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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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当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在局部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进入 21 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步伐。
2007 年,财政部、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江苏、浙江、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等,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江苏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推动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
(三)交易平台不断建立为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交易过程的规范化。
然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诸多困难。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不公平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容易导致分配不公平,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对交易的影响有限。
浅议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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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进一步推 动我 国水排 污权交 易的建立和发展提供 参考。
关键 词 : 水排 污权 交 易制度 ; 美 国; 发展 现状; 问题
中图分类号 : X 3 2 4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6 — 5 3 7 7( 2 0 1 3 )0 2 — 0 0 3 5 — 0 5
( 3)容量节余 。改建 或扩建 的企 业通常 要承担更 1 . 3 水排污权 交易的 内容及污染物种类
为严格 的污染 治理责任 ,而这项政 策则在 厂区内排 污的
oU I . , l 0  ̄ 獭 l 娜 髓 嘲1 0 目 P I a l l 甜 嫩
( ) “ 气泡”政策 。该政策适用于一个工厂或者一
自愿参与污染物控制所带来 的经济激励 。 ( 5) 一 些水质交 易方案设计 经纪人作 为交 易的第 三方实体 ,主要负责匹配买方和卖方 以简化交易 和降低 ( )由于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实现流域环境效益的辅 助方式 ,流域机构和环保 组织也 可能参 与交易 。 在美 国,交易 内容是将受损水体 和未受损水体分 开 受损水体 ,实 行 ( ,
基金项目: 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 重大专项课 题 ( N o . 2 0 0 9 Z X 0 7 3 1 8
—
业 的污染 。补偿 政策有效地解决 了在未达标 地区经济发
展 与环境保护 的矛盾。
0 0 7 —0 1
C H I N A E N V I R O N ME N T AL P R OT E CT 1 0 N I N DU S TR Y 2 01 3. 2
1 美国水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设 计和发展
1 . 1 水排 污权 交易的政 策法规
美 国是最早实践排污权交易 的国家邸 。在大气污染控 物削减信用 ( E mi s s i o n o n R e d u c t i o n o n C r e d i t s , 以下简 R C),新企业 购买 E R C 的资金可 以用来治理现存 企 制方面排 污权 交易开展得较早 ,之后这种权证 交易 的手 称E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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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环境保护政策,兼具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治污成本的特点。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均以试点形式存在,尚未制定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文件。
从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阐明了排污权的性质和实践状况,分析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条件,重点论述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体构建。
关键词:总量控制;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126-02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排污权一词以经济学中的“产权”学说为原型,历经经济学、法学、环境保护领域的长期实践最终演化而来。
排污是一种权利,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属于全民共有的权利。
而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则应为该国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由国家统一管理,排污者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排污资格。
根据排污权交易理论和实际操作中排污权的行使方式分析,“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可以界定为行政许可性权利”[1]。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为履行控制污染职能而采用的一项环境保护措施。
不仅可以调动排污者减排的积极性,提高治污效率,而且能够节约整个社会的治污成本。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2]。
二、排污权交易国内外实践(一)国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1972年,美国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的影响下,为了保护环境出台了排污总量控制政策,这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奏。
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
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将二氧化硫排放量纳入酸雨控制计划,同时还进行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锌、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
而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借鉴。
有些国家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例如,澳大利亚为防治水污染,模拟排污权交易模式进行了盐度交易计划和磷的排放权交易;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和德国,这些国家虽尚未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但允许在排污者之间流转污染物排放指标或者出台与总量控制政策相仿的环境保护政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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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石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
本文通过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实践的情况,指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应地从法律制度层面和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两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4-02近年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不断加剧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环境资源在我们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耗费巨资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投入了大量工作,为何收效甚微?是否现行环保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针对这些疑问,排污权交易——这种利用市场经济本身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政策,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出了新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一)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明确一个地区的富余环境容量,即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把该“总量”在各个需要排污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单位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削减污染来节约污染排放指标,从而这种剩余下来的指标就可以卖给那些治污成本较高的企业。
这实现了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污染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满足了环境质量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分析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保证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
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是不变的,所以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都不可能超越最早确定的排污总量,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2.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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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信息一、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一)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的实践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过已先后在十几个城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活动,主要涉及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方面。
在水污染控制的领域,1987年在上海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淮水源保护区率先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的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于2007年11月在嘉兴挂牌成立,至此,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已经正式步入规模化、正规化的轨道。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尚且存在的问题1.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我国对排污权交易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仅有一些法律效力较低的地方性法规,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控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虽然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地方虽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排污权交易办法,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效力的约束,执行起来计较尴尬,也容易引发排污企业的抵触心理。
目前,只有江苏省等个别省份的个别条例真正通过立法确立了排污权交易的地位和执行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三个国家现行的法规的不足,但这些只是地方性单行法规,受适用范围和地域的限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这就阻碍了一些不同地域的企业进行跨地区的排污权交易。
2.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及交易主体错位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进行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因此,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就成了排污权的有偿取得与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不可少的环节。
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应该是市场主体,然而在我国,政府部门尚未实现角色转换,目前实施的排污权交易都是在政府干预下进行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
某些地方甚至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明文规定排污权交易必须发生在排污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
市场的作用在于提供一种引导环境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而这种政府垄断和过分干预型的排污权交易模式,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功能发挥,降低了市场主体做出市场行为的可能性,使得交易结果只能取决于个案谈判的成果,或者只能靠政府的行政安排来调动和配置资源,而排污权交易也会因此增加了蜕变为政府谋利工具的可能性。
浅议排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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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9-06-01[作者简介] 成昌卫(1980-),男,陕西武功人,助教,研究方向为水环境污染控制;薛晨亮(1982-),男,陕西韩城人,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水力学;杨 靖(1985-),女,陕西商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流域生态修复1浅议排污权交易制度成昌卫1,薛晨亮2,杨 靖3(11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长春 130012;21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院,西安 710018;31西安理工大学,西安 710048)[摘 要] 简要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定义、特点及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出路。
[关键词] 起源;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出路[中图分类号] X 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7175(2009)12-1046-03Studies on Emission -Trading ProgramCHE NG Chang -wei 1,X UE Chen -liang 2,Y ANGJing 3(11Architecture and Decoration C ollege of Jilin Arcg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Institute ,Changchun 130012,China ;21Shanxi Reconnaissance Design &Research Institute of Water Environmental Engineer 2ing ,X i ’an 710018,China ;31X i ’an University of T echnology ,X i ’an 710048,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 briefly the origin ,definition ,feature ,existing problem and outlet of the pollution discharge rights in China 1K ey w ords :origin ;definition ;feature ;existing problem ;outlet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形式,环境是一种资源,市场经济所遵循的规律和原则也适用于环境保护,因此强化经济手段,使环境保护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任务之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其因在经济上的收益和管理上的改善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试论我国水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_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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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10-10作者简介:刘彤(1990-),女,黑龙江大庆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
试论我国水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刘彤(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一、排污权交易的基本范畴及内涵现如今,飞速发展的经济和持续增长的人口已经给我国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光2013年一年,北京就经历了多次的雾霾天气。
可以说,环境问题已经涉及我们每一个人,并且严重影响到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是我们现在不得不去关注的一个问题。
除此之外,我国的水污染现状也令人十分担忧,七大水系在不同程度上都受到了一定的污染,从而也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可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无论是从理论价值上来说,还是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其影响都是深远的。
(一)排污权交易的内涵美国的经济学家戴尔斯率先在1968年提出了关于排污权交易这一词汇的具体概念,在这之后,也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纳和采用,同时,它也是最近二十多年来各国逐步进行推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我国也在一些地区设立了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的环保领域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所谓排污权交易,它是指为了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从而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被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来相互调剂排污量。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达到有效对稀缺的环境容量进行合理分配为目的的新型环境经济手段,它允许污染权或者是环境使用权等在特别建立的市场上被买入和卖出,这对于解决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1.外部性理论作为排污权交易理论基础之一的外部性理论,同时也是制定环境政策的支柱,它揭示了现如今在市场活动中出现的资源利用率不高的问题。
同时,外部性理论也与污染防治问题联系得最为紧密。
而对于外部性的定义,至今在学术界也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解释。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15cb974a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4a.png)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许多国家采取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本文通过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分析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1.引言1.1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水和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其中,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保手段,逐渐在我国得到推广和应用。
1.2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原理和发展状况的研究,分析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从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1.3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发展历程;其次,对比分析国内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总结其优点和不足;最后,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为提出建议提供依据。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原理2.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定义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环境治理政策,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污染物排放权的分配、交易和监管,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2.2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运作原理排污权交易市场主要由排放企业、政府和环保部门组成。
企业根据自身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分配的排污权,通过购买、出售和交换排污权,实现排放权的流动和优化配置。
政府通过设定排放总量、制定排放标准和发放排污权证书,对市场进行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监测企业排放状况,确保企业遵守排放规定。
2.3排污权交易市场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在国外,排污权交易市场已在美国、欧盟等地区成功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我国自2011年起开始试点碳市场,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水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的探究
![我国水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的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94aba9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90.png)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水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的探究贵州师范大学 刘彩玉摘要:水排污权交易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重点,国外的水排污权交易已有较为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市场环境,我国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如权利主体的地位未界定、各制度之间尚未体系化、没有有效的外界监督环境以及公权力的介入过多等。
为发展我国的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应在法律层面明确水排污权的相关概念,加强流域内跨行政区域合作制度,构建好相关的管理和监督体系。
关键词:水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区域合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8-0098-0002一、我国水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现行水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的现状1.法律关于水排污权的定性与细则,我国立法领域仍然存在空白。
现阶段所存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仅从行政管理层面进行制度规定,如与该权利交易有关的行政排污许可和重点污染物,尚未触及权利核心及外延。
2.行政法规、政策及部门规章对上述制度进行实质化规定的文件是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文件1,其虽对水排污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因其最终也未能转化为行政法规,该意见并不具有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此外,2015年国务院印发通知中的第七条在国家层面对水环境的管制提出要求,其指出在排污许可管理中,需环保部起到统率的执法带头作用,力求截至年底对实施排污权费用化使用的各地区予以颁发污染源排污许可证。
3.地方性法规及实践对水排污权交易首先践行立法条例的城市是上海。
1985年上海市出台的有关条例2对该权利交易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其标志着在法律和市场允许的前提下,水污染领域的排污指标具有交易性,可以成为市场主体交易的对象,从而赋予其经济价值。
基于此,有条件的企业可就工业污水排放权进行交易,1987年闵行区完成的第一笔交易是在国家环保局的指导下进行的,至此,水排污权交易试点正式开展。
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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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与实践研究随着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其中,空气和水质污染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排污权交易正是一种有效的环境治理手段。
一、排污权交易的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将固定的环保指标分配给企业,企业在完成自身环保指标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买卖环保额度来完成对其他企业环保指标的转让。
这个过程中,企业通过交易能够实现排污减少的目标,同时为其他难以降低排放的企业提供排污额度的转让机会。
由此,排污权交易成为了一种市场化的环保管制手段。
二、排污权交易的优点1. 有效解决企业排污难题传统的环保检查方式对企业实行点对点的检查和处理,效率低下且治理难度大。
而采用排污权交易机制,可以让企业更加灵活地进行排污管理,提高了治理效率和治理质量。
2. 鼓励企业自主减排排污权交易机制让企业可以通过主动减排来获取更多的减排额度,避免了因为无法降低排放而导致政府扣发额度等问题。
这样能激发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推行自愿减排,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
3. 市场机制推动环保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保管制方式,使清洁环保成为了一项投资,从而达到市场和环境之间的双赢。
这也可以有效地实现环保目标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三、排污交易权的制度设计1. 环保指标分配机制环保指标分配是排污交易权制度的核心,其分配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交易制度的可实施性和公平性。
在环保指标的分配中,可以采用按固定比例分配、按产值或污染物单位分配等方式。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特殊性,对不同行业的环保指标进行差别化处理以增加政策的制度性,达到分类管理目的。
2. 环境损害评估排污权交易是根据企业排污产生的环境污染计算积分并进行交易,因此在整个核算过程中必须经过科学的环境损害评估过程,此时需要基于全面的、科学的环境评估技术和方法,在环保和社会各方面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影响评估,从而让排污交易是在保证环境污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完成交易。
我国水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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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治我国水排隨交漏_删_®完善職□南宁杨盛丰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自 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进而加快了 对资源的开采和掠夺,也由此造成了 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特别是 水污染现象最为严重。
如今,我国水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需要建立与 完善相关制度给予管控。
通过总结国 内外大量实践我们发现,利用市场激 励机制来提高个体以及企业的环保意 识和行为,排污权交易实现了对环境 容量资源的市场配置,通过最少的投 入获得最大的环境效益。
尽管从20S 纪末,中国政府便开始着手对水排污 权交易进行理论研究,并开展了大量 的实践,然而,还是存在很多如并未 出台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等问题。
因此,我国作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都 十分突出的国家,唯有此才能确保我 国水排污权交易的体系化。
一、我国水排污权交易实施与法律规制1.我国水排污权交易的实施。
环 保部于1988年颁布了《水污染物排放 许可证管理暂行条例》,并规定:“对未超出排污总量的排污企业给予 《排放许可证》,而对超标企业颁发 《临时排放许可证》,同时规定其在 限定期限内降低排放总量。
”同时将 京、津、沪等18个市作为试点城市。
1989年9月,在全国性的水污染防治 工作中提议,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水 排污许可证,并首先将江苏和山西纳 入试点范围。
施行5年后,环保部宣 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此项制度,截止 1996年,共下发了 4172_水排污许可证。
我国便着手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首先从水资源以及大气领域展开,最典型的有上海黄浦江上游、浙江嘉兴市、江苏太湖流域的水排污权交易。
2.我国现行水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政策。
①法律。
直到今日,我国尚未制定任何一部明确的法律对排污权交易给予具体规定,只有在一些其他相关法律中提及排污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量等内容。
比如在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中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中介绍了排污权许可管理与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制度,而在第五章中提及了信息公开等问题。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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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摘要:在中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没有作为一项制度建立起来,这不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
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以及大量“排污权交易”实践活动的开展使以法律手段规制该制度变得极为迫切。
本文在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为构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了相关意见。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现状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意见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涵义、起源和发展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激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环境容量资源”“有价资源”或“储存”起来以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之需,或在企业之间进行有偿转让的一种制度。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最先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提出,又称买卖许可证交易制度,是指确定一个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不超过该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各排污单位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减少排污量以保护环境的制度。
它是把环境容量转化为一种商品,即出卖环境的纳污能力,并将其纳入价格机制的一种环境经济手段。
[1] 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我国从1991年就已经开始了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工作,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深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发展政策,它通过赋予环境容量资源价值,确定产权,并允许产权自由转让的方式,通过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成本,成为实施总量控制的有效方法。
(二)构建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意义首先,有利于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
在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1989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国环境管理“五项制度”提出,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起到了节省治理费用,保护环境质量的效果。
我国废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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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管理纵横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29我国废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岳尧 同济大学 上海 200092摘要: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水治理已成为当前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从污水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制度、污水排污许可证、交易率及其初始配置作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交易率;排污许可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一、引言2009.3.25,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卖方由于减排而剩余排污权,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购买其必须减排的排污权,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为其外部不经济性而付出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是一种典型的私法手段。
它以追求最大的成本效益为原则,在价值取向上较好地把握了公平与效益这一对矛盾的平衡,可以刺激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
二、污水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收费制度的比较(一)污水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收费制度的激励作用。
在排污收费制度下,企业一旦达到政府规定的排污标准的上限,就没有动力去减少排污量。
由于收费标准多是固定的且通常低于治污的成本,造成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宁交排污费也不愿投资进行污水治理的尴尬局面。
而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如果企业实施各种措施来减少污水的排放,就可以将多余的排污指标在市场进行交易或自行存储,以备后用,可以使交易双方达到双赢。
因此,企业由被监管状态下的消极治污减排到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减排,成为治污的主体。
治污减排将由现行的行政强制行为转变为企业自主竞争选择的市场行为。
(二)污水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利于市场资源分配。
在传统的排污收费制度下,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难以确定合适的排污标准和收费标准。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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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作者:巨丹玉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8期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平稳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其中环境问题中的污染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也日益加剧,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
我国顺应形势,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但不可避免,排污权交易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的力度差等,本文在分析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目前在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建议,使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建议更加完善。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政策建议导论我国自1988年开始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后,在这一制度的实践与运用中也取得了多次成功,经过长期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点的新型环境经济政策,足以有效合理的控制环境污染。
但是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的经验不足以及问题,而排污交易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于我国环境可持续和经济可持续有着重要的意义。
值得更多的研究和探讨。
1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现状1.2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
自1993年国家环保局开始探索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并以山西、河南、江苏等地作为试点以来,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
并且有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江苏省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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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问题浅析[摘要] 排污交易制度是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手段,法律化的经济制度,起源于美国,交易指标的是环境使用权。
这在中国有应用的必要和前景。
本文简要介绍了排污交易制度的涵义和发展,重点分析了该制度推行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旨在促进对排污交易制度的推广和实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 排污交易制度环境管理经济手段污染控制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激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环境容量资源有价资源或储存起来以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之需,或在企业之间进行有偿转让。
而新建污染源或缺少污染排放指标的老污染源, 则可以由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向污染排放指标有节余的企业购买[1]。
排污权交易制度着眼于环境保护,基于一定的法律体系,旨在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最小化市场调节机制,刺激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将优化生产设计以尽可能减少排放量的清洁生产目标统一到原有的产品产量目标中,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制度,经济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在60年代末,戴尔斯提出了将满足环境标准的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许可份额,准予排污者之间的互有偿交易[2]。
70年代初,蒙哥马利应用数理经济学方法,严谨地证明了排污许可交易体系有污染控制的成本效率,即实现污染控制目标的最低成本的特征。
据此,1979年,美国颁发了“泡泡政策”。
即将一个工厂的多个排放点、一个公司下属的多个工厂或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工厂群视为一个“泡泡”。
在泡泡内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在非达标区,新扩改的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排污削减量以“抵销”或补偿它们的排放。
排污削减量可通过许可证交易市场或贮存排污削减信用的银行购买[3]。
1986年11月18日,美国政府签发了国家环保局《排污交易政策总结报告书》,并于1986年12月4日正式颁布。
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 将其用于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治理。
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估计,自1990 年排污交易制度被用于SO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美国的SO2(二氧化硫)排放量得到明显控制的同时,其治理污染的费用节约了约20 亿美元,排污许可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的保证环境质量和降低达标成本的优势,实现了巨大的环境、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我国水排污权交易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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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排污权交易制度分析
韩 晓岚 .王育 才
( 北 农 林 科技 大 学 人 文学 院 , 西 杨 凌 72 0 ) 西 陕 1 10 摘 要: 人类 活 动 逐渐 成为 环境 恶化 的 最 主要 原 因 , 量 污 水 的排 放得 不到 有 效 控制 和治 理 导 致 目前 我 国 的流 域 水 泻 大 染更 趋 严 重 。 分 析 了我 国建 立 水 排 污权 交 易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 行 性 及 其 在 实 践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可 以期 完善 水 排 污权 交 易 制
由于产业 结 构 的不合 理安 排 及粗 放 的发 展模 式 , 随着经济 的高速 发展 。 国环境状 况不 断恶化 , 我 水污 染 更 是 日趋严 重 ,导 致工业 废水污染 占我 国水污 染负 荷 的一半 以上 。 总体 来看 , 国各大 流域地 表水有 机污 染 我
排 污权交 易的一般 做法 是 :首 先 由政 府部 门确定
出一定 区域 的环境质 量 目标 .并据 此评估 该地 区的环 境 容量 。 然后推算 出污染物 的最大允 许排放 量 , 并将最 大允许 排放量 分割 成若干规 定 的排 放量 ,即若 干排污 权 。 府可 以选 择不 同 的方 式分配这 些权 利 , 政 如公开竞 价 拍卖 、 定价 出售或 无偿分 配等 , 通过建 立排 污权交 并 易市场使 这种 权利 能合法地 买卖 。 排 污权市 场上 , 在 排 污者从其 利益 出发 , 自主决定 其污染 程度 , 而 买入或 从
气 污染源 及河 流污 染 源管理 , 而后 德 国 、 大 利亚 、 澳 英
Ab ta t Hu n a t i s b c mi g t e ma n c u e o n i n n ee o a in h e e o ae n d i a e ae s sr c : ma ci t i e o n h i a s f e vr me td tr r t .T e d tr r td i r n g r a i vy o i o i a
排污权交易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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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浅析摘要: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水污染和雾霾问题严重,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只有通过加快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行市场化调剂方式,才能有效解决污染问题加剧的问题。
实践也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治理污染的社会费用,降低环境负荷。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议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水污染和雾霾问题严重,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只有通过加快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行市场化调剂方式,才能有效解决污染问题加剧。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是将排污权行政化转而由市场化管理与市场相联系的方式进行调剂,因此,如何协调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行的界限极为重要,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政府干预和和市场运行的结合,实践也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治理污染的社会费用,降低环境负荷。
对此,本文拟从排污权交易制度内涵及其产生背景、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国外的的施行状况、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五个方面论证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架构。
一、排污权交易的产生背景(一)排污权交易的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利用市场手段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
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二)排污权交易产生的背景排污权交易最先是由美国人戴尔斯在1968年提出来的,美国从1976年防治空气污染方面实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排污权交易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许的。
最初,排污权交易只在部分地区进行,涉及多种污染物,交易形式多异,包括“补偿”、“汽泡”、“容量节余”和“银行储存”四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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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刘明;刘燕;石亚;应力文;刘平养;戴星翼;汉京超【摘要】目前,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
而作为水排污权的二次分配手段之一的水排污权交易,发展空间巨大。
本文概述了美国EPA所建立的相对完善的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同时分析了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在我国的探索和发展情况,并讨论了我国水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水排污权交易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参考。
%Nowadays, water resources shortage and water pol ution have become major obstacles i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China. Water pol utants emissions trading, as one of the means in water pol utants emissions re-distribution, has showed promising prospects. So fa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in the States has established a wel-run system in water pol utant semissions trading. This paper reviews the relevant designs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EPA, and the status in quo of China in detail. Meanwhile, th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in establishing water pol utants emissions trading in China are also discussed to promote its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in the future.【期刊名称】《中国环保产业》【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5页(P35-38,42)【关键词】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美国;发展现状;问题【作者】刘明;刘燕;石亚;应力文;刘平养;戴星翼;汉京超【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复旦大学,上海200433;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复旦大学,上海200433;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4排污权指排污单位或个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种行政许可资格[1],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有额外排污权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权以降低其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其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在其著作《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2]。
水排污权交易则是以水排污权为基础,在一定区域内富余排污削减份额的主体和需要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其污染控制成本的主体之间的自愿交易。
目前,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
而作为水排污权的二次分配手段之一的水排污权交易,发展空间巨大。
本文主要针对美国和我国现行的水排污权交易制度,从设计、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等角度进行分析比较,为我国进一步推进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1 美国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1.1 水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法规美国是最早实践排污权交易的国家[3]。
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排污权交易开展得较早,之后这种权证交易的手段在水污染控制方面得到了应用[4]。
实践表明,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可行的规则和秩序是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
在美国,NPDES(the National Pollutant Discharge Elimination System ,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交易许可制度(以下简称NPDES)是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基础和核心[5]。
因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保署(EPA)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以补偿(Offset)政策、“气泡”(Bubble)政策、容量节余政策(Netting)和银行政策(Banking Policy)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6]。
在这段时间里,排放权的初次分配主要是以无偿的形式分配给企业。
(1)补偿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未达标地区新建和扩建的企业,因为该类企业的到来必然给未达标地区带来新的污染,从而加重了该地区的污染程度。
通过要求新建和扩建的企业必须向现存的企业购买污染物削减信用(Emission on Reduction on Credits,以下简称ERC),新企业购买ERC的资金可以用来治理现存企业的污染。
补偿政策有效地解决了在未达标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2)“气泡”政策。
该政策适用于一个工厂或者一个公司的情形。
“气泡”政策允许将一个工厂内部的多个排放点或者一个公司的下属多个工厂看作一个整体,称为一个“气泡”。
在气泡内部,允许一些排放点增加排放,而另一些排放点则要更多地削减排放量。
因此从整体结果看,总的排放量是在减少。
(3)容量节余。
改建或扩建的企业通常要承担更为严格的污染治理责任,而这项政策则在厂区内排污的净增量接近于零的条件下,允许此类企业免于承担这样的责任。
(4)银行储存。
EPA为了避免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建立了银行储存制度。
ERC可以存入经认可的银行,银行方面负责以后的储存、使用和流通。
ERC是通用的媒介,可以在以后的“气泡”、补偿及容量节余等项目中使用[7]。
1986年美国环保署颁布了排污权交易政策法规,这是环保署历史上颁布最早的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的系统解释,其不仅对在当时实行的排污权交易具体形式做了规定,比如“气泡”政策、净得政策、银行政策等,同时,还界定了一些规则和术语在该方面的意义,例如一般交易规则、产生信用、使用信用、20%的折扣等,此外对州政府在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等方面也给出了很大的权限。
1.2 水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水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政府、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
美国水排污权交易的主体主要有美国环保署(EPA)和州政府(许可当局等),点源污染企业,非点源污染企业,中介经纪人以及其他组织(如环保组织、流域组织等)。
NPDES对于交易参与方的角色做了如下描述:(1)EPA或者州政府通过管理方案,推动各个企业之间的交易,并建立标准来规定交易在哪里和以什么样的形式发生。
此外还负有监督责任。
(2)许可当局的参加至关重要。
负责书写和发放NPDES许可的人员必须保证,水质交易条款与NPDES方案的贯彻执行和执行框架是一致的。
(3)点源污染企业可能是最受激励去寻找交易机会的实体。
若是达不到许可排放限制,他们将面临严重后果,而当处理成本过高时,他们参与交易则会带来经济上的利益。
(4)非点源企业选择去参加交易的原因可能是对于自愿参与污染物控制所带来的经济激励。
(5)一些水质交易方案设计经纪人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实体,主要负责匹配买方和卖方以简化交易和降低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成本。
(6)由于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实现流域环境效益的辅助方式,流域机构和环保组织也可能参与交易。
1.3 水排污权交易的内容及污染物种类在美国,交易内容是将受损水体和未受损水体分开考虑的。
因此,交易情况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针对于受损水体,实行TMDLs(Total Maximum Daily Loads,最大日负荷总量,是指在满足水质标准的条件下,水体能够接受的某种污染物的最大日负荷量)计划;第二类针对于未受损的水体,交易必须维持目前的水质标准。
具体来说,EPA支持以下情形中所形成的交易:(1)对于受损水体来说,将一个潜在的TMDLs计划发展成适合受损水体运用的可行方案,该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主体交易的需要或改善当前的水质,并最终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2)对于未受损水体来说,目的在于维持未受损水体的水质标准和保证水质不会退化(尤其是当一个地区出现了新的排污企业或者现存企业增加了排污量)的交易。
但是,以下情形中出现的交易应该禁止:(1)由于污染控制的最低标准是NPDES基于技术对特定的工业排污者所规定的污染排放限制,而技术又受到具体的科学水平等因素限制,因而最低标准也存在一定的误差。
因此企业交易的动机仅仅是满足污染控制的最低要求的交易将被禁止。
(2)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水质,如果交易使得同一个流域的特定区域污染负荷超过EPA规定的水质标准,该类交易也将被禁止。
EPA的交易政策阐明了哪些污染物适合于水质交易。
除了总氮、总磷和沉积物以外还有其他的污染物,比如温度,基于个案可能适合交易;交易政策也支持两个与需氧相关的不同的污染物参数交叉污染的交易(cross-pollutant trading parameters related to oxygen demand)。
但是,除了极少数的先前案例之外,交易政策不支持PBTs(persistent bioaccumulative toxicants, 持续的生物聚积性毒物)的交易。
1.4 美国水排污权制度的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把排污权的初次分配逐渐从无偿转向有偿(通过拍卖、奖励等方式),还出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意欲使排污指标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流转。
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为美国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在该阶段,排污权交易只在美国部分地区进行,而且交易量少,补偿价格要比预计的低,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从90年代初至今为第二阶段,有了在第一阶段多种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践的积累,美国政府逐步放开了行政干预力度,使得交易权在市场上更具有一般商品的特征,在市场上的流动也更加自由,排污权市场逐渐活跃了起来,后来由于出于不同目的的投资者、投机者、环保主义者的加入,也使得该市场的参与主体多样起来。
2 我国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2.1 我国水排污权制度的政策早期,我国的上海地区曾经做过探索:1985年上海在黄浦江上游实行了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1987年实行了排污交易。
1988年国家环保局(现为环保部)颁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相互调剂”。
与此同时,地方上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相关的法规,如1985年上海市为了保证居民自来水的水体质量,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划定了从淀山湖到龙华港、面积为1058平方公里的上游水源保护区,规定新建项目增加的排污量必须控制在保护区允许的排污总量指标之内,总量指标可以经环保部门同意在企业之间有条件地调剂余缺、互相转让[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