合作。

四、个人观点和结论在我看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一种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共享的制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推广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更好地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促进全球专利技术的共享和合作,推动产业创新和发展。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人被要求将其专利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即使专利权人不愿意或不同意。

这个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下面将从强制许可制度的背景、实施条件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为什么需要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新,让创新者能够享受专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然而,专利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创新的限制和市场的垄断。

尤其是在一些行业,如药品和医疗设备等领域,专利保护的过度可能会导致价格高昂,限制了公众的利益。

因此,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让公众可以通过合理的价格获得创新技术的使用权,保护公众的利益。

其次,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条件必须满足一定的限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规定,实施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合理时期内,专利权人的努力下仍未达成合理使用条件;二是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专利权滥用或反竞争行为的情况;三是强制许可应当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但不应损害合理的商业利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降低许可门槛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从更加合理的价格中受益,创新者也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机会。

对于国家而言,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引进和创新环境的改善,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判断条件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专利权人可能会对强制许可的恐惧而减少其在创新方面的投入。

其次,强制许可可能会削弱专利制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专利权人的创新热情造成打击。

因此,需要在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通过设立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保护公众的利益。

然而,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也需考虑到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确保专利制度的有效性。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模拟试卷二(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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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模拟试卷二(题库)[单选题]1.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江南博哥)有效期为()A.10年,期满后终止B.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次数不限C.20年,期满后终止D.2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次数不限参考答案:B[单选题]2.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的是()A.未经许可,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B.未经许可,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C.未经许可,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D.未经许可,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参考答案:B[单选题]3.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电视剧的著作权属于()A.导演B.制片者C.导演和制片者D.演员参考答案:B[单选题]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是()A.隐私权B.发现权C.商号权D.地理标志权参考答案:A[单选题]5.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表述正确的是()A.申请强制许可的主体不能是个人B.申请交叉强制许可的第二专利比第一专利应具有经济意义的技术进步C.申请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针对“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的专利”,可以申请强制许可参考答案:C[单选题]6.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之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保护期为()A.5年B.10年C.25年D.50年参考答案:B[单选题]7.以下使用作品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的是A.为灾区赈灾义演使用他人作品的B.为编写九年义务制教材使用他人短小作品的C.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已发表的作品的D.在课堂教学中少量复制他人作品的参考答案:D[单选题]8.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厂商名称的构成要素应当包括A.行政区划名称、所属行业、组织形式B.主管机关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C.国家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D.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参考答案:D[单选题]9.汇源服装厂于2006年12月1日开始在服装产品上使用“玉兔”未注册商标,明光服饰公司于2008年11月1日开始在服饰产品上使用相同的“玉兔”未注册商标。

浅析我国药品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浅析我国药品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 政 法 论 坛
i { I } l j 占} ▲ 金
2 0 1 3 ・1 2 ( 上)
浅析我 国药 品专 利权 的强制许 可
颜福成
摘 要 本文 以我 国 当前 的具体 国情 出发 , 指 出我 国 药品专利权 强制 许可 实施 的必要 性 , 并分析 我 国药品 专利权 强制许 可 强制 许 可 公 共健 康 药品 专 利法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5 2 . 0 2 当前 , 我 国在 国际上面 临很大 的知 识产权 保护 的压 力 , 在 欧 零 实施 的原 因 , 最后提 出如何在 我 国 实施 药品强制 许 可的措施 。 关键 词 作 者简 介 : 颜 福成 , 厦 门大 学 2 0 0 3级法 律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向 : 民商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药品专 利权 强制 许可 实施 的必 要性 分析
( 一) 可 快速有 效 的解决公 共健 康 问题
发展 中国 家和最 不发 达 国家通 过 实施药 品强制 许可 使人 民 种 国际环 境下 , 我 国启 动药 品专利 强制 许可 , 明显要 面临很 大 的 群众 以较 低 的价格就 能买到实 用 的专 利药 品 , 从而 减缓疾 病蔓 延 国 际压 力 。 的趋 势 。 我国 作为最 大的 发展 中 国家 , 经济 发展 虽然 取得 很大 的
球性 的健康危 机逐 步加深 , 公共健 康 已经 不再 是一个 国家 和地区 在这 种形势 下 , 实 施药 品强制许 无疑施 解决上 述冲 突 问题 时的重 场 上 的专 利特 效药大 多都是 由发达 国家 的制 药商 生产的 , 如 此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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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必要继续存在。而我 国新专利法却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修改作为重点进行关注.本文在介绍新专利法的同时试分
析我 国专利强 制许可零 实施记 录的原 因。 关键 词 专利 强制许 可 新 专利法 T IS 定 RP 协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0 90.4 -2 10 -522 0)9340 中 图分类号 : 9 3 D 2. 4
专 利强制许 可制度是指 国家 主管机 关根据法律 规定 , 可不 经 发 明专 利或 者实用 新型专 利的强 制许 可。 专利权 人许可 直接授 权第 三人 实 施专利 权人 的专利 的一种 法律 新《 专利法》 专利强制 许可 申请 人 的资格要求 有所 降低 , 对 除
制度 。该 制度 最早 确立 于 《 护 知识 产权 巴黎 公 约》 保 。之 后 的 具备实施 条件 的单位 外 , 实施条件 的个人 也可 以成为 申请 主 具备

( ) 布事 由 二 发 T I S 议第 3 条 , RP 协 1 详细规 定 了授 予强制 许可 的具体 事 由,
如拒绝 自愿授予 , 国家紧 急或其他极 端危机 状态 , 属专利 等 , 从 但 并未要 求其 成员将 本 国关于强 制许 可发布 事 由限 定在 这几种 情

强制许可 制度设 置 的必要性
二、 我国专 利强制 许可 制度
法》 将原 《 专利法 实施细则》 7 条 第 四款关 于强制 许可 限制 的 第 2 规定放 置在 《 专利 法》 5 第 2条和第 5 条 加 以体现 。5 条 , 3 3 2 5 条
经过 第三次 修改 的 《 利法 》 于 20 专 将 09年 l 0月 1日正式实 以及 5 条构 成 了我 国现阶段对 专利强 制许可 自由限制 的具体规 6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及其应用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及其应用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及其应用哎呀,说起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这可真是个有点复杂但又超级重要的话题。

先来讲讲啥是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吧。

简单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即便有专利保护,政府也能授权其他人使用这个专利,而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

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不可思议?但其实是有原因的。

比如说,有一种药能治一种很严重的病,但是拥有这个药专利的公司把价格定得超级高,大部分病人根本买不起。

这时候,政府可能就会启动强制许可制度,让其他药厂也能生产这种药,价格就能降下来,更多病人就能得到治疗啦。

我给您讲个事儿,之前有个小镇,那里有一家大型制药厂研发出了一种治疗心脏病的特效药,效果那是没得说,可就是贵得离谱。

很多病人家庭为了买药,把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他的父亲就得了这种病,家里根本负担不起昂贵的药费。

小李到处奔走呼吁,希望药厂能降低价格,可药厂根本不理会。

后来,政府了解到这个情况,经过一番调查和权衡,决定启动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这下好了,其他药厂也能生产这种药,价格一下子就降了下来,小李的父亲终于用上了便宜的药,病情也慢慢稳定了。

那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都在啥情况下应用呢?一个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像战争啦、传染病大爆发啦。

还有就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前面说的药品那种情况。

再有就是依存专利,就是如果一个专利的实施得依靠另一个专利,那在合理条件下也可以强制许可。

您可能会想,这强制许可制度会不会随便乱用啊?不会的!政府在做决定之前,那可是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的。

得看是不是真的符合条件,会不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再比如说,有个新的环保技术专利,如果不强制许可,很多企业都用不起,环境问题就解决不了。

但强制许可后,更多企业能用这个技术,环境就能得到改善。

总的来说,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就像是一把双刃剑。

用好了,能造福社会,保障公共利益;用不好,可能会打击创新的积极性。

所以在应用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再谨慎,权衡好各种利弊。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药品作为保障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产品,对于预防和控制公共健康危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的频发,各国人民的公共健康安全受到了巨大的威胁。

为更好的解决我国相关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的限制,在国际法中最早确立强制许可概念是在1873年维也纳会议上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这里的强制许可是一项旨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发明的实施和利用、继而阻碍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措施。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承认了专利强制许可,许可的理由也从专利权的“不实施”扩展到如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等。

所谓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又称非自愿许可制度,是指一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条件,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依法向第三人颁发许可证书,包括生产、销售、进口有关专利产品、实施专利方法,同时由强制许可的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补偿费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专利强制许可具有非自愿性,即由国家在特定条件下,通常是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反垄断或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以及在从属专利的情况下,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将专利权人的某些权利强制许可给申请人使用,是与自愿许可相对的。

第二,专利强制许可具有条件性,即国家机关在适用强制许可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

第三,专利强制许可具有非独占性,即尽管专利权被强制许可使用,专利权人仍然有权使用已经取得专利的产品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此外,专利权人还有权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专利强制许可具有临时性质,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和时间应由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决定,一旦授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应立即取消强制许可,因此,强制许可并不否定专利权,而只是对专利权保护的暂时中止。

我国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完善之分析

我国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完善之分析
渐发 挥作用 。 ( ) 二 强制许 可制度 的进一 步发展
有 药品生 产能力 的 国家 的公共健 康危机 , 以说 《 可 总理 事会 决议》
是 发展 中 国家 集体 团 结的胜利 成果 。
在 17 3年 的维 也纳 国际大 会上 , 8 国际社 会开 始认可 强制 许
可制度 , 但是 并没有在 世界 范围 内弓 起 重视 , 多国 际会 议也 不 l 许
T IS上 述修 正案计 划 由 WT 成 员在 2 0 RP O 07年 l 2月 1日

用者 ( 费者即社会 公众) 方 的利益 , 衡双方 的权利 和义 务。 之前 批准 , 是 T IS的第 一次修 订 , 的实现 具有 里程 碑 的意 消 双 平 ” 这 RP 他
不断 的斗争 中达 成 了一种策略性 的平衡 , 这就 是“ 强制许可 ” 制度 。 宣 言第 6条款 的理 事会 决议》 该文 件规 定对于 缺乏 药 品生产 能 , 可 即是在一定 条件下 , 国家可 以迫使专 利权人 以“ 理的条件 ” 力或 药 品生产 能力有 限的贫 穷 国家 , 以进 口其 他成 员方通 过 强 合 允许他 人实施 其专利 技术 。 这样 通过 法律 的规 定 , 既保护 了专 利 制许 可而 生产 的廉价 仿制 药品 。 权 人 的利 益 , 又在 当专利 权人 的做法 不符 合 国家利 益 , 用专利 滥 这 一规 定 实际上 豁 免 了出 口方 实施 强制许 可 只能 主要 满足
权 的时候 , 国家有途 径通过法 定 的条件和 方式来 维护本 国 的利 国 内市 场 需要 的义务, 而有利 于贫 穷 国家 在必 要时更 容 易进 口 使 从 用 于治疗 艾滋病 等重 大传 染性疾 病 的廉 价仿制 药品 , 实质 意义 其 益。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May.2021Vol. 38 No. 5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21年5月第38卷第5期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王若琳,周新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56)摘要: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如何获得治疗新冠肺炎药晶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些药晶制造厂商进行了严密的专利布局,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严重冲突,如何确定药晶专利强制许可中的申请理由、申请主体和强制许可费用计算标准成为讨论的焦点。

对此《TRIPS协议》和《多哈宣言》制定了示范条款,给予各国具弹性的立法空间。

印度则是灵活利用国际条约弹性条款构建符合自身国情的药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典型,其申请理由范围宽泛,并且 采用任一申请主体模式&在费用计算标准方面,德国和加拿大利用立法技术灵活化解了利益 冲突,制定了明确的费用计算标准。

与此相比,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存在申请理由不明确,申请主体范围过窄以及缺少强制许可费用计算标准等问题。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新冠疫情下的紧 急情势,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 协议》给予的自由决定权利,增加法定申请理由、设立兜底条 款以及解释重要概念来拓宽和明确申请理由;借鉴印度立法采用任一申请主体模式以拓宽申 请主体范围;结合专利研发成本、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费用标准,以应对新冠疫情的公共健康危机&关键词:新冠疫情;药晶专利;强制许可;域外法律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 (2021 )5-0034-06一、新冠疫情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面临的 问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自2019年末爆发以来,其惊人的传播力和致病率给我国以及全球其他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目前国内外疫情形势依旧严峻,仍然存在巨大的威胁,不容忽视。

此时,美国吉利德公司研发的“瑞德西韦”因在本次新冠肺炎患者的治疗中成效明显而进入了 公众视野。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

二、两种主要的理论
(1)默示许可理论 专利的默示许可理论起源于英国。根据该理论, 专利产品在首次合法售出时,如果专利权人未提 出限制性条件,则专利产品的合法购买者就获得 了对该专利产品进行任意使用和转售的默示许可, 专利权人不得再对该合法售出后的专利产品再行 使权利。
(2)内在限定理论
该理论认为,专利权用尽原则应该是对专 利权的一种内在限定,即专利权人在售出专 利产品的时候有权决定是否对售出产品的使 用或者转售提出限制性条件,但是是否有这 样的限制性条件是属于合同法约束的范畴。 而不管有无限制性条件,专利用尽的限定都 是存在的。如果专利权人提出的限制性条件 违背了专利权用尽理论,这样的限定就是无 效的。因此,专利产品的购买者违反专利权 人提出合法限制性条件属于合同违约问题, 而不是侵犯专利权的问题。
2. 权利行使的限制 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利权的外部限制。这些被反 垄断法所限制的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是专利权人 在技术转让中利用专利权进行垄断、限制竞争 的行为,通常是在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中附加 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主要有:非必要搭售、强 制性一揽子许可、不允许质疑条款、单方回售 条款、指定专利技术来源或者专利产品销售渠 道、不允许竞争条款、专利产品质量或价格限 制、专利期满后的使用限制等,这些不公平的、 非必要的限制性条款也会对经济发展中的自由 竞争构成较大的威胁。
(4)实施和为实施做好必要准备
4.专利先用权的限制 4.专利先用权的限制
(1)原有范围的限制
国外及台湾地区:
《日本专利法》第79条规定,“先用权应当限制在实 施或准备实施该发明的事业目的范围内”。 《德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在 国内已经实施发明或为实施作好必要准备的,专利权对 该人没有法律效力。该人有权为满足其事业需要在自己 或他人的工厂、企业实施该发明。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先用权限于在其 原有事业内继续使用”。

试论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试论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 பைடு நூலகம்键词】 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 强制许可受益人


专 利 强制 许 可 制 度 的概 述
经济的发展; 强制许可制度有利于国家在紧急需要 时能有效地
强制许可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 经相关部 门依法批 准 利用 新的技术 , 从而 维护 国家 的重要利 益; 强制许可有利于技
实施该发 明创造 的措 施, 专利权人独 占权 的一种 限制 , 目 对 其 术 的不断更新 , 促进新技 术的发展 , 使人们顺利地 利用前一专
范 围 。 除反 垄 断 的强 制 许 可 和 药 品 专利 的 强制 许 可 外 , 国强 理 我国各种新 出现 的知识产权 纠纷 以及平衡专 利权人与强制 我 制 许 可 的 实施 应 当主 要 为 了供 应 国 内市 场 。我 国现 行法 所 规 定 许 可 受 益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的 角 度 出发 , 国有 必 要 制 定 一 个 兜 底 我
会 常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专 利 渤 的 决定 , 次 合 理 的 费 用 , 是 需 要 进 一 步 具 体 规 定 , 而 为 强 制 许 可 的具 这 还 从
制许可受益人取得 强制 许可 ,有权在规 定的时 间和地 域范 围
内, 以规定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 2 对专利权人的效力 。在强 以 申请 强制 许 可 , 消 申请 人 必 须“ 备 实 施 条 件 ” 一 限制 , 取 具 这 制许可 制度 下 ,专利权人不 因其专利被 强制许可而丧 失专利 这 样 的做 法 其 意 义 在 于 从 最 大 程 度 上 调 动 公 民对 抗 滥 用 专 利 权, 他仍有权行使其专利权, 包括转让 、 许可他人 实施 或 自己实 保护权 利的行为的积 极性 。其 次应制定一个兜底条款 , 大 申 扩 施专利 。专利权人若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 , 可以在法 请 强制许可的范 围,R P 还 T IS对发布 强制许可的几种情况作 了列 定的时间内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3 强制许可 的实施范 围和适用 举 , 并没 有穷尽所有可 以发布强制 许可的情况 , 从而更好地 处

我国新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新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

试析我国新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64-02摘要为了顺应国际趋势,也为了更好地解决国内专利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我国《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先后于2008年与2010年进行了修订,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内容也做出了重大修改。

这为我国专利的强制许可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争议与不足之处,值得学界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新专利法强制许可适用情形专利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通常情况下,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或同意,他人无权以营为目的实施该专利,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交往过程中,专利权人的这种绝对排他性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又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度就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我国新《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的有关内容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就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依法由政府或者政府依法授权具有相同实施能力的第三人实施专利,并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制度。

首先,强制许可的主体是具有实施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有人认为,主体限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应当放宽到任何人①。

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因为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该专利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

如果第三人不具备实施专利的能力,那么他即使获得实施该专利的权利,也无法真正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这样的强制许可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因此,对获取强制许可的主体的实施能力进行限制确有必要。

其次,强制许可的客体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专利方法,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包含在内。

外观设计专利之所以被排除在强制许可制度之外,是由其自身特点以及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意义所决定的。

外观设计通常强调外观的美观而非功能性,而且往往极易被模仿与取代,所以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属于强制许可制度的客体。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其对被许可人的限制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其对被许可人的限制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其对被许可人的限制摘要: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实施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对专利实施专有权的例外。

关键词:专利;专利权;强制许可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实施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但是,为防止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不适当的过分垄断,促使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决定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所谓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分为三类:一、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依当事人申请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获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单位,个人不能申请获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同时,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所申请的专利的条件,包括具备实施该项专利的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等。

(2)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客体,只能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对外观设计专利不能申请强制许可。

(3)申请获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理由。

包括:一是申请人已经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提出了实施该专利的请求,要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

二是申请人是以合理的条件向专利权人提出了请求。

所谓合理的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实施专利的条件,与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时所能满足的条件相同或者相类似。

对是否构成“合理的条件”,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专利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

三是申请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获得专利权人的实施专利的许可,即专利权人在这一时间内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许可实施的请求,或者对申请人的请求未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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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零实施的原因分析
作者:王海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不经专利权人许可直接授权第三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最早确立于《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

之后的TRIPS协议也对该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对该制度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我国于1984年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就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了规定,在随后的三次修改中,不断地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最新修改后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操作性更强,规定更加具体,为我国灵活使用强制许可制度以适应公共利益的需要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强制许可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专利权是一种带有垄断性质的权利,发明人以其付出艰辛劳动获得的智力成果申请专利,就是期待通过这种申请公开换来对其专利产品的垄断。

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核肯定其产品的专利性之后,便会赋予发明人对其专利产品的垄断权,并且公权力也会对这种垄断进行保护。

作为平衡垄断权力的代价,专利权人有义务传播和推广该专利产品,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造福社会。

当权利人消极履行该义务时,就需要一种措施进行救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强制学科制度实际上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它的出现,使处于垄断地位的专利权人不敢再为实现个人垄断利益而不实施其专利甚至千方百计阻挠他人实施其专利。

这样就保证了最新的专利技术及时的服务于大众,避免了先进生产技术的限制浪费。

二、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修改中,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最被关注的几项修改之一。

这说明我国原有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立法上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通过修改进行补正和完善。

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一)申请主体
新《专利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新《专利法》对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有所降低,除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外,具备实施条件的个人也可以成为申请主体。

这一修改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即不再区分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是具备实施条件的主题,均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强制许可申请。

(二)发布事由
TRIPS协议第31条,详细规定了授予强制许可的具体事由,如拒绝自愿授予,国家紧急或其他极端危机状态,从属专利等,但并未要求其成员将本国关于强制许可发布事由限定在这几种情况。

我国修改前的《专利法》仅仅规定了三种强制许可,即拒绝自愿授予,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从属专利,并且为规定任何的兜底条款,这无疑等于自束手脚,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定赋予了成员国的自主权。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48条到第51条对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发布事由作了详细规定,扩大了专利强制许可发布事由的范围,增加了专利权人为实施或为充分实施,纠正垄断行为以及为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发布事由。

(三)强制许可的限制和报酬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毕竟是对他人私有权的限制,为防止强制许可制度的不当使用,故TRIPS 协议第31条对强制许可的启动设定了近乎苛刻的条件,构成了对“权利限制的限制”。

新《专利法》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四款关于强制许可限制的规定放置在《专利法》第52条和第53条加以体现。

52条,53条以及56条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对专利强制许可自由限制的具体规定。

这些条款基本上与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但在有些地方较TRIPS协议更加严格,如TRIPS协议第31条(e)项规定的情形在我国不被允许。

关于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新《专利法》第57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相较于旧法,新增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的规定。

体现了我国一贯尊重国际条约的立场,同时也为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寻找到另一个解决途径。

三、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零实施例原因分析
近年来,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受到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因其在维护本国利益,防止专利权滥用,减少国际贸易阻碍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以泰国为例,2006年以来泰国政府办发了一系列抗艾滋病药品的强制许可,降低了艾滋病药品成本,改善了国内患者的治疗情况,缓解了本国的健康危机。

与泰国相比我国也存在严峻的艾滋病患,肺结核及其他流行病引起的公共健康问题,如2002年肆虐的SARS传染病疫潮,但我国在对使用强制许可这一有力武器维护本国利益时的态度可谓慎之又慎,结果就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设立至今从未正式实施过。

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零实施例的原因。

(一)强制许可制度的价值在于威慑和劝阻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在是的专利权人认识到他不能阻止其他人或的强制许可,并迫使他与已开出合理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以免因对方启动强制许可而使自己丧失自由协商的主动权。

专利权人通过对现实里还进行分析,往往会怯于专利强制许可的威慑而选择与请求人进行专利许可合同的谈判,避免处于公开的为难境地,为自己的“滥用专利权”和拒绝签订许可合同进行辩解,所以现实中该制度的真正的实施几率很小。

强制许可的价值在于威慑和劝阻,而不能按照他使用的次数衡量其存在价值。

(二)我国《专利法》强制许可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我国旧《专利法》对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过于僵化和简单,限制严格,很多规定甚至超出了TRIPS协议的要求,自缚手脚,使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或发挥的不够完全,其立法上的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法对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过高
旧《专利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限定在两个方面:(1)申请人必须是“单位”。

(2)该“单位”还需“具备实施条件”。

这些限定无疑超出了TRIPS协议规定的“拟使用者”这一概念要求。

新《专利法》虽然取消了必须是单位的要求,但“具备实施条件”的限制仍然存在。

这一修改对于申请人资格的要求有所降低但是仍然高于TRIPS协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缩小了申请人的主体范围,导致专利强制许可实施难以实现。

2.发布强制许可的事由范围过于狭窄
据《专利法》仅规定了三种发布强制许可的事由,规定过于死板,并且没有规定任何兜底条款,当专利权人规避这三种情况而滥用专利权时,我国专利法对其却束手无策。

3.选择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
TRIPS协议31条规定:任何与此类使用之授权有关的决定,其法律效力应接受该成员境内司法审查或者上一级机构的独立审查。

从这个条款上我们可以看出,TRIPS协议的成员国有权自主决定选择哪种方式。

我国选择了司法审查,规定了系统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强制许可请求的司法审查;强制许可使用费才觉得司法审查;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司法审查。

选择司法审查表明了我国在对待专利强制许可问题上的谨慎态度,但同时也因为选择了高标准严要求的司法审查而降低了审查效率,增加了审查的复杂性。

以上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本身就很难启动的专利强制许可变得更加不易启动和实施。

新《专利法》已经对专利强制许可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降低了一些要求,为以后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减轻了一定的难度。

(三)其他因素
1.专利权保护不力
虽然我国已相机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相关法律,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贯彻实施。

有的地方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执法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也不高,更为关键的是专利侵权的惩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者愈加猖獗,完全不必要考虑启动强制许可,而直接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即使侵权行为被查处,侵权者往往也会因为其安全赔偿数额较低而不以为意。

2.担心受到双边或单边制裁
专利强制许可毕竟是对他人私有权的限制,其在启动和实施过程中往往导致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家同专利权人所属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从近年来国际上强制许可实践来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一些药品专利技术采取强制许可或利用它的威慑作用迫使权利人作出让步,以解决本国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

但是,强制许可颁布以后,这些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受到制裁的尴尬境地,如泰国政府颁布强制许可令后一直处于政治和贸易压力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决定将泰国降级为“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之列,以密切监视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为了发挥强制许可制度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功能,除完善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外,在实施过程中更要考虑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实施后产生的不利后果,避免可预见的损害本国利益的情况发生,这样才能更灵活充分的利用强制许可制度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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