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项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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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17.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BSZN-0632-2011/0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办事指南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上海市卫生局发布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许可以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跨国运输的初审。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0632)三、办理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卫生局(二)审批内容1、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许可的新办。

2、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跨国运输的初审。

(三)法律效力1、市内运输:获得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跨省运输初审:跨省或跨国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获得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初审后可以上报卫生部进行审批并获取准运证书。

(四)审批对象需要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2、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具有法人资格;b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c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由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申请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具有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资质。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兽医实验室理论考试题库精选全文

兽医实验室理论考试题库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兽医实验室理论考试题库一、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一)动物疫病防控法规等A 选择题1、不属于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有?(A )A. A型口蹄疫B. 疯牛病C. 非洲猪瘟D. 非洲马瘟2、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有(B )A. 口蹄疫B. 牛瘟C. 新城疫D. 猪链球菌病3、以下哪些为二类病原微生物(C )A. 口蹄疫病毒B. 牛海绵状脑病病原C. 炭疽芽孢杆菌D.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 B )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 1小时B. 2小时C. 3小时D. 4小时5、重大动物疫情分为几个级别(C )。

A. 2 级B. 3级C. 4级D. 5级6、疫区内不必要采取的措施是(B )。

A.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B. 扑杀并销毁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C. 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D.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7、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C )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

A. 7天B. 20天C. 一个潜伏期以上D. 两个潜伏期以上8、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内容不包括(D )。

A.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B.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C.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D.控制疫情所需资金预算9、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不需要考虑的因素为(D )。

A.当地的饲养环境B.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C.交通因素D.当地居民的人口数量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定为口蹄疫一级疫情( A )A.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14天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B.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同时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C.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同时有5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D.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定为口蹄疫二级疫情( D )A.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14天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B.在数省短期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C.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D.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同时有5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12、下列不属于我国一类动物疫病的是(D )A.口蹄疫B.禽流感C.小反刍兽疫D.狂犬病13、下列属于我国二类动物疫病的是(B )A.猪瘟B.伪狂犬C.马流感D.黑腿病14、下列不属于人畜共患病的是(D )A.炭疽B.结核C.弓形虫D.口蹄疫15、对患口蹄疫或疑似口蹄疫的动物应采取怎样的扑杀方法?( B )A.应采取放血扑杀方法;B.应采取电击、药物注射等无出血扑杀方法;C.应采取窒息扑杀方法;D.应采取扭颈扑杀方法。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简化手续 申请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处理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运输。
需要向国家CDC运输的,直接向其 申请,由其审批。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期限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 相同品种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 本的,可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 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必须重新提出申 请。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 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 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 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审批要求
及时审核 —符合要求的,当即批准,发给准运证书; —材料不全的,当即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当即出具决定并说明理由。
种或样本运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监督管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申报主体
依法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 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 的单位,可申报运输。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的单位条件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护送
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2人(陆路)。
—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生物安全 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 措施。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交通工具
飞机 专用车 火车 轮船(无其他交通工具可用时)
禁止使用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接收方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4.实验活动资格、实验活动批准文件; 5.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检验报告或承诺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公卫)病原微生物菌

(公卫)病原微生物菌

(公卫)病原微⽣物菌病原微⽣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保藏、运输与管理王同展⼭东省疾控中⼼病原微⽣物所所长实验室⽣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重⼤疾病防控,事关实验室⼯作⼈员和公众健康,事关公共卫⽣安全。

近年来,我国⾼度重视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作,特别是SARS事件后,实验室⽣物安全⼯作更加引起党和国家的⾼度重视。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后,相继出台了实验室⽣物安全的⼀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

病原微⽣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保藏、运输就是实验室⽣物安全的重要⼯作内容之⼀。

其有关规定现简述如下:⼀、病原微⽣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保藏与管理病原微⽣物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克次体、螺旋体、⽀原体、⾐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病原微⽣物。

病原微⽣物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物和环境样本等。

病原微⽣物菌(毒)种和样本是具有感染性的物质,是⼈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科研、教学、检疫检验、质量控制的必要材料,是保障国民健康、国家社会经济安全和⽣物安全的重要⽣物资源,它与农业微⽣物、⼯业微⽣物、药⽤微⽣物、林业微⽣物、兽医微⽣物、普通微⽣物、海洋微⽣物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家微⽣物资源体系。

《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传染病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实⾏分类管理。

1985年国家颁布的《中国医学微⽣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对菌(毒)种的收集、分类、保藏、使⽤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6年1⽉卫⽣部颁发的《⼈间传染的病原微⽣物分类名录》,共涉及160种病毒、6种朊病毒、155种细菌、放线菌、⾐原体、⽀原体、⽴克次体、螺旋体类病原体和59种真菌类病原体,根据其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物分为1~4类,第⼀类、第⼆类病原微⽣物统称为⾼致病性病原微⽣物。

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
• 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 明理由。 • 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理的运输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 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上报和审批;需要 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后尽快补齐。
B类传染性物质包装要求
• 包装系统包括:主容器、辅助包装和刚性外包装。 • 包装材料必须能承受运输过程中的震动与负载。容器结
构和密封状态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震动、温度、湿 度或压力变化而造成的内容物漏失。
• 主容器必须装在辅助包装中,使之在运输过程中不被破损、刺 穿或将内容物泄漏在辅助包装中。必须使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将 辅助包装安全固定在外包装中。内容物的任何泄漏都不得破坏 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完好性。
第十五页,共41页。
包装固态物质
• 主容器必须防泄漏,包装量不得超过外包装的 质量限制;
• 辅助包装必须防泄漏; • 除装有肢体、器官和整个躯体的包装件之外,每个
外包装的内装量不得超过4kg。此内装量不包括冰、 干冰、液氮等低温保持材料; • 如果有对运输过程中主容器内残留液体的任何怀 疑,都必须使用适于装运液体的包装和包装吸附 材料。
申请材料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
(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 明文件(复印件);
• 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 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 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卫生部可感染人类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系统规定

卫生部可感染人类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系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5年12月28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实验室安全考试题型(标准答案版)

实验室安全考试题型(标准答案版)

实验室安全考试题型(答案版)————————————————————————————————作者:————————————————————————————————日期:一、名词解释1. 气溶胶(aerosol)液体或固体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粒径一般为0.001-100μm的固态或液态微小粒子形成的稳定的分散体系2.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在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中避免病原微生物对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危害,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的危害,为了保证试验研究的科学性还要保护被试验因子免受污染。

(课本第1页)1.简述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意义。

1.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的需要2.生物防护(国防)的需要3.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需要4.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5.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6.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2.试述我国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5.《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GB50346-2011)7.《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8.《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3.试述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运输与保藏方法。

一、运输1.感染性物质运输的三重包装体系内层容器:将样品采用防水、防漏的内层容器包装并贴上指示内容物的标签中层包装:内层容器和中层容器间应放置足量的吸水性材料外层包装:硬质2.托运人培训如果不采用路运,而采用航空,则按照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培训中介空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运3.运输审批3.1申请资料3.1.1.填写样本运输申请表;3.1.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3.1.3接收样本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3.1.4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3.1.5其它有关资料。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要求与方法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要求与方法

接收证明
准运证
托运人资质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
➢北京迪捷姆空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接收单位准备的材料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的资格; 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 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的批准文件。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 对我国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组成和任务、菌(毒) 种的收集、分类、保藏、供应、使用、领取、邮寄和 国际交流作了相应的规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 2004年实施,2018年修订) 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对标本的采集、检测做了严格规定 。
➢辅助包装必须防泄漏;
➢除装有肢体、器官和整个躯体的包装件之外 ,每个外包装的内装量不得超过4kg。此内 装量不包括冰、干冰、液氮等低温保持材料 ;
➢如果有对运输过程中主容器内残留液体的任 何怀疑,都必须使用适于装运液体的包装和 包装吸附材料。
A类冷藏或冷冻样品包装
➢ 当使用干冰或液氮做低温保持材料时,必须满足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 :
审批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查不过关者,应当 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或者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样本被盗、被抢、丢失 、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 ,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 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 除的处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农业部公告第503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503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503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4•【文号】农业部公告第503号•【施行日期】2005.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农业部公告(第503号)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现予以公告。

附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其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包装(一)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二)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三)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

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

(四)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菌(毒)种或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

(五)相关文件,例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信件、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应当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

二、外包装(一)外包装的强度应当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二)外包装应当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开!”的警告语。

注:生物危险标识如下图:(略)三、包装要求(一)冻干样本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者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

(二)液体或者固体样本1.在环境温度或者较高温度下运输的样本:只能用玻璃、金属或者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向容器中罐装液体时须保留足够的剩余空间,同时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者金属卷边封口。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doc9)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doc9)

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9.5生物样本采集、运输、保存与管理参考答案

9.5生物样本采集、运输、保存与管理参考答案

生物样本采集、运输、保存与管理参考答案1当运输感染物质过程中,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作为冷冻剂时,外包装还必须粘贴什么标签?A、杂项危险品标签B、感染物质标签C、UN3373D、非易燃无毒气体标签考生答案:A2《危险物品规则》(DGR)是由哪个组织制定的?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B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考生答案:A3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

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几个月A、12个月B、3个月C、6个月D、9个月考生答案:C4所有危险物品的包装件都需要什么标记?A、收货人名称和地址B、运输专用名称C、UN或ID编号D托运人名称和地址考生答案:A,B,C,D5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其中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A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的证明B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C法人资格证明材料D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E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考生答案:A,C,D6根据卫生部第45号令《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以下哪些运输须提交申请办理《准运证书》。

A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B第一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C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D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考生答案:A,B,C,D7感染性物质属第6.3项危险品。

A正确B错误考生答案:B8中国政府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的主要法规是《_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A正确B错误考生答案:A9《危险物品规则》(DGR)是由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

河南省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办法(试 行)

河南省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办法(试 行)

河南省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审批工作。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管理。

第二章运输审批第五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六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高等院校及非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需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卫生厅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省卫生厅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各省辖市、扩权县及驻豫有关单位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所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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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审批流程
提出申请
颁发核发《准运证》或 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及
理由
3日内报卫生部
运输申请 单位
运输单位省 级卫生行政
部门
中国CDC (实验室管理处)
卫生部科教司
初审(3个工作日)
审批
备案
核准申请的单位,在运输任务 结束后,书面报告运输情况
准 运 证 书
运输要求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 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 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 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 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 决定并说明理由。
多次运输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 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 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省内运输审批
省内运输审批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 () 下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 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 的证明文件;
4.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文 件(复印件);
(1) 具有法人资格; (2) 具备从事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资格的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
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项可霞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第十三条 关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标本运输要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输容器、生
物危险标识 运输审批权限:省级卫生(兽医)部门(省 内),部级(省际和国际),出入境检疫机 构、航空主管部门 运输过程:不少于2人, X公共电(汽)车和 城市铁路 承运单位:批准文件和安全措施
初级容器。多个包有缓冲材料的初级容器可放于同一个次级包装中,但是, 这要求同时也放入足够的吸收材料以确保一旦发生泄漏后所有液体都可被吸 收。
外层包装。次级包装包裹有合适的缓冲材料后,即可被装入外层运输包装。
外层运输包装保护其内容物免受外界影响,如运输过程中的物理损坏。最小 的外部总尺寸应为10x10 cm。
(3) 取得有关政府主 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菌(毒)种或样本 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 的批准文件;
5. 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 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 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6.其它有关资料。
需向航空公司出具材料
托运UN2814感染性物质应提交: 1、托运人危险物品申报单 2、准运证书 3、包装检测报告 4、托运人危险品运输资格证 5、国内货物托运书 6、身份证
1.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2.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
证明文件; 4. 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
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 文件(复印件); 5. 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6. 其它有关资料。
A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与标签
UN2814类冷藏包装
UN3373类冷藏包装
UN3373类不冷藏包装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主容器(试管+棉球?) 次级包装(薄膜手套?) 外层包装(无!) 标识(不清楚,无) 送检单(规范?)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
申请单位应当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核发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 本准运证书》到民航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或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 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 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毒)种或样本, ▲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15号)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2006年1月11日发布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病原菌名称 英文名
中文名
危害 程度 分类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typy1 and 2 virus
跨省运输审批
跨省运输审批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 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 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艾滋病毒(I 型和 II 型)
第二类
运输包装分类 e
类别
UN 编号
A
UN 2814
运输申请
第六条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申请材料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在运输前应 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 复印件三份):
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 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卫生部第45号令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
特殊情况
突发疫情 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与卫生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 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后尽快补齐。
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 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中国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应当将审批情况于3日内报卫生部备案。
运输规定要点
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报卫生部) 包装和标识符合要求 尽量陆路运输 二人专车护送,不能通过城市公交 发生泄漏,2小时报告
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包装是运输的重点!三层包装系统
主容器。初级容器防水、防渗漏,内装标本。其外包裹有的吸收材料。
次级包装。次级包装为第二层持久的防水、防渗漏的包装,它封闭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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