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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收益权信托模式
浅议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 合规法律部 王雅琼
目录
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概述 收益权信托的前世今生 收益权信托模式下的风险 思考与建议
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概述
大事时间表 交易结构 庭审信息 争议焦点
(一)大事时间表
2009 年 9 月 24 日,安信信托发起并设立了总规模为 人民币 62700 万的“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 权信托,期限为3年。
二、收益权信托的前世今生
收益权信托的操作模式 收益权信托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市场上常见的收益权信托种类
(一)收益权信托的操作模式
融资方与信托公司签订《XX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购买XX收益权 融资方获得信托资金,并将XX收益权根据协议约定
“转让”至信托名下
该类交易模式较为复杂,即使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法院对受理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可能心存 疑虑,考虑到司法机关的保守态度,要求当事人另行 起诉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不计入征信系统,无法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约束
(三)法律风险
收益权并非法定概念,亦无明确法律依据 标的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如逃避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二)交易结构
信托资金的运用: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优先受益人 投资于信托优先受益权的资金,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 的约定,交付委托人,并监督委托人将资金用于支付 ‘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未付工程款和调整财结构”。
优先受益权信托利益的实现途径为:“委托人可对基 础资产进行正常销售并形成收益款,基础资产收益款 应按照下表的要求向信托专户汇集…如当期基础资产 收益款余额未达到当期最低额要求的,委托人应以自 有资金补足。”
2019年9月23日,信托到期。昆山纯高违约。安信信托 对优先受益人进行了兑付。
2019年9月26日,安信信托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金融借款纠纷诉讼。
2019年3月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
(二)交易结构
结构化设计:信托总规模为6.27亿,期限三年。其中, 2.15亿由合格投资者以资金认购,享有优先受益权;其 余由昆山纯高以其持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土地 使用权及80370.23平米在建工程项下资产收益权认购 并持有,享有一般受益权。在信托合同中,将信托定 义为财产权信托。
信托存续期间,融资方溢价回购收益权。 信托公司获得回购款,并向受益人分配收益
一般为固定溢价率,或要求融资方保证资产收益必须 达到一定标准,否则融资方有义务补足
以投资为名,行贷款之实
(二)收益权信托产生的原因和 背景
最直接的动机:规避监管要求,如融资平台贷款、房 地产贷款
融资方要求:可以避免录入征信系统等
昆山纯高:只承认财产权信托合同,主张信托财产为 土地及在建工程的财产权,并非贷款债权,因此后期 双方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关于信托贷款的补充协议、 抵押办理均无效。
(五)案件进展
目前司法机关尚未对本案作出判断,收益权信托是否 会被司法明确为债权关系也无从预判。
但不可否认的是,安信信托为规避监管而设计的该种 收益权信托模式,确实延长了司法判断的时间。
(一)合规风险
房地产信托: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模式被归类为间接贷款 (银监办发【2019】265号)
政府融资平台:“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 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 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金融机 构中的…信托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463号文)
昆山纯高表示,由于昆山纯高不具备二级资质,无法 满足银监会关于房地产信托贷款的发放要求,为逃避 监管,安信信托才设置出此种交易模式。
(四)争议焦点
“收益权信托”的交易模式能否被司法机关最终确认 为债权关系
安信信托:主Hale Waihona Puke Baidu这是信托贷款纠纷,要求处置抵押物, 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昆山纯高按照合同支付共计相当 于本金40%的违约成本。
(二)交易结构
风控措施:
(1)《信托合同》第7.2.5条约定, “为保证基础资 产(即抵押物)收益款按时足额收回以及委托人履行 资金补足义务,委托人以基础资产(昆山•联邦国际土 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2)由一般受益权保障优先受益权的足额分配,昆山 纯高作为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请求劣后于优先 受益人;
资金方要求: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发行收益权信托变相 调表
(三)收益权信托的常见种类
股权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 应收账款收益权 XX经营权之收益权 高速公路/景区门票收费权之收益权 只要未来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权利,似乎都可以作为
收益权信托的载体
三、收益权信托模式下的风险
合规风险 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
(3)昆山纯高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为优先受益权 本益的分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抵押物的销售资金应分期划入信托专户。
(三)庭审信息
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纠纷提起诉讼
信托成立后,安信信托以贷款的名义向昆山纯高转账 2.15亿元(即优先级资金),并为此签署了信托贷款合 同和关于6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
(一)合规风险
监管部门对部分信托公司通过收益权信托模式绕开监 管要求的行为已有所察觉,并出台了针对性规定。
项目一旦出现风险或被媒体聚焦,信托公司面临被监 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可能直接追溯至合规问题。
(二)操作风险
部分登记部门拒绝以收益权回购义务为主债权办理抵 质押等担保措施的登记,如虚构贷款合同办理,则存 在法律风险
净资本:“各类形式的受(收)益权信托业务,除TOT和 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业务外,均应视为融资类业务,并按 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非银发【2019】14号)
银信合作:“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各类受(收)益权、 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实行余额限制、代销非标 债权类产品必须经总行批准、不得提供任何显性或隐性担 保、承诺。
浅议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 合规法律部 王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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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概述 收益权信托的前世今生 收益权信托模式下的风险 思考与建议
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概述
大事时间表 交易结构 庭审信息 争议焦点
(一)大事时间表
2009 年 9 月 24 日,安信信托发起并设立了总规模为 人民币 62700 万的“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 权信托,期限为3年。
二、收益权信托的前世今生
收益权信托的操作模式 收益权信托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市场上常见的收益权信托种类
(一)收益权信托的操作模式
融资方与信托公司签订《XX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购买XX收益权 融资方获得信托资金,并将XX收益权根据协议约定
“转让”至信托名下
该类交易模式较为复杂,即使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法院对受理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可能心存 疑虑,考虑到司法机关的保守态度,要求当事人另行 起诉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不计入征信系统,无法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约束
(三)法律风险
收益权并非法定概念,亦无明确法律依据 标的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如逃避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二)交易结构
信托资金的运用: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优先受益人 投资于信托优先受益权的资金,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 的约定,交付委托人,并监督委托人将资金用于支付 ‘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未付工程款和调整财结构”。
优先受益权信托利益的实现途径为:“委托人可对基 础资产进行正常销售并形成收益款,基础资产收益款 应按照下表的要求向信托专户汇集…如当期基础资产 收益款余额未达到当期最低额要求的,委托人应以自 有资金补足。”
2019年9月23日,信托到期。昆山纯高违约。安信信托 对优先受益人进行了兑付。
2019年9月26日,安信信托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金融借款纠纷诉讼。
2019年3月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
(二)交易结构
结构化设计:信托总规模为6.27亿,期限三年。其中, 2.15亿由合格投资者以资金认购,享有优先受益权;其 余由昆山纯高以其持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土地 使用权及80370.23平米在建工程项下资产收益权认购 并持有,享有一般受益权。在信托合同中,将信托定 义为财产权信托。
信托存续期间,融资方溢价回购收益权。 信托公司获得回购款,并向受益人分配收益
一般为固定溢价率,或要求融资方保证资产收益必须 达到一定标准,否则融资方有义务补足
以投资为名,行贷款之实
(二)收益权信托产生的原因和 背景
最直接的动机:规避监管要求,如融资平台贷款、房 地产贷款
融资方要求:可以避免录入征信系统等
昆山纯高:只承认财产权信托合同,主张信托财产为 土地及在建工程的财产权,并非贷款债权,因此后期 双方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关于信托贷款的补充协议、 抵押办理均无效。
(五)案件进展
目前司法机关尚未对本案作出判断,收益权信托是否 会被司法明确为债权关系也无从预判。
但不可否认的是,安信信托为规避监管而设计的该种 收益权信托模式,确实延长了司法判断的时间。
(一)合规风险
房地产信托: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模式被归类为间接贷款 (银监办发【2019】265号)
政府融资平台:“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 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 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金融机 构中的…信托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463号文)
昆山纯高表示,由于昆山纯高不具备二级资质,无法 满足银监会关于房地产信托贷款的发放要求,为逃避 监管,安信信托才设置出此种交易模式。
(四)争议焦点
“收益权信托”的交易模式能否被司法机关最终确认 为债权关系
安信信托:主Hale Waihona Puke Baidu这是信托贷款纠纷,要求处置抵押物, 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昆山纯高按照合同支付共计相当 于本金40%的违约成本。
(二)交易结构
风控措施:
(1)《信托合同》第7.2.5条约定, “为保证基础资 产(即抵押物)收益款按时足额收回以及委托人履行 资金补足义务,委托人以基础资产(昆山•联邦国际土 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2)由一般受益权保障优先受益权的足额分配,昆山 纯高作为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请求劣后于优先 受益人;
资金方要求: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发行收益权信托变相 调表
(三)收益权信托的常见种类
股权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 应收账款收益权 XX经营权之收益权 高速公路/景区门票收费权之收益权 只要未来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权利,似乎都可以作为
收益权信托的载体
三、收益权信托模式下的风险
合规风险 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
(3)昆山纯高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为优先受益权 本益的分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抵押物的销售资金应分期划入信托专户。
(三)庭审信息
安信信托以金融借款纠纷提起诉讼
信托成立后,安信信托以贷款的名义向昆山纯高转账 2.15亿元(即优先级资金),并为此签署了信托贷款合 同和关于6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
(一)合规风险
监管部门对部分信托公司通过收益权信托模式绕开监 管要求的行为已有所察觉,并出台了针对性规定。
项目一旦出现风险或被媒体聚焦,信托公司面临被监 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可能直接追溯至合规问题。
(二)操作风险
部分登记部门拒绝以收益权回购义务为主债权办理抵 质押等担保措施的登记,如虚构贷款合同办理,则存 在法律风险
净资本:“各类形式的受(收)益权信托业务,除TOT和 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业务外,均应视为融资类业务,并按 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非银发【2019】14号)
银信合作:“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各类受(收)益权、 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实行余额限制、代销非标 债权类产品必须经总行批准、不得提供任何显性或隐性担 保、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