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品定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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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定价管理制度1

公司产品定价管理制度

(一)估价的操作

第一条估价的准备

1.不管估价内容是否繁琐,均要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2.新产品、改良产品,应由制造部门、设计部门或其他部门累计成本后,再予以慎重地估价。

3.估价的方式,必须经有关专家予以确认后方可择定。

4.销售经理必须仔细看估价单。

第二条充分了解有关情报

1.估价单提出以前,必须尽量正确地收集顾客及竞争对手有估价竞争时的情报。

2.要积极地使用各种手段来收集情报。

3.必须慎重考虑有无洽谈的必要及洽谈的方式。

第三条估价单的回收

1.估价单提出后,必须保证正确而迅速的反馈。

2.根据估价单的存根,进行定期或重点研讨。

(二)订货价格的确定

第四条本部分旨在为营销人员接受订货过程中的价格决策确定明确的规范。

第五条本公司的标准品、新产品和特殊产品的成本及销售价格的确定,由成本研究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成本室根据成本研究委员会确定的价格水平编制成本表和销售价格表,并负责检查营销人员交付的订货单所列示的价格是否正确。

第七条订货价格的决定可分为两类:

1.由营销人员自行决定。

2.由总经理决定,或由成本研究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营销员在确定定货价格时,需兼顾本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及业务关系,避免任何一方受到损失。

第九条在接受定货时,应认真调查客户的支付能力,以免贷款无法收回。

第十条营销员依据自己的判断,能够自行决定订货价格的范围包括:

1.以公司统一确定的价格接受订货。

2.订货额在____万元至____万元之间,且降价幅度为__%的标准品订货。

3.订货额在____万元以内,且降价幅度为__%的标准品订

货。

第十一条定货单由营销人员交成本室审核后,报销售主管核准。

第十二条营销人员在第七条规定范围内进行折价销售时,应填制“折价销售传票”,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折价销售传票处理流程

1.折价销售传票,由营销人员手存,以作折价销售凭证之用。

2.折价销售传票,由营销人员交付客户。

3.折价销售通知单,由营销人员交付财务部。

4.折价销售统计单,由销售主管转交事务部作统计资料之用。

第十四条特别价格

下列各项营销人员无权自行决定订货价格,须由总经理或成本研究委员会审议决定。

1.非标准品折价销售。

2.特别定货品。

3.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降价销售。

4.因交货时间迟延而要求降价销售。

5.因大批量定货而要求降价销售。

6.外购产品。

7.新产品定货。

8.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订货价格决定

在特别价格各项中,营销人员都需向成本室提交订货单,并经销售主管审查。销售主管审定订货单内容后,属1—2—3、4项内容的交总经理决定订货价格,属5、6、7、8项内容的交成本研究委员会确定订贷价格。

(三)成本研究委员会

第十六条为准确地确定本公司产品价格,特设立成本研究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成员构成:总经理(主任)、常务董事(副主任)、销售主管(委员)、财务主管(委员)、采购主管(委员)、制造主管(委员)。

第十七条会议时间

1.例会。每月固定时间召开。

2.临时会议。需要紧急确定订货价格时召开。

公司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4 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质量问题有章可

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3、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3.1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者赔偿产品因返修或报废产生经济损失的30~50%。

3.1.1产品在加工中发现质量问题,经鉴定无法返工决定报废者;

3.1.2产品在加工中违反操作工艺规程或野蛮操作,如敲、砸、甩而造成产品报废的责任者,如态度恶劣的,是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赔款;

3.1.3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已发现有明显错误不及时请示纠正而继续加工造成报废者;或正确的产品图纸、工艺,未经请示

讨论而个人私自更改所造成报废者;

3.1.4产品因下料、图纸或工艺错误导致产品报废者;

3.1.5由于制造、技术、采购、质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造成产品质量报废,则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3.1.6产品报废后改用其它规格产品,未增加生产成本处罚50元,增加生产成本的赔偿产生的经济损失;

3.1.7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达到产品要求的(发货前),赔偿返修产生的成本;

3.1.8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未达到产品要求,又因材料、交期等原因公司作让步放行的(发货前),公司承担一定的风险,产品按报废处理,在经济损失的30%-50%的基础上降低50%;

3.1.9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退货者按报废处罚,相关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巨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减免50%;

3.1.10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比例可按30%执行,一年之内再出现质量问题每次提升处罚比例10%;

3.2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经裁决,每人承担经济损失的25%;对已明确责任仍无理抵赖者,加重赔款比例

至100%。

3.3大尺寸的产品因报废,经济损失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以在30~50%百分率中减免50%。

3.4产品质量报废后不报告,私自潜藏、销毁、偷拿仓库材料、锻坯等被查获者,赔偿经济损失的60~80%,而且质量部门主管辞退或自动离职。3.5下列情况扣罚检验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当月工资。

3.5.1抽查日常检验工作和“产品一次交验”无原始记录或记录不齐全者,一次扣罚50元;

3.5.2抽查“产品加工跟踪流程卡”每道工序加工完毕后的不签字情况,无论操作者还是检验人员,发现一次扣罚30元;

3.5.3将操作者因主观因素造成报废而推给锻料报废,发现一次扣罚责任检验员20元,扣罚操作者10元,同时按正常手续办理质量处罚;

3.5.4产品入库前,经入库检验发现质量报废,本道工序操作者负主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80%,本道工序检验员负次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20%;

3.5.5经入库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在例行抽查、或装箱发现有质量问题无法返修而报废、退货者,入库检验员负主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60%,本道工序的操作者负次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40%;在仓库清洗、例行抽查、或装箱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返修者,入库检验员每次处罚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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