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自然资源和资源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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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资源与土地资源管理法 律制度
• (一)土地资源的概念和属性
•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 用的土地。
面积有限 位置固定 生产能力永久 基本用途不可替代 自然差异
(二)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和问 题
绝对量大,人均占有量小; 土地类型多样; 山地多,平地少,难以利用和质量低劣的土地
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能源; 埋藏方式: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
• 自然资源的特征:稀缺性、有用性、非排他性。
(二)自然资源法的定义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横向(权属和流转关系) 纵向(管理关系)

水资源开发利用
• 1、利害结合、统筹安排 • 2、合理配置,生活优先 • 3、因地制宜、安全供水 • 4、移民安置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京冀拒马河水事纠纷
• 拒马河在北京房山区与河北省涞水县之间,从 河北境内穿入北京后,又重入河北。在北京境 内,拒马河约有30公里。
• 2003年9月北京市欲实施“引拒济京工程”, 把流经北京境内的拒马河水拦蓄。而拒马河的 地质条件不能储存深层地下水,一旦工程实施, 从地上到地下下游的河北境内将滴水没有。因 此势必将对下游河北省境内的9个县市300多万 人口造成巨大影响。涞水县部分人大代表联名 上书中国人大,要求中央领导制止这项工程的 施工。
1979年《森林法(试行)》
1981年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的决议》
1984年《森林法》(1998年修正)
2000年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
林权制度
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 用权。
森林: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规 定。
三、水资源法律制度
• 我国水资源的特点和问题:水资源总量 丰富,但人均、亩均拥有量少;水资源 空间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 水资源年内、年际变化大。
• 我国水资源立法概况: 1988年《水法》 (2002年修订); 1991年《水土保持 法》; 1997年《防洪法》; 1984年《水 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四、森林法律制度
• (一)森林资源的概念和分类 • 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 植物和微生物。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 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 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 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 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
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土地复垦制度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 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 于农业。
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与问题
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壳内部或表面由地质作用 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 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 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 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比重较大;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一是大面积土地质量退化,包括水土流失、土地
沙漠化、盐碱化、潜育化以及土地污染等;二 是土地浪费、优良耕地减少,包括土地利用不 合理、城乡建设用地逐年扩大、乱占滥用耕地 等。
(三)我国土地立法概况
• 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8、 1998、2004年修改)
•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 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 矿权人。
•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 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 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 转让探矿权条件: • 转让采矿权条件:
草原纠纷的解决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 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 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 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 一方不得改变革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 草原上的设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
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
总量大,人均占有量少 部分矿产质量不高,地区分布不均衡 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
重 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严重
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 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 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 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 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和监督
检查制度 •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禁限制度 • (五)自然资源补救制度
第二节 资源管理具体法律制度
• 一、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 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 三、水资源法律制度 • 四、森林法律制度 • 五、草原法律制度 • 六、渔业管理制度 • 七、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第九章 自然资源和资源管理法
•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概述 • 第二节 资源管理具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概述
• 一、资源及自然资源法 • (一)资源的概念和特征 • 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
物质和能量的总称。 可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及恒
定资源; 属性:土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气候资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 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 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 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 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我国森林资源立法概述
耕地保护制度
•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
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 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 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 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 垦新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 区,严格管理:
五、草原法律制度
• 草原的概念: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
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 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不包括城镇草地。
我国草原资源的问题
滥垦、滥挖、滥砍、滥捕和过度放牧草原的现 象严重
忽视生态规律,草原承包重利用轻养护、重索 取轻建设等掠夺性经营的现象比较突出
对草原投入不足,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 设滞后
六、渔业管理制度
• 1986年《渔业法》(2000年一次修 改,2004年二次修改)
• 渔业权是指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所应 取得的权利。根据《渔业法》的规 定,主要包括水面、滩涂的所有权、 养殖使用权、捕捞权等。
林木: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 山种植的林木,以及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 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完全归个人所有
森林保护制度
限量采伐和采伐更新制度 林业基金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封山育林制度 群众护林制度 森林防火制度 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珍贵木材的出口禁限制度 森林治安管理制度
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 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农村土地承包权
草原执法力量不够,对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的 处罚力度不够
草原权属制度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 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 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草原保护制度
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草原自然保护区制度 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禁限制度 草原灾害防治制度 草原火灾防止制度
用水许可与有偿使用制度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 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 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例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
•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 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 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 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 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 上所作的总体安排。
•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
(四)土地资源管理具体法律制 度
• 土地权属制度: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 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 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划拨、出 让、出租、入股等。
•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承包取得、 合法转移取得、入股、联营等。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 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 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 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 准。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 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 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 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自然资源法的体系
• 宪法性法律规范 • 综合资源法 • 专项资源保护法 • 其他法律 • 自然资源的国际条约
二、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 (一)重要资源国有原则 • (二)维护生态平衡原则 • (三)综合开发利用原则 • (四)统一规划和因地制宜原则 • (五)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原则
三、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一)水权
• 水权:指水的wenku.baidu.com有权和各种利用水的权 利的总称。
• 水权的特征: • (1)水权客体的不确定性。 • (2)水权的分离性 • (3)水权的外部性 • (4)水权管理的公共性
水资源权属制度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 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组 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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