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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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单位.第三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各级培训机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除外)以及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属、驻冀中央企业申办三、四级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培训、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培训机构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一律不得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他利益。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资质证书确定的培训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八条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为四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九条各级培训机构培训范围如下: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驻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企业中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一、宗旨为推进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家庭工坊、建筑施工现场等。

三、培训内容(一)基本理论知识: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政策、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安全管理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安全管理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等。

(二)安全技能:安全技能培训有助于职工掌握安全技能,包括:安全用电技能、高处作业技能、机械操作技能、公路运输技能、锅炉操作技能、消防技能、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等。

四、培训对象(一)技术工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二)安全管理人员;(三)新入职职工;(四)职工及其他从业人员;(五)其他需要培训的人员。

五、培训方式(一)理论培训:以安全管理理论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方式,包括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政策、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安全管理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安全管理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等。

(二)实践培训:以安全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用电技能、高处作业技能、机械操作技能、公路运输技能、锅炉操作技能、消防技能、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等。

六、培训管理(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培训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二)安全培训应定期开展,重点对特殊岗位、特殊作业人员和新入职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三)安全培训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培训记录;(四)对安全培训的质量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为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为减少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等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和控制安全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范围开展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
(3)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2)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知识;
(3)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4)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4)场所、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培训范围与内容
五、培训机构监管
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吊销其《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
(1)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严重后果的;
(3)具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教师队伍名单及其相关资质证明;
(2)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
(3)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情节严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

冀安监管人〔2008〕1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其他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9日 点击量:2117 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 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07〕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1、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维护学校安全的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和本省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治理,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五)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与安全培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安全培训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培训的负责人承担安全培训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作业除外,以下同)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河北省安全培训规范文件

河北省安全培训规范文件

河北省安全培训规范文件《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要求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安全生产技术;(四)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知识;(五)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规定;(二)培训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可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实操培训等形式;(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四)培训师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五)培训合格人员应当颁发培训证书,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培训组织和实施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明确培训责任,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二)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定期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师资教学水平。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应急执法〔2019〕130号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应急执法〔2019〕130号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应急执法〔2019〕13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近期,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省厅对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研究制定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综合治理措施。

根据研究制定的综合治理措施,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和改进行政许可工作1.严格安全准入。

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从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开始,严格把关企业周边安全环境、内部平面布局、工艺技术保障、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能力、自动化水平等基础安全条件,从源头保障安全生产。

2.严格许可审查。

严格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资料,严格实地核查企业现场安全条件,突出核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突出核查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安全责任体系、“双控”机制落实情况。

安全条件不符合、不达标的,坚决不予颁发(延期)安全许可。

3.严格选配审查专家。

按照“务实高效、专业对口”原则,严格选取许可审查专家,确保专家具有胜任审查任务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对规模较大、危险程度较高企业的审查,增加专家组成员数量,保证专家力量符合审查工作量的需要。

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8〕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队伍的教育训练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作业除外,以下同)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以及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冀应急人〔2019〕50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现将《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人事培训处反馈。

请各市将此文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点等有关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魏景瑞*************(兼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2.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3月28日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与安全培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安全培训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培训的负责人承担安全培训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7.09•【字号】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各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省厅各有关处室(单位):《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3日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7月9日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评审和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煤矿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冀安监管二〔2014〕33号)开展创建和考评。

2019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019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为加强和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且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企业级上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①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基本知识;②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部门事故案例;④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③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④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⑥有关事故案例;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②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③有关事故案例;④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最新版-冀应急人(2019)50号)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最新版-冀应急人(2019)50号)

附件档案编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姓名:身份证号:建档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公章):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监制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登记表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盖章):档案编号:厂(矿)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盖章):档案编号: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加工、制造业生产单位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厂(矿)级培训及考核时使用此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厂(矿)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的每一页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印章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在每一页签名确认。

3.记录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

记录人员(签字):考核人员(签字):分管负责人(签章):归档日期:年月日— 3—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盖章):档案编号: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及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培训及考核时使用此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的每一页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印章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在每一页签名确认。

3.记录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

记录人员(签字):考核人员(签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章):归档日期:年月日— 4—班组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盖章):档案编号: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及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班组级安全培训及考核时使用此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班组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的每一页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印章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在每一页签名确认。

3.考核成绩或补考成绩分为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成绩两部分,应分别填写在考核成绩或补考成绩中,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不合格不得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冀应急人〔2019〕129号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冀应急人〔2019〕129号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冀应急人〔2019〕12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安全培训教师队伍管理,拓宽培训教师的来源渠道和数量,提高培训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授课能力,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质量,增强安全培训对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的支撑保障作用,现将《河北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工作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1、河北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工作指南
2、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教师工作指南的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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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2019年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___令第44号)、《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___〔2018〕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但是,对煤矿、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队伍的教育训练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章安全培训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其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作业除外,以下同)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以及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章安全培训管理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训练中心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训练工作。

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如住建、交通、市场监管、消防、地震、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教育训练工作。

第二章规定了安全培训机构的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安全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一)每个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在本省安全培训机构兼职不得超过3家。

鼓励培训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二)培训教室应当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

三)培训教室应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录像、刻录机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

四)特种作业实实训设施及教学场地的配备,应当满足相关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有关要求。

五)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在培训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安全培训的教师、教材、档案生成及学时认定等情况,并采取远程与现场安全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总学时30%。

六)采用合作办学开展安全培训的,只能与1家单位合作,并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原则、合作方式及范围、权利和义务、过程管理与质量、资金投入以及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内容。

七)消防设施应按标准配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七条规定了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的要求。

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省属及以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教师等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将教师、教学和实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市属及以下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在开展安全培训前,这些单位应向所在地市级或者省直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教师、教学和实实训设施等情况。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书面报告相关内容的现场核查,并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教师、教学和实实训设施等情况发生变化,安全培训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再开展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成人培训特点,进行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培训设计,强化培训过程管理,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在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5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培训计划,包括学员类型、数量以及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时及授课教师等有关情况。

安全培训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或学员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的,应实行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与委托方或学员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培训的对象、要求、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原___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

安全培训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应当按照《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及有关专业领域或作业类别领域相关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和安全培训教师的评选。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优先选用优秀安全培训教师。

第十三条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省级及以上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也负责安全生产考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则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属及以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则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教师、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则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健全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持续提升的安全培训长效内生机制。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工、实生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需要重新上岗、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停产检修、设施设备大中修前和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对有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或者专项安全培训。

如果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纳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培训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并协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规定了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除了接受安全培训外,还需要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进行师徒实教育。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还需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实教育时间不低于4个月。

第十八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每年都需要接受必要的安全再培训,以保持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安全培训要求,内容和学时由本单位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并规定了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的毕业生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初次培训。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要求,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行业自律标准或者协议价收费。

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证书颁发制度。

对于10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除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进行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考试或者参加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对于经营许可期限不足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10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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