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三)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五条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一)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二)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三)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五)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六)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七)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八)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闽商务〔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4〕78号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关于推动福建省电子商务保稳提质增效若干措施》(闽商务〔2022〕75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2023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同一企业只能在所有4个支持项目中选择1项申报。
(五)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申报本年度项目,择优支持1家(“关联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定义)。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一)促进电商平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1)总部在闽的电商平台,2023年实现平台实物商品(不含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矿石等行业原材料)年国内网络交易额超过5亿元(B2B、B2C交易额可合并认定)。
(2)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地市按申报条件75%执行并单列评比。
(3)全省共择优支持10家平台。
项目按沿海、山区报送的项目数比例分配,分别按交易额排序择优(三明、南平、龙岩、宁德为山区地市,其他均为沿海地市。
下同)。
支持标准:给予每家平台运营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联函运行〔2024〕135号)要求,为推广和普及福建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支持企业通过平台开展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1.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工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工业产品供需对接活动的举办单位,包括委托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或其他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的对接活动。
2.参加供需对接活动的企业平台入驻率60%以上,且企业在平台上发布过主营产品信息。
3.举办单位没有涉黑涉恶,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奖励标准(一)由市、县(区)工信部门牵头组织的供需对接活动。
参加工业企业25(含)至50家、达成意向签约项目5个及以上、意向金额超1亿元(含)的,给予举办单位每场5万元奖励;参加工业企业50(含)至100家、达成意向签约项目8个及以上、意向金额超2亿元(含)的,给予举办单位每场10万元奖励;参加工业企业100家及以上、达成意向签约项目10个及以上、意向金额超5亿元(含)的,给予举办单位每场20万元奖励。
(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指导单位(或支持单位),由市、县(区)工信部门牵头组织的全省性重点产业供需对接活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10.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
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积极申报。
对于规上企业(以上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规上企业名单为准),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非规上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激励提档升级。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第一项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强化培育孵化。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
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从2021年至2023年。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政策一是国家政策。
2022年,国家新的财税政策出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二是福建省扶持政策。
1.科技创新券补助: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各地可视情况补足其中的20%部分。
每家企业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项目申报截止前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平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申请金额不超过45万元的创新资金项目。
3.创新创业大赛: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省赛获奖企业将择优推荐晋级全国赛,晋级全国赛的企业,除获得国家有关服务政策支持外,还将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后补助支持;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条件的,由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可优先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优惠服务;有关创投公司、银行将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创业融资、商业模式、银行贷款授信、股改上市等方面的指导,对比赛优胜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符合条件的将优先给予贷款融资支持。
三是市县(区)一些支持政策。
市县(区)的支持政策比较多,这里简单举几个例子,如:泉州市: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在泉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战略性新型成长企业以及登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科技型企业,企业提交购买服务合同及相应的资质材料,按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30%申请创新券补助。
泉州安溪县、惠安县、台商区:对首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扶持奖励2万元。
南平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进行资助,每个项目补助5至15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榕政规〔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榕政规〔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进行以下调整:
一、将第二点扶持政策中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综合型总部的企业”;“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
二、删除第四点附则(三)中的“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
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
三、将第四点附则(六)修改为: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等情形的,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1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优惠政策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优惠政策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
(一)南昌市奖励:培育库内企业15万元,培育库外企业10万元;
(二)红谷滩区奖励:10万元(2024年修订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0]172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扶持和鼓舞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连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舞技术创新、实施动态治理、坚持公平公平的原那么。
第四条依据本方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以下称«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待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治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要紧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报告;〔二〕和谐、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显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要紧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治理;〔四〕建立并治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福建省促进高新技术发展优惠政策-

福建省促进高新技术发展优惠政策正文:---------------------------------------------------------------------------------------------------------------------------------------------------- 福建省促进高新技术发展优惠政策(2000年1月15日)福建省为了加大对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鼓励海内外各界人士在闽进行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开发,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摘要如下。
税收方面1、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至第5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规定,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规定。
2、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享受按减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4、为加强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
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闽政办〔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2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培优扶强龙头企业,引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深刻把握新时代产业发展的新特征新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坚持强龙头、强配套、强融合,通过实施龙头企业“三个一批”行动,着力做优做强一批现有龙头企业,加快壮大一批龙头培育企业,策划引进一批新的龙头企业,推动龙头企业加强创新研发、实施并购重组、扩张先进产能、加快改造升级、提升品牌质量、带动产业链建设,到2025年,在全省工业领域力争培育规模超百亿元企业60家,打造若干个更具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千亿级、五百亿级世界一流的大企业大集团,带动形成20个以上规模超千亿的产业集群,带动培育300家以上单项冠军、1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龙头企业壮大规模1.培育百亿企业。
2023修正版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高新企业是指在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条件下,经过专家审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评价,对于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高新企业认定的管理办法。
2. 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条件在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时,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 经营范围内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
- 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 近两年内,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 相关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3. 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流程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流程如下:1. 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填写的申报表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 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至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
4. 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
5. 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交给专家组进行评价。
6. 专家组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水平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7. 根据专业评估报告,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终审,对企业是否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作出最终决定。
8. 对于初次认定的高新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于续次认定的高新企业,更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 高新企业认定效益和支持政策高新企业认定的效益和支持政策包括:- 在税收方面,高新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在财务评价方面,高新企业在股权估值、企业贷款等方面更容易获得支持。
- 高新企业可以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支持。
- 高新企业还可以优先享受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5. 高新企业认定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证高新企业认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已认定的高新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其持续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此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第一条为贯彻国发(1991)12号文件、实施国家和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的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福州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经省同意建设的泉州(鲤城——晋江——石狮)高科技走廊区及其它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可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福建省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但必须把认定的企业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福州、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科技走廊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其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初审,并分别报送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为调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大力用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和渗透,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省科委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均可比照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根椐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划定高新技术领域及其产品范围如下:1.微电子、计算机技术产品——集成电路——功率、电力电子器件——计算机及系统——计算机外部设备——微电子、计算机设计及测试设备——微电子、计算机专用制造设备2.信息技术及产品——光纤、微波、卫星通讯系统及设备——专用通讯设备——信息处理系统及设备——配套零部件及材料——信息技术有关产品3.新材料技术及产品——微电子、光电子材料——新型有机聚合物材料——复合材料——功能膜材料——精细陶瓷——人工晶体——非晶体材料(含稀土单一分离材料)——稀土材料(含稀土永磁材料)——新能源材料——生体功能材料4.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产品——太阳能电池及其应用产品——太阳能集热器——高效风力发电设备——醇类燃料及生物质高能化固体燃料——地热发电机组及高效热交换器——潮汐和海水发电设备——高效节能产品5.生态科学、环保技术及产品——环保技术及产品6.生物技术及产品——重组DNA技术及产品——细胞和原生质体融合技术——酶(或细胞)的固定化技术——动、植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现代生物反应器及分离纯化技术——现代化微生物发酵技术——胚胎工程技术——生物技术专用仪器、设备及生化试剂7.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产品——新型预防性药物——新型诊断性药物——新型药剂附加药物——生物化学用临床检测仪器——生物结构分析和医学图象装置技术及产品——生物功能分析和生物信息检测技术及产品——生物信息处理及计算应用系统——物理及特种治疗技术及装备——人工器官及医用生物材料技术及产品——传统医学仪器——其他医用高技术产品8.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空间探测技术及仪器——空间试验的测试、加工设备——航天、航空、遥感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航天、航空、遥感的应用研究——卫星通信的数据采集及电视教育应用系统9.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海水利用技术——海洋生物开发利用新技术——海洋探测新技术——海洋矿产的开发、利用技术10.激光技术及产品——激光材料——激光元件及器件——激光应用整机及系统11.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同位素及其制品——核辐射设备——核仪器仪表12.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产品——数显、数控机床——电子化量具、量仪及自动化控制仪表——中小型电机及电器传动控制装置——工业机器人及智能机器人——电子化家用电器——微电子控制的轻工、纺织及印刷机械——机电一体化的医疗器械——机电一体化的办公设备——电站电子化自动控制系统——电子化照相设备13.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14.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与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本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闽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的通知闽科规〔2024〕4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从创新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5月20日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规范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从创新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补助是指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后补助。
鼓励设区市(市、区)设立地方创新券,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补助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与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补助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承担。
第四条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下同)科技管理部门为创新券补助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创新券补助的申请、组织、受理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发放和监督等工作。
(完整版)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2—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闽政〔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28号),加快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以下统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有效支撑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发展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创造环境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体制机制持续创新,福州、厦门、泉州科技城基本建成,自创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共建一批协同创新平台,省级以上高新区设区市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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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和引领示范作用,提升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闽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二条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负责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联合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申请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省地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发文确认之日起有效,每3年重新备案。
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不再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四)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5%;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本款1—3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
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
第六条申请备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五)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材料(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审报告);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材料(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审报告);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八)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七条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在福建省科技厅网站(www。
fjkjt。
gov。
cn)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每年的第二、三季度,申报企业向其财税隶属市、县(区)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组织评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
从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库意见。
(三)公示与入库备案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入库推荐名单,省科技厅会同省经信委、财政厅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示企业名单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八条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出库企业、培育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入库企业奖补标准:企业入库当年,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分档予以奖励,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
上述两条所需奖补资金,省市县三级按照4︰3︰3比例共同分担,其中:23个省级贫困开发重点县按照5︰4︰1比例共同分担。
各地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统筹执行。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牵头会同经信、财政部门将拟奖补情况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审核后联合向各设区市、县(市、区)下达省级奖补资金,各设区市、县(市、区)按本办法落实本级承担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将经费拨付企业。
企业所获补助经费应用于企业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对备案入库的企业享受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综合评审中加2分的奖励。
第十三条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文件中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长效机制,健全高企培育工作体系、政策体系。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高企培育服务管理队伍。
推行高企培育发展台账,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监测、引导和精准辅导服务。
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化平台,建立在培企业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库。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企业政策知晓率,增强企业政策获得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2个月内通过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已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第十五条要求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四)入库企业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三年期满未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
第十七条被取消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第十八条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负有保密责任。
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入库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经信、财政、税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和信息统计的监督管理。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牵头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本实施办法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实施办法。
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在厦门市设立、登记、注册的企业按厦门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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