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融紧密结合,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第⼀条为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融紧密结合,着⼒缓解科技型中⼩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企业⾃主创新能⼒,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备案暂⾏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条科技型中⼩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南通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的企业、获南通市级以上⾼层次⼈才计划资助的科技⼈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员在1000⼈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企业。
2.对不满⾜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企业: (1)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员1000⼈以下; (3)企业具有⼀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具有⾃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员占企业当年职⼯总数5%以上。
3.对满⾜第⼆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企业,可分为中型、⼩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科技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如东县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企业职⼯和研发⼈员花名册(见附件2); 4.企业近⼆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流量表,实际年限不⾜⼆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6.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产批⽂、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第二款5、《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6、《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7、《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8、《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9、《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10、《江苏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办法》第五部分11、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条12、《关于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江苏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管理办法》三14、《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15、《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六条16、《江苏省硝酸铵、氯酸钾销、购、用管理实施细则》17、《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四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无锡市建筑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法律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二)无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法律依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三)无锡市节约能源监测站法律依据:《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节能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监测工作,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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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
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鉴定类别及内容(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提出鉴定申请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
具体分为新产品投产鉴定、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新技术鉴定。
(二)、上文所称的“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实施项目计划过程中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26•【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现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王忠禹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颖性和适用性
。
新产品 是 指 采 用 新 技 术 原
, 、 、 ,
理 新 设 计 构思 研 制 生 产 或 在 结 构 材 质 工 艺 等 某 一 方 面 有所 突 破 或 较 原 产 品 有 明 显 改进 从 而 显 著 提 高 了 产 品 性能 或 扩 大 了 使 用 功 能
,
第三 章
第八 条
。
,
第九 条 条件
申 请 新产 品新 技 术 鉴 定 应 具 备 下 列
第四 条
国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以 ( 以 下 简 称 国
、 、
(一 ) 产 品 设 计 新颖
、
、
结构合理 性能先进 技术
,
、
,
家经 贸委 ) 归口 管 理 指 导 和 监 督 全 国 企 业 新 产 品 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 、
先 进 适 用 具 备 全 新 的功 能 或 较原 技 术 有 明 显 改进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单 列
、
、
、
、
有 应 用 推 广价 值
、
、
;
市经 贸 委 ( 经 委 计 经 委 ) 归 口 管 理 监 督 本 地 区 的 新 产 品 新技 术鉴 定 工 作
、
( 二 ) 具 备 必 需 的 标 准 工 艺规 程 安 全 规 程 操
, ,
新 技 术 企 业 要求 组织 鉴 定的 可 按照 本办 法 进行 鉴 定
。
简称 鉴 定 ) 工 作 强 化 技 术 创 新 管 理 捉 进 先 进 适 用
新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新 技 术 的 有效 推 广应 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科 学技 术进 步 法 》 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技 成 果 转化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一、引言为了促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激发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二、确认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1.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定义,具备中小企业属性;2.在江苏省注册并经营,具有法人资格;3.企业依法纳税,经营状况正常,符合正常纳税人条件;4.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5.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符合江苏省相关要求;6.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条件。
三、认定程序1.企业在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可向所在地市科技局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
2.企业应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申请表》,并附上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相关材料;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的研发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所在地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将企业列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候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4.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候选名单提出异议。
5.根据公示结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所在地市科技局对候选名单进行终审,并公布最终确认结果。
6.确认结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确认标准1.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或新技术应用;自主创新成果。
2.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比例应符合江苏省相关要求。
五、确认效力经江苏省科技厅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优先获得政府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和资金支持;2.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3.享受融资支持,包括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4.获得知识产权相关支持,如知识产权费用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
六、申请复审与取消1.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复审;2.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苏政办发[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全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总召集人:史和平副省长召集人:王志忠省政府副秘书长徐一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成员:魏然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戴跃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殷翔文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秦省科技厅副厅长李建省财政厅副巡视员王立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译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于红霞省环保厅副厅长顾小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凌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蔡恒省农委副主任陶长生省水利厅副厅长赵进省商务厅副厅长蔡荣国省国资委副主任何声贵省地税局副局长杨勇省工商局副局长伍祥省统计局副局长张前省质监局副局长聂振平省金融办副主任沈晓红南京海关副关长程明红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李文森人行南京分行副行长葛翎江苏保监局副局长张春平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戴跃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能统筹协调全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拟定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0日。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7•【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施行日期】2002.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已于2002年9月25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省长季允石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01年10月份以来,我省在省级机关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36.7%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对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审核,第一批拟取消176项,其设定依据的规章、文件相应条款一并废止;改变管理方式3项,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具体事项如下:一、取消事项(176项)(一)省政府(5项)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无依据)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苏科技规〔2018〕37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18〕372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12月18日附件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加快推进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开放共享,根据省委《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型科学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管理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主要包括:对管理单位的绩效奖补和对中小企业用户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开展试验检测等研发成本的补贴。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苏医保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22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要求,结合招采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要求,结合招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
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未指定类型的医用耗材均包含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
2.省内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医用耗材均须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均须在省平台挂网。
鼓励省内军队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阳光采购。
二、目录管理3.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
执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编码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不适合临床使用的产品。
江苏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江苏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苏新联办发〔2017〕2号关于印发《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指南(2017年)》的通知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局)、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切实做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指南(2017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江苏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印发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指南(2017年)江苏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编制说明当前,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交汇叠加,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兴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江苏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顺应新兴产业新变化,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等方式,对《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指南(第一批)》(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指南(2017年)》。
《指南(2017年)》确定了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七个先进制造业中的93个重点领域。
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8项、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6项、生物技术和新医药6项、新材料6项、高端装备制造4项、节能环保12项、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10项、新能源汽车3项、空天海洋装备4项、数字创意产业5项、纺织4项、轻工6项、电子信息4项、石化5项、冶金4项、建材3项、装备制造3项。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10页word资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
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鉴定类别及内容(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提出鉴定申请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
具体分为新产品投产鉴定、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新技术鉴定。
(二)、上文所称的“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实施项目计划过程中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附件: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根据《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江苏省中小企业创新工程行动计划》,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决定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工作。
现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工作宗旨鼓励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联合、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专精特新产品的开发,提升产品档次和品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和健康平稳发展。
第二条中小企业标准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其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专精特新产品定义1、“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主要指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2、“精”——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其产品性能优于同类产品。
3、“特”——采用独特或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研制生产的产品,拥有专有技术,产品人无我有、人有我特。
4、“新”——产品近两年内研发,且批量投入生产的新产品。
第四条专精特新产品认定范围主要是我省“十二五”确定培育和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机械、电子、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的产品,轻工、纺织、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升级换代的产品。
优先支持新兴产业的产品。
以下产品不属于认定范围:1、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2、化妆品、服装、家具等日用类产品;3、传统手工艺品;4、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类产品;5、动、植物品种资源类产品;6、高能耗、环境污染类产品。
第五条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时间两年以上;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苏中医政[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中医政〔2014〕22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中医药局2014年7月22日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由省中医药局立项的科技项目,以及其他经批准列入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的课题(以下均简称“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由省中医药局组织实施。
省中医药局视情况可委托省辖市卫生局、有关省直单位等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未经省中医药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工作。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五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文本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和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情况、科技人才培养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六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内完成。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通过主管部门报省中医药局审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苏政发[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新技术、新产品的大力推广和广泛应用,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举措;是强化和提升主导产业、传统产业,不断提高技术装备和制造工艺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增强消费对工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发挥工业产品在扩大内需中积极作用的重要内容。
面对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国际经济环境严峻复杂,国内经济运行出现新情况、新变化的形势,为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进一步确立企业创新投入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主体地位,以创新成果转化为主要来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为重点领域,以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为核心内容,以技术创新为关键手段,以重大建设项目和应用示范工程为重点依托,着力加大研究开发力度,着力夯实推广应用基础,着力强化政策支撑,着力营造良好氛围,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确立企业主体。
尊重经济发展规律,以市场为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眼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促进企业成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投入主体、成果转化主体、推广应用主体。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规范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提高新产品新技术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实施。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定义和分类1、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价值的产品。
2、新技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能提高产品性能、节约能源、提高综合效益,并经过鉴定确认的技术。
三、鉴定申请与受理1、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研制报告、技术报告、鉴定大纲等相关资料。
2、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符合产业技术政策。
3、江苏省相关部门或单位可组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公室)受理。
四、鉴定审查与决定1、鉴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和综合评价。
2、专家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新产品新技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3、经专家审查后,鉴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出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不予通过通知书》。
五、监督与管理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应当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2、参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对鉴定审查结果负责,并接受监督。
3、鉴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六、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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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
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鉴定类别及内容(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提出鉴定申请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
具体分为新产品投产鉴定、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新技术鉴定。
(二)、上文所称的“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实施项目计划过程中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三)、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新产品投产鉴定的主要内容:(1)审查生产管理用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基础标准,作出是否可以指导批量生产的结论;(2)审查试制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评价其先进性;(3)审查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2、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的主要内容:(1)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2)审查样机(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评价其技术水平;(3)考核新产品试产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3、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1)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2)审查新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技术任务书的要求,评价其技术水平;(3)审查新技术推广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三、鉴定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产的新产品已经法定检测单位按产品标准进行过全项型式试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
2、具备投产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含产品标准)。
3、具备投产所需的工艺装备、产品出厂的测试设备及相关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设备。
4、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5、无知识产权争议。
6、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二)、申请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完成样机(样品)试制计划,样机(样品)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2、具备样机(样品)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含技术条件)。
3、样机(样品)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4、无知识产权争议。
5、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三)、申请新技术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完成技术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2、具备技术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
3、新技术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4、无知识产权争议。
5、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四、鉴定应具备的技术文件(一)、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具备下列文件:1、计划任务书:提出试产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技术任务书:提出试制产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设备、工装、检测手段要达到的要求,试产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各阶段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2、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验数量和时间、试用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3、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试制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
4、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备案、发布。
5、检测报告: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全项型式试验)。
6、查新报告:国家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情报检索业务的情报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查新报告的结论应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数据,对先进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对创新性给出明确具体的结论。
7、标准化审查报告:对产品的型式、基本参数、性能指标、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符合标准的程度及完整性程度,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图样符合标准化情况,材料的标准化情况作出审查,计算出标准化系数,并对标准化的经济效果作出分析。
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对试制产品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对技术的先进性作出评价。
对本技术方案的市场接受程度、批量生产能力、投资情况分析、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
9、用户试用报告(工业试运行报告)。
分析试运行过程中产品的技术性能,评价是否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
10、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新产品,需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明。
11、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12、全套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13、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
(二)申请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计划任务书:提出试制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技术任务书:提出样机(样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试制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2、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3、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样机(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
4、技术条件。
5、检测报告: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6、查新报告:国家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情报检索业务的情报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查新报告的结论应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对比数据,对先进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对创新性给出明确具体的结论。
7、标准化审查报告:对产品的型式、基本参数、性能指标、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符合标准的程度及完整性程度,材料的标准化情况作出审查,计算出标准化系数,并对标准化的经济效果作出分析。
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对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对技术的先进性作出评价。
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
9、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新产品,需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明。
10、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11、主要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三)、申请新技术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任务书:提出技术指标,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2、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技术方案概述、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技术成熟程度,各项技术难点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
3、查新报告:国家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情报检索业务的情报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查新报告的结论应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对比数据,对先进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对创新性给出明确具体的结论。
4、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对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对技术的先进性作出评价。
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
5、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新技术,需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明。
6、技术测试报告。
五、鉴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一)、鉴定的申请程序:由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全套鉴定技术文件,送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经上级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各市(含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技术创新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经贸委(经委)签署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省经贸委收到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后,即对所报全套鉴定技术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即行批复,对鉴定作出安排。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项目重要程度,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出处理。
1、委托市经贸委(经委)主持鉴定。
2、对重大项目,由省经贸委主持鉴定。
3、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请国家经贸委组织鉴定。
六、鉴定过程的一般要求(一)、鉴定主持单位根据项目及鉴定类别决定鉴定形式,投产鉴定必须在生产企业当地按会议鉴定形式进行并必须进行现场复测。
为个别用户研制的产品或技术可以采用合同验收,无须审查技术文件的可以采用检测鉴定形式。
(二)、鉴定主持单位召集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由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的技术评议过程,并最后形成鉴定结论及证书报批文件。
(三)、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鉴定委员应由同行和用户专家7-15人组成,一般为单数。
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也可酌情邀请具有中级职称的中青年专家参加。
项目开发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鉴定委员会。
(四)、鉴定会结束后,开发单位在一个月内印好鉴定证书,鉴定证书采用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二),纸张为16开,将鉴定证书10份,鉴定证书原稿1份送到鉴定主持单位审查盖章,最后报送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
(五)、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申请表1份、鉴定证书1份归档。
鉴定主持单位、开发单位也应根据各自的档案管理规定,对鉴定的技术文件、鉴定证书进行归档。
七、鉴定委员会职责(一)、接受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