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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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0〕25号)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部于2010年1月颁布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2010年3号令,以下简称《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就《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规范》学习和宣传活动兽药经营许可和监管是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从2010年3月1日起,在我市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都须达到《规范》要求,现有的300多家兽药经营单位也必须在两年内达到《规范》要求。
因此,各区县要重视《规范》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要组织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要把《规范》宣传到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
二、开展兽药经营企业情况调查各区县要组织对辖区已开办的且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兽药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附件2的格式填写调查表,并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调查报告及调查表报我局兽医管理处。
三、关于目前阶段的有关执行问题目前,我局正在按照《规范》要求抓紧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
在本市实施细则下发之前,对于2010年3月1日后申请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暂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各区县在接到企业新开办兽药经营许可(兽用生物制品除外)的申请时,应告知其必须达到《规范》的要求;在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之前,需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实施《规范》的检查;(二)在接到申请后,市农业局组织检查员实施现场检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方案》的通知-怀政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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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方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方案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怀柔区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主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对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
二、禁养畜禽种类及规模(一)禁养畜禽种类包括猪、牛、鸡、鸭、羊等畜禽种类。
(二)畜禽规模本方案中禁养畜禽规模是指需达到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本方案中禁养对象为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怀柔水库一、二级保护区。
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怀柔水库主坝分水线、长副坝、怀沙公路、京通铁路、怀黄三十五千伏高压线、山脊线一圈以内,面积21平方公里。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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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京农〔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农发〔2014〕196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局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
第五条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自宰自食的除外。
从事清真畜禽屠宰活动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第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和产品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北京市家畜家禽和畜禽产品检疫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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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畜家禽和畜禽产品检疫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家畜家禽和畜禽产品检疫监督管理若干规定(1992年11月25日北京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家禽和畜禽产品(以下简称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购销、运输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均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骡、驴、免、犬、骆驼、鹿、鸡、鸭、鹅、鹌鹑、鸽等。
本规定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畜禽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种蛋等。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主管全市畜禽防疫检疫工作。
区、县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主管,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监督管理。
市畜牧兽医总站和区、县、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统称畜禽防疫检疫和监督机构),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禽防疫检疫主管机关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本规定,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的畜禽防疫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畜禽防疫检疫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屠宰单位(户)必须符合畜禽防疫检疫要求,并取得市或区、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核发的《兽医卫生合格证》。
新建其他屠宰单位(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屠宰单位(户)与医院、学校、幼儿园、畜牧场以及不符合防疫要求或有碍采取隔离、封锁等防疫措施的其他场所,距离不少于100米,并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井、饮水取水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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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现将《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
本《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实施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一、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原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北京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城市,郊区养猪业生产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
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上,应综合考虑城市和农村消费需求情况,并与一定的生猪生产规模衔接配套,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分布,要根据当地生猪出栏数量、消费需求状况、流通发达程度以及交通便利条件确定,平原地区尽可能少设,边远山区适当多设,以利于流通,方便群众,并且便于集中检疫和监督管理。
考虑到保护环境的要求,近郊区五环路以内严格控制建设生猪屠宰厂(场),除现有的大型生猪屠宰企业外尽量少设或不设;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生猪屠宰厂(场)。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京农兽医字[2007]11号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京农兽医字[2007]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0a16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61.png)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京农兽医字〔2007〕11号)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四城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按照农业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市发〔2007〕1号)及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07〕4号)要求,我局拟在下半年开展全市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
二、工作时间及安排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一)调查摸底和部署安排阶段。
时间:6月15日至30日市、区县针对当前动物养殖投入品监管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辖区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确定整治行动的重点区域、对象、目标。
各区县要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整治行动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工作重点。
请各区县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局。
(二)整治阶段。
1.整顿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
时间:7月1日至9月30日整治内容:一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重点查处非法生产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用生物制品的行为。
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兽医诊疗机构开展拉网式检查,清查不符合规定的中试产品,彻底铲除地下窝点。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启动畜牧兽医工作精细化管理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启动畜牧兽医工作精细化管理工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c30a30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ae.png)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启动畜牧兽医工作精细化管理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京农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启动畜牧兽医工作精细化管理工程的通知(京农发[2012]45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总站,市兽医实验诊断所,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市畜牧业环境监测站:市委十届八次会议以来,城市精细化管理已经列入本市重点工作,市委书记刘淇同志在2011年市委十届九次会议上提出“要在推动社会管理精细化上有新突破,为群众提供便利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服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在开展动物卫生与畜牧管理三大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我局研究确定实施畜牧兽医工作精细化管理系列工程。
现将《北京市畜牧兽医工作精细化管理工程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北京市畜牧兽医工作精细化管理33158执行手册》(以下简称《33158执行手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精细化管理是探索城市管理新模式和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是规范化管理的升级,其实质是对职责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和落实的过程,是全面履职和提高执行力的有效实现方式。
市委十届八次会议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以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线的新型管理理念和机制已在各部门、各行业管理工作中已开始探索和实践应用。
我市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肩负着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重任,涉及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种业管理、兽药和饲料质量控制、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多个不同领域,综合性强、管理面广,工作范围全面覆盖本市城乡地区。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卫生与畜牧管理三大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卫生与畜牧管理三大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f562dd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03.png)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卫生与畜牧管理三大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京农发[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卫生与畜牧管理三大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农发〔2010〕170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为强化依法行政、落实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公共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首都动物卫生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本市拟全面启动实施以动物卫生社会责任、动物卫生标准化监管、兽医机构效能评估为核心的三大体系建设。
为此,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动物卫生与畜牧管理三大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北京市动物卫生与畜牧管理三大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饲料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本市动物卫生与畜牧业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以保障北京世界城市建设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以强化管理相对人守法自律、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管理和工作效能科学评价为主线,依法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动物卫生与畜牧管理工作体系。
二、工作思路以法律为基础,强化法定职责的履行,建立生产经营社会责任评价、监督执法标准化管理和畜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等三个平台,全面提升本市畜牧产业规范化程度和动物卫生与畜牧管理工作的能力水平。
(一)动物卫生社会责任体系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牧兽医行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要求,以宣传、监管和评价为手段,强化动物卫生社会责任主体守法生产经营,自觉维护公众利益、行业信誉和产业安全的责任意识。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434f17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fd.png)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京农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农发〔200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加强本市畜禽养殖管理,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规定》(农牧发〔2007〕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标准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7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养殖规模标准根据本市畜牧生产现状和防疫要求,制定以下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养殖标准。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3ec07f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00.png)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京政农发〔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京政农发〔2022〕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8月31日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推进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畜禽指:猪、牛、羊、鸡、鸭。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优供给、强安全、防风险、保生态、促发展”总体思路,以保障肉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畜禽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主要任务,通过优化升级、品牌经营、功能配套、加强管理等措施,率先建立设施先进、质量可靠、规范有序、融合发展的现代畜禽屠宰加工体系。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优化布局。
综合考虑城乡建设规划、养殖规模、屠宰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优化资源配置,统一规划布局,防止重复建设。
2.确保质量,有效供给。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实现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立足应对重大突发情况,特别是极端条件下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实现快速响应、保供稳价。
北京市农业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67fcc8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e4.png)
北京市农业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京农畜字[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京农畜字[2006]18号)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2006年上半年,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净化兽药市场,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农办医C2006324号),要求各省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半年继续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农业部重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开展兽药经营环节非GMP兽药产品清理工作各区县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半年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对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实施一次拉网式检查,一是将兽药市场产品与GMP企业名录进行认真核对,坚决查处非GMP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二是查处已通过GMP认证,但兽药批准文号已过期的兽药产品;三是对照列入禁用兽药清单的品种,重点查处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抗病毒药物;四是加强进口兽药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未注册、未办理进口兽药许可证的走私进口兽药产品。
对以上产品,一经发现,一律收缴销毁,并对非法经营和使用者依法实施处罚。
二、督促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生产企业完善原料药购进登记记录、生产工艺操作记录、产品出入库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记录登记工作,督促经营企业完善索证备案记录、产品出入库记录等有关内容,监督养殖场完善兽药使用登记记录等有关内容,确保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安全高效。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产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产](https://img.taocdn.com/s3/m/75e601e4d5bbfd0a7956734d.png)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6.01.06【实施日期】2016.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农委、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本市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2016年1月6日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畜禽产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开办畜禽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使用畜禽产品为原料提供餐饮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经屠宰、分割后的畜禽胴体、分割肉等初级产品和副产品,含冷鲜和冷冻产品。
第三条本市对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严格准入、强化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畜禽产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开办畜禽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使用畜禽产品为原料提供餐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各区(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积极推动“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责”的畜禽产品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畜禽产品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职责。
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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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农业局是本市负责畜禽屠宰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鸡、鸭、兔等主要家畜家禽。
第五条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除自宰自食的外,任何未经定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经营性屠宰生产。
第二章基本建设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计和规划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鲜家禽肉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
第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具有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屠宰厂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
应当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地表水二级以上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畜牧场和其他有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至少500米以上;(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GB5794-1995)的充足水源;(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病、健畜禽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
整个建筑群需划分为连贯又有严格隔离条件的三个区:宰前管理区(包括饲养圈、待宰圈)、屠宰加工区、病畜隔离管理区。
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并用围墙隔开,设专门通道相连;(四)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室和检疫检验设施;(五)备有适用的消毒药品、消毒设施,健全消毒制度;(六)有完善的污水污物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音等符合国家和全市环保要求;(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八)有符合条件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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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9号1996年5月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生猪产销体制改革,加强生猪市场管理,把好屠宰检疫关,让市民吃上“放心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生猪的调市规模和生产、屠宰定点安排(一)合理确定并保持稳定的调市规模。
根据本市城镇居民猪肉消费水平测算,全市年生猪消费总规模约500万头,其中城区370万头。
鉴于目前大市场、大流通格局已基本形成,同时考虑到全国大市场波动因素,确定本市规模猪场调市生猪总规模为240万头,每月20万头,均衡上市。
(二)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定点生产。
1.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定点。
市级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承担调市生猪屠宰和远郊区、县城镇居民供应任务,定点企业数量不超过20个。
区县屠宰加工企业定点要方便生产和消费,合理布局,不宜过多;其屠宰的生猪只能地销,不得进入城区上市。
要制定严格的定点标准,对现有屠宰企业重新审核登记验收。
定点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会同市政府农林办、市商委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技术监督局牵头共同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2.调市生猪生产任务由本市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规模猪场承担并实行定点生产。
由市政府农林办负责制定规模猪场的定点标准并组织协调,确定定点生产企业。
3.落实调市生猪任务。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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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京农畜字[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农畜字[2006]1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市环保局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经2006年第3次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农业局畜牧处联系。
联系人:张保延;联系电话:82078423。
附件: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农业局二00六年九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是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是我市发展生态养殖,实现种植业、养殖业有机结合,促进畜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限于北京市农业局承担的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环保局排污费资金项目中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规模化养殖场指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000只以上的禽类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应遵循“减量化、生态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方针,采用先进、有效的技术,将养殖场产生的固体粪便加工成肥料,用于种植业生产。
污水经过治理,作为肥水用于农田灌溉,实现零排放,不能做到零排放的,要达到国家和北京市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京农发[2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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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京农发〔2012〕34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2〕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本市将于2012年3月1日至7月30日统一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具体部署安排见《北京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行动目标。
此次行动是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的兽药管理专项执法活动,是保证兽药GSP贯彻实施的重要步骤,对于净化我国兽药经营市场和保障兽药产品质量意义重大。
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从维护首都畜牧产业安全、动物产品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统一行动,抓出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周密部署,责任到人,切实落实有关要求和措施,并加强检查督导。
三、务求取得实效。
此次行动是进一步规范本市兽药经营秩序的重要契机,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到清理不留空档,规范不走形式,有效净化兽药经营市场。
四、及时沟通报告。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专项行动的信息和报告工作,按时上报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及时反馈行动中存在遇到的问题并沟通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北京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以清理、查处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为契机,依法取缔兽药非法经营、经营黑窝点,净化兽药经营市场;以推行兽药GSP为载体,建立健全兽药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全面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确保经营环节兽药产品质量。
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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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畜产品【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02.12【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农业局是本市负责畜禽屠宰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鸡、鸭、兔等主要家畜家禽。
第五条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除自宰自食的外,任何未经定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经营性屠宰生产。
第二章基本建设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计和规划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鲜家禽肉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
第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具有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屠宰厂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
应当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地表水二级以上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畜牧场和其他有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至少500米以上;(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GB5794-1995)的充足水源;(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病、健畜禽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
整个建筑群需划分为连贯又有严格隔离条件的三个区:宰前管理区(包括饲养圈、待宰圈)、屠宰加工区、病畜隔离管理区。
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并用围墙隔开。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48b6ffc1c708a1284a4452.png)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文字号】京农发[2014]19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4.09.3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农发〔2014〕198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农业局2014年9月30日附件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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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京农畜字[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农畜字[2003]11号)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为确保市民食肉安全,推动我市畜禽屠宰向标准化、规范化、合理化方向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今年市农业局将组织开展以牛羊禽类为重点的畜禽定点屠宰工作。
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北京市农业局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附件: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本市牛羊禽类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确保市民食肉安全为根本目的,以全面提升屠宰行业机械化、自动化、现代化水平、提高产品档次和达到国际认证标准为目标,遵循生态环保、适度规模、减少数量、便于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定点。
二、发展目标(一)屠宰工艺技术和设备水平:所有经验收合格的屠宰厂在未来几年内全面提高工艺标准,力争达到九十年代末国际水平。
尤其是规划新建的屠宰企业要高起点、高水平,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应全部采用国际通行的先进工艺,严格按照检疫检验规程操作,完善污水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争取达到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二)产品结构:改大为小,变粗为精。
减少白条鲜肉的产量,增加小包装的分割肉、冷却肉的生产。
逐步取消牛羊禽类白条肉的供应方式。
推进包装化、品牌化的冷却保鲜肉上市。
(三)屠宰能力:根据历年来肉类产品消费增长速度和城市人均消费量,本市牛羊禽类产品需求量将逐年上升。
考虑到本市牛羊禽的出栏能力和市场流通的发展趋势,本市牛羊禽类屠宰加工整体能力在近三年应达到牛50万头、羊500万只、禽类3亿只左右。
即占全市全年肉品消费总量的50%左右。
(四)质量控制应达到国际认证标准:对定点屠宰企业加强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屠宰厂应参照HACCP体系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先进模式进行生产管理,对不能达到或未建立完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制度的企业,将其逐步淘汰出屠宰行业。
(五)品牌意识: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畜产品出口创汇工作,我市将在未来几年内帮助和扶植企业开展树立品牌工作,支持屠宰加工企业按照WTO规则和运用市场机制注册自产商品的品牌。
将企业产品和知名度做大做强,使我市畜产品在不同品种、不同层次上均有知名的品牌。
三、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厂设置的基本原则(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设置,保障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严格执行《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规范》(GB/T12347-1998)、《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GB2708-94)等国家标准,强化肉品检验、检疫操作程序,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监控体系。
对达不到技术标准的牛羊禽类屠宰厂坚决不予设置和定点。
(二)保护生态和环境。
按照市政府转发的《北京市绿色养殖业发展意见》的文件要求,近郊区五环路以内禁止新建和审批牛羊禽类屠宰厂,同时对原有的牛羊禽类屠宰厂的布局进行调整。
禁止在地表饮用水和地下和水源防护区内以及居民聚集区附近设置牛羊禽类屠宰厂。
对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达标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屠宰厂坚决不予定点。
(三)设立屠宰厂屠宰规模下限。
为促进屠宰行业自动化、机械化水平,要求2005年以前新建屠宰厂屠宰规模不得少于年屠宰牛6万头、羊60万只、肉鸡2000万只、肉鸭(淘汰蛋鸡)200万只、优质肉鸡和北京填鸭100万只的水平下限。
(四)有利于销售和供应。
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区可按照有利于检疫监督、方便群众购买的原则,经区县政府批准,设立若干以满足当地或邻近村落居民需求为目的,具备检疫检验能力的小型牛羊禽类屠宰点。
(五)屠宰厂设置数量。
原则上不考虑数量上的限制,主要根据各区县畜禽养殖生产量,结合区域流通情况进行设置。
厂点分布不宜过密或过疏,以保证正常流通和供应为准。
(六)坚持建大撤小的原则。
加快本市牛羊禽类屠宰行业的体制创新、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一条龙的产业化组织,提高肉类产品生产流通的组织化水平。
原则上对新建的大型牛羊禽类屠宰厂合格一家,审批一家。
同时坚决关闭生产规模小、设施不达标、技术落后的小型屠宰厂,优化我市屠宰行业的发展。
(七)坚持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政策。
按照先近郊、后远郊;先关闭小规模屠宰厂、逐步引导大型新建厂的实施步骤。
对位于近郊区五环路以内的以及影响环保的牛羊禽类屠宰厂全部不予验收,并建议其搬迁或撤出;现已建成的屠宰厂的屠宰规模达不到新建厂屠宰规模标准50%的不予验收定点;2005年底单班屠宰能力不达标的定点屠宰厂要逐步退出屠宰行业。
四、开展定点屠宰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我市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主要措施是从屠宰厂设置布局入手,严格执行定点验收标准、强化检疫监督程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警示和退出制度等几方面实施,优胜劣汰,逐步提高我市牛羊禽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根据《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点屠宰验收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参加,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对区县申报的牛羊禽类屠宰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定点屠宰及验收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新建和改扩建屠宰场的行政审批。
(二)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市农业局制定了有关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行政审批程序。
其工作流程是:申请企业上报有关材料,包括《北京市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审批表》,并提供场区平面图、四邻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材料和申请报告;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对合格的申请单位的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受理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按照有关标准组织人员验收,依据现场验收情况确定是否合格。
对验收合格的屠宰厂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后择日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15号令)等标准和规范逐项进行审核。
分别从屠宰规模、选址、场区布局、设施结构、加工设备、仪器配备、照明光亮度、屠宰间距、加工环境温度、无害化处理设施、检疫操作空间、规范化制度、卫生要求、登记制度等15项内容进行验收考核,对其中一项验收内容不能达标的企业,向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毕后对其进行再次验收。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次验收过程中特种养殖动物屠宰不纳入定点工作(如鸽、鸵鸟等)。
其他畜禽则根据我市实际养殖和屠宰加工情况进行分类界定。
由于目前屠宰厂设置较多,其设施设备运转时间较长,为做好设施设备的改造升级工作,此次对原有设立的屠宰场的验收条件适当放宽。
其验收基本原则:牛屠宰量为3万头、羊屠宰量30万只、肉鸡屠宰量1000万只、淘汰蛋鸡、肉鸭屠宰量100万只,优质肉鸡和北京填鸭屠宰量50万只,并应具备相应的屠宰加工面积。
此外交易市场上存在的屠宰活禽行为我们不提倡,鉴于目前市民的消费习惯不宜强制取缔,但屠宰活禽的摊位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将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今后1-2年内逐步规范或取缔这种活禽屠宰鲜销模式。
(三)严格检疫操作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牛羊禽类屠宰的检疫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14号令)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目前还未颁布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如某些禽类(如鸭、鸽子)的检疫程序,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参照有关标准制定出适合我市的检疫操作程序,供牛羊禽类屠宰厂检疫员在检疫过程中实施。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各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向定点后的牛羊禽类屠宰厂配备足额的检疫人员和设备,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以便于追溯制度的实行。
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市农业局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季度组织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屠宰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畜禽屠宰厂待宰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一次疫病、有毒有害物抽查检测;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将监督检查活动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市及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及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实施。
(四)实行警示和退出制度。
对验收合格的定点屠宰厂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实行警示和退出制度。
定点屠宰厂在屠宰过程中屠宰病死畜禽或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外埠活畜禽的、含违禁药物或药物残留超标等不符合规定的牛羊禽类,由市和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警告并登记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超过2次的,由市和区县动物防疫机构暂停该厂的检疫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供厂方整改,同时建议市及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企业警示系统。
对一年中4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厂家,由市农业局收回《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回《动物防疫合格证》,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建议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相应的行政许可证。
(五)实施工作要求。
1.供应屠宰企业的本市牛羊禽类养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免疫登记和免疫标识佩带工作严格按照《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13号令)执行。
(2)产地检疫要到位,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14号令)的规定做好动物检疫报检工作。
2.严格按照“食品放心工程”的准入制度屠宰外埠进京畜禽,全市所有牛羊禽类屠宰厂的外埠活畜禽基地必须经市农业局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可后方可进入北京,其准入条件为:(1)必须来自非疫区。
确定疫区依据农业部和当地防疫部门的疫情通报,以及对该地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实际监测结果。
(2)要求规模化养殖场达到以下标准:肉牛年出栏1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肉鸡年出栏5万只,肉鸭年出栏3万只;养殖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健全防疫制度。
免疫记录和免疫耳标的佩戴要齐备。
饲料、兽药的使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饲料使用准则和中国兽药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