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防治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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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浙水汛〔2014〕22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汛〔2014〕2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为规范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2月10日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建设质量,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汛(2014)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行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省有关政策。

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的保密规定。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依据《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结合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组织省级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合规性审核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根据水利部合规性审核意见和省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组织县级实施方案审查,以优化技术方案,细化各项任务,落实保障措施。

某某县山洪灾害非工程防治实施方案

某某县山洪灾害非工程防治实施方案

某某县山洪灾害非工程防治实施方案一、简述某某县地处山区,气候条件多变,山洪灾害频发,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轻山洪灾害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实施方案旨在通过非工程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山洪灾害防治体系。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科学防控、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提高山洪灾害防治能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本实施方案着重于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宣传教育等非工程手段,以期达到有效预防和减轻山洪灾害损失的目的。

将详细介绍实施方案的各个方面。

1. 山洪灾害的背景和现状。

某某县地处山区,气候多变,是山洪灾害频发的地区之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山洪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呈现上升趋势。

山洪灾害已成为影响我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有效应对山洪灾害,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我县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我县山洪灾害的背景主要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方面。

自然因素包括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如乱砍滥伐、过度开采等。

我县山洪灾害现状表现为灾害发生的突然性、破坏性的严重性、受灾范围的广泛性等特点,亟需采取有效的非工程防治措施来应对。

2. 山洪灾害对当地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某某县地处山区,气候条件多变,山洪灾害频发。

山洪灾害对当地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

山洪灾害会破坏农田、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导致农作物减产、交通中断,严重影响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

山洪灾害还会造成旅游资源损失,影响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山洪灾害还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山洪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洪水冲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会导致房屋倒塌、道路阻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山洪灾害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如疫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危害。

必须高度重视山洪灾害的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指引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指引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指南1 总则1.1 为保证已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正常运行和长效发挥效益,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针对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的运行维护,省、市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也可参考。

1.3 未列入本指南的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可参照本指南同类设备或其他相关标准。

2 主要内容及编制依据2.1 主要内容2.1.1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包括自动监测系统、监测预警平台、群测群防体系的运行、维护和看管等。

2.1.2 自动监测系统包括自动雨量站、自动水位站、自动视频/图像监控站和数据接收处理等。

2.1.3 监测预警平台包括通信系统、网络互联、网络安全、计算机终端及附属、视频会议系统、软件系统、短信预警设备、通信信道租赁、基础环境等。

2.1.4 群测群防体系包括责任制体系、无线预警广播系统、简易雨量报警站、简易水位报警站、预警发布、防御预案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2.2 编制依据2.2.1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10年。

2.2.2 《省、地市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12年。

2.2.3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技术要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13年。

2.2.4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设计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14年。

2.2.5 《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14年。

3 自动监测系统自动监测系统通过GPRS/GSM、超短波、卫星等方式实现自动信息的自动采集、传输。

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任务:委托专人看管,防止遭受人为破坏;清理积在雨量器承雨器中的杂物以及水位测井进水口的水草、淤沙;维护系统的工作环境;定期校核水位、雨量等数据准确度;定期和不定期对遥测站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发现和排除故障,更换存在问题的零部件等。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建设管理概述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建设管理概述
展。 截至2 0 1 2 年 l 2月 3 1日 , 各 地 共 落 实 地 方 建 设 资 金
于强有力 的建设管理措施 , 确 保 项 目建 设 按 照 预 定 的 方 向稳 步 前进 。
2 建 设 管 理 难 度
2 _ 1点 多 面广 , 建 设任 务 重
全 国 山 洪 灾 害 防 治县 级 非 工 程 措 施 项 目涉 及 2 9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 和 新 疆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3 0 5 个地 级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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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 灾 害 防治 县 级非 工程 措 施项 目 建 设 管 理概 述
何 秉 顺 常 清 睿 左吉 昌 。
( 1 . 中国水 利 水 电科 学研 究 院 , 北京 l 0 0 0 3 8; 2. 全 国 山洪 灾 害 防 治项 目管理 办公 室 , 北京 l 0 0 0 3 8; 3. 国家 防 汛抗 旱 总指 挥 部 办公 室 , 北京 l 0 O 0 5 3)
专业, 对建 设 管 理 也 有更 高的要 求 。 叙 述 了山 洪 灾 害防 治 县级 非 工程 措 施 项 目中央 和地 方的 建设 管理措 施 , 通过
落 实责任 、 建 立 制度 、 加 强检 查等 方 式 , 在 项 目建 设 的 不 同阶段 采 取 不 同的 措 施 , 确 保 项 目建 设进 度 与 质 量 , 使 项 目建设 按 照 预 定 的 方向 稳 步前 进 , 充 分发 挥 预期 的 防洪 减 灾效 益 。
级 山洪 灾 害 监测 预 警 平 台 1 0 7 0 个; 编 制 完 盖 山洪 灾 害 防治 区 的监 测 预警 御 中存 在 的 突 出 问题 ; 另一方面 , 项 目县 初 步 构 建 了 县 级 防汛 指 挥 平 台 , 强 化 了基 层 防 汛 指 挥 措 施 , 提 高 了 山 洪 灾 害 防 治 区 的基 层 防 汛指 挥 决 策 水平 , 使 基 层 防 汛 向 信息化 、 现代化加速迈进。 从 近 两 年 山洪 灾 害 防御 工 作 实 际来看 , 通 过 项 目建 设 的 山 洪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和 群测 群防体 系 , 基本 实现预警 及时 、 反应迅速 、 转 移 快 捷、 避 险有 效 , 发挥 了很好的防灾 减灾效益 。 2 0 1 2年 全 国 因 山洪 灾 害 死 亡 失 踪 6 2 5人 , 占全 部 洪 涝 灾 害 死 亡 失踪 人数 的 7 6 %, 均大大低 于 2 0 0 0 年 以来 均 值 。 这 些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概述山洪灾害是指在山区发生的洪水灾害,其特点是瞬时性大、空间分布不均匀等。

为了减少山洪灾害对人类和社会造成的损失,除了工程措施外,还需要采取非工程措施来进行防治。

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规划管理、预警系统、宣传教育等方面。

规划管理山洪灾害防治的第一步是进行规划管理,包括编制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报告、制定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等。

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报告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报告是对山洪灾害的调查评价工作的总结和成果报告,它通过调查研究山区地形、气候、水文等因素,评估山洪灾害的危险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制定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是针对具体山区的山洪灾害危险性和潜力,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和目标。

规划内容包括灾害防治的目标、原则和措施等,并提出实施和监测评估的要求。

预警系统预警系统是山洪灾害防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可以及时提醒人们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传感器网络山洪灾害的发生通常伴随着降雨量突然增大的情况,因此,在山区建立一套完善的传感器网络,可以实时监测降雨量的变化,并根据预定的阈值发出预警信号,提醒人们做好防范准备。

流域监测系统流域监测系统可以监测流域内的洪水水位、流速等指标。

通过建立流域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洪水的变化情况,可以提前预警,减少灾害损失。

预警平台预警平台是整个预警系统的数据中心,负责接收、处理和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平台需要提供实时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功能,以便将预警信息与地理信息进行融合,提供直观的预警展示和分析。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宣传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防灾意识和应对能力。

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有关山洪灾害的宣传活动,例如举办讲座、展览等,向公众普及山洪灾害的基本知识、防灾技能和应急措施,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应对能力。

教育培训开展针对不同群体的山洪灾害防治教育培训,如学校组织学生参与防灾演练,农民学习山洪灾害的应对技能等。

山洪灾害防治县及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洪灾害防治县及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水汛〔2010〕481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 L223—2008)和国家防办《关于做好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汛〔2011〕20号)等规章规程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由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两个阶段组成。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具备试运行条件后组织初步验收;通过初步验收并经汛期试运行后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实际,初步验收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气象部门主持。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同市(州)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等部门,组织对县(区、市)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市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等部门,组织对城区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省级气象部门主持,会同省级水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气象部门负责建设的气象监测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会同省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共同验收。

第五条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进行水雨情信息共享测试和山洪灾害预警等防洪管理信息共享测试。

省水文水资源局组织技术人员,测试自动监测站水文统一编码、数据按水文标准入库和共享功能,提交雨水情信息共享功能测试专项报告。

省防汛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测试县级监测预警平台预警等防洪管理信息上报和上下级防汛部门信息共享功能,提供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测试专项报告。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规章和规程规定,负责组建验收委员会和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县级行政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由兵团负总责,各团场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项目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本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

有涉密要求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在《规划》和各省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分轻重缓急,安排每年建设任务。

第六条各省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按照平均每县600万元投资规模控制,根据各县建设任务大小,具体由各省确定每县投资规模,其中气象部分建设内容由气象部门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按照总投入10%左右的比例确定,并纳入县级实施方案。

第七条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组织,以县为单位逐县编制、审查和批复实施方案,并将汇总编制的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八条县级实施方案须依据《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和《山洪灾害专题数据库表结构及数据上报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编制。

县级实施方案中气象建设内容按照气象行业标准并满足山洪灾害防御的实际需要编制。

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在近些年,我国山洪灾害频发,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做好山洪的防害工作是当今推进经济快速发展和保障民生建设的重点,因此必须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

在山洪灾害的防治过程当中,一些非工程的建设项目能够对不同地区的雨水情况和工程情况进行宏观的监控,从而做到重点的防御,将山洪灾害扼杀在萌芽阶段。

本文就是针对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详细的分析,探究如何做好该项工作当中的山洪灾害防治工作。

标签: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面临的问题;防治措施引言山洪灾害是我国危害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因此如何防治山洪灾害是相关部门一直广泛研究的课题,同时也是面临的难题。

要做好山洪灾害的防治工作首先应当做到对非工程措施的防治,非工程防治措施有助于相关部门提高对山洪发生的原因的认识,并且根据山洪灾害发生的特点以及恶劣影响,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只有通过非工程防治措施对山洪灾害发生的机理进行充分的了解,才能够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山洪灾害的防治系统进行不断的完善,确保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的解决。

1、山洪灾害的特点对于山洪灾害来说,当其发生时往往具备的来势迅猛和承载快的特点,尤其是在山丘地区容易发生暴风雨天气,并且由于山坡较陡,导致洪水的汇流速度较快,因此,发生山洪灾害较为严重。

在山丘地区,人口往往分布与较为低洼的平地上,因此当洪水过境时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且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因此发生山洪灾害时,无论是对生态环境还是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影响都十分严重。

2、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2.1 乡镇、村级预警系统设备运行管理不规范。

乡镇、村级预警系统设备运行管理不规范,乡村级组织机构山洪灾害防御意识差,由于人员、单位地址变动频繁、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对设备保护、运用管理跟不上,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为了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那么应当根据山洪地质灾害突发性强、成灾快、预测难的特点决定了其防御重心在基層,主要乡、村、组、户为防御单位。

新疆温泉县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管理探讨

新疆温泉县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管理探讨

新疆温泉县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管理探讨温泉县作为新疆第一批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的10县之一,自2012年相继开展了一期、二期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初步形成了温泉县山洪灾害防御监测预警体系及防汛指挥决策系统。

本文通过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背景、基本概况、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标签:山洪灾害;因素;防护现状;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一、项目背景由于温泉县地形、天气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国补资金缺乏,已建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工程效益不断衰减,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和管理体系不完善,防御能力十分有限。

这既损失了大量的经济财产,又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实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基层防御组织体系,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国家防总办迅速启动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

温泉县作为新疆第一批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的10县之一,自2012年相继开展了一期、二期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初步形成了温泉县山洪灾害防御监测预警体系及防汛指挥决策系统,达到有效减少山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尤其是有效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

二、温泉县基本概况(一)地理位置温泉县位于祖国西部边唾,准噶尔盆地西南缘,隶属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地处东径79°53ˊ~81°53ˊ,北纬44°40~45°20ˊ之间,北部与西部以阿拉套山为界,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毗邻,南以别珍套山、莫逊山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相依,东与博乐市接壤。

东西约长155公里,南北约宽64.8公里,全县总面积为5478.99 km2。

(二)地形地貌温泉县的地形是一个由西向东倾斜的狭长谷地,北、西、南三面环山,中间是博尔塔拉河及其两侧由砾石所组成的狭窄河滩平原,与河滩平原接壤的是山前洪积扇所组成的山前平原。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规程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规程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规程山洪灾害是一种由于降雨过大、地形复杂、土地利用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的灾害。

为了减少山洪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

除了工程措施外,非工程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运行维护的角度探讨山洪灾害防治的非工程措施。

一、非工程措施的定义及意义非工程措施是指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社会等手段,以及加强预警、监测、救援等措施来减轻山洪灾害的影响。

与工程措施相比,非工程措施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灵活性强等特点,能够在短期内提高山洪灾害防治的效果。

二、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的运行维护规程1. 加强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是非工程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警系统应包括气象监测、水文监测、地质灾害监测等多个方面的信息收集和分析。

预警信息应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相关部门和民众,以便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 定期开展山洪灾害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山洪灾害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宣传教育内容可以包括山洪灾害的成因、发展规律、防治方法等,同时还可以向公众提供应急避险知识和技能培训。

3. 加强山洪灾害监测和评估监测和评估是山洪灾害防治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降雨、河流水位、土壤含水量等指标的监测,及时了解山洪灾害的发生和演变趋势,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要加强对山洪灾害风险区域的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4. 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是山洪灾害防治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装备设施等方面,确保在山洪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加强政府管理和监督政府在山洪灾害防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对非工程措施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责任和权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6.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山洪灾害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山洪灾害的挑战。

山洪灾害防治县及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洪灾害防治县及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水汛〔2010〕481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 L223—2008)和国家防办《关于做好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汛〔2011〕20号)等规章规程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由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两个阶段组成。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具备试运行条件后组织初步验收;通过初步验收并经汛期试运行后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实际,初步验收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气象部门主持。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同市(州)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等部门,组织对县(区、市)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市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等部门,组织对城区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省级气象部门主持,会同省级水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气象部门负责建设的气象监测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会同省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共同验收。

第五条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进行水雨情信息共享测试和山洪灾害预警等防洪管理信息共享测试。

省水文水资源局组织技术人员,测试自动监测站水文统一编码、数据按水文标准入库和共享功能,提交雨水情信息共享功能测试专项报告。

省防汛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测试县级监测预警平台预警等防洪管理信息上报和上下级防汛部门信息共享功能,提供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测试专项报告。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规章和规程规定,负责组建验收委员会和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规程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规程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规程一、引言山洪灾害是一种自然灾害,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防止山洪灾害的发生和减轻其影响,除了工程措施外,非工程措施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制定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规程,以确保其有效运行和维护。

二、非工程措施的分类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预警系统建设、监测系统建设、防灾意识培养和应急响应机制等。

下面将对每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1. 预警系统建设预警系统是山洪灾害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是及时监测山洪形势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出预警信息。

预警系统建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包括气象、水文和地质监测等;(2)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包括预警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等;(3)建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应急行动。

2. 监测系统建设监测系统是山洪灾害防治的基础,其作用是实时监测山洪的发生和发展趋势,为预警系统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监测系统建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山洪监测站,包括水位、流量和降雨等监测设备;(2)建立监测数据传输系统,将监测数据及时传输到预警系统;(3)建立监测数据分析平台,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3. 防灾意识培养防灾意识培养是山洪灾害防治的基础,它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包括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等。

防灾意识培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山洪灾害的认识和了解;(2)开展防灾演练,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和自救互救意识;(3)加强学校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意识和安全常识。

4. 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响应机制是山洪灾害防治的重要保障,它涉及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应急响应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2)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3)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系统,保障抢险救灾的物资供应。

三、非工程措施的运行维护为了确保非工程措施的有效运行和维护,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程和制度。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3.03•【文号】水防〔2022〕97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防〔2022〕9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3月3日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山洪灾害点多面广、突发性强,严重危害山丘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近年来极端暴雨洪水事件和影响程度均呈增长趋势,加之山丘区生产、旅游等活动增加,山洪灾害防御形势愈加复杂严峻。

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等相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着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以持续加强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为基础,以完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为保障,以高效发挥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作用为重点,全力防范化解山洪灾害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命至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坚决守住山洪灾害防御安全底线。

坚持以防为主。

坚持日常防治和应急处置相结合、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山洪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完善工作体系,夯实防御基础,提升山洪灾害防御能力。

山洪灾害防治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山洪灾害防治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山洪灾害防治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预警和监测体系:建立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包括对降雨量、水位、地质灾害等
监测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群众发布预警信息。

2.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施:对已建立的非工程措施设施,如防洪堤坝、河道整治等进行
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预防山洪灾害的能力。

3. 加强山洪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媒体、社区、学校等途径,向公众普
及山洪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
培训,提高其对山洪灾害预防和应对的技能。

4. 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山洪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人员的
职责分工,确保在山洪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5. 积极开展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加强对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总之,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的运行管理要求是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保证非工程措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山洪灾害对人民生命财
产的损失。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管理探讨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管理探讨

第25卷第3期2015年06月Vol.25N O.3Jun.2015IN FLOOD &DROUG T M N G M NT收稿日期:2014-04-21第一作者信息:汤智洋,男,高级工程师,E-m ai l :853908600@ 。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管理探讨汤智洋李明铭张东莱齐剑(河北省承德市水务局,承德067000)摘要:目前全国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工程已全部完成,补充完善项目(2013—2015)正在全面实施,如何做好已建系统和补充完善系统后期运行管理工作,已成为水务部门亟待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工作。

从项目建设特点出发,提出了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运行管理思路,同时,设计开发了基于计算机网络、G PS 传输、G IS 应用等技术的运行管理应用系统,希望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充分发挥防灾减灾经济效益和社会化效益。

关键词: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信息化中图法分类号:T V8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9264(2015)03-78-03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是国家为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有效防御山洪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启动的重点项目,国家重视程度之高,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系统投入运行后能否长期、正常发挥效益,关键在于后期运行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都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落实管护职责,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以实现防灾减灾效益最大化。

为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与相关的技术单位一起就如何提升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管理水平、管理效率等探索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希望能够为今后建立系统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及全面提升管理与应用水平提供参考。

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项目相对于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来说,有其自身特点。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及非工程措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及非工程措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及非工程措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及非工程措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水利(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3号)、《水利部防御司关于印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函》(防御汛五函〔2023〕3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工作要求的通知》(办防〔2023〕282号)要求,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完成了《河北省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河北省2024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强化项目台帐管理,尽快开展项目建设。

为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发挥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山洪灾害防御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民生福祉,责任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严格按照《河北省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所列任务和内容开展建设,如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由市级水利(水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等相关规定,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做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最大程度发挥防洪减灾效益。

配合财政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县(市、区)级非工程措施项目中的自动监测站点更新和水毁站点恢复建设任务,要于6月底前完成;风险隐患调查及模型构建工作任务要于9月底前完成。

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山洪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洪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山洪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山洪灾害防治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预防措施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洪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明确山洪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山洪灾害防治设施建设,提高山洪灾害防治能力。

主要包括:(一)山洪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雨水情监测站点,完善监测预警设备,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二)防洪排涝工程:加固水库、河道、堤防、蓄洪区等防洪工程,提高防洪排涝能力;(三)抗旱水源工程:建设抗旱水源工程,保障干旱地区供水需求;(四)山洪灾害防治的非工程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洪灾害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洪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预警预报制度,提高预警预报准确性。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山洪灾害防治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山洪灾害防治技术和方法。

三、组织管理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解决山洪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山洪灾害防治管理机构,负责山洪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山洪灾害防治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doc

山洪灾害防治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doc

山洪灾害防治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第一章总体要求一、为规范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和管理,确保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正常运转,发挥预期的防洪减灾效益,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适用于由水利部、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非工程措施检查、操作使用、保管与更新、考评等。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利部门应根据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规定、细则或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检查、操作使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处置、保管与更新、考评等有关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的制度体系,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

第二章非工程措施检查一、检查安排汛前,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对县域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地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市级)进行重点抽查;汛期,省市县各级对监测预警系统机房等设施进行例行检查;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山洪灾害事件,应及时对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进行调查;汛后,针对汛期运行情况,县级对非工程措施运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回顾。

二、汛前自查(一)组织管理。

县级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自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

(二)时间要求。

县级自查要在入汛前一个月内完成。

(三)自查范围。

对自动监测站点、县级监测预警平台相关设备、无线预警广播等逐项(逐站)检查,做到地点和设备全覆盖。

对简易雨量报警器、简易水位站、铜锣、手摇警报器等简易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开展重点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

(四)工作要求。

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部登记造册,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自查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汛前自查工作报告。

(五)检查内容。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方案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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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灾害防治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第一章总体要求一、为规范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和管理,确保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正常运转,发挥预期的防洪减灾效益,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适用于由水利部、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非工程措施检查、操作使用、保管与更新、考评等。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利部门应根据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规定、细则或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检查、操作使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处置、保管与更新、考评等有关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的制度体系,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

第二章非工程措施检查一、检查安排汛前,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对县域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地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市级)进行重点抽查;汛期,省市县各级对监测预警系统机房等设施进行例行检查;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山洪灾害事件,应及时对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进行调查;汛后,针对汛期运行情况,县级对非工程措施运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回顾。

二、汛前自查(一)组织管理。

县级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自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

(二)时间要求。

县级自查要在入汛前一个月内完成。

(三)自查范围。

对自动监测站点、县级监测预警平台相关设备、无线预警广播等逐项(逐站)检查,做到地点和设备全覆盖。

对简易雨量报警器、简易水位站、铜锣、手摇警报器等简易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开展重点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

(四)工作要求。

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部登记造册,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自查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汛前自查工作报告。

(五)检查内容。

自动雨水情监测站点及预警设施设备运行及使用维护情况;县级监测预警平台软硬件设施运行及使用维护情况;雨水情监测站点和平台网络等通讯费用缴纳情况;各级操作应用人员对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熟悉了解和操作使用情况;山洪灾害防御责任制体系落实情况;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修订完善情况;宣传、培训、演练组织开展情况等。

具体检查内容和项目要求见附件1。

三、汛前抽查(一)组织管理。

省级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抽查工作。

抽查可采取省级、省级委托地市级或省市联合抽查等形式开展。

(二)时间要求。

汛前抽查在县级自查结束后半个月内完成。

(三)抽查范围。

抽查县数不少于有防治任务县数的30%;被抽查县各类水雨情监测站、预警设施设备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四)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汛前抽查要形成工作报告报国家防办,对发现的问题要督察整改、逐一落实到位。

(五)抽查内容。

重点抽查监测预警平台运行情况、基层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查阅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自查工作报告。

检查县级汛前自查发现问题登记造册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参照县级自查工作要求和检查内容,抽查水雨情监测站点、预警设施设备、县级监测预警平台软件硬件运行情况;抽查群测群防体系完善情况等。

四、汛期例检(一)组织管理。

省市县各级负责完善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对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的例行检查职责。

(二)省市例行检查要求。

定期对网络设备和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监控,核查专用线路费用缴纳情况,确保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正常运行,水雨情监测、预警信息上报及视频会商线路实时畅通。

(三)县级例行检查要求。

每日定时对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中心机房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须及时解决,确保平台24小时正常运行。

设备检查。

对机房中ups电源、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网关、防火墙、视频会商系统等设备逐一进行检查,查看设备运行状态,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软件检查。

查看数据接收、处理、交换、应用及数据库和预警信息共享模块的运行状态,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五、山洪灾害事件调查(一)发生人员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非工程措施发挥显著效益的山洪灾害事件,县级应及时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调查。

重点调查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运用情况、人员转移情况,总结山洪灾害防御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形成山洪灾害事件调查报告报省级防办。

(二)发生人员死亡失踪(3人以上,含3人)或非工程措施发挥重大效益的山洪灾害事件,省级应会同市县两级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调查,形成山洪灾害事件调查报告报国家防办。

山洪灾害事件调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

六、汛后总结(一)维修保管。

汛后及时组织检查,梳理发现的问题,维修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补充必要的备品备件。

特殊地区,及时撤收室外易丢失和易损坏设备,安排妥善保管。

(二)整理总结。

整理数据库中汛期水雨情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做好年度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数据整编备份工作。

总结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经验。

第三章非工程措施操作使用一、县级平台操作使用(一)实时监控通过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实时监控自动监测站点是否在线、雨量数值是否合理。

有降雨过程发生时,应加密监控次数,并与相关的气象、水文站点数据进行印证比对。

监控过程中,如发现站点运行状态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每日定时填写站点运行情况表,记录昨日至今日降雨汇总情况。

(二)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各省应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必要的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突发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

1、值班人员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判断,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并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

2、带班领导应根据相关预案或工作规程迅速做出研判,决定是否通过监测预警平台等手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转发。

必要时立即进行会商研判。

3、根据研判结果,按照当地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确定的预警信号、预警流程、预警方式及时向预设的预警对象发布预警信息。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利用无线预警广播、短信群发设备等向受威胁区域群众直接发送预警信息,通知群众准备转移或立即转移。

4、预警信息发送完毕后,要及时跟踪掌握人员转移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情况统计,填写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处理情况表。

5、山洪灾害发生后,要第一时间统计上报受灾情况。

6、值班人员在值班交接时预警信息处理流程未结束的,要向下一班值班人员做好交接。

已完成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延伸的乡镇,值班人员应登录县级平台,对本乡镇范围内及本乡镇有影响的上游邻近自动监测站点进行实时监测。

本乡镇内发生预警时,协助县防汛指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警信息核对,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提前做好群众转移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照县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

二、简易监测预警设备操作使用各省应加强简易监测预警设备的运行管理,指导市县结合村支两委工作职能,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监测员(保管员)制度,创造一定的工作条件,保障简易监测预警设备的长效运行。

(一)雨水情监测1、简易雨量报警器。

汛期,监测员(保管员)要加强值守,每日定时记录一次全天降雨量,有降雨过程发生时,随时准备发布预警信息。

2、简易水位站。

有降雨过程发生时,监测员(保管员)要加密对水位的监测,尤其警惕水位陡升情况发生。

(二)预警发布和传达监测员(保管员)监测到雨量或水位达到预警指标时,应立即向村组防汛责任人报告,并及时利用配发的预警设施设备(无线预警广播、铜锣、手摇警报器、高频口哨等),按照“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要求传达预警信号,通知相关村民(含可能受威胁的外来施工人员、游客等流动人口)准备转移或立即转移。

三、省、市级监督指导(一)站点监视。

省级、市级充分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监控辖区内自动雨水情监测站报汛工作状态、报汛数据合理性;发现错报、漏报、迟报及出现奇异值的监测站要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解决。

要定期对各地报汛情况进行通报。

(二)平台运行状态监视。

利用平台软件,汛期每日查看县级监测预警平台工作状态,如发现县级平台运行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三)预警提醒。

收到重要天气报告及气象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向辖区内相关县转发,提醒各地做好山洪灾害防御。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下游、相邻县相关地区的降雨及河道来水情况做出提醒。

(四)预警信息接收。

利用省、市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跟踪、了解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上报的预警信息。

对县级平台新产生预警信息未及时处理的,应及时提醒相关县。

出现县级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紧急情况时,省、市级应主动向县级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四章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保管与更新一、责任主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域内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管理负总责。

委托水文部门管理的自动雨量站、自动水位站和自动水位雨量站等,其设备的管理和更新报废按照《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执行。

二、管护责任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建设完成交付使用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监测预警设备的运行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可采用自行管护、委托专业部门、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运行维护管理。

对配备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的相关责任人要登记造册,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责任卡并上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简易监测预警设备(无线预警广播、简易雨量报警器、简易水位站、铜锣和手摇警报器等)要落实专人负责监测和保管,每位监测员(保管员)要签订责任卡。

在汛前对简易监测预警设备监测员(未参加过培训的)进行一次操作使用及保管培训。

督促保管员做好设备保管养护,确保设备在汛期正常使用。

三、正常使用年限为保证监测预警设备的可靠度和保障率,正常发挥监测预警作用,确定监测预警设备的参考正常使用年限。

各地可根据监测预警设备运行环境和维护管理水平,适当调整监测预警设备的正常使用年限。

监测预警设备参考使用年限见附件3。

四、设备更新(一)更新条件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备满足以下条件,可考虑更新:1、达到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的;2、未达到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维修后性能仍无法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的;3、设备损坏后维修费用超过建设费用50%以上的;4、因观测位置或条件改变,设施设备无法搬迁、搬迁不经济或失去使用价值的;5、设备技术落后,无法满足新技术标准要求的;6、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该淘汰的。

报废的监测预警设备按照当地固定资产报废有关要求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二)更新程序监测预警设备达到更新条件后,运行管理单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备更新申请,同时上报设备更新方案。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资金安排组织技术论证,对更新方案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等进行审定。

通过审定的更新方案,按程序进行设备采购安装,并及时移交。

达到更新条件未完成更新的,须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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