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初探
受教育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提供参考。
二、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1. 宪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一规定明确了受教育权的宪法地位,即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2. 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教,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质量。
”这些法律规定了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即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责任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1. 教育权利(1)平等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体现了平等受教育权,即公民在受教育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受任何歧视。
(2)义务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义务教育权,即适龄儿童、少年有权接受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有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权利。
”这一规定体现了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权,即公民有权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2. 教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应当自觉履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教育义务,即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原本在农村务农的年轻人大量地涌向城市务工,由于户籍制度的规定他们的子女不能进城在城市读书,只能留在户籍所在地,由此产生的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必然要求国家对他们的受教育权进行严格保护。
农村留守儿童正处于接受教育的关键时期,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如果不能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会对社会良好稳步的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
因此,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刻不容缓。
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关注度不断增强。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从宪法层面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充分显示了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高度重视。
《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对公民受教育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为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我国有多部关于儿童教育的法律,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农村青壮年大量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教育领域法律操作性不强等原因,使得我国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仍旧存有一些问题,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从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对留守儿童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受教育权的一般理论。
进一步探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价值。
通过分析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发现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在立法层面存在立法不健全、缺乏专门法律、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教育行政执法不严格、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申诉制度不完善、诉讼制度不健全等一系列现实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在立法层面: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完善相关立法、增强教育领域法律的可操作性、制定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专门法律。
在执法层面:完善政府执法依据、完善教育执法监督体系。
在法律救济层面:完善教育行政救济、完善教育司法救济。
笔者希望能从制度上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终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
法律规定好的受教育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好的受教育权展开论述,包括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以及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等方面。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各个层次和形式的教育。
受教育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义务教育权: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 高等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
4. 职业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5. 终身学习权:公民依法享有终身学习的权利,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此外,以下法律法规也对受教育权进行了保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教育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四、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1. 义务教育阶段:国家通过建立公共教育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法律规定受教育育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石,是社会进步的阶梯。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受教育权,包括其内涵、法律地位、保障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具体包括:1. 接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权接受国家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包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2. 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公民有权获得国家提供的教育设施、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
3. 教育平等权:公民在教育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的限制。
4. 教育选择权: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受教育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下: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法律明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都对受教育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3. 政策支持:国家通过制定教育政策、投入教育资源、改革教育体制等措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四、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1. 普及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 发展职业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公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3. 完善高等教育:国家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满足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 保障教育公平:通过政策倾斜、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等措施,保障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公民的教育机会平等。
5. 加强教育监管:建立健全教育监管体系,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五、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1. 国家责任: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对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保障公民受教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为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教育法中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受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优先发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在教育机会上的公平。
2. 教育经费投入: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这一规定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提供了物质基础。
3. 教育资源分配: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
”这一规定确保了教育资源在城乡、区域、学校之间的合理分配。
4. 教育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保障。
四、义务教育法中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这一规定确保了适龄儿童、少年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利。
2. 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投入。
”这一规定为义务教育提供了经费保障。
宪法法律受教育权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受教育权的实现仍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一个真实案例,探讨宪法法律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甲,男,15岁,系某市某中学初二学生。
因家庭贫困,甲无法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甲的家长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免除学杂费,但遭到拒绝。
甲家长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甲有权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免除其学杂费。
然而,当地教育部门以甲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免除条件为由,拒绝免除其学杂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有权接受免除学杂费的义务教育?当地教育部门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一)宪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二)甲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甲有权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公民有权享受免费教育。
甲的家庭经济状况虽然贫困,但并不影响其享有受教育权。
(三)当地教育部门的做法当地教育部门以甲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免除条件为由,拒绝免除其学杂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受教育权_法律规定的(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国家强盛、人民幸福的根本。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受教育权的内涵、意义、实现途径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以期提高全社会对受教育权的重视和保护。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几方面:1.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公民有义务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 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
3. 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会文化生活教育等。
4. 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
三、受教育权的意义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尊严和地位。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受教育权有助于缩小城乡、区域、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国民素质:受教育权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为国家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4. 推动社会进步:受教育权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
四、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1.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 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提高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公平。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4. 优化教育管理体制: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
5. 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质量。
五、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1. 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防止辍学现象发生。
如何在教育法中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如何在教育法中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是培养人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
而学生的受教育权,则是教育领域中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
在教育法中切实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入学机会平等、教育过程平等、教育结果平等以及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等。
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法应当确立公平的入学制度。
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够就近入学,不受户籍、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的限制。
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制度应当透明、公正,避免权力寻租和不正当竞争。
同时,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尤其是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缩小教育差距,让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相对均衡的教育条件。
在教育过程中,教育法要保障学生的学习自由和个性发展。
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兴趣、特长和个性差异,采用多样化的教育教学方法,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不能仅仅以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品德、能力、实践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此外,要保障学生在学校中的言论自由、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让学生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他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
教育法还应当规定学校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以确保教育质量。
学校要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学习环境,完善教学设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关爱学生,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同时,要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对于特殊群体的学生,教育法更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保障。
例如,对于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学生、留守儿童等,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特殊教育设施、助学金、心理辅导等,确保他们能够顺利接受教育,不因自身的特殊情况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
我国独立学院大学生受教育权问题的法律探讨
我国独立学院大学生受教育权问题的法律探讨随着中国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受教育权问题日益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独立学院大学生受教育权问题的研究,旨在找出独立学院保护大学生受教育权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具体维护和保障的途径,促进独立学院大学生发挥权利主体作用,有效维护其自身的权利,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独立学院管理法律秩序和运行机制,达到建设和谐校园的目的。
[标签]独立学院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教育是一项塑造人的工程。
洛克认为,人与人之间所以有千差万别,都是出于教育的不同。
教育同社会进步、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所涉及的方面十分广泛,教育的内容十分丰富,也使得受教育权的内容多姿多彩。
我国宪法第46条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教育与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的是,在我国上大学的权利不是每个人必然享有的,公民要享受此类受教育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条件,并支付一定的费用,此阶段的受教育权表现为一种相对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受教育权,即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机会。
一、独立学院与大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是比较典型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办学模式,融办学者、举办者、管理者为一体。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的提高,我国高校办学主体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独立学院就是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
独立学院的性质如何界定?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从全国318所独立学院来看,办学模式主要有几种形式:国办大学独立设置型;国办大学与国内民办大学合作设置型;还有比较特殊的政府出资型,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但共性是所有的独立学院办学经费不靠政府投入,基本靠学生学费,学费按教育成本收费使得独立学院具有民办高等教育的特征。
独立学院在性质上具有民办高等教育的性质,但我们也应看到它的招生模式又是同公立学校相一致的,采取的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分工合作的模式,由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或地区统一考试完成本科生招生。
论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高校 学生 受教 育权 及其 权利 缺损
( ) 学生 受教 育权 一 高校
权利 缺损 也主 要有 两类 : 一是 实体 方面 权利 的缺 损 , 要表现 为 主
京科 技大 学案 。 是程 序方 面权 利 的缺损 , 要表 现为未 经正 当 二 主
受 教育权 是 公 民的一项 基本 权利 , “ 民作 为权利 主体 依 高校 随意处 分、 除学 生, 是 公 开 不按 规定授 予 学士学 位等 , 田永诉 北 如 照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受教育 方面 可 以作 出或不 作出一 定行 为 在
现特 定 的教育 目的 , 也是 为 了实现大 学生 的权利 。 高校 享有 自主 管理权 , 大学 生享有 受教 育权利 , 二者 都有法律 规定 , 都具 有合法
( ) 二 程序 权 利的缺 失
如 果仅有 实体 权利 而无 程序 权利 , 实体权 利受 到侵 害时 , 当
性, 都应 以同等保 护 。但 一切有 权力 的人都 容易 滥用 权力 , 一方 实 体权 利也无 法实 现 。 由于传 统观 念和 旧的行为 方式 的影 响 , 在
教育权 利 。 校学 生享 有 的受教育 权利 主要有 两类 : 是 实体方 情 形 , 没有授 权 高等 学校制 定 不授 予学位 的权 利 。 高 一 也 二是高校 学 存 《 面的权 利 , 如参 加教 育教 学活动权 、 获得 公正评价 权 、 得相 应学 生 管理 的有 关依据 法律 位阶较 低 , 在 下位法 与上位 法冲 突。普 获
如刘燕 文 诉北 京大 学案 。 的许可和 自由, 有权要 求他 人为其 受教育 而作 出一定行 为或 履 程序 处理 大学 生受 教育权 利 , 并 行 一定义 务 , 要 时, 必 即权 利主 体在 自己行 使受 教育权 利 受到 障 碍时, 有权 请求 有关 国家 机关 以强 制力保 障其权 益 的实现 ” 。高 校 学生受 教育 权是 “ 学 生作 为权利 主体 依照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大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论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摘要:我国虽然已采取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措施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仍然在很多方面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要真正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顺利实现,政府就需要增加教育投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治教;同时加强对教育法律实施的监督;扩大教育开放力度,积极开拓国际教育市场等。
关键词:受教育权;保障;实现一、我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法律措施(一)明确了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义务,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
这种保护义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国家为保证公民受教育权提供相应的设施,二是规定国家为保证公民受教育权提供相应的经费。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分别对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所需经费的筹措及增长做了具体规定。
(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各种教育制度,主要有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盲制度等等。
如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依法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国家、社会、家庭都要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尽义务。
(三)建立了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依照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可通过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或教育诉讼的形式,依法请求有关机关保护。
现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为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了切实保障。
总之,我国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最基本的保护,这种保护让每一位公民在法律上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也让绝大多数公民在现实中不同程度地接受各种类型的教育。
二、公民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教育资源的相对不足和教育费用的迅速增长制约着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我国现阶段是“穷国办大教育”——受教育的人数巨大,教育资源却相对不足,仅仅依靠国家的投入,无法为绝大多数公民提供充分的教育条件。
关于保障受教育权的思考
关于保障受教育权的思考【摘要】我国教育事业正在不断发展,受教育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随着社会发展,各种问题逐渐浮现。
课题组从法理的角度进行思考,结合当前教育现状和制度,针对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保障;宪法;监督;救济早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就已经规定了德国国民的受教育权。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宪法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但在现实中,对于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不够全面。
如何有效地保障受教育权,是更好地推进教育事业进程、培养新时代人才的关键。
一、受教育权遭遇的问题根据调研所得数据及采访所得资料,可总结出目前受教育权所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学生在校人身权利易受侵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体罚问题。
2012年10月,一名幼教颜某抓住男童双耳将其提起直至双脚凌空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热议,也使得教师体罚问题成为焦点。
此外,最近社会上频频发生的教师猥亵、性侵学生等事件,也表明学生在校的人身权利未能得到保障。
(二)全国教育状况不均衡教育部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东部省份小学净入学率均达到99.90%以上甚至100%;明显不同的是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中西部省份,小学净入学率未能达到全国平均值。
可见,我国中西部与东部的教育差异仍然比较大。
(三)教师队伍素质不足据《2012年普通小学分课程专任教师学历情况》,目前专科毕业的小学教师总数最多,达2922865人,拥有硕士学位的小学教师人数最少,仅14459人。
普遍而言,我国教师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教师素质仍然不足。
二、问题产生原因(一)监督机制不健全教师体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
现实中,可供家长、学校对教师进行监督的方法不多,主要是子女交流和未完善的家长委员会。
而舆论媒体监督,则较为滞后和片面。
总体而言,上述多种监督机制缺乏强制性和及时性,效果有限。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论文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论文摘要:受教育权的概念受教育权是指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们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资格,也是宪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公民可以从中获得教育资源以及物质帮助的权利。
关键词:公民,教育权,法律,保障,论文,教育权,概念,是指,根据,宪一、受教育权的概念受教育权是指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们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资格,也是宪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公民可以从中获得教育资源以及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国内外受教育权的研究现状(一)国外。
国外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研究早。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原始的权利最早可以追溯到启蒙运动时期。
当时的法学家就已经注意到公民的受教育权方而的问题。
当今受教育权观念的山来,不仅是启蒙运动时期的那些法学家、思想家不懈思索的结晶,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
在教育方而,古希腊的教育研究者主张学习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那些贵族的特权回。
夸美纽斯中主张在教育中人才是教育的中心。
他认为人只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
而且主张每个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魏玛宪法中,将公民的社会权加了进去,开创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先河。
二战后,公民的受教育权已经引起了国际学术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而产生了与此相对应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与此同时,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研究方向也转移到了国际。
(二)国内。
立足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制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应的教育保障机制。
但我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国内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公民受教育权的理论层而,缺乏对如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的对策性研究。
目前,我国在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方而仍在进行,但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的构建仍是一个问题,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的实践不到位,侵犯受教育者的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仍然不能够有效及时地得到解决。
对公民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教育资源成为目前研究的关键。
浅析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
浅析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众所周知,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十分不利于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受教育权受到损害的表现、原因进行相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标签:课堂教学受教育权表现原因建议一、课堂教学中学生受教育权受到损害的表现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的一种最为基本的教学组织形式。
学生的受教育过程主要就是在课堂教育过程中进行的。
因此,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教学对学生全面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质量的高低将决定学生的学业水平。
而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学生的受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全面妥善的保护,出现了一系列学生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如下:1.正常听课的权利每一个学生都享有正常上课的权利,这是学生受教育权的最基本前提;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学生的正常听课权基本上可以得到保障。
但是,对于某些犯了错的学生而言,有的教师惩罚学生的方式是让學生离开教室,这样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但是他们却忽视了学生正常接受教育权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同时,由于现在多为班级授课制度,这一授课方式的优点是可以让更多的学生同时接受教育,大大提高了教学效率。
然而,由于现在班级规模的过度扩大,如果教师位置始终在讲台上,教师声音过低,后面的学生的学习效果是较差的。
在课堂上,更多的是隐形的正常上课权利的损害。
2.正常课堂互动的权利正常的课堂学习过程中必然会有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互动,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教学就是教师的授予知识的方式和学生理解吸收知识的双向互动的过程;因此学生积极与教师进行互动,不论是思维上的还是行动上的,这是高效课堂的必备条件之一。
3.平等享有教学资源的权利由于现在大规模的班级授课制的实施,座位问题已经成为每一位学生、家长及老师关注的焦点。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摘要】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宪法的保障使之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实际执行中,受教育权却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受教育水平与社会地位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宪法对受教育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同时也要求实现其平等保护。
为了解决受教育权不平等问题,宪法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的必要性。
建议未来在加强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时,应当加强对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歧视现象,确保每个人能够平等获得教育机会,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重要性、含义、范围、明文规定、不平等现象、现实、必要性、建议、未来、平等、保障、教育、法律、公平、公正、社会发展、平等教育机会。
1. 引言1.1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受教育权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受教育能够提高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帮助个人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受教育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更多有知识、有技能、有责任感的公民,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确保个人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途径,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受教育有助于增强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社会变化和挑战。
受教育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培养更多有才能、有担当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应当受到法律和宪法的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个人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1.2 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在于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宪法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保障。
如何在教育法中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如何在教育法中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石,而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则是教育事业的核心任务之一。
教育法作为规范教育活动的重要法律,应当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平等、充分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首先,教育法应明确规定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受教育权不仅仅是指有机会进入学校接受教育,还包括接受符合质量标准的教育、选择教育内容和方式的权利,以及在教育过程中获得公正评价和合理对待的权利等。
例如,学生有权选择适合自己兴趣和能力的课程,有权在学校中得到尊重和关爱,不受歧视和体罚。
法律应当对这些具体的权利予以清晰的界定,使学生和教育机构都能明确知晓权利的边界。
其次,教育法要确立公平的教育资源分配原则。
在现实中,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等原因,教育资源的分配存在着不均等的现象。
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法应当规定政府有责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师资、教学设施、教材等。
无论是在繁华的城市还是偏远的乡村,每一位学生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教育薄弱地区的投入,建立教育资源的均衡调配机制,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再者,教育法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受教育权的实现不仅在于有学可上,更在于上好学。
法律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质量提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评估等方面。
同时,要建立教育质量监督机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学校要责令整改,以确保学生能够接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另外,教育法要保障特殊群体学生的受教育权。
特殊群体学生,如残疾学生、贫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由于自身的特殊情况,在受教育过程中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障碍。
教育法应当针对这些特殊群体制定专门的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例如,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的学习环境和特殊教育服务,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本民族语言和文化教育的权利等。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研究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近年来我国有关受教育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并呈上升趋势,暴露出我国现有受教育权保障体系所存在的种种问题。
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并对其保障体系进行完善。
关键词:受教育权保障权利救济AbstractIn the introduction part, much is discussed about the theory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f the right of the educated as it is the fundamental right endowed by the constitution. In recent years, law suits of the violation of education right in our country are on the rise caused by the existing problem in our education guarantees. Accordingly, the system of our right of education should be thoroughly investigated and perfected.Key words: the right of the educated, guarantee, right remedy目录一、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现象及其原因 (1)(一)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现象 (1)(二)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现象出现的原因 (3)二、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体系的理论思考 (8)(一)发展社会经济,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 (8)(二)完善相关制度,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10)(三)增强重教意识,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思想保障 (14)注释 (22)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浅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必要性.......................................1二、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21、仍有部分适龄儿童、少年尚未入学;...................................22、初中流失生相当严重;...............................................23、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2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31、教育资金投入不足,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得教学设施严重不足,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32、社会不良风气的侵害;...............................................33、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34、家庭保护的缺陷;...................................................35、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的落实;.....................................................................4四、加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措施....................................41、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法规;...............................42、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教育教学设施;...................................43、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44、净化社会风气,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45、强化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
论文-浅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浅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不到位,使得这一突出的法律问题出现了许多真空地带,本文试图从完善法律制度、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行政申诉制度等几方面作一个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受教育权;父母责任法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
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一)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
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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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初探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
依法治教尚未成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自觉行为。
为保障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尚需完善,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教育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6项教育行政法规,各地制定了100余项地方性教育法规,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客观地讲,上述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密切结合了中国教育事业的当前实际,符合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从而对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教育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视。
但是从总体上看,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依法治教尚未成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自觉行为。
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还不完善,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不力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著名教育法专家劳凯声教授认为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当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
第二,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
第三,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
第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第七,有与现代法治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1]以此为坐标来考量和评价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我们会发现目前在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一、教育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权威受损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治观念就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的总和。
中国由于有长期的封建专制传统,加之建国后的教育过分偏重思想政治,忽视民主法治,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搞阶级斗争教育,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十分淡漠,教育法治观念之缺失尤甚。
不少学校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对学生管理的法治原则重视不足,社会未能形成自觉遵守、维护、执行教育法律的良好环境,教育法律权威难以树立。
领导干部随意挪用或拖欠教育经费、学校违法肆意处分学生、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父母对子女教养不当、违法使用童工增加等现象频发。
更可悲的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者却意识不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应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其教育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
这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实行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就是要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努力实现教育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治意识,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就是要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二、教育公平备受社会关注,制度保障势在必行2008年元月初,教育部公布了2008年工作要点,要点全文内容共分八个部分,在人民网进行的网上调查显示,第七部分“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问题,着力促进教育公平”最受公众关注,投票率高达43.8%,比排在第二名的“以农村义务教育为重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出20多个百分点,反映出广大公民对教育公平的极大渴望和迫切需求。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宏观公平,主要指政府在制订政策和制度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每个人提供均等的教育机会;二是微观公平,主要指学校、家庭、社会尤其是教师和家长,在教育过程中同等对待受教育者,让每个受教育者都能获得最适合其个性的发展。
“在教育上追求结果相同、平等是不现实的,差异、差距将永远存在。
教育公平承认并允许合理差异、合理差距的存在。
教育公平是教育资源配置方面的平等原则、差异原则、补偿原则的统一。
”[2]目前中国的教育不公平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以地区差异最为突出,体现在教育投入、入学机会、教育条件、教育质量等方面。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要求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世纪末达到4%,然而这个目标至今还未达到,农村教育经费尤为不足。
拥有全国大多数师生的义务教育,所获基建资金投入却只有占全国教师数8.5%和学生数3.3%的高等教育的一半左右。
而高等教育中,重点院校和非重点院校所获教育经费支持又有天壤之别。
教育不公平也体现在对教育资源的配置上。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和农村的教育资源配置存在不均衡现象,即便同在农村,城镇和边远贫困地区以及重点与非重点学校之间也不均衡。
教育的不公平还体现在一些不合理的政策上,如高校招生中的“加分政策”、“定向生”、“保送生”、录取分数线和录取率不公平等。
“我国近年出台了许多政策来缓解教育的不公平,如针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针对教育乱收费的“一费制”政策,针对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的“两免一补”政策,针对高考招生舞弊的“阳光工程”等。
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做得仍然不够。
”[3]目前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本身就是政策、制度缺失或不健全造成的,即便不是如此,最终也都可以通过政策修订和制度创新进行调节。
因此,如何加强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证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利益群体的意愿得以及时反映,建立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各地区的教育水平差异,防止造成教育公平方面的偏差,有效解决教育不公问题,是教育政策的当务之急。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救济渠道不很畅通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律保护和法律责任条款因立法粗疏而降低了其实效性,导致对受教育权的保护不力。
如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但“社会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哪些主体,应当创造什么样的环境,并未明确规定,使得这一保护性条款流于形式。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这一责任条款由于处罚力度太轻而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对政府或学校违反义务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仅仅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具体是什么处分,怎么处分却语焉不详。
在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此类情况同样存在。
这既反映出立法者程序意识的缺乏和立法经验的不足,又从一个侧面体现出教育法规基于国情对现实的无奈妥协。
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如果离开了具体的法律救济措施的维护和保障,则无法成其为权利。
一般来说,各国对受教育权都提供了包括宪法、行政法和民法在内的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但是,在我国,宪法具有不可诉性,所以受教育权通过宪法获得救济是行不通的。
想在短期内解决这一现状,实现宪法司法化近乎一种可望不可求的奢望。
目前,我国受教育权救济的途径主要有教育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它是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利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教育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性的救济措施,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种,关涉受教育权的主要是后者。
学生申诉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学生权利,促使学生学习民主精神和法治理念,但在具体法律上,对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却乏善可陈。
2005年教育部通过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55条至第64条对高校学生的申诉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高校,为数众多的中小学则无缘受益。
行政复议法将受教育权纳入了复议范围。
其第六条明确规定,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这为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
然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容易产生偏见,或者出于包庇迁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可能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处理。
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和最后一道防线。
学校对受教育者作出可能影响其接受教育的处分,如入学升学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身份权、义务教育的免费就学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等,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引发的争议,受教育者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地把受教育权纳入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项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在包容所有人身权、财产权案件的同时,也划定了受案范围的最大边界,即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外,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案件均不属于受案范围。
在中国法律语境中,尤其是受宪法关于权利分类的影响,人身权、财产权并未被看作公民权利的统称,而只是与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等等并列的两种权利。
依此理解,受教育权不属于人身权、财产权范畴,通常认为不在受案范围之列。
”[4]这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多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件,都被法院拒之门外,不予受理。