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论述汇总
婚姻家庭法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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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串讲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法律系统中的重要一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
本文将从婚姻法、民法总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串讲,全面介绍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
一、结婚的自由和平等根据婚姻法,结婚是男女自愿建立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这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也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结婚还应当符合法定的年龄和婚姻登记的程序。
二、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婚姻生活中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管理和支配。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无论财产是由谁获得,都应当对共同财产负有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另外,婚前及婚后所持有的个人财产也属于各自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约定如何处理各自的财产关系,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婚姻家庭法也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根据婚姻法,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离婚事由,如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等。
同时,离婚也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起诉、调解、判决等。
离婚程序的规范和严谨,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成员的幸福。
四、子女抚养与赡养婚姻家庭法还对子女抚养与赡养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赡养是其基本义务。
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抚养与照料。
当离婚发生时,法律也规定了子女的抚养与探视问题,以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
五、家庭暴力的禁止和防治婚姻家庭法还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禁止和防治。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包括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保护受暴力侵害者的措施,如紧急保护令、离家保护令等,以及对暴力行为的处罚措施,以扭转家庭暴力的现象,维护家庭成员的安全和尊严。
民法中的婚姻与家庭法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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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婚姻与家庭法规定解析婚姻与家庭是社会关系中的基本单位,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以及个人幸福而言,婚姻和家庭法规定至关重要。
在中国,民法中的婚姻与家庭法规定详细规范了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建立、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家庭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婚姻与家庭法规定进行解析。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效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实现了婚姻关系的建立,民法中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条件是男女双方的自愿和法定年龄的要求。
据民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而且,双方必须以个人自由意愿实现婚姻,不存在强迫、欺骗等违背意愿的情况。
此外,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在成立时就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需要由法院判决其无效。
根据民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前婚未离的情况、重婚的情况以及存在近亲婚配、婚前患有医学上禁止的传染性疾病等情况。
无效的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夫妻的权利义务夫妻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员,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包括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实现婚后伴侣关系、拥有婚后共同财产等权利。
同时,夫妻双方也应履行一定的婚姻义务,包括相互忠实、互相照顾和支持、共同抚养子女等。
此外,夫妻还应当共同负担家庭生活的费用和债务,根据经济状况和个人能力,共同协调家庭财务。
而且,夫妻还有义务共同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和谐。
三、家庭纠纷的处理家庭纠纷是指夫妻或其他家庭关系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民法中,针对家庭纠纷的处理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对于离婚纠纷,民法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或一方提起离婚的要求、离婚事由的认定以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
此外,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情况,民法规定了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和制裁施暴者的措施。
其次,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纠纷,民法明确了相关的处理原则和具体的分配方式。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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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
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
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
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
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婚姻家庭法论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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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60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却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对男方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
2、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
3、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
(1510)试论结婚的实质条件。
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A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1504)试述亲权内容中的人身照护权。
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可分为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
其中人身照护权是指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①保护和教育权。
保护,是指预防和排除危害,以谋求子女身心的安全,保护为消极作用。
教育,是指父母教导子女,以谋求子女的身心健全成长,教育为积极作用。
②姓氏决定权。
③住所指定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住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另住他处。
④交还子女请求权。
亲权人对于不法扣留、拐卖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脱离父母之人,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
⑤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代理权和同意权表现在:第一,身份行为的代理权,须以法律上有特别规定者为限;第二,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行为(订婚、结婚、协议离婚)的同意权,还包括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同意权;第三,身份事项的决定或同意权;第四,身份上的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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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与法律关系婚姻家庭制度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涉及到个人婚姻自由、婚姻登记及财产共同制等法律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不仅影响着个人的生活和幸福,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婚姻对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每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终身伴侣。
这一制度保障了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权,使每个人都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关系。
第二部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必须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婚姻登记还可以提供法律保护和便利,使夫妻双方能够享受到一系列婚姻权益。
第三部分:财产共同制财产共同制是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共同制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促进夫妻间的互助和共同发展。
同时,财产共同制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减少因财产分割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部分: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法定的离婚事由,通过诉讼或者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制度的设立,一方面保护了夫妻双方的自由和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排除不幸婚姻对个人和家庭的不良影响。
然而,离婚也需要慎重对待,不可滥用,以免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结论:婚姻家庭制度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个人婚姻自由、婚姻登记和财产共同制等法律关系。
通过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整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制度旨在保护个人的权益,促进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然而,婚姻家庭制度的实施和执行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民法典中的婚姻与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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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婚姻与家庭法律一、引言婚姻与家庭是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义务,涉及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为了保障婚姻与家庭的健康发展,我国在民法典中特别设立了婚姻与家庭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婚姻与家庭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二、婚姻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对婚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婚姻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条件和婚姻关系的产生等方面。
1. 婚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基本原则,其中包括自愿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原则等。
自愿原则要求婚姻自愿、自主和平等;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原则则是重视保护家庭中相对弱势的一方。
2. 结婚的条件民法典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要达到合法结婚的年龄、双方要自愿结婚并且不得有重婚行为等。
此外,民法典还提出了未成年人禁止结婚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3. 婚姻关系的产生民法典对婚姻关系的产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双方要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书,才能够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
三、家庭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对家庭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
1. 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配偶之间的贤良、忠诚义务,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家庭财产的管理民法典对家庭财产的管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家庭财产的获取和处分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3. 继承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家庭继承的相关规定,包括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的权益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家庭成员的继承权益,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与家庭法律的意义民法典中的婚姻与家庭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个体权益婚姻与家庭法律的制定,有利于保障个体在婚姻与家庭中的权益。
婚姻家庭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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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述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法是保障家庭关系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法进行论述,并探讨其在当代社会中的意义和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维护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在这一原则指引下,婚姻家庭法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和保障。
1. 筑牢婚姻基石:婚姻家庭法通过规定适龄结婚和自由婚姻的原则,保障了每个公民享有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
同时,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婚姻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强调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
2. 平等保护家庭成员权益:婚姻家庭法强调男女一方在婚姻中应当平等对待,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家庭稳定和谐:婚姻家庭法通过建立离婚和家暴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家庭关系的稳定。
当家庭出现严重矛盾和冲突时,婚姻家庭法提供了适当的解决途径,维护了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家庭的和谐。
二、婚姻家庭法在当代社会的意义和作用婚姻家庭法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个人和家庭权益:婚姻家庭法通过对个人和家庭权益的保护,使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够享受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无论是在婚姻关系中还是离婚过程中,婚姻家庭法都注重维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法律面前拥有平等的地位。
2.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婚姻家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通过规范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为每个家庭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家庭内部关系的和谐发展,减少了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3. 促进家庭发展和社会进步:婚姻家庭法的实施为家庭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对家庭成员的权益、家庭财产的保护以及对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制止,婚姻家庭法鼓励和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这有利于培养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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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de)概念第二章婚姻家庭法(de)基本原则[3+1]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de)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de)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简答题:1、婚姻自由(de)内容是什么(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de)条件和程序.(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de)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de)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de)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de)法律后果.2、一夫一妻制(de)含义有哪些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de)配偶.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de)人结婚.③一切公开(de)、隐蔽(de)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de),受到法律(de)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de)夫妻之间.④违反一夫一妻制(de)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de)民事、刑事责任.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de)实现①禁止重婚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夫妻应相互忠实4、男女平等(de)主要内容是什么①在婚姻问题上(de)平等②在家庭地位上(de)平等③不同性别(de)家庭成员间(de)平等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de)禁止性规定有哪些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③禁止重婚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⑤禁止家庭暴力⑥禁止家庭成员间(de)虐待和遗弃论述题: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de)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de)行为.①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又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de)婚姻关系以外(de)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缔结(de)婚姻.②禁止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de)婚姻关系以外(de)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de),包办强迫他人缔结(de)婚姻.③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de)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de)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de)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de)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de)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de)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但一方把向另一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de)行为.第三章亲属制度[4]新中国亲属分类,亲系分类,亲等(de)计算方法.简答题:1、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几大类按照亲属产生(de)原因来划分,将亲属分为以下三种:(1)配偶.(2)血亲:①自然血亲②拟制血亲(3)姻亲:①血亲(de)配偶②配偶(de)血亲③配偶(de)血亲(de)配偶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是指哪些亲属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论述题:1、试述自然血亲发生和终止(de)原因是什么①自然血亲关系(de)发生原因——出生②自然血亲关系(de)终止原因——一方死亡2、什么是亲属它和其他社会关系有何不同亲属,有一般意义上(de)亲属和法律意义上(de)亲属之分.一般意义上(de)亲属,也被称之为社会学意义上(de)亲属,包括一切具有血缘关系、姻缘联系(de)人与人之间(de)相互关系;在纵向上,它可延续无穷,横向上也是无边无际.而法律意义上(de)亲属,仅是具有血缘联系、姻缘关系(de)亲属中极小(de)一部分,它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de)社会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亲属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de)身份和固定(de)称谓②法律确定(de)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de)权利和义务③亲属关系具有身份和财产(de)双重性第四章结婚制度[5+1]结婚(de)条件和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事实婚姻(de)认定,解除婚约时财物纠纷(de)处理.简答题:1、什么叫婚约我国法律对其持何种态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de)所作(de)事先约定.订立婚约(de)行为,成为订婚.在我国,婚约只是部分地区(de)一种民间习俗.我国对待婚约(de)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限制.是否订立婚约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de)含义是什么①双方自愿而非一方自愿②本人自愿而非他人自愿③完全自愿而非勉强同意3、结婚登记(de)程序有哪些①申请.需要提交(de)材料:结婚登记申请表、本人(de)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de)签字声明.②审查.进行实质审查,看是否满足婚姻法规定(de)结婚条件.③登记.对经审查满足婚姻法规定(de)结婚条件(de),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4、宣告婚姻无效(de)事由有哪些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de)亲属关系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de)疾病,婚后尚未治愈(de)④未达到法定婚龄(de)5、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de)事由有哪些①未达到法定婚龄(de)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法定婚龄②患病(de)一方或双方已经治愈③重婚(de)一方或双方(de)合法婚姻关系已经终止6、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①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de),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de)效力.②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de),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de)婚姻,婚姻关系(de)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de)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若当事人为补办结婚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处理.论述题:1、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de)结婚条件.(1)结婚(de)必备条件: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de)禁止条件: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de)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de)疾病(de)人禁止结婚2、因婚约、恋爱引起(de)财产纠纷如何处理①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de)财物,收受财物(de)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de)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de)工具,原则上判决收缴国库.②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de),除了构成诈骗罪(de)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de),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给受害人.③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de)人,其所交付(de)对方(de)财物,是为达到非法目(de)而自愿交付(de),应按赠与物对待,无论何方提出解约,均不予退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de),如果情节轻微,应进行批评教育,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de),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长受害人(de)财产损失.④对赠予财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以结婚为目(de)(de)赠予,价值较高(de),应予返还.如果赠与物已损毁或灭失(de),可折价返还或视情况酌情返还或减免偿还.对于婚约期间(de)一般赠予,受赠人无返还义务.对取得财物(de)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予难以认定(de),按赠予处理.⑤对彩礼(de)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规定:给付彩礼(de),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de);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de);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de).解释中规定(de)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de)法律后果(1)对当事人(de)法律后果:①当事人在身份上属同居关系②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因结婚而产生(de)法律约束力③当事人同居期间所(de)财产(de)处理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de)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de)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de)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de)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de)除外.”④对重婚导致(de)婚姻无效(de)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de)财产权益.(2)对子女(de)法律后果:在无效或被撤销(de)婚姻中出生(de)子女,与其父母(de)关系不受父母(de)婚姻无效或被撤销(de)影响.第五章夫妻关系[2+1]夫妻间(de)权利和义务简答题: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规定了哪些权利和义务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de)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de)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de)义务论述题: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de)有效要件.①主体:合法(de)夫妻身份,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自愿,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de)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④形式:书面.对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de),该约定也有效.第六章亲子关系[]父母子女间(de)权利义务;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de)条件.第七章祖孙关系与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de)条件第八章收养制度[3+1]收养(de)概念与特征,我国收养法(de)原则、收养关系成立(de)条件、程序、效力及收养关系解除(de)条件与法律后果简答题:1、我国收养制度(de)原则是什么①有利于被收养(de)未成年人(de)抚养、成长原则.②平等自愿原则.③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④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⑤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2、简述收养成立(de)法律效力①收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de)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de)规定.与自然血亲(de)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de)法律意义.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de)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养子女与养父母(de)近亲属间(de)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de)规定.④养子女与生父母间(de)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de)成立而消除.但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de)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是仍然适用.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de)其他近亲属间(de)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de)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de)其他近亲属也是仍然适用.3、简述我国收养法规定(de)收养人应具备(de)法定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de)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de)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4、我国收养法规定(de)被收养人应具备(de)条件:①年龄未满14周岁;②应是丧失父母(de)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de)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de)子女.③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de)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de)同意.5、我国收养法规定(de)收养(de)程序:(1)、行政登记程序①办理收养登记(de)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e)民政部门.②收养登记(de)具体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2)协议程序条件:①当事人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de)收养成立(de)条件②具备收养协议(de)主要条款③应当为书面形式.(3)公证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de),应当办理收养公证.6、收养无效(de)原因与后果:(1)违反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行为成立(de)有效要件(de)规定: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de)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de)意思表示不真实③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违反收养法规定(de)收养成立(de)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后果: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de),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de),同样也是自始无效.7、收养协议解除(de)条件有哪些①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各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③当事人已就解除收养关系后(de)财产和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④当事人双方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论述题:1、解除收养关系(de)后果.解除收养关系(de)直接后果: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de)权利义务消除②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de)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de)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行恢复,由他们协商决定解除收养关系(de)间接后果:①成年养子女(de)生活费给付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de)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de)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②养父母(de)补偿请求权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de),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指出(de)生活费和教育费.③共同财产(de)分割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对养父母与养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形成(de)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第九章离婚制度[2+1]协议离婚(de)条件,判决离婚(de)法定理由;有关离婚(de)两个特别程序简答题:1、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婚姻(de)特殊规定和法定离婚条件(de)关系两者并不矛盾,离婚(de)法定条件广泛适用于一般(de)离婚案件,而婚姻法第33条只适用于“现役军人(de)配偶要求离婚”(de)案件.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de)原则,在处理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de)诉讼案件中,应首先使用婚姻法第33条(de)规定.但是不能把此条绝对化地理解和机械化地适用,判决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de)标准,仍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军人或其配偶(de)主观愿望.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de)政治机关做好军人(de)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但应慎重对待,从严掌握.第十章离婚(de)效力[3+1]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de)分割,探望权,离婚损害赔偿.简答题: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①协议分割:由双方自行协议决定,承认协议产生(de)效力.②判决分割.判决分割(de)原则包括: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de)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de)原则.2、离婚时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de)直接抚养方(1)哺乳期内子女随母方生活为原则哺乳期为2年,一般随母生活.特殊情形下随父生活:①哺乳(de)母亲患传染病或其他不宜共同生活(de)疾病;②母亲有抚养条件不仅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④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2)哺乳期后(de)子女抚养:①判决父或母随子女生活应优先考虑得法定情形: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de);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de);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de);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de)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de),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de),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de).父母双方条件相当,子女随祖(外)父母生活多年,予以考虑.②考虑子女意见确定③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3、离婚后子女(de)抚育费应如何负担离婚时,父母双方都有负担子女抚育费(de)平等义务.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对方都应当自觉地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处理时,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协议和判决,都应当以子女(de)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de)实际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依据.在协议离婚时,如果抚养子女(de)一方既有负担能力,又愿意自己承担全部费用,也允许对方不分担抚育费(de),以准许.但经查实,抚养方(de)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de),不予准许.第十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救助措施(de)种类第十二章附论[2]涉外结婚(de)条件及涉外离婚(de)法律适用问题本文仅供参考,对于读者参考本文所造成(de)任何损失,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作者2015年6月21日。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0308f9fe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cb.png)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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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解读
婚姻家庭法是指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家庭法通常包括
各个国家或地区所设立的法律和法规,旨在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发展,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家庭的和谐。
婚姻家庭法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结婚登记和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家庭法规定了结婚登记的程序
和条件,并规定了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权益和义务。
2. 夫妻权益和义务: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
益和义务,包括财产共同所有、财产分割、扶养子女、夫妻共同债务等。
3. 家庭成员关系: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亲
子关系、父母与子女的权益和义务、收养等。
4. 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解决:婚姻家庭法通常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
禁止和惩治措施,并规定了家庭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
诉讼等。
5. 离婚和家庭解散:婚姻家庭法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
以及涉及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相关规定。
解读婚姻家庭法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和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此外,解读婚姻家庭法还可以为从事相关领域的法律工作人员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婚姻家庭领域的公正和公平。
民法学中的婚姻家庭法
![民法学中的婚姻家庭法](https://img.taocdn.com/s3/m/6b6abb0a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f2.png)
民法学中的婚姻家庭法一、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分支,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
作为全球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婚姻家庭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调节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维护子女的权益等。
二、婚姻的法律规定从法律角度看,婚姻是夫妻双方在民事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建立的家庭关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要件、婚姻无效的情况、离婚的程序与效力等问题,以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1. 婚姻的基本要件婚姻法规定了成年男女具备结婚的基本条件,例如年龄要求、亲属关系的限制、婚前健康检查等。
只有符合这些基本要件的夫妻双方,才能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2. 婚姻无效的情况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各种情形,例如重婚、近亲结婚、虚假登记等。
当婚姻存在这些无效情形时,法律将视其为无效婚姻,夫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将被法律追认为无效。
3. 离婚的程序与效力夫妻双方在婚姻存在困难时,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程序,例如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
完成离婚手续后,夫妻关系立即终止,相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将依法解决。
三、家庭的法律规定在婚姻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家庭,也有一系列法律规定来保障家庭的稳定和成员的权益。
家庭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家庭关系的成立、维护家庭生活秩序、保护家庭财产等方面。
1. 家庭关系的成立家庭关系的成立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以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
家庭法律规定了每个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益和义务。
同时,还规定了收养关系和其他法定家庭关系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2. 维护家庭生活秩序为了保障家庭内成员的正常生活,家庭法律规定了诸如家庭暴力的禁止、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债务承担等问题。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3. 保护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的保护是家庭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家庭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等,用于解决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和离婚后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4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4](https://img.taocdn.com/s3/m/813c05af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75.png)
1、试述婚姻⾃由原则。
婚姻⾃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主⾃愿地决定⾃⼰怕婚姻问题,排除任何⼈的强制与⼲涉。
在我国,婚姻⾃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使这⼀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婚姻⾃由是⼀个历史的范畴。
⼈们有⽆婚姻⾃由,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婚姻⾃由,归根结底都取决于⼀定的社会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由原则,即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不定,⼜同资产阶级婚姻⾃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1、婚姻⾃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由和离婚⾃由两个⽅⾯:结婚⾃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由,即当事⼈有权依法决定⾃⼰与谁结婚,任何第三⼈包括⽗母都⽆权⼲涉;离婚⾃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不得阻碍。
结婚⾃由与离婚⾃由是互相结合、缺⼀不可的。
保障结婚⾃由是为了使当事⼈能够完全按照的⾃⼰的意愿结成共同⽣活的伯仲。
保障离婚⾃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法共同⽣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是普遍⾏为,结婚⾃由是婚姻⾃由的主要⽅⾯,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的,它是结婚⾃由的结婚⾃由的重要补充。
结婚⾃由与离婚⾃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2、实⾏婚姻⾃由是为了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双⽅基于爱情的结合。
建⽴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拳条件是当事⼈必须⾃主⾃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体。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男⼥平等的实现,为婚姻⾃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由不是绝对的、毫⽆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的利益,⽽且关系到婚姻双⽅、下⼀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为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矣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https://img.taocdn.com/s3/m/0525a8ca3186bceb19e8bbf9.png)
二、婚姻家庭关系
(二)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不是人类凭本能产生的需求,两性结合并非 必须采用婚姻。 •设立婚姻制度的目的是维持两性结合的秩序。 •婚姻不仅体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夫妻与他 人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功能
(一)人类再生产 (二)教育职能 (三)组织经济生活 (四)安抚心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49 条强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 的保护。 •《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 保健法》等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等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 庭法概念及 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 法的渊源
三、婚姻家庭 法的特征
四、婚姻家 庭法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具有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定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其 他近亲属关系 【调整范围】:( 1)主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内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项 (3 )调整方法: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 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间、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二、对偶制度
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多个 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一男一女同居,但仍可与其它人 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偶居男女同居生活主要内容是性关系,任何一方可随 时离去。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5602a4bb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ff.png)
婚姻家庭法笔记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
一、婚姻的成立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男女双方必须自愿成婚,没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情况。
其次,男女双方应具备婚姻的法定年龄,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此外,双方不得有近亲婚姻关系,否则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在婚姻登记方面,当事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登记人员将审核当事人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颁发结婚证书,即视婚姻为成立。
二、婚姻的维持与权利义务婚姻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经济方面,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支出,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的费用,如食物、住房等。
如果一方有特殊原因无法承担经济责任,另一方应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夫妻双方还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不得进行家庭暴力等行为。
他们有义务共同照顾子女,教育子女并提供人身保护。
如果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婚姻的解除与离婚当婚姻出现无法挽救的矛盾与冲突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夫妻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与程序。
首先,离婚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协商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项。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据,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家庭暴力的证据等。
法院将依法审理离婚案件,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离婚手续完成。
四、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在婚姻家庭法中,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无论父母是否离婚,他们都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f728e034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31.png)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一、引言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法律自考的学习,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婚姻家庭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了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自愿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强调婚姻的自愿性,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保护。
三、婚姻的成立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女双方自愿,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结婚的程序结婚需要经过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家庭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婚姻的解除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确定。
离婚后财产的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六、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婚姻家庭法中的家庭成员是法定继承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遗产的分配婚姻家庭法中的家庭成员在继承法中享有相应的遗产分配权。
七、存在问题与不足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实际案件中,婚姻家庭法的适用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婚姻家庭法与道德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需要明确区分。
法律保护的局限性法律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
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5f65d21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e5.png)
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
婚姻家庭制度是民法中对于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规定和安排。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的法律定义和要素民法中对于婚姻的法律定义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订立的、自愿的、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合法关系。
婚姻的合法性要求双方自愿、自愿、自愿。
这意味着双方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并且双方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强制或欺骗行为的影响。
此外,婚姻应当保障双方的平等权利,禁止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等行为。
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平等的权利选择户籍、职业、教育等事项,并且应当相互关心、尊重和帮助。
夫妻还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抚养子女、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等。
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的财产制度民法中对于夫妻财产的分配和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双方通过工作所得、共同努力所获得的财产。
此外,夫妻还可以选择采用其他财产制度,比如协议财产制度或者离婚财产制度。
无论采用何种财产制度,都应当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四、婚姻的终止及其影响婚姻的终止可以通过离婚、死亡等方式实现。
离婚是夫妻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婚姻义务的法律程序。
离婚程序依法进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离婚的结果是夫妻的婚姻关系终止,同时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产生影响。
离婚后夫妻的权益和义务将依法进行纠正和调整。
五、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法律对于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和规范。
当前,我国的民法中已经设立了婚姻登记制度,确保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还有配偶财产制度、离婚机构和家庭调解制度等,为婚姻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在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婚姻家庭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https://img.taocdn.com/s3/m/3abf9d2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e8.png)
案例一:罗某与刘某两人青梅竹马,1993年12月两人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两人均以达到法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某跑回娘家,罗某去接刘某回家,刘某不肯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有登记是无效的,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某与本村青年仝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刘某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的关系.问: 1. 刘某与罗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 刘某与仝某的婚姻是否有效?3. 刘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滕杰在微笑!4. 刘是否构成重婚罪?5. 仝某是否构成重婚罪?6.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答:(1)有效.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2月1日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刘某与罗某未进行登记结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就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
刘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刘与罗的婚姻是有效的。
答:(2)无效。
在刘与罗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属于有配偶的人,刘又与仝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重婚行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此案中符合1行为——重婚,所以认定无效。
答:(3)行为构成。
因为刘已经与仝登记结婚。
答:(4)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1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1](https://img.taocdn.com/s3/m/3d399631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60.png)
1、为什么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制度是⼀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谈。
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它不是上层建筑中的独⽴部门,⽽是上层建筑的⼀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变化,它也能通过⾃⾝的途径,能动地反作⽤于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的影响,其作⽤和表现⽅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保证其实施的⾏为规范,它的作⽤是其他⼿段⽆法替代的;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们的信念、传统和教育的⼒量实现其调整作⽤;宗教则是通过⼈们的信仰⽽起作⽤的。
同时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产⽣⼀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门之中,因⽽构成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2、试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从历看,婚姻家庭是适应⼈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现的,⾃其产⽣之时起就担负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产和社会⽣活中发挥着重要作⽤。
其职能表现为:1、实现⼈⼝再⽣产的职能。
⼈⼝和⼈⼝再⽣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缘关系为其⾃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育⼦⼥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然属性决定的。
但是,历的每种⽣产⽅式,都有⾃⼰特定的⼈⼝规律。
社会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在实现⼈⼝再⽣产的职能时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这⼜是由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因此,决不能把⼈⼝再⽣产当作⼀种纯⾃然的过程。
婚姻家庭是⼈⼝再⽣产的社会形式,⼈⼝再⽣产也是在⼀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a56d56ab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c0.png)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涉及婚姻的设立、破裂、继承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阐述。
一、婚姻的设立与解除婚姻的设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婚姻年龄:男女年满22周岁,或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
2. 双方自愿:婚姻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欺骗或利用他人婚姻自由。
3. 忠实和善良品质:未婚无行为上的缺点或疾病。
4. 纳彩礼:按照法定的方式缴纳彩礼。
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 离婚:当夫妻中一方或双方申请离婚,经过法院审理后,婚姻关系解除。
2. 撤销婚姻:当婚姻关系存在某些法定的瑕疵或者虚假情况时,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撤销婚姻。
3. 无效婚姻:婚姻关系在设立时不满足婚姻设立条件,可以宣告为无效婚姻。
二、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方式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1. 独立财产制:夫妻双方的财产独立,各自享有自己的财产,不共享夫妻共同财产。
2. 合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按照约定,通过签订合同规定夫妻财产的共有和分割方式。
3. 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或者死亡时通过协商或法定方式进行分割。
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赋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1. 忠实义务:夫妻双方应该对婚姻保持忠诚,并且不得与他人进行不正当的婚外情。
2. 生活费用义务: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扶养,提供合理生活费用,并共同承担家庭经济支出。
3. 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责子女的教育,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
4. 照顾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照顾、支持和关心对方,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四、子女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法对子女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双方共同享有的,应当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和身心健康。
2. 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
法律的婚姻与家庭法
![法律的婚姻与家庭法](https://img.taocdn.com/s3/m/ff526882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83.png)
法律的婚姻与家庭法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婚姻和家庭法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涵盖了婚姻的成立、维持、解除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婚姻与家庭法的重要性及其在保障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作用。
一、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年满法定婚龄、无禁婚关系等。
婚姻的程序则包括登记、公告等环节。
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成立,这样可以确保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避免婚姻中出现虚假或非法情况,为夫妻双方提供法律保护。
二、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首先,双方享有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的基本权利。
其次,夫妻双方还享有共同生活、共同经济、共同抚养子女等权利。
与此同时,夫妻双方也有维护家庭稳定、守信用、忠实维护婚姻关系等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使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有所依据和约束,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平衡发展。
三、家庭暴力与法律保护婚姻中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受害者和家庭产生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有效遏制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申请保护令,以及家庭暴力防止措施等,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四、离婚与财产分割婚姻中的离婚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当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可以依法申请离婚。
离婚不仅仅关乎婚姻关系的解除,还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分割,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裁决。
这样的规定使得离婚程序更加公正合理,保护了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婚姻的解除与子女抚养当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时,双方可以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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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60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却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对男方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
2、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
3、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
(1510)试论结婚的实质条件。
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A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1504)试述亲权内容中的人身照护权。
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可分为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
其中人身照护权是指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①保护和教育权。
保护,是指预防和排除危害,以谋求子女身心的安全,保护为消极作用。
教育,是指父母教导子女,以谋求子女的身心健全成长,教育为积极作用。
②姓氏决定权。
③住所指定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住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另住他处。
④交还子女请求权。
亲权人对于不法扣留、拐卖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脱离父母之人,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
⑤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代理权和同意权表现在:第一,身份行为的代理权,须以法律上有特别规定者为限;第二,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行为(订婚、结婚、协议离婚)的同意权,还包括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同意权;第三,身份事项的决定或同意权;第四,身份上的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1410)论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效力。
我国《收养法》将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②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
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消效力。
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②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的解消效力。
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1404)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从表面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
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
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
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
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4、两者的程序不同。
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消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消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310)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男女平等。
第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第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1210)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
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均为自始无效。
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
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的判决,应依据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上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子女的后果。
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为依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则是以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
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监护、代理、继承、送养等问题上,这些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同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区别。
《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在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亦可适用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1201)一、论述我国法律关于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依法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份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中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1110)一、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3)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
(4)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5)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
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1101)试述在适用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
夫妻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第二,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否则,协议无效。
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第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