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802f39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ee.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精神,加强对行业、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监管,确保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客观、公正。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9日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行为,构建规范有序、评价客观、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是指人力社保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对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业(以下统称为“评价实施单位”)执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方案和考务制度、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过程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对评价实施单位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业特有工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中督导与事后监督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原则。
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e50d1fb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35.png)
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技能大师工作室是XXX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工作室由经国家、省批准的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高超技能技艺、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他们在全公司乃至本行业领域中贡献比较突出,影响带动作用大。
技能大师工作室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课题进行工作。
公司将按照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估,并实施奖惩管理。
工作室的功能与任务包括:解决集团公司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生产技术难题,推动集团公司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发挥高技能专家带徒传技作用,为企业培养技能骨干,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企业营造学技能、比技能、研究技能、崇尚技能的氛围。
此外,工作室还组织公司本工种及相关工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活动;参与本工种及相关工种技能竞赛评判,参与国家和国际本工种及相关工种技能竞赛,参与本工种及相关工种技能技术创新;定向培养高技能人才。
工作室还参与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自主立项或积极组织参与本行业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技术技能研发工作;参加国家和国际技能技术交流;完成国家和企业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能大师的岗位工作职责包括:整合高技能人才资源,形成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团队优势,并在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实施重点攻关、重点突破;承担新技术开发、试点推广和课题研究、教学培训;承担传授技艺,高技能人才培养,行业、企业本工种或相关工种技能人才培养。
工作室实行三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了解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并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发挥好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批准建立工作室后统一授予铭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发工作证,配证挂牌。
二、工作室的职责和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场地、设备和资金的落实和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以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合法使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劳社培[2005]2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劳社培[2005]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ee46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a0.png)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劳社培〔2005〕28号)有关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院校:为进一步推动高等院校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积极探索符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关于在百所职业院校推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9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部分高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现将《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试点,积极探索符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以就业为导向,促进高校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标准的衔接,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二、组织管理试点工作在省劳动保障厅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省鉴定中心做好职业资格与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指导试点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负责试点高校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办理鉴定合格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试点工作1.试点专业设定由高校提出申报试点,并选择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主体专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暂不列入试点),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制定试点实施细则;确立专门机构,负责本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e3876fc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7c.png)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杭人社发〔2023〕112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11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着力培养一批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名城工匠”,更好服务我市奋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努力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城市范例等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深化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是以高端装备制造业、传统优势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为主要依托,由我市具有绝技绝活的技能大师领衔,开展技术创新、技能攻关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
通过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在全市推行技能大师带徒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的机制。
在现有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基础上,每年新建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25家左右(不列入建设经费资助的事业单位建立的工作室除外),荣誉技能大师工作室若干家,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名师带徒、技术攻关、技艺交流、技能研发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功能。
二、职责任务(一)实行名师带徒。
以技能大师为带头人,带高徒、传绝技,开展技能传帮带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深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
(二)开展技术攻关。
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推广新技艺、开发新产品的创新舞台。
(三)推动技艺交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9a4774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cf.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切实解决技能人才评价与生产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企业(行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https://img.taocdn.com/s3/m/a82e1d5ca417866fb84a8e29.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
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3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2.21
【实施日期】2011.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81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
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精神,经单位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确定赵水林技能大师工作室等2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为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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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4affe5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2b.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养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稳慎推进我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本试点办法所指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试点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为。
依据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企业和认定的结果,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依据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除外),以及后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
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至一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4a4e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3e.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规定,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或学校)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办学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监管,原由省人力社保厅审批、省民政厅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纳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管。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档案,将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ea78f36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fd.png)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浙劳社培[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150号)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门机构。
承担鉴定通用类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鉴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审批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
第六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等级在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以及省部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部属单位以外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c0db93f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7f.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浙人社发〔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和《关于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1〕319号)精神,为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尽快形成服务企业、服务就业、服务人才的工作机制,实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省人力社保厅制定了《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是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依托,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岗位职业标准为基础,以企业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对职工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的考核鉴定机制。
通过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体系,为企业提供规范化的评价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实现企业职工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相衔接的新型育才机制,更加符合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更好地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6月底前各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推荐10家以上企业(不包括经济较发达县(市)所推荐的5家),作为我省首批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力争在2年内实现技能人才占本企业技能劳动者25%以上的目标。
省人力社保厅将根据企业情况适时进行评估,择优确定100家企业作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省级示范基地”,对上述育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在职业培训经费方面优先给予补贴,优先列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范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9dcfe9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f0.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浙人社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1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设置全省统一鉴定及省属定期鉴定考核点,切实提升技能鉴定质量,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7号)、《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作为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在职业资格鉴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近年的考核鉴定中发现部分鉴定所(站)设备数量减少、硬件设备设施更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能鉴定。
为形成良好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充分发挥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在考核鉴定中的资源优势,满足不断增长的技能人才工作需要,自2019年起,全省统一鉴定、省属定期鉴定将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以下简称“考核鉴定点”)申报和考核评估制度,做到好中选优。
根据2019年全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依照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由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机构以职业为单元,通过基础情况、专业能力情况自评自荐申报考核鉴定点,经专家对标核定、专业评定,分职业进行综合等级排序,确定年度内全省统一鉴定、省属定期考核鉴定点。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机构原则上以具备资质的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为基础,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主体专业设置与鉴定职业一致的,可进行申报;(二)申报机构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社会公信力佳,无违规违纪行为,具有相关职业、等级考试组织经验;(三)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人员及配套制度符合有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职业鉴定技能操作考核时一次性可至少接纳30名考生;严格坚持“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原则,考场可实现专场专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7d07eb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b7.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要求,现就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技工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按学校隶属关系向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省、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一至五级的备案,县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三至五级的备案。
其中,涉及县属技工院校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一级、二级备案的,需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备案试点单位。
三、技工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鉴定所站需增加职业(工种)或提高等级的,应在具备《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规定的条件后向隶属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备案。
四、在试点期间,经备案的技工院校可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793a5f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cb.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浙人社发[2011]20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创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按照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主体地位的要求,通过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企业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实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企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临港重化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由我省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
通过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推行技能大师带徒制度,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扶持一批能够继承传统技术工艺的能工巧匠。
到2013年,在全省建成100个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23c314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e4.png)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29•【字号】浙劳社培〔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12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专家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是专家型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各类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参与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教材和考试鉴定辅导资料的编写。
(二)编制、修订、完善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开发适合本省需求的新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开展新职业的鉴定试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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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考试安全有序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下半年考试,执业兽医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具体考试日期由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三、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高级经济师将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专业技术人员须统一参加全国高级经济师“考评结合”考试,我省将不再自行组织高级经济师业务能力考试。
五、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广大考生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
六、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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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湖人社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人社发〔2024〕2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2024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管理考核第四章政策支持第五章附则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市域技能型社会建设,加强高素养劳动者培养,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术攻关创新、技能革新研发、名师带徒传技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浙人社发〔2018〕32号)、《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时代湖州工匠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委办〔202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市级工作室”),是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是指在本市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品行端正、富于创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根据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需要,依托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创建,由我市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开展技术创新、技能攻关、技能传承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四条市级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湖州市+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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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浙人社发〔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竞赛集训第五章竞赛激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活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分类目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ee4f17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78.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浙人社发〔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26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基地软硬件建设水平和运行质量,形成优胜劣汰、动态进退的管理机制,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2月20日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四章考核等级与标准第五章考评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57号)和《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人力社保厅认定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基地考核评估遵循“特色办教、注重实绩、以考促建、激励引导”原则,形成优胜劣汰、动态进退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考核结果的确认,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省人事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承担日常性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共分为三部分:(一)基地自身建设情况包括基地自身定位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目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队伍建设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水平提升、教学投入和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教学设施及专业课程资源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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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2.12
•【字号】浙人社发〔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
知
浙人社发〔2018〕3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浙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12日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支撑创新型省份的技能人才体系,根据《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精神,现就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建立,以八大万亿产业、十大传统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工作室主要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条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公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浙江省+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
(二)有团队:工作室拥有一支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应是技能高超、业务精湛的高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有保障:工作室所在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工作室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发文公布工作室建设工作有关要求。
(二)项目申报。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单位,作为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属推荐单位。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所在建设单位概况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工作室领办人和团队情况简介,工作室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单位资金支持安排计划,以及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等。
3.证明材料。
工作室领办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技能荣誉证书、技术成果证书等复印件。
(三)评审推荐。
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作为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各推荐单位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各推荐单位要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要制定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规范评审程序;要严格评审纪律,评审过程应有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结果须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各推荐单位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 设区市人力社保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推荐函,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情况、评审专家组成情况、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结果等。
2. 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四)认定结果公布。
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推荐单位上报备案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性审查后发文公布工作室名单;省人力社保厅对入选单位授予牌匾。
(五)资金支持。
省里按有关规定给予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用于培训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与技能交流推广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工作室主要有以下职责任务:
(一)技能传承: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每年带徒不少于20人,培养高技能人才10人以上。
(二)技能攻关: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三)技能推广: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培训
班。
第四章绩效考核及应用
第九条工作室实施年度考核制度。
按照“谁推荐、谁考核”原则,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工作室开展年度考核。
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第十条考核包括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
基础部分由基础建设、制度建设、经费管理、成果产出等4方面考核指标构成。
基础部分满分为100分,加分部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工作室领办人不能继续承担领办工作;
(二)工作室缺少正常开展工作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经费;
(三)没有按规定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各市及省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工作室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扬先进,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工作室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建立奖惩机制。
对考核优秀等级的工作室,省里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工作室所在单
位向所在市或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提交重新考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工作室称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人力社保厅统筹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资金使用、人才培养、工资收入分配等与工作室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及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评估标准
工作室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