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_拜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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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
拜荣静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再次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并提出了部分配套措施,而且试点法院也纷纷展开了员额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员额制符合司法运作的一般规律,其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公正的推进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虽尚未全面展开,其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问题的产生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造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员额制改革所必然遇到的问题。因此,对于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要抱着积极应对的态度,支持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要积极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应预案,未雨绸缪,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入额;法官助理;遴选机制
作者简介:拜荣静(1971—)男,河南孟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6)02-0055-08 收稿日期:2015-11-21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按照既定部署进行,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推行法官员额制符合审判权运行的一般规律,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均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刚要》中就明确提出:“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质量和审判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并在此后不同时期分别制定了对法官进行员额制改革的文件,只是员额制改革始终未能实质推进和全面展开。在前期试点过程中,履职法院做了大量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机理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法官员额制最基本的内涵就是确定法官员额,将各个法院法官人数固定化,使其专职行使
●司法改革专题
特约主持人: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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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审判权,至于与审判相关的其他事物则交由专门的人员去处理。这样就为法官节约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专门审理案件。将法院的其他人员分为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法警、执行人员)和行政人员,使其各司其职,这样就极大地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发挥“1+1>2”的效果。人们常说团队的配合才是最有效的运作方式,司法资源同其他资源一样也是有限的,只有对其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确保其发挥最大的作用。法官员额制的确立就是为了让法官从纷繁复杂的与审判关系不大的各种事务中解放出来,进而直接从事自己的专职审判工作,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二)以审判为中心公正司法
在我国,司法公信力历来为人们所诟病,当然这并非仅仅由于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培训和业务提升的加强,法官的素质已有大幅提高,但是司法公信力依然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审判活动的运作无非包括两个方面——法官和司法制度。如前文所述,法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升,而司法公信力依然未达到人们的期许。这时就要关注司法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因为法官最终要受到司法制度的制约,所以制度的合理与否才是决定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对法官并未确立明确的制度和职业保障,这不仅使法官与“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具体要求有着不小的差距,而且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法律无法达到统一标准,甚至不会为达到某种标准而努力。这样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相对空间。法官员额制为法官入额和退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而且对法官的工作内容也有了明确规定,法官只需要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不再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此外,对法官的职业也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消除了其后顾之忧,这就极大的保障了法官工作的平稳性和安定性,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完全按照法律和内心确信去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这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无疑有着巨大的作用。
(三)承办案件的问责机制
在所有社会公正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司法公正。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是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体现。随着近些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一批冤假错案的平反,人们对法官的关注度也大大提高。毕竟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裁判结果的正确与否与其有着直接的关系。错误的裁判结果不仅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了重大侵害,也使国家司法权威性蒙受损失,严重破坏了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因此,对冤假错案的承办法官有必要实行问责机制,这一方面有利于警示法官公平公正办理案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和人民权利的维护。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为法官问责机制的实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尤其是法官身份的模糊性,使得案件的实际裁决者难以明确,“审而不判”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官员额制则为破除这一障碍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实行法官员额制就明确了法院的法官数量,明确了法官的职责范围,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自动避免甚至阻止外界的干扰,进而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四)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
法官职业化是司法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只有一支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才能高效地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因此法官职业化建设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作为此次司法改革的任务目标。由此可见,法官职业化改革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心所在,法官职业化改革已变得刻不容缓。法官的职业化需以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为前提,以法官员额制度的确立为基础。法官员额制一方面要求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以区分法官和其他人员;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入额的严格选拔,以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质量,这就大大提高了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满足了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任何职业的进入都需要以一定的标准予以衡量,法官员额制的设立就是为从事法官职业确立了必要的条件。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不应当被看成是某种人员资质筛选机制的建立,也不应当被看成是为法官单独序列利益增收所做的制度铺垫,而应当被作为一种法官身份确认和认同机制的实践。[2]法官职业化与法官员额制度可以说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法官要实现职业化的要求必然要进行员额改革,而法官员额制度的确立也为法官职业化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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