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论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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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论述题答
简答总结
1>、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答:(一)战争的法律后果(重点)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离境前仍享有特权和豁免,馆舍和档案应得到尊重,馆舍、财产、档案和侨民利益可托中立国照料。
2.以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其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关于边界条约之类的永久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和贸易条约停止生效,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影响战争的条约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不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破坏。敌国公有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可没收;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军事目的之用。海上敌国公船,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在本国领土的敌国侨民应允其限期撤离或有限制居住。
5.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停止,各国一般会有事先立法。
6.私有财产。敌国国民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
2>简述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
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是政府的更迭。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3>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包含若干对国际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规范。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则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不仅为各国承认且为各国所遵守,其约束力产生于国家间的共同意志。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答:(1)联系。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2)区别
①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②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大陆架的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又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
③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海床和底土以及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及定居种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域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在区域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④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是大陆架。
4>简述我国1995年《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1、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或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飞入、飞出我国领空并降落。
2、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并取得我国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方可经营国际航班运输。
3、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我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
4、定期航班应按我国民航主管部门批注计划飞行
5、应在指定的设关飞机后降落
5>什么是情势变迁?《条约法公约》对这个问题是怎样规定的?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是存在一个假设,即经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的有效
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2、《条约法公约》有条件承认情势变迁原则。第62条做了规定。
1)凡所发生的基本变化不属于当事国缔约时所能预料的,不能援引之作为终止条约的理由,除非缔约时存在的情况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以及情况的改变的影响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
2)边界条约以及情况的改变是由当事国违反义务所致,均不的以情势变迁为由终止条约。
6>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办法?
1、《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区域机关指由该区域内国家根据条约为国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设立的组织。
2、区域办法只实用于区域性争端,区域性国际争端可首先采取区域办法,无结果是在提交安理会。但采用区域办法不妨碍安理会主动采取措施,且区域机关未经安理会授权不得采取执行行动。
7>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大会得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但当安理会执行宪章授予的职务时,非经安理会请求,不得提出建议。大会得讨论和提出建议的事项包括: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国际合作
3>>组织事务
8>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1>>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强行法是指那些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损抑,且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的法律规范。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强行法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即除基本原则外,某一专门国际法部门的原则或规则,也可能具有强行法性质,也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如关于惩治灭绝种族和其他国际犯罪的规则。
9>《东京公约》的主要内容?
1、《东京公约》把航空器主要看成是犯罪行为的场所,这种特殊场所的高风险性,只是该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的加重情节。
2、该《公约》所针对的是在飞行中航空器上所发生的(1)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2)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内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公约强调犯罪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飞行中”,级从航空器开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