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辱母杀人案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公诉能否揭开真正内幕
“辱母杀人案”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公诉能否揭开真正内幕?
青锋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
于欢无期徒刑,到网友和媒体关注,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2017年5月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让人们看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公平公正。
更为重要地是,山东“辱母杀人案”公开审理并依法改判,也让人们看到了山东冠县
高利贷和黑恶势力猖獗的冰山一角。
据报道,早在“辱母杀人案”发生之前,以吴学占为主要成员的涉黑团伙,在当地已
经罪恶累累。
据了解案情的相关人士透露,吴学占等被指控的涉黑行为还包括,强迫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出让已中标的建设工程,并以其名义继续施工,从冠县人民医院领取工程款1300余万元;干扰政府部门正常工作,威胁冠县交通局
执法人员,恶意举报冠县经信局干部;向银行恶意举报,阻止给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干扰企业经营;到银行滋事,逼迫银行给相关企业违规发放贷款;安排5人到冠
县人民医院当保安,方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随时差遣等等。
由公诉机关的指控和相关人士透露的案情看,早在“辱母杀人案”发生之前七八年,
吴学占等涉黑团伙在当地就已经肆意横行,不知道当地有关部门是不知情,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是有人充当他们的保护伞,才让他们如此胆大妄为?!
多行不义必自毙。
这句老话在吴学占等人身上也得到了印证。
8月3日,山东“辱
母杀人案”中的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已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随着这个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判决的落锤,是不是能揭开山东冠县高利贷和当地黑恶势力的内幕?。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法宝关注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法宝关注【来源】南方周末、新京报、财新网、北京时间、人民网【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无论是法律圈内人还是圈外人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各有各的道理。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情回顾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
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代理律师:已提起上诉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记者,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
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殷清利表示,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
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
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另外,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
辱母杀人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14日,山东高利贷事件发生,一名母亲因不堪忍受儿子高利贷催收者侮辱,拿起刀子将侮辱者杀死。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母亲的行为表示同情,同时对高利贷催收者的恶劣行为表示愤慨。
案件发生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事实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因高利贷催收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刘某用言语侮辱了王某的母亲,激起了王某的愤怒。
随后,王某拿起一把刀子,将刘某杀死。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三、案件争议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若构成,应如何定罪量刑?四、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在遭受侮辱后,持刀将刘某杀死,其行为明显具有故意。
首先,王某在杀害刘某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刘某死亡,但仍决意实施。
其次,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定罪量刑分析(1)从犯罪动机来看,王某因不堪忍受侮辱,激起了强烈的情绪,这是其犯罪的直接原因。
然而,高利贷催收者的行为同样具有恶劣性,其侮辱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母亲的尊严,导致王某情绪失控,从而作出杀害刘某的行为。
因此,在定罪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动机。
(2)从犯罪手段来看,王某持刀将刘某杀死,手段残忍,造成了刘某的死亡。
然而,考虑到王某是在遭受侮辱后,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3)从犯罪后果来看,王某的行为导致刘某死亡,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然而,考虑到王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在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并考虑从轻处罚。
辱母杀人案
怀 疑出警警 察渎 职者有之 ,怀疑 新 闻报
泸 县 太 伏 中学 学 生 死 亡 事 件
近 日, 一起 发 生在 泸 州泸 县 太伏 中学 的学 生死
道 失实期待剧情反转 者亦有之 。目前 , 山
东 高院 已受 理 当事 人上诉 ,最高 检表示
已 派 员调 查 警 察 是 否 失 职 渎 职 ,山 东 公
创 下 了 国 内 冤 错 案 件 国 家 赔 偿 的 最
年 ,因公 牺牲 民 警人 数 就有 3 6 2人 ,
案在 江 苏省 南京 市 秦 淮 区人 民 法院
高 纪 录 。 口
4 口
2 0 1 7・ 8 ・冈
赔偿金额共计 2 6 8 万 余 元 。 其 中 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 1 3 0 万 元 .此 项 金 额
党 的十八 大 以来, 因公 牺 牲 民 警 2 1 0 5人 、 受伤 民警 2 2 9 7 7人 ; 仅 2 0 1 6
曾备受 关注的南京“ 6 . 2 ( ) ” 宝 马
本栏编辑 : 唐云岭 ( t y 1 0 5 2 9 @1 2 6 . c o n r )
河 北 雄 安 新 区
E l 前, 中共 中央 、 国务 院 印 发通 知 ,
决 定 设 立 河 北 雄 安 新 区 。这 是 以 习 近 平
辱 母 杀 人 案
近 日, 山 东聊 城一 起 “ 刺 死辱 母 者 ”
行开发 , 起 步 区面 积 约 1 0 0平 方 公 里 , 中期 发 展 区 面 积 约 2 0 0平 方 公 里 , 远 期控 制 区面积 约 2 0 0 0平 方 公 里 。
然 。由于判决 结果 与社会 公众 认知相距
于欢案一
一、案情回顾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高利贷欠款未还清,在其公司的办公室内被十余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欠款,期间于欢及其母亲受到极端侮辱,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5月20日,于欢案二审庭前会议召开。
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
二、新闻报道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于欢案”进行了报道,案件一经报道,立即引发社会极大关注,舆论围绕着于欢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全面爆发,随后多家媒体都对该案进行了进一步的报道。
(详见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
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
(详见人民网:人民日报评“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
法庭采用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庭审实况,成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又一案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
其中不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
(详见人民日报:评于欢案: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三、刑事法宝·罪名精释1、扣押、拘禁他人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关于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适用问题殴打、侮辱情节如果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尚未开始之前或者已经结束之后,与拘禁本身并无联系,如果该殴打、侮辱行为能够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辱母案最新消息进展!法制日报深夜披露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案始末经过: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儿子于欢因刺死1人被判无期,判决引发社会热议。
那么,辱母案于欢判决书细节始末经过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的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一起来看看吧。
苏银霞的老公呢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于欢苏银霞案经过始末细节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
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欢聊城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山东聊城“刺杀辱母案”细节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
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照片哪些有呢?有没有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的照片呢?山东冠县苏银霞于欢案发现场经过细节的图片照片怎么样呢?苏银霞现在怎么样了呢?苏银霞的老公呢?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_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_苏银霞案件细节照片辱母杀人案案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最近几天一直被这篇《刺死辱母者》刷屏,出于谨慎,我也一直在等待聊城法院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之后,两相对比,心里非常不是滋味。
(图为案件当事人于欢)母亲被人露下体侮辱,是谁谁都气愤!警察究竟有无作为,我们期待的都是真相!下面我将文章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些不同罗列出来,往有识之士明眼辨识。
山东辱母杀人案细节对比!一、极端手段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强调涉黑的杜某等人使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在文章中记者这样写道: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而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是这样描述的苏某: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刘某: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张某: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马某:在讨债过程中辱骂和殴打苏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
被告人于欢:这个人进来以后就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他.……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
辱母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某市发生一起辱母案件,涉案人员分别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件起因是刘某某因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其母亲李某某被催债人张某某等人侮辱。
在母亲的惨叫声中,刘某某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张某某死亡。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了法律、道德、伦理等多个层面的问题。
二、案件定性1.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某某等人侮辱刘某某的母亲,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
三、案件辩护1.刘某某的辩护意见刘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某某的行为是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实施的,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刘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张某某等人的辩护意见张某某等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他们在侮辱刘某某母亲的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而是言语侮辱,其行为不属于侮辱罪。
同时,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侮辱行为,而是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其行为已经超出了防卫的合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四、案件判决1.刘某某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刘某某是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实施的,属于防卫过当,故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张某某等人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等人侮辱刘某某母亲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但考虑到其侮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张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2016年,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案”震惊全国,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家庭暴力、法律适用、司法公正等问题的广泛关注。
本案中,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和殴打,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不仅暴露了我国在家庭暴力、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人性关怀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于欢辱母案”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引起全社会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与反思。
二、案件背景2016年4月,山东聊城临清市一名叫苏银霞的女子,因经营困难向当地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35万元。
借款到期后,苏银霞无力偿还,该公司便指派催债人员催收。
在催收过程中,催债人员采用侮辱、殴打等手段,对苏银霞及其家人进行精神折磨。
其中,一名催债人员杜志浩侮辱苏银霞的母亲,导致苏银霞母亲情绪失控,晕倒在地。
苏银霞目睹母亲受辱,心生愤慨,持刀将杜志浩刺伤致死。
三、案件审理及判决1.一审:于欢被判无期徒刑2016年6月,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于欢在母亲遭受侮辱、殴打时,持刀将杜志浩刺伤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二审:于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2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在母亲遭受侮辱、殴打时,为保护母亲的人身权利,采取了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鉴于于欢防卫过当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四、法律分析1.家庭暴力问题“于欢辱母案”暴露了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严峻形势。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人案发地现场、当事人、个人资料、照片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人案发地现场、当事人、个人
资料、照片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刷了屏。
《南方周末》报道的这起辱母杀人,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血人案起因是什么?现场细节经过是怎样的? 小编整理了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人案发地现场/当事人/个人资料/照片起因进过始末细节,欢迎阅读!
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人案发地现场/当事人/个人资料/照片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3月26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刺死辱母者”案发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图为案件当事人于欢。
这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
“刺死辱母者”案案发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案件就发生在大门进去右手边的接待室。
当日,讨债者在这张桌子上吃烧烤,一旁是当时用的炉子。
这是于欢姑妈于秀荣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的打印材料。
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苏银霞除了详细描述当日情况。
苏银霞描述当日母子两人受辱的情况。
苏银霞称:“此次事件造成如此不良后果,我们深感悲伤,我们误入高利贷陷阱,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
我的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造成恶果,谨请领导慎重考虑并关注本案: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我儿子是出于自卫而为,恳请领导予以关注。
”
去年8月山东聊城警方张贴的布告表示,借钱给苏银霞的吴学占等人已经被抓获,并向受到欺压的群众征集犯罪线索。
这是催债死者杜志浩的老宅。
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
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点击查看>>>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21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对话姑妈2021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
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
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2021年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于欢动刀时警察正准备驾车离开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于秀荣: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们在屋里头,在接待室。
辱母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辱母案”震惊全国。
该案中,母亲苏银霞因欠债被暴力催收,其子于欢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对暴力催收行为的强烈谴责。
本文将针对此案,分析辱母案件的法律后果。
二、案件定性1.辱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辱母案中,暴力催收者对苏银霞进行了言语侮辱,属于公然侮辱他人。
2.故意伤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将暴力催收者刺伤致死,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三、法律后果1.暴力催收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暴力催收者因公然侮辱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暴力催收者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暴力催收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致人死亡,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于欢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于欢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于欢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于欢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
2016年6月,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2. 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3.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三、法律分析(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于欢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暴力催债人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现实性。
2. 于欢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
于欢在遭受侮辱时,为了保护母亲的人格尊严,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3. 于欢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于欢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但考虑到侮辱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于欢的防卫目的,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认识错误或者意志失控,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并未构成防卫过当。
1. 于欢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暴力催债人的侮辱行为,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2. 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前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考虑到其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刺死辱母者于欢的罪与悔
拍案PAIAN II提起自己的案子,于欢说后悔自己冲动触犯了法律:“现在回看当时,自己的行为带来了伤亡,给被害人和他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痛苦。
对于我妈妈,只求她不怪我就行了。
”刺死辱母者于欢的罪与悔□文/彭冲2020年11月18日上午11点半,得知自己减刑释放的于欢还没缓过神来,被送到了冠县高速路口,妈妈、姐姐、姑姑和姑父已在路口等候他多时。
几个小时前,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6次,决定减去余刑,提前5个多月被释放。
2016年4月14曰,山东冠县女企业家苏银霞在工厂接待室被高利贷催债人员侮辱,目睹母亲受辱的于欢持水果刀刺向了讨债者,致使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至2021年4月14曰刑满。
其间,于欢家的其他人也因罪服刑。
于欢的父亲、母亲、姐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继获刑三到四年不等。
目前母亲、姐姐刑满获释,父亲还在狱中。
距离“刺死辱母者”的那个晚上已经过去4年多。
提起自己的案子,于欢说后悔自己冲动触犯了法律:“现在回看当时,自己的行为带来了伤亡,给被害人和他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痛苦。
对于我妈妈,只求她不怪我就行了。
”对于未来,于欢说,目前他想先适应社会,等春节后再做打算。
出狱第一个夜晚:只睡着三四个小时"月18曰中午,于欢理了发,剃个平头,洗了澡,买了一身新衣服,开始新的生活。
“现在买菜都是手机支付。
”于欢想尽快熟悉环境,适应信息社会。
他以前用的手机号,母亲在用着,那个号码收到了很多朋友、同学发来的消息,他还没来得及回复。
这串手机号,是他关系要好的一位同学买回来的。
于欢出事后,手机便停机了,半年后就销户、换了新的用户:“我同学打我那个手机号,找到那个新用户,我不知道他花了多少钱,又重新给买回来了。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_于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于欢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发生在2016年。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于欢,女,24岁,系山东省莱芜市某中学教师。
2016年5月,于欢因不满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死。
此案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5年6月,于欢的母亲苏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
借款到期后,苏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该公司派出催债人员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苏某家中催收债务。
在催收过程中,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对苏某进行了言语侮辱、殴打,甚至强迫苏某脱掉衣服。
苏某不堪忍受,报警求助。
然而,警方赶到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
在警方离开后,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继续对苏某进行侮辱和殴打。
此时,于欢手持一把水果刀冲进现场,将刘某某刺死。
随后,于欢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欢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三、案件审理于欢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但鉴于其母亲遭受暴力侮辱的严重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一审法院决定对于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再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四、案例分析1. 防卫权与正当防卫于欢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某遭受暴力侮辱和殴打,于欢持刀将刘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致辱母杀人案主审法官公开信,判个缓刑又如何?(附判决书)
致辱母杀人案主审法官公开信,判个缓刑又如何?(附判决书)尊敬的法官,你好,我是一名法律人,如果不是媒体曝出“刺死辱母者”一案,可能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无人关注的案件;但是,就如“天津大妈气枪案”、“内蒙古玉米案”一样,一经报道,引起了全社会的不理解、甚至拷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时,那么一定是判决本身出了问题。
我不敢想象,如果我面临这样的处境会作出什么样的举动,但有一点可以确信:当法律无法保护我自己的时候,我只有豁出去了。
水浒中,高衙内欲对林冲妻子张氏不轨,先是引林冲误入白虎堂,再买通解差结果林冲性命;后火烧草料场,欲置林冲于死地。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林冲手刃陆谦,被逼上梁山。
林冲是水浒中的梁山好汉;但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中,是否应当出现这样被逼出来的“好汉”,又该如何评价“好汉”?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很理解你作出这样的判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判决的确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这个判决不公,导致全社会对这个判决结果的不解和声讨,这里有必要和你聊聊,判个缓刑又何妨!先说:于欢的可怜,被害人的可恨根据“刺死辱母者”一文的描述,催债人员将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们面前播放黄色录像;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把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对着苏银霞。
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催债人的手段可谓“毫无人性”,他们的可恨,让于欢咬牙切齿,任何一个有血性的男儿都会奋起反抗。
于欢可怜之处在于,母亲在自己面前被欺凌,自己无法保护自己的母亲。
在一部弘扬抗战先烈正能量的电视剧里,有这样的场景:东北某日占地区山村,一队日本鬼子兵抓到了山里一对母子。
母亲四十多五十岁,儿子三十出头。
日本兵逼迫儿子交待情报,英雄的抗日军民自不屈服。
为了让儿子就范,日本兵当着儿子的面,强暴了那位柔弱的母亲。
山东“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元,护理费89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以
1.冠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记载:
现场位于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
3把单椅、2
3个马扎,桌上及周围地面上散落有凌乱的竹签、
花生壳、烟蒂、啤酒罐盒、一个“百年泸州”和一个“全
纸杯、矿泉水瓶等,此西地面上有一个长方形
,该门台地面上自门口至
3.2米,东西13米范围内有
。
接待室门朝北开,进入室内,该接待室门东靠北墙放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
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
136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
诉讼代理人陈海涛,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唐律师事务
被告人于欢,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
9. 么传行证实,2016年4月14日,我到冠县源大工
10. 杜建岗证实,2016年4月14日晚上,我跟杜志浩
11. 张书森证实,那天下午接李忠电话,下午五六点钟
杜志浩是在当天晚上8点左右到的,
10点左右,吃完饭了。我们几个去办公楼大厅东边那
杜志浩他们两个跟苏银霞谈话了,主要是让苏银霞还钱。
2.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5月4日出具
[2016]2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
4cm,创缘较整齐,创角锐,已缝合。根据病历记载,创
根据检验
100cm处贯通伤,有肠内容物溢出,
+浆肌层包埋术,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0月
日出具的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 2693 号鉴定意见书,
【2017.3.28】辱母杀人案(标注版)
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
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
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
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
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
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
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于欢案判决书怎么回事_聊城辱母者事件经过细节
于欢案判决书怎么回事_聊城辱母者事件经过细节刺死辱母者案是怎么回事?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于欢案判决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于欢刺死辱母者过程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
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
2015年4月14日下午,吴学占下边的杜志浩等人到苏银霞的厂子继续逼她还钱,此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都在厂里,他们去哪里讨债的人就跟着去哪里。
时间到了晚上,杜志浩等人从办公大楼弄了桌烧烤,喝酒。
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等人吃完饭,晚上九点多,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
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不久后,有知情人报了警。
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
但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控制,只对讨债人提出:“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
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
于欢法院判决书结果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于欢案件_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莱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辱母而引发的命案——于欢案件。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人性的深刻思考。
案件的起因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被债务人赵某某及其母亲侮辱,于欢在极端愤怒和绝望之下,持刀将赵某某及其母亲刺死。
案件发生后,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后来因舆论压力和公众关注,于欢的母亲和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于欢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刑法问题(1)故意杀人罪:于欢在极端愤怒和绝望之下,持刀将赵某某及其母亲刺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由于防卫手段过当,造成赵某某及其母亲死亡,因此构成防卫过当。
2. 民法问题(1)侵权责任:赵某某及其母亲在侮辱苏银霞的过程中,侵犯了苏银霞的人格尊严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苏银霞与赵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赵某某及其母亲的行为而无法履行,苏银霞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某及其母亲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引发的争议1. 法律适用问题(1)防卫过当: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杀人罪: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特殊性,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 法律与人性的关系(1)法律对人性保护的不足:于欢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
(2)法律应尊重人性:部分观点认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心理状态、社会背景等因素,尊重人性,实现法律与人性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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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喜灵,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颖,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次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雯,女,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三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政,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修东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221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吴兰刚,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尹固村136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陈海涛,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系程学贺之母。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欢,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住冠县建设南路13号2生活区1排2号。
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少彬,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朔,山东山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二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被害人严建军、程学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韬、程仁召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于欢及其辩护人杨少彬、田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及其诉讼代理人修东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吴兰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的诉讼代理人陈海涛,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一同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
22时许,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于被告人于欢仔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致杜志浩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重伤二级,程学贺轻伤二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25173元;其诉讼代理人修东磊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000元;其诉讼代理人吴兰刚提出被告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诉讼请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577.6元。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提出被告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
被告人于欢供认在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持尖刀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事实,辩解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遭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侮辱言行;其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朔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由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
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
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因杜志浩被害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7人应得丧葬费2909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
被害人严建军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5月9日出院;童年5月12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5月21日出院,在解放军总医院共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被害人程学贺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治疗15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物证冠县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从被告人于欢手中扣押单刃尖刀一把,在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扣押于欢作案时所穿的带有腰带的浅蓝色牛仔裤一条、藏蓝色夹克一件、黑色耐克运动鞋一双、蓝色横条纹短袖T恤一件、黑色袜子一双、酒红色内裤一条。
已经被告人于欢当庭辨认是其作案工具和作案时所穿的衣物。
(二)书证1.被告人于欢的户籍证明,证实于欢1994年8月23日出生等身份信息;被害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自身份情况。
2.赵荣荣与苏银霞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据、收到条、转账委托书、转账凭证、二手房买卖合同等证实二者之间的借款、还款事实。
3.被害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医院病历,证实四人伤情及救治过程。
4.严建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证实严建军2016年月12日至2016年5月2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
(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冠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安全生产办公室)内,办公楼门靠中部朝南开,为电动玻璃门禁,门厅外是一抱厦台,两侧为坡道,南侧是台阶,台阶往南院内地面为水泥砖铺地面,与楼门相对应抱厦台上放油一方地桌,桌周围凌乱放有3把单椅、2个塑料凳、3个马扎,桌上及周围地面上散落有凌乱的竹签、蔬菜串、花生壳、烟蒂、啤酒罐盒、一个“百年泸州”和一个“全兴大曲”酒瓶、纸杯、矿泉水瓶等,此西地面上有一个长方形烧烤箱,箱内及周围地面上有散落的木炭、炭灰,西侧门台上方有一只线手套(上有烧灼痕),该门台地面上自门口至门台南侧台阶及台阶南侧南北3.2米,东西13米范围内有凌乱的成趟滴落血迹(棉签蘸取)。
接待室门朝北开,进入室内,该接待室门东靠北墙放有文件橱,此南靠东墙放有两张办公桌,桌上有电脑,钟表等,桌南北各放一办公单椅,靠东南角有一空调,与屋门相对应靠南墙放油一鱼缸,鱼缸西侧靠南墙并放有两张办公桌,此北靠西墙放有一三人沙发,此东放一茶几,茶几上有一只线手套,相对应东侧放有一对单人沙发,其中南侧沙发左侧扶手上印有一左脚菱形花纹泥土鞋印(照相提取),脚尖朝西北,右侧扶手上印有一左脚方块形花纹泥土鞋印(照相提取),脚尖朝西,北侧沙发北扶手上有凌乱的波浪形泥土鞋印印痕(照片提取)。
此北靠北墙放有纸箱、花盆等。
该室内地面上凌乱有烟蒂、烟盒等。
沙发南侧、北侧、东侧地面上可见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该室内至走廊、门厅、门口地面上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
2.辨认笔录①于欢2016年4月15日12时29分至12时37分,辨认出杜志浩,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穿白色上衣并且下巴一撮胡子的瘦子;2016年4月15日13时40分至13时4x分(判决书照片中被遮盖)辩认出郭彦刚;2016年4月15日12时53分至12时57分辨认出程学贺。
②苏银霞2016年4月15日12时00分至12时06分辨认出郭彦刚,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带头的“小X子”(被遮盖);2016年4月20日10时20分至10时25分确认出程学贺,指认他是2016年4月14日到其厂子里要账的其中一名男子;2016年4月15日12时08分至12时14分辨认出杜志浩,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穿白色上衣并且下巴一撮胡子的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