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行业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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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明显性的原则。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包括主要的信息要素,如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采用清晰、易读的方式进行设计,确保信息能够被消费者准确识别。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本身的特性和功能相符合,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标识要求第七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系列、型号等信息,以便消费者辨识。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中的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际的成分和功能相符合,并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厂名厂址应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寻找企业并保障售后服务。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保存期限,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存。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需要特别标注。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标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避免不良反应。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消费者识别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图片和广告语言应真实准确,并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产品的标识负责。

第十七条化妆品进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进口产品的标识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销售产品的标识进行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和设计,确保整齐统一的外观。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开违规情况。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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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 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2010年第39号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 下: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 (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 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 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7
(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 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8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1
产品名称
2 3 4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可视面 实际生产加工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净含量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5
5
化妆品成分表
序 标识内容 号
标识位置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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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工作,加强对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的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的设计、生产、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其成分、功能、效果等宣传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设计、生产、使用等环节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质量、安全可靠。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行为。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设计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设计应简洁明了,信息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宣传内容。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生产厂商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使用清晰可辨、不褪色的墨水和材料,确保使用寿命和可读性。

第九条特定功能或适用对象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应注明具体的功能说明、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等相关信息,避免消费者误用导致安全问题。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不得出现禁用、限制用途的成分或相关标识。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要求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安全、环保。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生产环境和线上人员的卫生状况,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第四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使用要求第十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牢固粘贴在产品容器上,不得脱落或变形。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用常见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易产生误导的词语。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用字迹清晰、印刷平整,不得有污渍、折痕和涂改痕迹。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二)准确权威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具备准确、权威的信息。

(三)易识别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四)完整一致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完整、一致,并与化妆品实物相符。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化妆品名称;(二)化妆品净含量;(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四)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五)用法用量;(六)保质期或有效期。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中文标识,如有需要,可在中文标识旁加用其他国际通用标识;(二)标识应采用不易脱落、不易模糊的方式制作,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三)标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应与化妆品实物的名称相符,不得与其他化妆品混淆。

第七条化妆品净含量应以克、毫克、升、毫升等实际计量单位标示,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第八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列明法定注册名称和详细地址,不得使用缩写、简称或模糊不清的方式。

第九条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应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过期、已吊销或伪造的标识。

第十条用法用量应简明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内容,不得宣扬超标或过量使用。

第十一条保质期或有效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在标识上明确说明储存条件。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可能相对较小,为了便于消费者阅读,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良好的对比度。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备案和管理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化妆品标识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产品标识规范

化妆品产品标识规范

化妆品产品标识规范引言:化妆品的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和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它不仅涵盖了产品的基本信息,还关系到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直观认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产品标识已成为各行业的共识。

本文将从化妆品产品标识的内容要求、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展开论述。

一、标识要求1.1 产品名称标识产品名称标识是化妆品的核心标识信息。

应准确显示产品名称,并采用与产品类型相符的字体、字号、颜色等,确保清晰易辨,便于消费者理解。

1.2 成分标识成分标识是化妆品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准确、详尽地列示产品的主要成分。

其中,涉及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以加粗、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标注,以提醒消费者。

1.3 净含量标识净含量标识是反映化妆品包装容量大小的标识,应采用明确的表示单位(如毫升、克)进行标注。

标识位置宜设置在使用便利的地方,字体宜选择与其他标识信息不同的颜色、大小,使其一目了然。

1.4 保质期标识化妆品保质期标识是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重要的参考信息之一。

应以“保质期”等词汇标注,并标明具体的期限,如年月日形式。

标识位置应易于辨认,可以采用文字、图示或二维码等形式呈现。

1.5 生产日期标识生产日期标识是消费者判断化妆品是否过期的重要依据。

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等词汇,并标明具体的日期,如年月日形式。

标识位置应明显易懂,避免模糊或隐蔽,同时遵循可读性和耐久性原则。

二、法律法规规范2.1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是化妆品标识的法律依据,其中明确了化妆品标识的内容要求、字体大小等规定。

生产企业应遵守该规范,确保标识信息的真实、准确、明确。

2.2 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作为特殊商品,在标签和包装上的要求同样受到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这些规定对化妆品的标识、声明、广告等内容都有相应规范。

三、行业自律规范3.1 化妆品行业协会标准化妆品行业协会经常发布标准、规范等文件,旨在引导企业规范产品标识。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引言:化妆品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个人护理产品,因此其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行业,并提供可靠的产品信息,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逐一进行详细讨论。

一、化妆品名称和成分化妆品标签中的化妆品名称应准确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列出产品的主要成分,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了解。

1.1 化妆品名称规定化妆品的名称应使用常用通用语言,避免使用夸大的广告词汇。

例如,一款产品不得用“神奇美容液”等夸张的词汇作为名称。

化妆品名称应准确描述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例如“保湿面霜”、“洁面乳”等。

1.2 成分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应清晰地列出产品中主要的活性成分和添加剂,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配方。

成分标识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的INCI(国际化妆品成分词)名称或者使用常见的中文名称,但禁止使用模糊、不明确或误导性的成分名称。

二、产品产地和质量标准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产地和制造商的相关信息。

同时,产品的质量标准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2.1 产品产地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产地。

例如,若为中国制造的产品,应使用“Made in China”标注,以提醒消费者相关信息。

2.2 制造商信息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列出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进行咨询和投诉。

制造商信息的明确可使消费者更加信任产品,也能提高整个行业的透明度。

2.3 质量标准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标明化妆品所符合的质量标准。

例如,符合国家标准、GB/T标准等。

这些标准可以让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进行合理的选择。

三、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提供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利用产品的功效并避免不适。

3.1 使用方法说明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描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如涂抹部位、使用频率和使用量等。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识内容1. 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应明确、准确,符合化妆品名称命名规定。

2.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3. 商品批号商品批号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清晰、准确。

4. 可使用日期可使用日期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若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使用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5. 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应简明扼要、准确,防止误导和错误使用。

6. 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如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质量保证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7. 净含量净含量应准确标注,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8. 成分表成分表应列明化妆品中的主要成分、添加剂和浓度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成分和成分含量,以便做出明智选择。

9. 储存条件若化妆品需特殊储存条件,如低温、避光等,应在标识上清晰标注。

10. 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注意事项应简明扼要、准确,提醒消费者阅读并遵守。

二、标识形式1. 字体标识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 颜色标识文字应使用明亮、清晰、易于辨别的颜色,不得采用虚假、夸张的颜色。

3. 版面标识版面应布局合理、清晰易读,文字、图形应相互配合。

4. 图形图形应准确、清晰,不得虚假宣传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5. 语言文字标识上的语言文字应准确、规范,不得存在错误、夸大虚假等情况。

三、标识制作与印刷1. 材质标识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标识质量和耐久性。

2. 打印方式标识应采用合适的打印方式,确保标识清晰、易读。

3. 印刷质量标识印刷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标识的可辨识性和质量。

四、标识审核与审批1. 标识审核化妆品标识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标识内容、形式和制作符合要求。

2. 标识审批标识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证明文件。

五、标识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关于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和要求

关于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和要求

1目的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的标注。

2.术语和定义2.1化妆品cosmetics以涂抹、喷洒或其它方式,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2.2标签labelling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2.3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2.4内装物contents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2.5展示面display panels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2.6可视面visible panels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2.7净含量 net content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2.8保持期 shelf life指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3.标签的形式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4.基本原则和要求4.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

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4.2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4.3化妆品标签的内容清晰,必须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4.4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除注册商标之外(商标应标R或TM),标识所使用的必须是规范的汉字,允许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5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准确传达化妆品信息,确保化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化妆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标识应清晰、易识别、易阅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产品包装相一致。

2. 化妆品标识应用中文标注,特定产品可在中文标注的基础上,加注本国常用文字。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还应指明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 化妆品标识中不得使用与该产品性能、性质和功能无关的信息,并且不得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二、特定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防晒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SPF值、PA值,以及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美白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注意事项。

3. 抗皱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特殊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眼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婴幼儿专用化妆品等。

三、化妆品标识的核查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识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

2.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标识存在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通报批评、罚款等。

3. 消费者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标识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信息的认知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标识内容的核查和管理,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标识的信任度。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5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5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化妆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包装上的标识、标签、说明书等。

三、基本要求3.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功能、效果等。

4.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易见,字体大小宜不小于规定标准,不得使用模糊、扭曲的字体。

5.化妆品标识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文字,不得使用外文或地方方言文字,除非附有相应的翻译说明。

6.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名称、生产厂商名称、产地及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7.化妆品标识上的文字、图案、色彩等应当与实际产品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四、产品名称标识8.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不得使用虚假宣传用语、药品性质用语等。

9.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清晰易懂,不得使用隐晦、模糊或误导性的文字,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判断产品类别。

10.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品牌名称标识11.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具有误导性的字词、名称。

12.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不得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得违反相关商标法规定。

13.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品牌名称相符,不得造成消费者混淆。

六、生产厂商名称标识14.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包括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联系到厂商。

15.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真实准确, 不得冒用他人名称或使用虚假信息。

16.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七、产地及地址标识17.化妆品的产地及地址标识应当包括产品的实际产地和详细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生产情况。

18.化妆品的产地及地址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的地理位置。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标签和标识内容规定:标签和标识上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主要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明确标注。

2. 标签和标识设计规定: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标签和标识应清晰易懂、字体规范、不得使用过度修饰或违法违规图案。

3. 标签和标识语言规定:标签和标识上的文字应使用国家推行的官方语言,并严禁使用侮辱性、歧视性、低俗的词语,保证产品宣传的合法合规性。

4. 标签和标识的真实性:标签和标识上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宣传或夸大成分功效的信息。

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应准确无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标签和标识审核和验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签和标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并正确无误。

相关监管部门也会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对违规的标签和标识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监管而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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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
定》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 (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 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产品名称: ××洗发露 净含量: 200ml 制造者名称: × × × 化妆品有限公司 制造者地址: × × × 技术开发区 生产日期: 20051012 保质期: 三年 产品标准号: Q/(QB)F15 2 卫生许可证号:(1990)卫妆准字29-XK- ××××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 108 ×× ××
1、时效问题。根据全许办[2005]58号文明确规定,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产品或包装、 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 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2005年11月2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 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就以上的要求 ,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必需在流通领域、仓储库存、 生产线上都要完成化妆品QS标志的印制或粘贴工作。
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
可以不标识SPF值 SPF<2 , 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SPF 2-30 ,SPF标识值不得大于实测值 实测SPF值 > 30 时: 实测值-标准差> 30,标识SPF 30+ 实测值-标准差≤30,最大标识SPF 30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
示例1(普通化妆品)

日期标注 (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化妆品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明确标示相关的功能、成分、使用方法、保质期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二章标识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悬挂于化妆品包装上,字迹清晰可辨,不能脱落、模糊或被遮挡。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使用标准汉字书写,字体大小不得小于2毫米,涉及特殊行业术语时应使用相应术语。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应使用精神风貌良好的语言文字,不得含有低俗、侮辱性的词语或图案。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批准文号、净含量、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的标示内容应符合国家公认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道德伦理,不得涉及不健康、不正当的宣传行为。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设有中文和英文标示,标示位置应清晰明确。

第三章标识审核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进行标识审核,确保化妆品标识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经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标识审核。

第十三条标识审核机构审核应综合考虑化妆品标识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符合性。

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妥善保存标识审核相关文件,以备日后需要。

第四章标识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化妆品标识,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多次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撤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因违规标识导致的消费者投诉,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的标识管理制度、监督机制、投诉处理机构等。

第十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标识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提交标识审核申请。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____例有效”,“____%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特进字(____)第____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备进字(____)第____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____)第____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确保准确无误。

2. 成分:标签上应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

3.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产品的规格。

4. 使用方法:标签上应简明扼要地列出产品的使用方法,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5. 保存方法: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保存方法和期限,以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得到妥善保存。

6. 厂家信息: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厂家信息,包括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7.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

8. 警示语:标签上应有适当的警示语,以提醒消费者使用产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标签上的字体应清晰易读,字号适中,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阅读标签上的内容。

2. 颜色: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鲜明清晰,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认。

3. 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产品特性相关,并清晰易识,避免出现模糊、失真的情况。

4. 语言:标签上的语言应使用本地常用语言,以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标签上的内容。

5. 布局:标签的布局应合理,内容排列清晰有序,不拥挤,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找到所需信息。

三、标签标识管理要求1. 真实合法:标签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 安全合规:标签上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或限用的成分。

3. 标识醒目:标签上的内容应明确醒目,字体大小适中,不得使用过小或模糊的字体。

4. 信息完整:标签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掉重要信息或删减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内容。

5. 标识一致:同一款化妆品的不同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应一致,不得存在差异。

6. 标签更换:标签上的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标签,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最新的产品信息。

四、标签标识管理流程1. 设计阶段:在产品设计阶段,应将标签设计纳入考虑,确保标签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产品信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二)准确权威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具备准确、权威的信息。

(三)易识别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四)完整一致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完整、一致,并与化妆品实物相符。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化妆品名称;(二)化妆品净含量;(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四)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五)用法用量;(六)保质期或有效期。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中文标识,如有需要,可在中文标识旁加用其他国际通用标识;(二)标识应采用不易脱落、不易模糊的方式制作,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三)标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应与化妆品实物的名称相符,不得与其他化妆品混淆。

第七条化妆品净含量应以克、毫克、升、毫升等实际计量单位标示,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第八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列明法定注册名称和详细地址,不得使用缩写、简称或模糊不清的方式。

第九条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应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过期、已吊销或伪造的标识。

第十条用法用量应简明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内容,不得宣扬超标或过量使用。

第十一条保质期或有效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在标识上明确说明储存条件。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可能相对较小,为了便于消费者阅读,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良好的对比度。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备案和管理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化妆品标识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

总局100号令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100号令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0号令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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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方式:使用目的(清洁、基础护肤、美 容类等);剂型(液体、乳液、膏霜、块状、 粉类等);年龄和性别分类(男士化妆品, 婴儿化妆品等)
讲课课件
3
二 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序 号
标准(规定)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1定量Βιβλιοθήκη 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5号令2005-5-30
2006-6-1
2008-09-01
讲课课件
17
(4)全成分标注
依据: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讲课课件
18
化妆品成分表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 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 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 签为准。
2010-02-05
2010-02-05
讲课课件
4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化妆品标识强制标注内容及具体标识位置
序号
标识内容
标识位置
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原因
1
产品名称
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 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
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2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地
2)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 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三个部分组成。
3)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 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 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 表示的计数单位)。
讲课课件
14
a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质量 体积 长度
面积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Qn<1000克 Qn≥1000克 Qn <1000毫升 Qn≥1000毫升 Qn <100厘米 Qn≥100厘米
Qn <100平方厘米
1平方分米≤Qn <100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讲课课件
计量单位
g(克) kg(千克) mL (ml)(毫升) L (l)(升) ㎜(毫米)或者㎝(厘米)
讲课课件
12
2)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 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3)净含量
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 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讲课课件
13
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 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 商品的净含量。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讲课课件
1
主要内容
一、化妆品定义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四、化妆品标识常见问题
讲课课件
2
一、化妆品定义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
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 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m(米) mm2(平方毫米) 或者 cm2(平方厘米) d㎡(平方分米)
㎡(平方米)
15
b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 Qn≤50g Qn≤50mL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Qn>1kg Qn>1L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讲课课件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2 3 4 6 2
16
1)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 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 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 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9
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 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可视面
10 安全警告用语
可视面
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 11 存条件
可视面
讲课课件
6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部外能被消费 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 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讲课课件
7
(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讲课课件
8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讲课课件
10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 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 者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 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的合法经营企业。
讲课课件
11
委托加工或分装的化妆品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 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 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 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 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 称。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讲课课件
9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 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 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 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中华人民共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2009年10月1日
2 检疫总局 第100号令《化妆品 2007-07-24 起各级质量技术
标识管理规定》
监督部门予以查
处)
3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 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008-06-17
2009-10-01
4
《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 命名指南》
可视面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4 净含量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5 化妆品成分表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讲课课件
5
序 号
标识内容
6 产品标准号
标识位置 可视面或说明书上
7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
8 卫生许可证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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