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企业现金管理规定办法
企业现金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企业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现金收支管理。
1.3 企业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现金收支合法合规;(2)安全性原则:确保现金安全,防范现金流失、被盗、被抢等风险;(3)效益性原则:提高现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4)透明性原则:现金收支过程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和审计。
二、现金管理机构及职责2.1 财务部门为公司现金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现金管理相关规定,监督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处理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2.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现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2.3 财务部门设立现金管理员,负责现金的收付、保管、核算等工作。
三、现金收支管理3.1 现金收入管理(1)各部门应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及时、准确地将现金收入交财务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截留现金收入;(2)财务部门收到现金收入后,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进行核对,确保账务一致;(3)严禁坐支现金,确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须报请财务部门批准。
3.2 现金支出管理(1)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现金支出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2)现金支出须凭有效原始凭证,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支付;(3)严禁虚列支出、套取现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现金保管与安全4.1 现金保管(1)现金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现金,做到日清日结;(2)严禁将现金借给他人,严禁挪用现金;(3)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4.2 现金安全(1)加强现金收支环节的安全防范,防止现金丢失、被盗、被抢;(2)发生现金安全事件,应及时报警,并报告财务部门;(3)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现金安全防范意识。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司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全体员工及各部门,涉及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付、存储、保管、使用等环节。
二、现金管理2.1 现金收入(1)各部门在收到现金时,应及时开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款项来源、金额、日期等信息。
(2)收到现金后,应在当天将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2.2 现金支出(1)各部门需提前申报现金支出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批准金额领取现金。
(2)现金支出需凭有效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报销,严禁虚报、冒领。
2.3 现金保管(1)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现金保管,确保现金安全。
(2)现金保管人员应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银行存款管理3.1 银行账户管理(1)公司应在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2)公司银行账户不得出借、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3.2 银行存款收付(1)公司各项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截留、挪用。
(2)公司各项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3.3 银行存款核对(1)财务部门应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实际余额相符。
(2)如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监督检查4.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4.2 公司设立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责任追究5.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5.2 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6.1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现金使用规范7.1 现金使用范围(1)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大额现金,单笔现金支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特殊情况需使用大额现金的,应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7.2 现金报销(1)员工因公产生的合理现金支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境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二章收付业务的开展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适当的业务准备和风险管理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对收付业务进行审慎审查,防范非法交易。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等,建立科学的业务管理体系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便捷和高效。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高效的收付服务,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保障收付业务的稳定运行。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与交易安全。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本办法的主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收付业务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防范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手册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3.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实施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与现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收付管理、现金监督管理、反假币管理、假币处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七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现金管理活动,不得从事非法、违规的现金活动。
第二章现金流动性管理第八条现金流动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准备、现金存储、现金清算等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现金准备金水平,确保业务运营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进行现金存储,避免现金过多或过少导致的浪费或不便。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现金清算工作的及时进行,避免可能产生的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现金清算应当依法开展,保障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三条现金收付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收付的活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加强现金收付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窃盗和失误的风险。
第十六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现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现金监督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现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运行。
现金支付管理规定(3篇)
现金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金支付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现金支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收付、现金存取、现金调拨等。
第三条现金支付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平、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现金支付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加强现金支付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现金收付管理第五条承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现金收付账户,明确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身份,确保现金收付过程留下有效的记录。
第六条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应填写相关汇总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现金收付行为应按照法定货币单位进行,不得接受禁止流通货币。
第八条承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定期向银行存取现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现金支付行为应尽量使用电子化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收付环节。
第三章现金存取管理第十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取现金行为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一条从银行存取现金需要填写存取单,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存取现金行为应遵循不得逾期、超额取款、冒领等原则。
第十三条存取现金行为应尽量采用无现金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流通。
第四章现金调拨管理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现金支付的特点和规模,合理安排现金调拨。
第十五条现金调拨行为应遵循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现金调拨应制定调拨计划,并对调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现金支付机构管理第十七条现金支付机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运营活动。
第十八条现金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现金支付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二十条现金支付机构应定期报告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银行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
第四条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安全、合规、有效运行。
第五条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存取、支付结算、代理收付等。
第二章现金收付业务第六条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现金,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时办理存款业务。
第七条银行付出现金,应当注意检查现钞真伪、品质、面额等情况,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银行收缴假币,应当及时安排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接收点,并填写《假币交接证明书》。
如有相关证据,同时报案有关部门。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第九条银行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金融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确保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开具支票、汇票等,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支票每月定期清点。
第十二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为其代付各种款项时,应当确认代付事项的合法性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及纳税义务等。
第四章代理收付业务第十四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理收款业务,应当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合法合规、及时安全、费用合理的原则,明确委托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妥善管理代收款项的制度和监控机制,尽职调查委托事项,防范代收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付款项业务,应当确认代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客户意愿,严格审核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代付款项的安全性。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负债、资金运营等监督管理。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收付业务,保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范围和限制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收付、电子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形式。
但是,为了防范非法活动和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对大额现金收付、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了严格管控。
1. 大额现金收付人民币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需要经过银行办理,银行会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一措施有助于遏制黑市交易和洗钱行为。
2. 外币兑换在人民币境内,兑换外币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
合法的外汇兑换业务需要在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交易用途等。
3. 跨境资金流动中国政府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严格管制,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个人和企业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规转移资金。
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重要性和影响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 金融安全通过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交易安全和资金可靠。
例如,在电子支付中,严格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记录有助于防止个人账户被盗用或支付纠纷的发生。
3. 货币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维护货币的稳定价值。
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防范外汇风险等措施,可以维持人民币的购买力和稳定性。
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中国政府和人民银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1. 加强监管合作中国政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建立跨境支付信息交流和风险监测机制。
公司现金收纳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现金收纳管理制度内容一、目的与原则为规范公司现金的收取与支出,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准确及时、责任到人的原则,以确保每一笔现金交易都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现金的收支管理工作,设立专责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纳、保管和记账。
2. 审计部门定期对现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无误。
3. 各业务部门在涉及现金交易时,需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并配合财务、审计部门的相关工作。
三、现金收入管理1. 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开具正式收据,明确收款项目、金额及收款日期,并由付款方签字确认。
2. 收款人员须当日将现金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将收款信息登记入账。
3. 任何情况下不得私自留存或挪用现金收入。
四、现金支出管理1. 所有现金支出必须有相应的审批流程,包括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等。
2. 支出款项时,需填写支出单据,列明支出原因、金额及收款方信息。
3. 财务部门在支付现金前,应核对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五、现金保管与盘点1. 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现金保管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现金库存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控制,避免过量积压。
3. 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第三方监督人员共同完成,确保账实相符。
六、异常处理与违规处罚1. 如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应立即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并进行调查处理。
2.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银行现金收付管理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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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收付管理制度篇1银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1公司日常经济业务活动中,除了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对银行存款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按银行结算办法中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2银行存款收入管理规定;出纳员在办理每一笔银行存款收入业务进,都必须认真复核银行存款收款票据的真实性,内容完整性,填写准确性,如付款单位付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支票等各种结算凭证,在相关收款凭证上加盖“转账收讫”印章。
出纳人员应在单据结算规定的日期内及时到银行办理进账,防止资金闲置。
3.银行存款支出管理规定;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应付材料、工装模具、设备、委托加工费等各,种费用的所需用款支出,一律由各归中管理部门填写一式三联的“请领款单”,业务经办人应正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用途、金额,经部门领导——主管经理——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长审核后,交出纳员把第一联留下,凭以作办理银行存款支出手续,并把办理支出后的银行回单、网银付款凭证、支票存根联附上,作为减少银行存款的记帐依据,各业务经办人,对办理领款的支出,应及时把合法真实、完整的发票、单据(购买实物的发票,必须有实物验收入库证明)交由主管经理亲笔签名审批后,连同原“请领款单”第二、三联送财务部审核会计办理核销报帐手续。
4.通过银行办理的转帐结算方式通常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汇款4.1银行汇票的管理4.1.1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票随人到,兑现性强,付款期为一个月。
4.1.2银行汇票收付,由出纳人员具体到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4.1.3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好银行汇票及其解讫通知联,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票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人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
财务现金管理规定(3篇)
财务现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将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二、现金使用范围第三条使用现金范围:(一)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二)出差人员差旅费;(三)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____元以下的;(四)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五)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收付原则第四条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
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
第五条购买物品或支付货款,尽量使用支票、汇款等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付量。
第六条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出纳一律凭相关负责人审批的、财务部统一印制的借款单付款。
第七条出纳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四、现金收入和支出第八条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第九条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第十条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对按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申请公司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五、现金报销时间规定第十二条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后____个工作日内报销,出差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返回后____个工作日内报销,如不按时还清借款又不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个人购汇所借现金,应在回国后____个工作日内还清。
六、库存现金的保管第十四条库存现金不应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于月末、季末、年末清理各类借款,及时催收,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
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现金管理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稳定和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现金的收付、保管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现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_____(单位名称)的所有现金收支活动。
二、现金的定义和范围现金是指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包括纸币、硬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货币资金。
但以下情况不属于现金范畴:1、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
2、被冻结或限制使用的资金。
三、现金收付原则1、收付合法原则现金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严禁非法收支现金。
2、收付有据原则每一笔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确保收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日清月结原则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每日结清余额,每月进行结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四、现金收款管理1、收款流程(1)业务部门在收到现金时,应及时开具收款凭证,注明收款日期、金额、来源、付款人等信息。
(2)收款人员将现金和收款凭证交给出纳,出纳核对无误后在收款凭证上签字确认。
2、收款安全(1)收款人员在收取现金时,应注意识别真伪,防止收到假币。
(2)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批准。
五、现金付款管理1、付款流程(1)业务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付款金额、用途、收款人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原始凭证。
(2)部门负责人审核付款申请单,确认付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和资金状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
(4)出纳根据批准后的付款申请单支付现金,并在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
2、付款限制(1)现金支付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限额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严禁白条抵库,不得私自挪用现金。
六、现金保管1、库存现金限额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现金存放现金应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中,保险柜应置于安全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收付管理,严格会计内部控制,维护我行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大额现金收付偷逃国家税款和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促进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以及《XX银行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收付”系指: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存入人民币现金20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 万美元(含)以上,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支取或单日累计提现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
第三条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应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使用转账结算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
第五条各分行应制定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授权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六条建立大额现金收付的检查督导制度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建立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对营业机构的大额现金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各分行合规审计部门应对大额现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制度各分行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认真审查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根据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查提现的金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现金管理规定、账户管理规定是否相符。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
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
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
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
财务现金管理规定办法
财务现金管理规定办法一、概述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现金管理,旨在规范企业的财务现金管理,确保企业现金流的安全、合法、可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二、财务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1.现金收付•现金的收取必须由财务部门授权人员进行,并获得收款单据。
收款单据包括结算单、收款收据等。
•现金的付款必须进行授权并由财务部门授权人员进行,并获得付款单据。
付款单据包括支票、转账凭证等。
2.现金存放•企业内部现金必须全部存放于保险柜内,并由财务部门授权人员保管,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备份。
•企业财务必须派出专人对保险柜进行监管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
3.现金使用•企业需要使用现金时,必须填写相关申请单据,并由财务部门授权人员进行审批、授权,确定开支途径和金额。
•企业使用现金时,必须保证使用途径的安全、规范和合法,并记录相关信息。
三、财务现金管理的流程本规定中对财务现金管理的流程进行如下划分:1.现金收付流程2.现金存放流程3.现金使用流程四、财务现金管理的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的财务现金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的财务现金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协助财务部门完成财务现金管理工作。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1.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动用现金的行为,要按照企业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要求归还相应款项。
2.对于对企业现金造成损失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归还相应款项。
3.对于长期违反企业财务现金管理规定的人员,可以进行降职、开除等严厉处理,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总结企业的财务现金管理是企业发展和经营的基础,只有做好财务现金管理工作,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壮大。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一、原封新券;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根据《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监督是指对客户人民币现金收付实施预约、审批、备案等监督行为。
凡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简称开户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接受本行的现金收付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户现金收付
第三条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开户单位在下列现金使用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
(一)职工工资、各项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业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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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支管理制度三篇
现金收支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现金收支管理制度一、现金收入管理制度1.各经营部门的经营收入,必须当天交公司财务;公司当天收入要当天存入保险柜或尽早进银行(最迟不得超过三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用营业收入款;2、经营收入必须坚持制单(票)、收款、缴款相分离,并相互制约的原则,不得单独经手;3、小卖部售货员当天出售的商品,必须填写商品零售登记台帐;领取商品出售,填写领料单,并注明零售单价,月底填报零售报表;当天营业收入缴款以零售台帐为据。
二、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一)对于发给员工的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补助等必须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列为经费支出,不得以编制定额、预算计划数字列支;(二)购入山庄办公用品和材料,直接列为经费支出,但单位较大,数量大宗的应通过库存材料核算;(三)拨给的补助费、周转金应按实际拨补数,以批准的预算和银行支付凭证列为经费支出;(四)拨给所属部门的经费,应按批准的报销数列为经费开支;(五)拨给的各项补助款和无偿慈善投资,应依据受补助和受支援单位开来的收据准确性列为经费支出;(六)员工福利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存,直接列入经费支出,并同时将提存从经费存款户转入其他存款户,以后开支时,在其他存款中支付;(七)购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为经费支出,同时废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科目;(八)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的数定列为经费支出。
(1)持单据人在交票据时就进行台帐登记,登记后的票据交接收人。
(2)接收人根据台帐登记簿上的数量、金额等进行票据核查,核查后签字确认。
(3)确认后的票据由接收人交财务,并由财务部门审核后开据发票。
接收人将财务开据的发票交持单据人并签字确认。
篇二:现金收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人金额是指由财务部汇入各单位银行账户内的金额,支出金额则仅指各单位的费用。
各单位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可控制费用与不可控制费用,均应自财务部汇入之金额中支付。
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账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信用社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单位账户的现金管理第四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第七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信用社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折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经信用社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信用社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经信用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证券期货保证金等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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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账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信用社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单位账户的现金管理
第四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七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经信用社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折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经信用社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信用社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
经信用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证券期货保证金等特定用途。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信用社收付现金。
第三章个人储蓄账户现金管理
第十条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不得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对于开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下列款项,允许转账至个人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
(二)小额劳务报酬(如附有完税证明);
(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
(四)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五)证券期货保证金;
(六)买断工龄支出;
(七)社会保障支出;
(八)房屋拆迁;
(九)其他合法款项。
开户单位将(一)至(九)等项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应向信用社提供相关的依据。
第十二条信用社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应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商、汽车销售商、就读学校等商品供应商的指定账户,不得为个人直接办理提取现金的业务。
第四章大额现金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及将前述登记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应逐笔登记,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汇总登记表》,于每月随月报报送联社财务部门备案,联社财务部门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从其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柜台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等),经审核后方可支付。
信用社对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天以上以电话等方式预约。
信用社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每月随月报报送联社财务部门备案,联社财务部门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信用社对单位或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需填制《大额现金审批表》并由信用社负责人审批后登记《大额现金审批登记簿》,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需报送联社财务部门审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除填制审批表外,还应填制
《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报备表》并报送联社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信用社对登记备案的取款人的存取情况负有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
第五章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所谓异常大额现金是指在柜台发生的下列现金支取活动:
(一)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明显超过其实际需求;
(二)开户单位提出的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
(三)开户单位连续几个工作日提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
(四)信用社认为的其它异常大额支取情况(如突发性的集中提现等)。
第十九条信用社柜台人员要尽到应有的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的关注责任,对柜台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活动,应及时向联社财务部门报告。
经联社财务部门查实、确认为异常现金交易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一步关注尚未结束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的进行。
第六章信用社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信用社要固定现金管理岗位,确定现金管理人员,强化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使相关岗位能够互相制约和监督,并对部分大额现金审批岗位实行轮岗以及进行离岗审查。
第二十一条信用社要进一步坚持现金管理制度。
必须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核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上述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信用社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执行,同时信用社应将审核文件存档以备当地人民银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