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解读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16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解读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惠民补贴顺延三年
市财政局日前发布消息说,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的时限由原来的2014年12月31日顺延3年。
2010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开工的增设电梯项目,按规定报送完整材料,财政部门都将给予资金补贴。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补贴的程序也将相应简化,在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只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不再需要两次报审。
补贴范围为商品房除外,已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实施并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
本次补贴执行标准也保持不变,仍为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规划局、房产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包括竣工验收时已经预留电梯井道的住宅后续安装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并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抗震、消防安全的情况下,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可以加装电梯。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独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
同意加装电梯的住宅产权人(以下称业主)应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电梯安装、原房地产开发、监理或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程序:(一)业主协商。
加装电梯前,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部业主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筹集、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日照、通风、通行等权益的,应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思考
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思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增强群众获得感。
部分城市为适应社会发展,方便居民生活,已制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笔者结合对不同城市的指导意见或规定进行分析与研究,以规划部门的角度,谈谈在电梯设计、报建方面的看法。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条件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居家养老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主要养老方式。
然而每个城市都有大量建于2000年以前的多层老旧小区,这些小区受限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均未设置电梯,使老人家饱受爬梯之痛。
但为老旧楼房加装电梯实际操作难度不小,一是住户利益协调难,同一幢楼高层住户和低层住户存在利益分歧;二是安装电梯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电梯运行的振动和噪音会影响睡眠和休息,电梯井容易遮住阳台或窗户,影响通风采光等;三是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存在隐患。
综合多个城市的做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在送规划部门审批前,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①住宅层数不少于4层(部分城市为5层),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
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有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加装电梯一般利用原有楼梯平台或公共走道等作为出入通道,常用方式有以下3种: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尽量避免对拟增设电梯的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构成导致通风、采光、通行等受到直接影响的严重遮挡,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上海 -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现就推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规范和标准;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3、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的,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建筑间距控制符合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有关规定。
三、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由该住宅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申请。
申请人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进行代建。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1、制定初步方案。
既有多层住宅业主或者居民有增设电梯意愿的,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先行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包括:规划土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平面布局初步设计,资金概算,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担方案等内容。
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
2、申请项目计划。
在业主对初步方案能够达成共同意愿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旧住房综合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下发实施计划。
项目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区(县)房管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
上海-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地需求,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现就推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地原则.二、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规范和标准;、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地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地,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建筑间距控制符合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有关规定.三、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由该住宅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地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申请.申请人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进行代建.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制定初步方案.既有多层住宅业主或者居民有增设电梯意愿地,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先行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土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地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平面布局初步设计,资金概算,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担方案等内容.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申请项目计划.在业主对初步方案能够达成共同意愿地情况下,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地区(县)房管局申请旧住房综合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下发实施计划.项目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区(县)房管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编制设计方案.申请人凭区(县)房管局下发地实施计划及区(县)规土局要求需提供地其他资料,向所在地地区(县)规土局申请核定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按照区(县)规土局核定地规划条件,申请人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并向区(县)规土局送审设计方案,同步征求涉及地消防、环保、卫生、民防、市政等其他部门地意见.、签订相关协议.由申请人与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地全体业主分别签订增设电梯改造协议.改造协议应当包括:同意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分担方案以及其他需要约定地重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第二条第三款地规定,同步书面向相关权利业主征求意见,主要包括:明示加装电梯方案,及加装后在日照、绿化等方面产生地影响等内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改造协议全部签订、相关权利人完成意见征询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规土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实施前,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工程报建报监手续,并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组织实施.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将拟进行地电梯安装情况告知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土局申请竣工验收或备案.增设地电梯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经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五、申请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完成增设地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六、增设地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幢房屋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增设电梯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在相关权利人地房地产权证上予以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地,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地权利和义务.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等,科学规划,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相关规划土地、房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地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地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街道(镇)、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地优势,积极做好居民地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市区(芗城、龙文)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用钢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业主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余额;(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揭府〔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揭府〔201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9日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意见的要求增设电梯。
二、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要就增设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后签订协议,并将增设电梯的协议及建筑设计方案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妥善处理好住宅相邻关系。
影响建筑物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等权益的,应当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共识,并给予合理补偿。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增设电梯的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
《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一、明确可增设电梯范围相对于原政策,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规定既有住宅本单元内有多套住宅且全部为同一产权人拥有的项目(如政府保障房、公产房项目),可以参照政策规定申请增设电梯,并对独立产权住宅建筑(含别墅)需要增设电梯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指引和特别规定,同时将原来规定不适用增设电梯政策的范围调整为“已纳入城市更新拆建范围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新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宽。
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既有住宅全部为同一产权人拥有,以及独立产权住宅申请增设电梯的,均不属于政府奖补范围。
二、规定增设电梯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结合国家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参照国内北京、上海、杭州、长沙、漳州、《指导东莞等地已出台探索相关情形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免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做法,意见》规定增设电梯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审批流程进行简化。
三、明确启动加装电梯的业主同意比例遵循《民法典》有关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依法增设电梯。
四、实施联合审查等联审联办制度《指导意见》规定申请增设电梯的程序如下:1.申请人应当就增设电梯事宜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
2.申请人向所属镇街递交增设电梯协议、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经镇街审查符合申请要求后,由镇街报区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各成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审查意见。
3.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可行性审查后,由镇街负责按本意见规定组织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已妥善处理异议,以及异议经调解处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协商、调解,并已经就协商调解情况出具说明或调解意见的,由镇街对增设电梯协议和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予以盖章备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宜缓行
6中国物业管理RO RTY 【产业论坛】最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个热门话题。
笔者多年从事物业管理和老小区整治工作,经过调研和实证分析,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思路不可行。
部分省市的政策与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并未规定多层住宅必须配建或增设电梯。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08年12月19日,广东省建设厅出台《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16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又出台《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充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
2010年7月2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是“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
2010年10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消防局出台《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是“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
2011年5月3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出台《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是“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
应该说这些省市的指导性意见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出了一条出路,前提条件都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按建设程序审批”,有的还允许使用公积金或按规定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然而,上述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因相关业主不肯出资或不同意,而常常难以变为现实,于是社会有关方面提出由政府出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湘建房〔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建房〔2018〕159号各市(州)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产局(住房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消防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研究,我厅会同发改、财政、国土、消防总队、质监等部门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13日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为加强既有住宅适老设施改造工作,完善全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安全要求的既有住宅。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属地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日照及应急疏散等要求。
(三)既有住宅以单元或者楼栋为单位增设电梯。
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或者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资分摊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资分摊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旧小区的改造也日益成为社会热点。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进行出资分摊。
本文将从政策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政策方面1.1 国家政策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增设电梯的标准,即:住宅楼的层数在7层以上、80%以上的业主同意、有电梯需求和建筑结构可行的,应当增设电梯。
此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加强政策引导,制定与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等。
1.2 地方政策各地也在积极出台政策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例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对整个加装电梯的流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由物业公司或业委会向业主收取设备维修管理费。
在具体操作上,北京市明确了加装电梯费用的补贴标准:对于住宅楼层数在6层以下,每户可享受最高3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于住宅楼层数在7层及以上,每户可享受最高45万元的资金补贴,此外还可申请国家和市级住房保障基金的资助。
二、实践方面2.1 出资分摊方式目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出资分摊方式有两种:(1)全体业主均摊费用这种方式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
根据楼层面积计算,每户业主按比例分摊费用。
有的小区为了降低一次性费用,选择了分期缴纳的方式。
(2)高层住户以及电梯直达层数业主承担全部费用这种方式适用于在加装电梯后可以直达居住区层数的业主及高层居民,因为他们的居住环境更直接地受到电梯带来的便利和提升。
2.2 案例分析现代城市化进程中,旧城包容新城,区域发展不平衡已经成为大多数城市面临的挑战。
东莞市凤岗镇塘厦居民区是一个相对完善的社区,但近年来,由于地处人口密集区域,交通的便利性成为了社区居民面临的最大问题。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甘建设[2013]42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甘建设〔2013〕422号)各市、州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各有关部门:由于历史原因,我省部分旧有住宅工程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设置电梯,影响了住宅的宜居性,群众要求达标改造的呼声很高。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居住条件改善的要求日益提高,加之人口结构老龄化现象的加剧,相当多的社会群体也提出了对原已达标的一些多层住宅加设电梯的要求。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促进改善人居环境,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或提高我省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对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一、对已建成投入使用,应设而未设电梯的城镇多层住宅或符合不设电梯条件而大多数住户要求增设电梯的,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和帮助其增设电梯的改造活动,从而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支持为辅的原则,其中对应设而未设电梯的,有条件的责任单位应加大扶持力度。
属房改房的可以业主自筹为主。
三、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由本楼或本单元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决定后提出具体的工程设计方案和筹资等方案。
工程设计方案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
四川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
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宜居为首,把既有建筑电梯增设作为加快旧城改造的重要内容大力实施,作为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的重大民心工程和新常态下经济的新着力点加以落实,进一步改善城市老旧住宅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政策支持、依法合规”的原则,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
电梯增设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T033-2014)规定,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三、组织实施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电梯增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一)电梯增设条件1.经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住户同意;2.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4.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单位法人书面同意。
(二)电梯增设资金筹措1.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2.经专有部分占该梯号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增设电梯的房屋属房改房的,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按规定使用已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泉建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泉建规〔2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完成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2月18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满足广大居民对生活起居、出行便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施原则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实施。
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鼓励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增设电梯整体外立面应保持与住宅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最大程度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并尽量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和确保通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武政办[2013]158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武政办〔2013〕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4层及以上的合法产权住宅,符合本意见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应当经本单元内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一致同意。
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对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和运行维修费用(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摊、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等达成一致,并明确电梯使用的管理主体。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管理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二)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共同申报办理增设电梯相关审批手续,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五、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各区规划、建设、房屋管理、消防、安监、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部门办理,且不收取审批费用。
各区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方式支持加快办理。
《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出台 老房子增设电梯门槛减低
5月11日召开的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珠海市既有住宅增 设电梯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政策支持、增设条件、办理程序、维护管 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鼓励地方政府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给予 补贴,并对业主分摊比例提出了参考意见。
增设电梯只需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Hale Waihona Puke 《指导意见》规定,未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 增设电梯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或规划行政执法 部门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过去,珠海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经全体业主同意方可 启动。但由于多数低楼层业主不愿增设电梯。这样一来,珠海既 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数量并不高。可随着人口的老龄化,社会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需求在逐步增大。
而在这次《指导意见》中,就降低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 请的门槛。《指导意见》规定,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 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单元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 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 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精简办理程序审批流程
为切实保障和促进民生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精简审批流程,例如免于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免于征收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增建筑面积可不确权办证等。同时,明确规定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 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据了解,《指导意见》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制定 相关财政支持的实施细则,在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关于既有住宅 增设电梯的财政支持比例、申请渠道、办理程序、资金使用监管 等有关内容,进一步支持民生实事。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 〔2020〕 4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8月19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3日新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市主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以栋(单元)为单位进行,需经本栋(单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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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9年4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有序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完善配套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
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目的意义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完善老旧小区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品质。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基本原则、实施程序、审批监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原则。
《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