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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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现实环境下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探讨

现实环境下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探讨
3 . 1 应 当建 立 沉 默 权 制 度
数百年 的刑事司法 改革逐渐将 单纯作 为刑 事诉 讼权 利 的辩 护权上 升到宪法 中公 民的基 本 权利 , 并 且 规定 了诸多 救 济 途径 , 从 而 迫使 侦 查 机 关 在 侦 查 活 动 中 不 得 不 为 辩 护 权 留 出 足够 空 间 , 由 此 侦 查 阶段 辩 护 权 不 断 得 到 完 善 。 由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诉 讼 权 益 随 时 处 在 遭 受 侦 查 权 侵 犯
的威 胁 之 下 , 为 了 保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的诉 讼 利 益 , 刑 事 诉 讼 法 将 侦 查 阶 段 辩 护 权 规 定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享 有 的 一 项 法 定 权 利 。犯罪嫌疑人 应 当在 侦查 机关 实施 的侦查 活动可 能 侵犯 到犯罪嫌疑人 的合 法权 益 之 时 , 才能 够运 用 辩 护权 保 护 自 己 最 基 本 的合 法 权 益 。 可 见 侦 查 阶 段 辩 护 权 是 一 种 在 侦 查 程 序 中运行 的防御性权 利。
3 . 2 应 当 规 定 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的 阅 卷 权
2 我 国侦 查 阶段辩 护权 的立法评 述
2 . 1 侦 查 阶 段 律 师 的 身 份 问题
在 侦 查 阶段 , 包 括 辩 护 律 师 在 内 的 辩 护 人 是 不 享 有 查 便 无 法 掌 握 丰 富 的 基 本 案 “ 保 障辩护权 , 首 先 必 须 保 障 辩 护 人 委 托 权 ” 现 行 刑 诉 阅 案 卷 的权 利 的 。没 有 阅 卷 权 , 无 法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提 供 有 效 的 刑 事 辩 护 。 为 法明确规定 “ 犯 罪嫌 疑 人 自被侦 查 机关第 一 次 讯 问或 者采 件 事 实 材 料 , 应 当 赋 予 并 丰 取 强 制 措 施 之 日起 , 有 权 委托 辩护 人 。 ” 赋 予 侦 查 阶 段 辩 护 了 能 够 给犯 罪嫌 疑 人 提 供 实 质 有 效 地 辩 护 , 律 师明确 的辩 护 人 身份 。与 9 6刑诉 法 规定 犯 罪嫌 疑 人 自 富 侦 查 阶段 律 师 的 阅 卷 权 。 3 . 3 赋 予 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的 讯 问在 场 权 审查起诉之 E t 起 可 以 委 托 辩 护 人 相 比有 了 长 足 的进 步 。 我 国长 期 以 来 一 直 实 行 秘 密 侦 查 讯 问 体 制 , 使 得 讯 问 2 . 2 侦 查 阶 段 律 师 允 许 进 行 的 活 动 内容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
势 ; 比 较 法 上 考 察 , 大 法 系 国 家 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规 定 了 事 诉 讼 构 造 的 从 两
视 角 着 眼 , 鉴 两 大 法 系 国 家侦 查 阶 段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规 定 , 助 于 完善 我 国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 借 有 【 键 词 】 查 取 证 权 ; 查 阶 段 ; 讼 构 造 ; 诉 草 案 关 调 侦 诉 刑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是 指 律 师 在 刑 事 诉 讼 中通 过 调
查 而 获 取 证 据 的 权 利 。 律 师 获 取 证 据 的 途 径 是 多 种
视刑 事辩 护 为险途 , 倾 向于选 择风 险较 小 、 润较 更 利 高 的 经 济 纠 纷 或 非 诉 业 务 : 从 被 追 诉 者 人 权 保 障 的 现 状上 来看 . 讯 逼供 暴行 屡禁 不 止 , 事 冤假 错案 刑 刑
帮 助 者 ” 的 尴 尬 身 份 以 及 调 查 取 证 等 权 利 的 缺 失 导 致 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事 实 上 几 乎 无 用 武 之 地 。2 0 0 7年 《 师 法 》 改在 律 师会 见 、 卷 和 调查 取 证 方 面赋 律 修 阅
予 了 律 师 更 多 的 权 利 , 但 对 侦 查 阶 段 律 师 的 身 份 和
【 摘 要 】 于 侦 查 阶 段 的 特 殊 性 和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重要 性 , 查 阶 段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的 权 利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由 侦
得 到 了广 泛 的 认 可 。 从 发 展 历 程 上 看 , 师 由 审 判 阶 段 进 入 侦 查 阶 段 是 各 法 治 国 家 刑 事 诉 讼 发 展 的 历 史趋 律

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剖析

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剖析

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剖析摘要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占有着比较重要的位置,刑诉的修改对于辩护工作尤其是律师实务工作将产生不小的影响,本文讨论的重点主要围绕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展开。

关键词法制建设律师实务权利义务作者简介:张唤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河北张唤民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等。

我国司法辩护工作长期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此次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即从我国实际出发又吸取国际通行惯例的做法对我国刑诉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许多突出问题有了明显的改善与提高。

对此法学界的看法也是各抒己见,存在诸多争议。

对于从事辩护工作的律师而言,此次的修改和完善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律师的事务工作,比如“三难”问题等;本文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主要对新刑诉以下几个方面的律师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剖析。

一、新刑诉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较之以往能更早介入刑事诉讼的程序,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多年以来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法律与诉讼地位不够明确,处于一种含糊状态,因此而造成律师在此阶段的作用不能够充分发挥的案例举不胜举。

新刑诉法的出台在此条明确的确认了律师在此阶段的身份,对以前的含糊身份得以彻底摆脱,不再只是以一种帮助人的角色出现,是律师地位的提高,为律师作用的发挥奠定了法律基础,赋予了律师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更广阔的发挥空间。

二、具体明确地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但仍有不足之处(一)新法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的第39、40条和未改动的41条共同构成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事实,这是从根本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缺失进行的扭转,是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完善,增强了律师的辩护力度,有助于达到一种控辩平衡的状态。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研究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研究

四 、制 度构 建
( ) 一 明确律 师 在 侦查 阶段 的调 查取 证权 。 修 改刑 事 诉讼 法 , 增加 《 师 法》 调查 取 证方 面 的 内容 , 律 在 使二 者 在相 关 规定 上 统一 。其 次 , 在立 法 机 构在 对 其他 法 律 修 改前 , 出台相 关 的司法 解 释 , 与新 修 订 的律 师法 规 定一 致 , 到 待 成熟 时 , 步修 改相 关 法律 。完善 救 济程 序 。 逐 ( ) 二 建立 制约 机 制。 调 查 取证 权 的 行使 势 必 会 与 公 民 的隐 私权 等 权 利 发 生冲 突, 因而 也应 该在 法律 上进 行 相应 的 限制 首先 , 取 证手 段 和 在 方式 上 , 律师 不 能具有 强 制取 证 的权利 ; 次 , 其 对律 师 调查 取证 对象进 行 适 当限制 。对 涉及 到 国家 秘 密 , 者 影响 到对 其他 案 或 件的侦 查 的调查对 象 , 以限制律 师 调查取 证 , 确 实需要 调 查 可 如 的证 据 , 申请法 院进 行 调查 ; 次 、 申请 法 院调 查取 证 的 限 可 再 对 制 。对律 师故 意拖 延 诉讼 而 申请 调 查与 案件 事 实无 关 的证 据 , 或案件 事 实 已经清 楚而 无须 再 调查 的证 据 , 院可 以拒 绝 。 法 ( ) 三 完善 配 套措 施 。 律 师 侦查 阶 段 的调 查取 证 权应 该先 经 侦 查机 关 审 批 。 因 为我 国实 行 的是 单轨 制 的侦 查模 式 , 查机 关 是刑 事诉 讼 证据 侦 的主要收集者 , 有条件、 实力收集各种证据, 因而在不改变现有 侦 查模式 的情 况 下 , 过 法律 严 格 的程 序 限制 实现 律 师通 过 侦 通 查机 关 调取 有利 于 被追 诉 人 的证 据 。口 ( 者 单位 : 作 湘潭 大 学法 学 院 )

侦查阶段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问题探讨——以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的实施为视角

侦查阶段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问题探讨——以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的实施为视角

公 民权 利 和政 治 权 利 过 于原则 , 缺乏 可操作 性 , 导致 新《 律师法》 的 相关 合 国公 约所 确 认 。联 合 国《 第 1 4 条 第 3款规 定 : “ 对 判定 对他 提 出 规定 得不 到 有效 执行 , 司法 实 践 中仍 然 存 在 着 阅 国际公 约 》
2 ) 被 拘 捕 人 总结 司 法工 作 实 际 经 验 的基 础 上 , 对 我 国 的辩 护 权 与其 法 律 顾 问进 行 联 络 和磋 商 。 ( 或者 被监禁 人应 当被 准许 有充 分 的 时间 和便 利 与 [ 收 稿 日期 ] 2 o 1 3 —0 3 —1 0
[ 作者简介]步洋洋 ( 1 9 8 7 一 ) , 中国政法 大学 刑事 司法学 院硕 士
第 2 0 1 2年修 订后 的《 刑 事诉讼 法 》 ( 下称 新《 刑 事诉讼 护所 有遭受 任何 形 式 拘 留或 监 禁 的人 的原 则 》 8条也 规定 : “ ( 1 ) 被 拘 捕人 或者 被 监禁 人应 当有 法》 ) 以原 《 刑事诉讼法》 与新《 律师法》 为根 据 , 在 1
进行 了较 大力 度 的改 革 , 如 将 律 师 介 入 诉 讼 的时 问题 进行 探讨 。 间提 前至 侦查 阶段等 , 促进 了辩护 制 度 的进 步 , 对


保 障犯罪 嫌疑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有 重 要 意义 。但 随
着 司法实 践 与社 会 的发 展 进 步 , 辩 护 制 度 也 暴 露
侦查阶段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 问题 探讨
— —
以新《 刑 事诉 讼 法》 及 其 相 关 解释 规 定 的 实施 为 视 角 步 洋 洋
( 中 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浅议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浅议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方面的内容 , 即律师 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 申请相关 国家机关调取 、 收集证据和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的权 利; 还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查 阅案卷材料
等 所有 涉 及证 据材 料 的权利 。狭义 的律 师调 查取 证 权 是指 律 师 的 自行 取证 权 , 即律 师 为 了进一 步 了解 、 核 实案 情 , 有权 依 照有 关规 定 向有关 单 位 、 个 人进 行 调查 , 收集 证 据资料 , 本 文所 讨 论 的仅指 狭义 上 的律 师调查 取 证权 。 侦查 阶段 的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 是 将 该 权 利 放 在
段 应该 享 有调 查取 证权 。
二、 侦 查 阶段赋 予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具 有 极 深 的
理 论基 础
所涉及的人权保障内容极其丰富 , 其 中辩 护权在犯 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 各项 权 利 中 , 居 于核 心 的地 位 , 正 如一句法谚所说 , 刑事诉讼 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 的 发展史。同时, 为了促进律师积极有效的替犯罪嫌
取证难的困境。文章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 以及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现实必要 性 出发 , 明确 了在现行刑诉 法下侦查阶段赋 予律师调 查取证权 , 能够更好地行使律师辩护权, 履行
辩护 职 责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维护 侦查 阶段 犯 罪嫌疑 人 的合 法权 益 。
[ 关键词 ] 律师调查取证权 ; 辩护权 ; 人权保障 [ 中图分类号]D F 7 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2— 0 0 4 1 — 0 3
( 二 )控 辩平 等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同为刑事诉讼 的 目的, 二 者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的状态 , 但长久以来 , 不论是立 法层面还是 司法实践层面上 , 我 国都过多的强调惩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机能和保障公平、公正的一道有力的屏障。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职能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法律为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

只有保障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辩护权利和地位平等,更加全面地体现法律保护人权的功能。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文明文规定了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对于律师权利又一新的规定,更加完善的同时,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

然而,从整个法律体系看,这项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控辩平等;职业豁免权为了体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此项权利可以说是其基本权利。

本文所论述的调查取证权是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即《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规定,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向证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

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首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法》中规定了其一系列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就是其中之一。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行使其辩护权时的一项职务性权利,是律师向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特有的权利。

只有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时才享有这项权利。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执业活动,则就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这项权利。

因此可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执业权利。

其次,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中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之比较

中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之比较
调 查 取证权 是应 有之 义 。 另外 , 新刑 诉法 新增 加一 条 , 即第 4 O条
二、 与美 国相 比我 国侦 查阶段 律师 调查 取证权 存在 的不 足
从前 文论 述可 以看 出, 我 们 国家和美 国对于律 师在侦 查阶段
规定, “ 辩 护人 收集 的有关犯 罪嫌疑 人不 在犯罪 现场 , 未 达到刑 事 调 查取证权 的规 定都有 一些共 同 的做 法 , 即都赋予 了律师在 侦查 责任 年龄 , 属 于依 法不 负刑事 责任 的精 神病 人 的证据 , 应 当及 时 阶 段享有 该权 利 , 包括 自主 调查取 证权 和 申请调 查取证 权 。 不同 告知 公安机 关 、 人 民检察 院 。 ” 从这 一 法条 也可 以看 出, 法 律是 赋 的是 , 由于诉 讼 结构 以及对 实体 正义 和程序 正义 的追 求的不 同 ,
义, 在 审判 阶段 又 向着 当事 人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发展 , 那 么必 然会 为当事 人调 查取 证 , 甚至 是衡 量其是 否尽 职 的一个 重要标 准 , 这 造成控 辩双 方在 掌控证 据信息方 面 的严 重不 对等 , 从而造成 形式 得益于 美 国 的立 法 赋予 了辩 护律 师较 为丰富 的调 查取 证权 的保
护 律 师在侦 查阶 段仍 然是 没有调 查取 证权 的 。 但是 , 新刑 诉法 将 模 式下 ,被 追 诉人及 其辩 护律 师与 侦控 机关 享有 同等 的诉 讼地
律师在侦 查 阶段 的地 位 , 从先前 的“ 犯罪 嫌疑人 的法律 咨询者 ” 转 位 。
变 为“ 辩 护人 ” , 那么 , 律师在 侦查阶 段既然 是辩护 人 的身份 , 享 有
的调查 者 , 私人 聘用 的律 师可 以雇佣 私人 侦探 。可 见 , 在实 行当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控方要运用收集、掌握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下了指控的罪名和犯罪的事实。

辩方则要证明的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事实,在此,表面上看控辩双方互为矛盾,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这则是其矛盾的统一,本文从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入手,论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受到的诸多限制及风险,因而导致辩护律师的辩护力度大大削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大地打了折扣及如何保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执业安全。

关键词:证据调查取证权律师充分保护一、证据的重要性及收集证据的主体(一)证据的重要性: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经历了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提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做出裁判。

这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虽然有其不足处,但还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也已经注意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吕刑》曰:“简,核也。

孚有众,惟貌有稽。

”简核即核实,稽,指稽查、根据。

(摘自《文献通考·刑考—刑制》古人已经认识到证据的重要,只是惟貌有稽显得幼稚。

《周礼·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民讼以地比即邻居正之,地讼以图即地契正之。

与今日的证据理论已经接近。

采用勘验的方法取得证据在汉唐以后得到重大发展,特别是在宋代,该制度更加完善,“南宋孝宗发布的《检验格目》使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更加规范,宋朝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对如何检验、取证和审查证据都有详细的记载。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配置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配置问题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4卷第 5期
20 0 9年 9月
J OURNAI 0F , GIANGXIADMI S I Nl汀RATI VE
CA DRE I TI r E NS T【 I 0F OLl CS AND W P TI L气
Vl. 4. 0 2 No. 1 5 S p.1 9 e 2) 0
权利 。其理由是, 我国刑事诉讼至少在真实发现的 程序 方面 , 然倾 向于 “ 方 调查 ”对 辩 护 律 师 的 仍 官 , 调查 取证行 为相对 比较 排斥 , 尤其 是公 安机关 与律 师基本上处于互不信任的状态,纠问式” “ 的侦查构 造短 时间 内难 以得 到根本 改变 , 即使 将来 法律 确认


为: 在刑 事诉讼 法再修 改时不 宜赋 予律 师在 侦查 阶 段调查 取证 权 ( 自行 取证 权 )但 是 , 议 赋 予 侦查 , 建 阶段辩 护律 师 以下 三 项权 利 :1 查 阅讯 问犯 罪嫌 () 疑人 的笔 录 、 讼 文 书和 鉴 定 意 见 的权 利 。 ( ) 诉 2 申 请 侦查机 关鉴 定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鉴 定 或 者 重新 鉴 定 的权 利 。 补 () 3 申请 侦查机 关保全 有利 于犯 罪嫌 疑人 的证据 的
利 配置模 式 , 在强化律 师取证 申请 法律 效力的同时, 予律 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一 定 的 阅卷 权 , 此 弥 补 侦 查 阶 段 自行 调 查 以
取 证 能 力之 不 足 。
【 关键词 ] 侦查阶段 ; 律师 ; 查取证权 ; 调 配置
[ 中图分类号] F 5 D 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8 6 8 2 0 )5 07一o 10 —82 (0 9 0 —0 5 4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作者:李海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2期摘要辩护律师调取证据是合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侦查阶段尤其如此。

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司法改革上的滞后、律师权利与司法公权力之间的失衡,致使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从案例入手,窥探实务中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困境,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律师权利执业困境作者简介:李海健,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149一、问题提出2009 年 12 月 12 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逮捕。

李庄案随即开庭审理。

庭审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拒绝辩护人要求,在相关证据仍存有疑点,无法相互印证,非法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况下,作了有罪判决。

李庄否认其罪行,提出上诉,2010年 2 月,“李庄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二审中,李庄一反常态,认罪认罚。

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李庄案的发生在全国法学界引发激烈讨论,关于李庄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是否可以取证,获取证据的过程是否涉嫌违法,是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案中,李庄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收集、调查相关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有没有触犯法律值得思考。

在实务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法律赋予的一项保障性权利,是对公安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利的监督,对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推进能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准确把握界限,很容易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从而陷入犯罪的泥潭。

久而久之,辩护律师只会对这项权利敬而远之。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理论探析该项权利在诸多法律中早有规定,随着立法的而不断完善,学界和实务界日益的重视,近年来不断作出相应的完善,这也为律师的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变化[论文]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变化[论文]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变化摘要新刑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文就此略作分析关键词刑诉法律师介入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集中在第34条及35条到41条之间,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等权利,现将刑诉法修改前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变化情况分析如下:1会见权得以细化和完善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新刑诉法第 33 条第 1 款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刑诉法的规定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提前,从“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1.2律师会见普通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虽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其会见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后新律师法就律师会见权作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仍以原刑诉法为准,只有在律师持有侦查机关签发的有关文书的情况下安排会见。

现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也就是说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也衔接了刑诉法与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1.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内容更广泛原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新刑诉法第37条第4款在此基础上,增加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刑诉法侦查阶段加强律师取证权的立法原意

刑诉法侦查阶段加强律师取证权的立法原意

刑诉法侦查阶段加强律师取证权的立法原意【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很多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让我国刑事司法对保障人权有了较大进步,这些大家都有目共睹。

本文主要是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剖析为什么人大会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权;立法原意;侦查权;人权就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侦查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这个问题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依然没有调查取证权,有的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了调查取证权,还有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不完全的调查取证权,仅就部分事实享有调查取证权。

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就算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不完整的调查取证权,但至少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取证权是得到了强化的,这也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

笔者认为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强化的立法原意至少有如下几点:一、强化对侦查权的约束我国侦查阶段采职权主义模式,赋予了侦查机关大量的侦查权。

根据《刑讯逼供现状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中,被调查的监狱服刑人员在审前羁押期间遭受过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为55.3%,遭受过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为60.1%。

”“在羁押期间,接受调查的全部服刑人员中有43.1%(36.9%+6.2%)因刑讯而受伤。

因刑讯而受伤一般应当发生在直接刑讯的情况下。

”i事实说明,侦查机关权力滥用情况十分普遍,急需加以制约。

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约束主要分为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

内部监督限于侦查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机构内部执法督查与纪检部门的监督,外部监督则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律师以及舆论群众实施的监督。

ii内部监督难以落实,而检察机关、法院与侦查机关又更多的贯彻着“互相配合”的情理而忽视了“互相监督”的职责,对于侦查权的约束功能有限。

刑事案件中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如何取证

刑事案件中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如何取证

刑事案件中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如何取证在电视剧当中,我们常常能看律师主动去进行一些调查,紧急关头拿出一些关键性证据,为当事人赢得案子。

当然,电视电影当中不免有许多夸张的色彩,律师进行查取证在许多案件中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要注意具体的时间节点把握,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否则,极容易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之境。

侦查阶段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是不能从事调查取证的。

如果是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则可以复印一份备案留存,原件仍应交由当事人保存。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如何调查取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如果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认为有重要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如果检察院、法院不予调查的,可决定自行调查。

自行调查的,最好是书面向检察院、法院备案。

律师对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以外的人进行自行调查的,一定要拿着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向被调查者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由二名以上律师人员进行,当然,此处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也是没问题的。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要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的,一定要先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只有检察院、法院不予调查时,辩护律师书面申请经检察院、法院同意后,才可以自行调查。

对上述三类人员调查一定要按程序来,切莫直接调查。

律师调查人证,如何进行?律师调查人证,应当由二名以上的律师人员进行,当然,其中一名是律师助理也是可以的。

律师调查要做好调查笔录,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证人对被调查事项的详细陈述等。

笔录制作完毕后,被调查人如果有阅读能力的,应当由被调查人自行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下“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属实。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12-11-15
(五)提供意见
• 为侦查的事实和定性提供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
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 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取得侦查终结移送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
罪应该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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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3 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12-11-15
(三)代理申诉、控告
•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 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 求予以纠正。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
2012-11-15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的职责
• 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 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 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
2012-11-15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会见,存在哪些 不同的情形?
会见不同对象
1、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三种特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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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收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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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冲突为视角

再议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冲突为视角

幸 十 多年 的 讨 论 终 于 结 出硕 果 。2 0 年 新 《 师 法 》 07 律 的颁 布是 对《 事 诉 讼 法 》 重 大 突破 , 对律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刑 的 其
没 有 诉 讼 阶段 的 限 制 , 际 上赋 予 了受 委 托 律 师 在 侦 查 阶段 调 查 取 证 的 权 利 , 不 容 忽 视 的 是 这 必 然 会 造 成 侦 查 实 但
将 其 收 集 到 的 证 据 向 侦 查 机 关 提 供 。 由此 可 见 , 辩 双 方 控
在 侦 查 阶 段 的 调 查 取 证 权 冲 突 , 有 可 能 会 给 侦 查 工 作 带 很
来 诸 多 不 利影 响 , 至 放 纵 真 正 的犯 罪 人 , 碍 司 法 公 正 。 甚 妨
阶段 律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与 侦 查 机 关 的调 查取 证 权 的 冲 突 。 正 确 处 理 这 一 矛 盾 对 于保 障 犯 罪嫌 疑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 发
挥 律 师调 查 取 证 权 的 积 极 作 用 、 护 司法 公 正 都 具 有 重 大意 义 。 维
关 键 词 : 查 阶 段 ;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 查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权 ; 突 侦 律 侦 冲
第1 O卷 第 4期
21 0 1年 8 月
淮 北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HU AI ROFE S ONAL BEIP SI AND TECHNI CAL COl LEGE

Vo . O No 4 11 .
Aug. 011 2
再议侦查阶段律 师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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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侦查 机关 的调 查取 证权 与律 师 的调查 取证权 冲突为视 角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执业中履行职权的范围扩大,这无疑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完善相应的规则、细则的设计,建立完善的法律执法体系,加大律师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法律帮助会见权取证权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一一“松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行使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功能,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巨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推进诉讼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制约着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拟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及其法律完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会见难的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

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据此,除特别规定的三类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问题在于,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律师会见权无法顺利实现。

根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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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摘要]调查取证权是作为能够促使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的重要因素。

本文通过对调查取证权性质的分析以及对于我国立法之间冲突、相关权利缺乏保障、权力范围界定模糊等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当代的社会背景及调查取证权的实践现状,分析问题原因,提出部分建议及相关解决方案,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调查取证制度。

[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人权保障Abstract: Right of investigation as to defense lawyers in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the important facto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defense function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analysis and investigation power for our legislation and related rights conflict between scoping fuzzy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security, power analysis, combined with China's contemporary social background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ractice of the right of investigatio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problems, some Suggestions and relevant solutions, further perfect our country's system of investigation.Keywords: Defense lawyers,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the investigation power, meeting right, reading right, human rights protection辩护律师是行使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其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除了可以接受涉嫌犯罪的人的委托外,还可以是国家机关的指派,“在刑事诉讼中与检察官、法官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各自独立履行职责”。

辩护律师能够行使的证据资料的调查权,只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只可以获取相适应的证据信息,因此,才能够成为法定调查主体的资格。

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内涵,我国学界有几种观点:其一,调查取证权是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包括自行调查取证权、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去南和参与司法机关的调查活动。

其二,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其三,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向证人、被害人以及与之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事实,向其收集有关的案件材料,此外还有调取证据材料、申请鉴定等。

有学者认为,广义上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通过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先悉权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由于调查取证权的对象应该理解是律师亲自去参与调查、申请取证,而不应当是案件材料类似无需律师参与调查就能够直接取得的证据,故而,也有学者认为,调查取证权应采取狭义的定义,所以律师调查取证权与阅卷权、复制权等权利还是有严格区别的。

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尽管立法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但在现实实践中,仍是诸多限制,如司法救济缺乏,相关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相关机关的搪塞等,都亟待解决。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性质及形式(一)调查取证权的概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在诉讼中是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自己经过调查,获取证据,进行辩护的权利。

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学界通行的解释有三种:“最广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做准备,而采取各种方式获取证据的一系列行为;广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则只包含了辩护律师自行收集取证,以及辩护律师向相关机关申请调查取证的行为;然而狭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仅指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

然而本文所采取的定义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证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获取与本案有关的且反驳或消减控方指控、可以证明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的证据信息的权利,以及申请国家有关调取有利于案件真相而实施的有必要的调查活动,以及申请有关机关调取利于辩方的证据。

(二)调查取证权的性质1、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权利性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是永远权利的民众赋予的,而非来自法律的规定。

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公民的权利能够充分延伸、全面行使,保护公民作为个体的权利可以免受来自他方侵害而设立的。

故而,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性,应当是一种私权利,在行使时,应当慎重。

2、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权利在法理上有传来权和固有权之分,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权利是传来权,正如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而基于法律直接明文的规定所产生权利则为固有权,具有专属性。

由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局限性,行使权力的限制性,法律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保障的考虑,以及律师这一专业群体职业专业性的考量,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侦查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即享有调查取证权。

而辩护律师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影响。

(三)调查取证权实现的方式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行调查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

自行调查取证权即律师无需经过有关机关的许可,只要凭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便可直接调查取证。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指定之后,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自行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调查取证权则是律师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申请人民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调取所需的证据,或者是在审判阶段时,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调查取证权是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延伸,但不同的是,前者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需依靠国家公权力实现。

二、调查取证权确立的理论依据(一)法理依据1、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刑事诉讼的价值在于惩罚犯罪,但也不可忽视对人权的保障。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更多的在于惩罚犯罪,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更多是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公正的审判,更多是出于对人权的保障,而“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并非一味的惩罚犯罪,亦要体现人权保障。

因此,相关机关为保证无关人员不受错误审判,应在侦查阶段确立一系列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和制度,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制度便作为代表被提了出来。

2、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并重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是指发现案件真相和正确使用实体法,只有查明了案件事实的真相,才可正确适用实体法。

程序公正则要求诉讼方式、手段均具有正当性,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强化刑事侦查阶段的公平性尤为重要,国家公诉作为控诉方的特殊性使得国家权力在侦查阶段起着充分的主导性作用,被侦查者因而受到权力的侵害便成为一种常态,可以说,调查取证权是程序公正实现的一个支点。

惟有赋予调查取证权,使得辩护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代替其行使权力,才能使被追诉者能够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证据确凿时,亦能安心服法,使整个诉讼具有公信力。

3、权力与权利的均衡丰富的司法资源以及灵活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侦查机关的权力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间的差距之大显得尤为明显。

辩护方力量之薄弱犹如蝼蚁,面对如此强劲的对手,几乎没有任何与之相对抗、相抗衡的能力,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权利的赋予对控方而言,是对其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于被控方而言,是一种救济和平衡,就社会而言,是对社会正义的精髓的维护。

(二)立法依据辩护制度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完善程度,还是实践实现效果,都难以令人满意,而作为核心部分的调查取证制度更是其中最为薄弱的一环。

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不难从侧面得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并无调查取证权可言,由于在侦查阶段不能进行阅卷,就无从得知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所拥有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也就无法向其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

还有第40条关于“辩护人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法律规定”,却又能推断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时拥有一定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

2、律师法相关规定2008年《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

我们可以得出,《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在诉讼阶段的调查取证的权利,突破以往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的限制性规定,实现了较为充分、平等的控辩对抗。

三、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困境制度的运行必然要求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因而有法可依是第一步,虽然对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有一定的依据,但其中的不明之处以及各法之间的冲突,都阻碍了权利的充分行使。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立法冲突2008年《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但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调查,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过本人同意”。

我们不难看出两部法中相关规定的冲突之处,有学者认为,“无论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还是从法律制定机关角度来看,都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律师法的规定明显有利于促进控诉平等,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先进性”。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3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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