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城乡基层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活跃在城乡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社区社会组织类型:(一)公益慈善类组织。
如互助会、福利会、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二)社会事务类组织。
如专项事务协会、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等;(三)社区服务类组织。
如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等;(四)文化体育类组织。
如书画社、艺术团、体育协会等。
第四条下列机构、组织不适用本办法:(一)事业单位;(二)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的工作机构;(三)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四)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要围绕服务政府、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宗旨,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等基层自治活动。
(二)反映群众诉求,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化解基层矛盾;(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区环境;(四)承接政府部门下沉村(社区)工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必须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再进行登记或备案。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2.15•【文号】文物人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人发〔2011〕3号)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局社会兼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含原国家文物局领导,下同);(二)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正副司局级干部(含机关副司级干部);(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在职处级以下干部(含正处级,下同)。
二、兼职类别本办法涉及的社会兼职是指有一定任期的职务,不包括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临时性职务,范围包括:(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二)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咨询性职务。
(四)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其它团体、机构或单位中兼任的相关职务。
三、兼职原则(一)因特殊原因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二)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兼职人员管理服务制度模板
兼职人员管理服务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兼职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兼职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在为本单位提供业务服务的同时,在其他单位或者岗位上同时提供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单位对兼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保障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兼职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兼职人员的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岗位管理、薪酬福利、培训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招聘与选拔第五条兼职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需求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招聘条件。
第六条兼职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接收应聘材料、组织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七条兼职人员的选拔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面试表现,综合评价应聘者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适应性。
三、岗位管理第八条兼职人员应当明确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质量。
第九条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不得影响其本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兼职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24小时。
四、薪酬福利第十一条兼职人员的薪酬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工作性质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的薪酬支付方式可以采取小时工资、日工资或者完成任务后支付等方式。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为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支持其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四条兼职人员与本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兼职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处理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本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备案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联系电话、住址、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健康状况等。
(二)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用工形式、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三)培训情况:参加培训的名称、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
(四)奖惩情况:获得奖励、受到处罚的情况。
四、备案程序(一)用人单位应当自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2. 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 社会保险登记证;5. 其他相关材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五、备案变更(一)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劳动关系、培训情况等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备案变更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从业人员备案变更登记表;2. 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六、备案撤销(一)从业人员离职、死亡或者被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死亡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二)备案撤销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从业人员备案撤销登记表;2. 相关证明材料。
七、监督管理(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制度的实施。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备案程序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备案程序(供参考)一、科级干部(含离退休)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程序1、准备相关材料。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备案对象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包括:①《关于**同志兼任**社团**职务的备案报告》,◆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
◆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②本人如实填写《科级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表(含离退休)》(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并作出不领取任何报酬的承诺。
③拟兼职社会团体的章程。
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新筹建的社会团体,须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同意筹建的文件。
2、征求备案对象所在单位、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备案对象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须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提交县民政局审核。
由县民政局对照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相关规定,重点审核备案对象年龄、是否适合兼任法人、兼职届数、兼职社团的数量等要素,审核通过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4、征求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意见。
由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批表》提交部门分管县领导审批。
5、县委组织部备案。
县委组织部依据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6、县民政局登记。
县民政局依据审核结果,根据社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与管理。
二、离退休处级干部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程序1、准备相关材料。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备案对象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包括:①社会团体邀请函。
②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厦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民〔2010〕29号)各区民政局: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由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的,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娱乐为活动目的,具有文体、服务、慈善、公益、志愿等类型,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和社会福利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推进社区公益事业,加快社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运行机制,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㈠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1、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协助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工作、反映居民诉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2、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工作方针和目标:以培育促发展,以规范促提高。
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解落实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运作的各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坚持社区社会组织自主办会,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努力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稳定发展的良性机制,营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3、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为社区建设长效管理服务,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兼职备案管理制度
兼职备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管理兼职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单位中的作用,提高单位兼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特制定本《兼职备案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的所有兼职人员。
第三部分兼职人员的管理1. 兼职人员的招聘兼职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单位可以通过内部推荐、岗位发布等方式招聘兼职人员。
招聘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招聘的条件和要求也应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2. 兼职人员的备案单位应当对招聘的兼职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
同时,还应当对兼职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等进行备案,并签订书面合同。
3. 兼职人员的考核对兼职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其工作表现及贡献,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确定兼职人员继续从事兼职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部分兼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2)享有单位提供的培训机会,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技能;(3)享有单位提供的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2. 义务(1)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单位完成工作任务;(2)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单位的机密信息;(3)不得在工作期间偷懒、偷窃、逃避工作责任等行为。
第五部分兼职人员的考勤管理1. 兼职人员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参加工作,不得无故缺勤或早退。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考勤制度,对兼职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2. 对于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的兼职人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包括扣减工资、终止合同等。
第六部分兼职人员的管理流程1. 招聘程序:招聘岗位发布→投递简历→初选→面试→录用→签订合同→备案管理2. 考核流程:定期考核→评定结果→奖惩决定→通知兼职人员3. 考勤管理流程:兼职人员签到→记录考勤数据→统计考勤情况→处理异常情况第七部分绩效评估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对兼职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其提供晋升、培训、薪酬调整等机会,激励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社会组织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员工聘用工作,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保障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兼职员工、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聘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五条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热爱社会组织工作,愿意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七条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岗位需求发布:人力资源部根据组织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发布招聘岗位信息。
第十条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要求提交应聘材料,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面试:人力资源部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素质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体检与背景调查: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
第十三条决定聘用:根据面试、体检和背景调查结果,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十五条薪酬: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能力和市场行情,确定员工薪酬。
第十六条福利:为员工提供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七条培训与发展: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试用期与考核第十八条试用期:新聘用员工实行三个月试用期。
第十九条考核:试用期满后,组织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组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严重违反组织规章制度,损害组织利益;(二)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组织造成重大损失;(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组织另行安排的工作;(四)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其他原因提出辞职。
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的组织形式,由自愿结合的公民组成,以追求社会公益目标为宗旨,独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社会组织兼职人员是指社会组织中通过签订兼职合同、志愿者服务协议等形式担任社会组织职务的人员。
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在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服务社会群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兼职人员进行备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度目的三、备案流程1.备案申请2.审核与审批社会组织对兼职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等。
审核合格后,由组织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备案登记审批通过后,社会组织将兼职人员的相关信息登记在备案簿上,并颁发备案证书。
备案簿应定期更新,及时记录兼职人员的职务变动、工作情况等。
四、管理要求1.工作职责2.协作与沟通兼职人员应与社会组织的其他成员保持良好的协作和沟通,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兼职人员有义务向社会组织报告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3.保密与廉洁兼职人员在工作中要保护社会组织和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严禁泄露或滥用。
兼职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杜绝贪污腐败行为,保持高度的廉洁自律。
4.工作评估社会组织应定期对兼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以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评估结果可作为兼职人员获得续聘、晋升或奖励的依据。
五、纪律处分对于违反兼职管理制度的兼职人员,社会组织可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或终止兼职合同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社会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六、制度宣传社会组织应通过内部培训、宣传册、会议等方式,对兼职人员备案制度进行宣传。
宣传内容应包括备案流程、兼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纪律处分等内容,以确保兼职人员对备案管理制度有充分的了解。
七、制度评估与调整社会组织应定期对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与调整,以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社会化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化机构人员管理,提高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机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化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员工权益保障,促进员工与机构的共同成长。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配置第四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人员招聘。
第五条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聘流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等。
第六条机构根据岗位需求,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各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七条机构对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考核第八条机构制定各岗位的岗位职责,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考核指标等。
第九条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机构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学习能力等。
第四章工资福利与晋升第十一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机构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病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机构设立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空间,鼓励员工提升自身能力。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四条机构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机构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机构为员工提供内外部交流机会,促进员工全面发展。
第六章员工纪律与奖惩第十七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机构规章制度,维护机构形象。
第十八条员工有违反纪律的行为,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机构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为规范部门兼职员工(包括实习生)的管理,确保部门与兼职员工双方利益得到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请大家自觉遵守。
招聘兼职员工旨在解决现有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探索形成新型的用人与合作机制,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掘具有潜质的后备人员。
招聘流程:1. 申请人需向本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招聘兼职员工的原因、具体岗位职责、兼职时间及工作部门等信息。
2. 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将组织并由人力资源室配合进行招聘工作。
3. 确定人选后,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
人力资源室将与兼职员工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工作类型、薪酬等条款,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分别存放于人事和财务部门。
实习时间及报酬自实习生报到并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计算。
4. 申请人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填写《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经室主任审核、主管主任批准后,每月规定日前提交上月的审批表给财务人员。
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5. 财务人员依据《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支付劳务费用给兼职员工。
6. 正式实习生可凭实习协议书申请考勤卡、计算机、内部通讯用户;其他兼职员工可申请计算机,但不可申请内部通讯用户和考勤卡,且对服务器访问权限有所限制。
报酬:所有兼职员工的报酬,足月按月核算,不足部分按日核算。
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室主任、主管主任批准。
正式签订实习协议的京外实习生享有房补和通讯补助,其他兼职员工则不享受。
兼职期间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部门仅提供道义上的援助和支持。
管理:兼职员工应及时填写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未报备者不予办理劳动报酬,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到岗后,申请人应向兼职员工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提供必要培训,帮助其快速适应角色,并督促其维护部门形象。
短期兼职人员离职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进行工作总结;中长期人员应定期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由主管人员进行工作考评。
所有兼职员工需签订保密协议,自觉遵守。
离职时,除小时工外,其他兼职人员应交接工作及归还所借公物,未告知人力资源室的,申请人将负责可能造成的财务损失。
事业单位兼职最新规定2021
事业单位兼职最新规定2021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事业单位的兼职制度也日益受到重视。
兼职不仅能够让人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还可以为事业单位带来新的思维和经验。
针对事业单位兼职的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2021年事业单位兼职最新规定。
一、兼职范围事业单位兼职的范围是指在本单位之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所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从事兼职工作。
具体来说,事业单位兼职一般是指兼职人员以某种形式在本单位之外,参加其他事业单位、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工作或服务,其中工作内容与原有事业单位的工作内容不冲突,并且不损害原有工作单位的利益。
二、兼职条件事业单位兼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兼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单位有关工作纪律、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定和其他制度规定。
2. 与本职工作不冲突:兼职工作不得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不得与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相冲突,不得损害本单位的利益。
3. 取得批准:必须经过本单位的批准。
4. 报酬规定:依法纳税或者主动缴纳社会保险费。
5. 关于职级职务:在本单位享受职级或者职务待遇的,应当在单位确定兼职事项前,征得其主管领导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三、兼职管理事业单位的兼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登记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兼职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对兼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兼职事项、兼职时间、取得报酬等进行登记备案。
2. 协议签订: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应当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报酬等事项。
3. 工作监督:兼职人员在单位内的工作情况,由原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4. 保障待遇:兼职人员享有与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等。
5. 业绩考核:兼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业绩考核,对工作业绩不达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终止兼职关系。
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三、责任主体1.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社会组织负责申请登记备案,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3. 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社会组织注册登记1. 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材料和程序(1)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社会组织登记申请表》、《社会组织设立登记表》等申请材料。
(2)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材料齐备并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登记程序并发放《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3. 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社会组织备案管理1. 适用范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社会组织的活动项目应当进行备案管理。
2. 材料和程序(1)社会组织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社会组织活动项目备案登记表》等申请材料和信息。
(2)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进行备案审批并发放《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3. 期限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管理要求1. 诚信原则所有申请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和信息,对不实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公开透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信息,接受社会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检查。
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程序
社会组织的备案、登记程序一、江苏省民政厅文件《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但还是需要征询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所以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需要各镇(开发区、街道)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在这里我讲几点适合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内容,其他不涉及到的就不讲了)1、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比如我们现在已经有的星火爱心助学协会;爱益阳光助学协会。
2、降低会员数量标准。
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3、降低注册资金标准。
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但是要开设账户。
(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组织一定要账务公开,另外,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单位也一定要有正式单位账户才能申请参与。
4、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5、简化验资手续。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流程1、咨询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名称核准申请,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登记的决定。
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A、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
2024年临时工及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2024年临时工及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和管理2024年的临时工及外来人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期间市级以上各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工厂、学校、社会组织等雇佣临时工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临时工:指雇佣关系不稳定,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劳动者。
2. 外来人员:指非本地居民,临时在本地工作、生活的人员。
第二章临时工管理第四条雇用程序1. 劳动需求方向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中介机构发布劳动需求。
2. 临时工申请:个人向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临时工岗位,提供个人信息、技能证书等。
3. 雇用方挑选:雇佣单位根据临时工的申请信息进行挑选。
4. 劳动合同:雇用方与被雇佣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五条临时工待遇1. 工资和福利:临时工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2. 工作保障:临时工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3. 社会保险:雇佣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社会险种的权益。
4. 岗位培训:雇佣单位应给予临时工岗位培训,提升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临时工限制1. 工时限制:临时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工时,雇佣单位需保证其休息权益。
2. 岗位要求:临时工应符合相应岗位的要求,不得从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工作。
3. 职业保密:临时工应遵守雇佣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外来人员管理第七条管理措施1. 注册登记:外来人员应向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临时居住登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
2. 临时居住证:外来人员获得临时居住登记后,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3. 安全保障:外来人员在居住地的安全和治安问题,由所在地派出所和社区共同负责。
第八条外来人员权益1. 工资和福利:外来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2. 就业权益:外来人员在本地享有同等的就业权益,不得因为户籍不在本地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一、引言社会组织是指在民间自发组织、非政府行为组织、公共服务组织等各种形式下,参与到经济、文化、教育、环保、公益等领域的非营利性组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成为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则是社会组织运转的重要保障,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由于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获得经费的方式相对单一,且个人对组织的忠诚度和使命感等要求较高,因此,如何让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保持积极性和稳定性,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二、聘用制度1. 岗位设置在聘用前,要根据不同的组织类型和业务需求,对组织内部的岗位进行科学创设,保证不重不漏,以便在招聘时能够有的放矢,避免出现低龄、招人多、用人少等问题。
在组织内部将岗位分为运营类、经营类、技术类等主要岗位,基于实际工作需要,确立专职、兼职、志愿者等不同聘用形式,确保所有岗位均可为组织人员提供相应的职业发展。
2. 招聘流程在招聘时要按照招聘标准和流程进行,包括发布招聘启事、初筛和面试等环节,重视招聘流程的公正、公平、透明,确保每个招聘过程均受到监督和规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而且招聘时还应该重视岗位的需求,包括客户决策、稳定性、职场经验、专业技术等,保证顾客的需求和团队的现实情况的结合。
3. 薪资福利为了提高员工的稳定性和积极性,职位薪资和福利系统应该形成长期制度,以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
薪资福利应该在市场合理化条件下定期调整和优化,以使之在所有工资制度中保持竞争力,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三、管理制度1. 组织文化建立组织文化是社会组织获得员工认同和凝聚力的基础,建立组织文化最关键的是:灌输记录,及时垂范。
工作人员在职位上应该有足够的前景和成就感,使其开始为组织的未来发挥自己的能力。
有了这样的文化建设,员工才能在更长的时间内投入组织,并有责任和信心推动组织向前发展。
2. 发展机会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组织应该提供向上的通道,因为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获得成长和发展。
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程序
社会组织的备案、登记程序一、江苏省民政厅文件《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但还是需要征询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所以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需要各镇(开发区、街道)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在这里我讲几点适合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内容,其他不涉及到的就不讲了)1、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比如我们现在已经有的星火爱心助学协会;爱益阳光助学协会。
2、降低会员数量标准。
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3、降低注册资金标准。
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但是要开设账户。
(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组织一定要账务公开,另外,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单位也一定要有正式单位账户才能申请参与。
4、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5、简化验资手续。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流程1、咨询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名称核准申请,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登记的决定。
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A、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
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让知识带有温度。
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兼职人员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兼职人员聘用1、在校同学且年满18岁;2、拥有与社会组织工作要求相关的技能;3、无犯罪前科且身体健康。
三、兼职人员录取1、各部门负责人按照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出聘请兼职人员的需要;2、人力资源部按照各部门需要聘请兼职人员;3、对符合社会组织岗位用人要求的人才予以聘用;4、聘用者于人力资源部办理兼职入职手续。
四、工资的构成1、兼职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补贴以及规定时光外加班津贴构成;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2、基本工资及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1)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2)兼职人员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按照社会组织考勤制度规定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3)社会组织与兼职人员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与社会组织签订《兼职协议书》加以明确。
3、规定工作时光外的加班津贴兼职人员因业务上需要延伸工作时光时,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其主管审批后于人力资源部备单,人力资源部按照加班时长核算其加班工资。
五、日常管理1、全部兼职人员均需遵守社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并能听从岗位支配;2、兼职人员要严格根据规定的工作时光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3、各部门要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特殊要加强保密教导。
未经允许,兼职人员不得将接触到的社会组织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露。
对违背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兼职人员,部门可随时递交取消其兼职资历申请,并报人力资源部批预备案;4、因兼职人员非社会组织正式职工,社会组织不会为兼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第2页/共3页让知识带有温度。
5、出上班时光在本社会组织建之外,其他时光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社会组织无关。
六、工资给付1、工资给付是以天为单位,人力资源部按照考勤核算出兼职人员出勤时光并计算出工资;2、工资发发放日为每月日。
人事厅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事厅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事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事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事厅各部门兼职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考核及解聘等工作。
第三条人事厅兼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人事工作,遵纪守法;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兼职工作;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工作时间充足,能够按时参加人事厅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选聘与任用第四条人事厅兼职人员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
第五条兼职人员的选拔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人数、岗位要求、报名条件等;2. 报名者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3. 组织面试,对报名者进行综合考察;4. 择优确定拟聘人员;5. 经人事厅领导批准,签订兼职协议。
第六条兼职人员的任用:1. 兼职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厅组织的活动;2. 兼职人员应遵守人事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3. 兼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应在兼职协议中明确。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七条人事厅兼职人员的管理:1. 兼职人员应按时参加人事厅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2. 兼职人员应积极参与人事厅各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3. 兼职人员应保守人事厅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内部信息。
第八条兼职人员的考核:1. 人事厅对兼职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兼职人员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四章解聘与待遇第九条兼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 违反人事厅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3. 工作表现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4.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经人事厅领导批准。
第十条兼职人员的待遇:1. 兼职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完成情况,可获得一定的报酬;2. 兼职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兼职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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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兼职人员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兼职人员聘用
1、在校学生且年满18岁;
2、拥有与社会组织工作要求相关的技能;
3、无犯罪前科且身体健康。
三、兼职人员录用
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出招聘兼职人员的需要;
2、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需要招聘兼职人员;
3、对符合社会组织岗位用人要求的人才予以聘用;
4、聘用者于人力资源部办理兼职入职手续。
四、工资的构成
1、兼职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补贴以及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构成;
2、基本工资及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
1)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
2)兼职人员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根据社会组织考勤制
度规定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3)社会组织与兼职人员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与社会组织签订《兼职协议书》加以明确。
3、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兼职人员因业务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其主管审批后于人力资源部备单,人力资源部根据加班时长核算其加班工资。
五、日常管理
1、所有兼职人员均需遵守社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服从岗位安排;
2、兼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
3、各部门要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
未经允许,兼职人员不得将接触到的社会组织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露。
对违反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兼职人员,部门可随时递交取消其兼职资格申请,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
4、因兼职人员非社会组织正式职工,社会组织不会为兼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5、出上班时间在本社会组织建之外,其他时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社会组织无关。
六、工资给付
1、工资给付是以天为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核算出兼职人
员出勤时间并计算出工资;
2、工资发发放日为每月日。
七、奖励
对于兼职期间表现优秀者,社会组织予以一定的奖励,并优先聘用为本社会组织全职职工。
八、附则
本制度本办法经总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